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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推理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2014-04-06周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作案人智齿作案

周磊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基础教育部,安徽 合肥230088)

归纳推理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周磊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基础教育部,安徽 合肥230088)

归纳推理是以个别性知识为前提推出一般性知识为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在刑事侦查中可以扩大侦查人员对案情的认识,既能反映案情现在的内部联系,又能反映案情的发展趋势,具有帮助侦查人员提出侦查假说、缩小侦查范围、串并案件和确定侦查方向的作用。不同的推理形式有着不同的运用条件,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区别对待。

归纳推理;侦查思维

逻辑具有工具性,在不同的领域都能体现它的应用性,尤其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更能体现逻辑工具应用性的特征。本文通过对已破经典案例的逻辑分析,剖析归纳推理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探讨归纳推理在刑侦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旨在引起侦查人员的重视,自觉地学习运用逻辑,从而进一步提高逻辑修养和办案效率。

一、归纳推理基础理论概述

归纳推理是以个别性知识为前提推出一般性知识为结论的推理。[1]在侦查思维实践活动中,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和客观事物的认识,除了需要运用概念形成判断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已知判断推出新的判断,形成对案件本质的新的认识。事实证明,归纳推理是形成案件新的认识必不可少的思维形式。

(一)归纳推理的种类及形式

根据前提是否考察了一类思维对象的每一个个别对象,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两类。完全归纳推理是前提考察了一类思维对象的每一个对象的推理,这种推理是必然性的。不完全归纳推理是前提只考察了一类思维对象的部分对象而不考察全部对象的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根据结论所断定的范围是否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又分为必然性和或然性两类。或然性不完全归纳推理根据前提是否揭示了对象和属性间的因果联系,又分为简单枚举和科学归纳推理两种。另外,现代逻辑还研究概率和典型归纳推理,它们都属于或然性不完全归纳推理,限于文章的篇幅暂不作研究。

1.完全归纳推理的一般逻辑形式

S1是(或不是)P

S2是(或不是)P

S3是(或不是)P

……

Sn是(或不是)P

(S1……Sn是S类的全部对象)

所以,所有的S都是(或不是)P

2.不完全归纳推理的一般逻辑形式

(1)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S1是(或不是)P

S2是(或不是)P

S3是(或不是)P

……

Sn是(或不是)P

(S1……Sn是S中的部分对象,并且未遇到相反情况)

所以,所有的S是(或不是)P

(2)科学归纳推理

S1是(或不是)P

S2是(或不是)P

S3是(或不是)P

……

Sn是(或不是)P

(S1……Sn是S类的部分对象,且与P有因果联系)

所以,所有的S是(或不是)P

(二)归纳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推理模式

在刑事侦查的不同阶段,逻辑推理都可以协助刑事侦查人员办案。通过对精选的已破经典案例进行逻辑分析,可以为刑事侦查人员提供比较直观的认识,构建刑事侦查逻辑思维的推理模式,揭示侦破工作的一般思维规律,充分展示逻辑的应用性和侦查人员办案经验的系统性、理论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归纳推理的思维进程是由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过程。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对任何案件的认识往往都始于个别,而后上升到一般。即首先从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起步,然后对分散的材料进行概括,或认识案件发生的过程,或进行并案归纳。[2]由此可见,归纳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推理模式是:前提是对案件的一些个别性的认识,而结论是对案件的一些概括性的认识,即建立侦查假说。可以说,刑事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地提出假设、验证假设的思维过程。

二、归纳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归纳推理是刑事侦查思维活动中基本的思维形式,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帮助侦查人员提出侦查假说

侦查假说也叫侦查假设。“侦查假设,是指侦查员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所掌握的关于案件的事实情况,运用科学知识或侦查工作经验,有依据地对案件所需查明的问题作出推测性的说明和解释。侦查假设是侦查人员认识刑事案件极其重要的环节。”[3]

例如:某医院职工家属楼张家发生火灾,群众在救火时发现张某已死在屋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张某住在二楼四室。二楼共四、五、六室三家,四、五、六室的门已经被打开。四室的门是被踹开的,在门上90cm处有脚踹的痕迹,门框已经被踹裂。门外,距地面20cm处的墙上有两种蹬踹的血足印:一是死者的军靴鞋印,另一个是尖头模压小波浪花鞋印,长29cm。近处地上还有一颗棕色外衣纽扣,上面带有0.5cm的白线。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的情况,作案人进四室是用脚踹门的,进五室是用脚踹门的,进六室是用脚踹门的。所以公安刑事侦查人员认为,本案作案人具有“踹门入室”的作案特点。

本案运用的完全归纳推理过程如下:

作案人进四室是用脚踹门的(个别现象)

作案人进五室是用脚踹门的(个别现象)

作案人进六室是用脚踹门的(个别现象)

四室、五室、六室是这起案件的全部作案现场

所以,作案人进室都是用脚踹门的,即作案人具有“踹门入室”的作案特点。(概括性的结论——侦查假说)

又如,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中,久而久之会形成这样的经验:人死后会逐渐出现尸斑现象。这种侦查假说的提出是科学归纳推理的应用,其推理过程如下:

某甲死亡后逐渐出现尸斑现象(个别现象)

某乙死亡后逐渐出现尸斑现象(个别现象)

某丙死亡后逐渐出现尸斑现象(个别现象)

……

(某甲、某乙、某丙……是死亡中的部分对象。根据生理学原理,人死亡后,心脏停止跳动,血液循环停止,血液由于重力作用,逐渐沉积于尸体的低下部位,使毛细血管扩张充血,从而在皮肤上出现有色斑痕。)

所以,凡人死后都会逐渐出现尸斑现象。(概括性结论)

(二)帮助侦查人员缩小侦查范围

例如:某年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碎尸案中,死者被碎尸几十块且面目全非,为了查明死者是谁,就要刻画死者的特征。法医验尸证明:死者为萌生智齿的女性。那么萌生智齿的女性应该为多大的年龄呢?为弄清这一问题,办案人员首先在该市抽查了50名萌生智齿的女性,其抽查的结果为:张某年龄为19岁,李某21岁,王某19岁,赵某20岁,周某等人年龄也都在19岁至21岁之间,并未发现相反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中的简单枚举法得出“该市所有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都在19岁至21岁之间”的结论。据此,侦查人员提出了关于死者年龄(19岁-21岁)的侦查假说。这一假说的提出,为在茫茫人海中查找死者缩小了侦查范围。[4]

本案运用的简单枚举归纳推理过程如下:

张某是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19岁(个别现象)

李某是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21岁(个别现象)

王某是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19岁(个别现象)

赵某是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20岁(个别现象)

……

(张某……是正在萌生智齿的部分女性,年龄在19岁至21岁之间并且未遇到相反情况。)

所以,所有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都在19岁至21岁之间。(概括性的结论)

(三)帮助侦查人员串并案件

串并案件是指在刑事侦查中,某一案件与另一个(或一些)案件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据此推出这些案件为同一(或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它的意义在于,能够将一些久未侦破的复杂疑难案件一并侦破,达到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个带一伙、深挖犯罪的目的。

例如:某市下属数县连续发生多起专门撬盗办公室的案件,被盗现金高达数十万元。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充分占有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归纳,发现有八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作案部位均在各县县城;二是盗窃目标都是办公室;三是作案时间均在深更半夜;四是以盗窃现金为主;五是主要作案工具(抓钉、三分凿)自带,辅助作案工具就地取材;六是翻墙入院,破窗入室,撬盗办公桌;七是犯罪现场留有大量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八是在交通沿线流窜作案。

本案体现的八个方面的特点都运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如特点一“作案部位均在各县县城”的推理过程如下(其他特点的推理过程略):

盗窃案件1的作案部位在县城(个别现象)

盗窃案件2的作案部位在县城(个别现象)

盗窃案件3的作案部位在县城(个别现象)

盗窃案件4的作案部位在县城(个别现象)

……盗窃案件n的作案部位在县城(个别现象)

(盗窃案件1……盗窃案件 n是系列盗窃案件的全部对象)

所以,(和本案相同性质的其他盗窃案件)作案部位均在各县县城。(概括性的结论)

侦查人员综合这八个方面的特点,同时集中所发案件的一切痕迹物证进行研究,认定是同一案犯的流窜作案,据此将连续发生的十多起盗窃案并案侦查,使案件很快得以侦破。

在运用归纳推理串并案件时,应注意必须是同一性质的案件。如同是盗窃案、同是强奸案等,性质不同不能并案。

(四)帮助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

案件发生后,正确确定侦破的方向非常重要。否则就会事倍功半,影响办案效率。

例如:1994年12月下旬以来,在河南许昌、漯河、周口等地相继发生了一系列案件。包括“12·25”、“2·19”、“3·22”、“4·3”等系列盗抢枪支、持枪抢劫加油站营业款和在登封市发生的犯罪分子枪杀两名执勤交通民警、在许昌市发生的持枪打死银行押款员等严重暴力案件。这一系列案件共9起,被定名为“6·7”特大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5]

刑事侦查人员接到报案,经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访问受害人和有关群众,基本弄清了案件的性质,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得来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确定了侦查方向。侦查人员在本案中运用了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2·19”案中现场遗留的小口径弹壳是一支建卫-20型小口径步枪所发射(个别现象)

“3·22”案中现场遗留的小口径弹壳是一支建卫-20型小口径步枪所发射(个别现象)

“4·3”案中现场遗留的小口径弹壳是一支建卫-20型小口径步枪所发射(个别现象)

(“2·19”……“4·3”是系列大案中的部分案件,并且没有遇到相反情况)

所以,这些案件应为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概括性结论)

“2·19”案件发生在许昌(个别现象)

“3·22”案件发生在许昌(个别现象)

“4·3”案件是犯罪分子路遇交警查车引起(有偶然性),但案犯所骑的摩托车是许昌的牌号(个别现象)

(“2·19”……是系列大案中的部分案件,并且未遇到相反情况)

所以,这伙犯罪分子是许昌人(概括性的结论)

鉴于以上推断,侦查人员决定将这一系列案件的主战场设在许昌。实践证明,他们的推断是正确的,并且为该系列大案的侦破指明了方向。

三、应用归纳推理应注意的问题

不同的推理形式都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推理形式,注意区别对待。

在使用完全归纳推理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前提所考察的个别对象必须是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不能有遗漏。其二,前提中的每一个断定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有虚假前提。但是,完全归纳推理也有其局限性,当考察的对象范围很大、数量很多时,很难考察一类对象的全部,即不适合使用该推理。

在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时,由于其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所以必须接受侦查实践的检验,只能将其作为办案的线索或向导,绝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它是从个别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的结论,结论的范围已经超出了前提的范围。因此,前提和结论的联系不是必然的。在前提真实的情况下,其结论不一定真实。但也正因为如此,它能扩展侦查人员对案情的认识,成为认识案情不可缺少的工具。

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尽量增加被考察对象的数量。一般来说,被考察对象的数量越多,根据越充分,结论越可靠。其二,要扩大被考察对象的范围。其三,要注意搜集相反事例。

在使用科学归纳推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考察前提的数量要有代表性。在使用科学归纳推理时,考察前提的数量多少不影响结论的可靠性,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典型,具有代表性。其二,考察的对象和属性之间要具有因果联系。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只有对象和属性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才能推导出可靠的结论。

总之,只有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做到了以上几点,才能发挥归纳推理应有的作用。

[1]齐家福.新编普通逻辑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154.

[2]公安部人事训练局.逻辑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83.

[3]文颖丰,史晓斌.实用逻辑(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99,238.

[4]周继祥.不完全归纳推理及其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4):92.

[5]李彦平.逻辑推理破“6·7”[J].侦察理论,1996(3):37-38.

D631.2

A

1673―2391(2014)07―0031―03

2014-05-05 责任编校:边 草

2011年度安徽高校省级科研项目《侦查讯问语言的语用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批号:2011sk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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