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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使农民财产权利由虚拟变现

2014-04-06邹德民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财产权利决定财产性

邹德民

(中共虎林市委党校,黑龙江 虎林 1584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1]15这些新思想是对过去35年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总结和实践突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对于作为农业大省的黑龙江来说,这是个改革的好声音和福音。《决定》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科学回答和解决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坚持了农村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否定了农民土地私有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有的建议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化改革。《决定》坚决否定了这一观点,坚持了社会主义改革的正确方向,这完全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如果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化,一家一户农民很可能把自己仅有的土地出卖,资本雄厚的人就可以买进大量的土地,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大地主,会导致新的两极分化。如果这样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这是党和人民决不允许的。

第二,坚持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否定了农村的小产权房。《决定》在论述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时,有这样的前提和规定,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这个前提十分关键。农村的小产权房完全不符合规划,是违规建筑,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打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两个底线或红线:一是保持18亿亩土地的红线,二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红线。这是关系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根本问题,是绝不能突破的底线。因此,《决定》否定了农村的小产权房,不允许其转正和合法化,这是符合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是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的根本问题。

《决定》在这个基础上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使农民得到三个厚重的大礼包,让农民在市场上把过去虚拟的财产权利变现。

第一,农民承包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转让。《决定》中对此规定表述得十分清楚。新的农村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要让农民最受益,让农民有财产性收入。过去农民承包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受农村产权不能流动的制约,农民的土地证、房产证不可能、不允许抵押,担保,转让,对农民来说这种财产权利是虚拟的权利,无法使其变现并富起来,不能像城里的市民一样用房产证来抵押、担保等用于发展自己,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但这里要明确决不让城里人及城市工商资本去农村买房,这是违规的。

第二,农民的宅基地可以抵押、担保、转让,使农民切实有财产性收入。《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1]15这是使农民的房产证与城里的市民一样,发挥相同功能。这需要试点。要慎重和稳妥,由此打破传统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科学的、可行的制度性安排和规定,通过规范化的市场来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在全国统一的农村产权登记市场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和产权的流转、抵押、担保等,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人,但绝不是鼓励、提倡城里人到农村建房、买房,这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与城市的国有土地实行同地、同权、同价。《决定》指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1]8可以预见,如果实现建设用地市场城乡一体化,赋予农民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就会使农民虚拟财产权利变现,让农民在新一轮深化改革中再一次享受到改革红利、发展红利。

事实证明,1978年实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民第一次得到改革红利大礼包,享受到改革成果。现在是第二次,也是最大的、最丰厚的改革红利,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决定》让农民的土地证、房产证变现中,所使用的表述是“抵押、担保、转让”,而不是买卖,这是一个关系重大并带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各地在试点中必须认识到这一点,以便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既坚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又使农民得到切切实实的改革实惠,真正享受到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红利。

[1]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书版社、学习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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