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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内的体系解释方法探讨

2014-04-06刘佳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分则刑法典条文

刘佳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

刑法典内的体系解释方法探讨

刘佳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具体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1〕体系解释不仅在理论层面有利于作出妥当的解释结论,而且在实践中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因此,对刑法典内的具体法条进行体系解释,是很有必要的。然而在实践中,具体刑法条文中的相同项、并列项、空白项的体系解释面临一些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体系解释;正义; 协调

刑法学重在解释刑法,而刑法解释学的根本目标是正义。但是,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不仅内容抽象,而且具有明显的相对性。正因为如此,博登海默说道:“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会深感疑惑。”〔2〕可见,若要正义的理念尽可能地贯穿于当今时代的精神之中,就要使这种理念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标准,切实起到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因而,我们必须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反复研读刑法条文,解释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这样,理论才能高效切实地为司法实务服务。然而,在当前的刑法解释学研究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无视刑法规定的存在,以“理想状态的法”、“心目中的法律”取代刑法条文来分析、思考问题。二是不善于从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目的来理解刑法,仅仅通过自己日常所熟知的概念或者《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来解释刑法条文。三是不善于反思自己的解释结论,一遇到难题,不是尽量解释条文,而是两手一摊说,“立法机关应当修改刑法”,“司法机关应当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3〕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很难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因此,重视刑法规定、探究条文真义,才是刑法解释学应当侧重的要点。

目前,随着我国解释学理论的蓬勃发展,早已不再是一种理论一枝独秀的局面,已然形成本体论与工具论之争、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争等百花齐放的状态。然而在刑法解释学中起到根基作用的解释方法的本体,却有待深入研究。本文尝试通过刑法解释方法之一的体系解释,梳理刑法典内的此种解释方法适用,从而使得刑法条文之间的文字含义协调,案件事实得到适当公正处理。

笔者认为,在刑法典内,需要体系解释的条文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也是最重要的一类,相同项的体系解释方法,即相同的词语在不同的法条中,或者同一法条的不同款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例如“暴力、威胁”、“犯罪”、“致人死亡”等等。第二类是并列项的体系解释方法,主要指一个罪名可能有多种并列的行为方式,或者某个条文有多个并列的行为主体或者多个并列的行为对象,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文中“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解释等等。第三类是空白项的体系解释方法。我们都知道,在很多刑法分则的条文中省略了构成要件要素,如何正确识别出条文中所隐藏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其进行适当全面的解释,也是刑法体系解释的体现。

一、相同项的体系解释方法

在我们日常的汉语表达中,相同的词语在不同的语句中可能呈现出相同的语义,也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语义,法律术语亦是如此。因此,相同项的体系解释方法也就存在两种,即用语的统一性和用语的相对性。

(一)刑法用语的统一性

用语的统一性,具体指的是,同一个用语在同一部刑法典中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因此应当作出同一的解释,这也正是体系解释最基本的体现。例如,在刑法典的任何条文中,“盗窃”都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对象(如财物等)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幼女”都应该被解释为不满14周岁的女性。

不过,用语的统一性,也不过是对特定的用语而言。国外有学者指出:“法定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特定的措辞在特定的整部法律中有着相同的意思,相应的就是如果措辞上出现差异,其意思也会有所不同。”〔4〕所谓特定的措辞,指刑法条文作出了解释性规定的用语或者刑法条文明文解释过的用语,比如“故意”、“过失”、“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淫秽物品”、“公共财产”、“司法工作人员”、“毒品”。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经过刑法条文解释过的特定措辞,其含义在整部刑法中应当是相同的。例如,刑法第91条第1款在解释“公共财产”时,所作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的公共财产,是指……”,而且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类的表述,这就意味着对刑法任何条文中的“公共财产”都应当按照刑法第91条的规定适用。

刑法典中除了以“本法所称”的形式解释特定的措辞之外,还有一个条文以“本章所称”的形式解释了特定的措辞。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关于“战时”的定义即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十章的全部规定。

可见,在什么情况之下对于同一用语应当作出相同的解释,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将同一用语作出完全相同的解释,遵循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实现刑法的正义理念,确保刑法的安定特性,并且符合司法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就应当作出相同的解释;反之,则必须承认刑法用语的相对性。

(二)刑法用语的相对性

“如果法律在不同的地方采用相同的概念与规定,则应认为这些概念与规定实际上是一致的。”〔5〕这只是个美好的愿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此,体系解释更多的时候是对相同的刑法用语作出不同的解释,这正是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具体指一个相同的刑法用语,在不同的条文或者在同一条文的不同项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或者必须解释为不同的含义)。〔6〕此种解释方法不仅仅使得不同的行为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相同”的行为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更是实现了刑法的正义理念,确保刑法的正义性、合目的性。换言之,此种解释方法使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置于刑法的规制之内,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置于刑法的规制之外。例如,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当条文中妇女和儿童并列规定时,一般认为妇女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对刑法第236条与第237条中的“妇女”也应当如此解释),而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可是,该条第1款第3项只是规定对“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适用提高的法定刑。如果坚持用语的统一性,认为相同的用语应作出相同的解释,据此认为该项的“妇女”不包括幼女,则必然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奸淫被拐卖的已满14周岁的妇女与奸淫被拐卖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后者的处罚轻于前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解释。因此,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必须将该款第3项中的“妇女”与本条中其他地方使用的“妇女”一词作出不同的解释。即该项中的“妇女”包括幼女。再如,对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中的“胁迫”与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中的“胁迫”,必须作出不同的解释。如果以抢劫罪中的胁迫的含义来解释强奸罪中的胁迫,那么,许多以胁迫手段(如以揭发隐私相要挟)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而实施的奸淫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强奸罪,从而导致的结果是,本应科处刑罚的行为逍遥法外,使得刑法典中强奸罪的规定失去了其本身所应有的意义。反之,如果以强奸罪中胁迫的含义来解释抢劫罪中的胁迫,则必然导致敲诈勒索行为与抢劫行为受到相同的处罚,造成危害程度不同的行为却受到相同的处罚的结果,明显违反刑法公平正义的理念。

更有甚者,即使某个用语仅在一个条文中被使用了一次,但该用语也可能针对不同的行为或者对象具有不同的意义。例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对象为“信件”。信件是特定人向特定人转达意思、表达感情、记载事实的文书(包括电子邮件)。相对于隐匿、毁弃行为而言,“信件”包括明信片,但相对于非法开拆行为而言,“信件”不可能包括明信片。换言之,不可能针对明信片实施非法开拆行为。

由此看来,为了实现刑法的正义理念,为了维护刑法的协调性,对相同的用语在不同的场合或者针对不同的行为、对象作出不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解释者必须合理解释每个用语在其所处的法条中的含义,而不能试图将一个用语的定义适用于所有的法条,更不能因为刑法用语的相对性而批判刑法本身或者批判立法者。〔7〕

经过具体的分析和深入的研究,不难看出,承认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的解释,不但没有破坏刑法的体系性、协调性,反而实现了刑法的体系性和协调性;对刑法用语作相对解释,绝非与体系解释相矛盾、相对立,反而是体系解释的一个切实、具体、合理的体现。

二、并列项的体系解释方法

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中,一个条文所表述的罪名,可能会有多种行为方式的列举。有些列举是明确具体的,比如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中,对行为方式的阐述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有些列举并非明确具体,则需要进行体系解释,比如,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其他”的解释,则要参照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几种行为方式,方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在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解释时,必须严格界定“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范围,只有与那些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在刑法条文中,存在大量需要进行体系解释的并列行为方式。再如,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其行为方式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其中,“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就需要进行体系解释,既要囊括未列举的行为,又要严格规制其范围,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

对于存在并列项的刑法条文,需要对其相关项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从而对并列项作出合理的体系解释,使得法律条文的含义更加清晰、明了。如若不进行刑法体系的解释,则会导致刑法结构的不完善、体系的不协调,刑法正义理念的丧失。就像拉伦茨所言,法律的意义脉络对于解释而言,还有另外一种功能:促成个别法律规定间事理上的一致性,在多种字义可能的解释之中,应优先考量有助于维持该规定与其他规定——事理上的一致性。〔9〕

三、空白项的体系解释方法

通说认为,刑法分则的罪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在刑法的规定中,多数罪状的表述明确、具体,属于叙明罪状。但是也有部分刑法分则的条文省略了很多构成要件要素,如何正确识别其中的隐藏因素,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是一个必然要解决的问题。

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犯罪一章中,例如抢劫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并未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侵犯财产类犯罪构成要件中包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素是毋庸置疑的。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节的犯罪中,“以牟利为目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规定,而在传播淫秽物品中并未有此规定,是否也能进行体系解释,认为该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以牟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要素呢?答案是否定的。

由此看出,对刑法条文中的空白项进行体系解释时,不能凭借主观臆断来判断隐藏要素,随意进行补白,否则只会阻却刑法条文的明确性,违反刑法体系的协调性。

四、 结语

总之,刑法体系解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释方法。从解释论的层面而言,“整体只能通过对其各部分的理解而理解,但是对其各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其整体的理解”。在刑法的解释中依旧如此,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刑法规范的矛盾,也避免了价值判断的矛盾。但是,作出适当合理的刑法体系解释,需要格外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体系解释的结论要具有合宪性。众所周知,宪法乃我国根本大法,通过体系解释得出的结论不仅要在刑法范围内具有协调性、合理性,还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其次,刑法体系解释要考虑到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这也正是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和同一性的要求。最后,刑法体系解释要善于利用相关法条来检验解释结论是否合理。当一种解释结论让人心存疑虑、难下定论的时候,如若能得到其他条文的引证,大体上能消除疑虑,得出合理结论。

〔1〕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3,54.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1.

〔3〕李立众,吴学斌主编.刑法新思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前言)3.

〔4〕〔加拿大〕罗杰·塞勒.法律制度与法律渊源〔M〕.项焱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5.

〔5〕〔德〕伯阳.德国公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4,25.

〔6〕〔7〕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78,781,782.

〔8〕 曲新久主编.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69.

〔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04.

(责任编辑 宋艺秋)

DiscussionabouttheSystematicInterpretationintheCriminalCode

LIU Jia-jia

(Graduate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The system interpreta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thods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specifically means to explain the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according to its status in the criminal law , contact the meanings of the relevant law, clarify its specification. The system interpretation not only make appropriate explanation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be advantageous to realize the justice of criminal law in practic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erpret the penal code on the specific system. In practice, however, the same item, the blank item,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brings some actual problems; the solution of these problem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system explanation; justice; coordinate

2014-09-23

刘佳佳(1990-),女,河南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DF6

A

1672-2663(2014)04-00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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