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法律理论与实务中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福建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2014-04-05屈广清李巧玲
屈广清 ,李巧玲
涉海法律理论与实务中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福建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屈广清 ,李巧玲
2014年5月25日,福建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2014年年会在福建江夏学院4号楼103学术厅隆重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有福建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福建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琦、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吴长乐、国际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各高校及实务部门的代表、学生代表共计90多人。年会主要内容有:
一、福建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
会议的第一个议程是成立福建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由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院长陈明添教授主持。吴长乐副主任宣读成立福建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的决定及国际法学研究会组成人员名单。张琦副会长对国际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对国际法学研究会未来的工作提出了殷切期望。福建江夏学院副校长、国际法学研究会会长屈广清教授向大会报告了研究会的工作计划。最后,张琦副会长和屈广清副校长为国际法学研究会揭牌。
二、涉海经济法律保障问题研讨
会议的第二个议程是研讨涉海经济法律保障问题,由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肖伟教授主持。研讨内容是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福建海洋经济增长与法制保障的对策研究》(批准号:2013B010,主持人:屈广清,参加人:吴丹洁、李巧玲、黄丽红)的研究成果。
福建江夏学院吴丹洁助理研究员针对《福建海洋经济增长与法制保护问题》作了发言,她认为福建省发展海洋经济基础好、潜力大。但是在福建海洋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如海洋湿地与生物资源的保护与立法尚需加强;海洋执法缺乏力度、缺乏系统管理和动态监测;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过大;海洋产业向精深发展的海洋开发人才缺乏、科技支撑存在局限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她提出六点对策,即建立综合民主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政府综合管理创新模式;建立生态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发展创新模式;实现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平衡发展;促进海洋生态文化传承与海洋生态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丰富发展闽台特色的海洋教育、科技与文化、持续扩展经济合作;健全海西特色的海洋保护法律政策体系。
福建江夏学院黄丽红讲师对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作了发言,她从我国目前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对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框架性设计,具体包括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界定、资金来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保障机制几个方面。她认为应该培育政府、市场等多元补偿主体,并实现不同地区、区域间的生态补偿转化机制;资金来源可通过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海洋生态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的方式获得;可以采取国家补偿、市场补偿和社会补偿三位一体的补偿方式;补偿的最低标准为海洋开发的机会成本或恢复治理成本,最高标准为海洋生态系统价值,同时应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生态需求、支付意愿、支付能力等多种因素;要建立起资金保障机制、发放绿色金融政策贷款、发行海洋生态建设专项国债、改变GDP核算方法纳入生态建设成本、实行政府生态补偿资金绩效管理、推行生态补偿责任保险制度。
福建江夏学院李巧玲副教授在《论无居民海岛开发的现状及其对策》发言中,以福建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现状为例,指出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不足是一个客观的现实。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她认为主要的制约因素是客观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确实存在着的诸多的困难和制度层面上现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法制没能很好平衡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为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在详实论证的基础上,李巧玲副教授提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强调保护和开发并重的立法理念,提出应对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正确的解读——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重点在于不能过度开发、破坏性开发自然资源,其强调的是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是保护性开发,而绝非为了保护而放弃开发。二是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配套法制,具体包括明确界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内涵、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登记制度、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到期处置制度、推动无居民海岛使用费制度改革。三是引入BOT开发模式,构建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关系的新格局。
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林德木副教授针对三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三位老师的选题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吴丹洁助理研究员的研究引入了多种研究方法,对于扩展法学研究的思路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黄丽红讲师对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框架设计具体周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李巧玲副教授对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不足的原因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既有科学性,又发人深思。
三、研讨和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
会议的第三个议程是研讨和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该建议稿是屈广清教授为项目负责人的福建江夏学院课题组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建议稿认为,由于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规定海事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海事关系仍然适用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且“年久失修”,其中关于海事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有6条。远不能适用当前海事实践发展的需求。我国立法部门暂时还没有将《海商法》的修订或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因此完善我国海事法律适用法可以采取分段完善即两步走策略。第一步:采用司法解释的方法,将迫切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进行充实(此方法目前可操作);第二步:制定详细周全的单行法。
第一步:采用司法解释的方法,主要针对以下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1. 船舶物权内容需要规定完整。《海商法》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但没有规定船舶留置权、船舶使用权法律适用问题,船舶物权的规定有缺失。
2. 在海事侵权方面,只规定了船舶碰撞问题,没有规定油污、海上人身伤亡等海事侵权问题,海事侵权的规定不全面。
3. 规定了共同海损,但没有规定海难救助,海事债权的规定也不完整。
以上几个方面是亟待完善的地方,是海事判决法律适用最薄弱的环节。实践中同样一个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有的有法律规定,有的没有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法院只有生搬硬套其他法律,其他法律也无规定的,就干脆不说明法律适用的理由,造成法律适用的随意性,降低了海事判决的严谨性、权威性。
根据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别是特征履行、保护当事人一方的特殊需要以及海事关系与场所的明显联系等因素,司法解释应该补充的条款为:
1. 规定船舶留置权(适用留置地法)、船舶使用权(适用船舶所有权人主营业所所在地法)法律适用问题。
2. 规定油污(适用油污发生地国法,如果发生在公海,适用干预措施采取国法律)、海上人身伤亡(适用船旗国法、受害人本国法中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等海事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3.规定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救助船舶的船旗国法,发生在一国领海的,适用救助作业地法;救助作业不在船舶上的适用救助人所在地法)。
第二步:制定详细周全的单行法,指在完善第一步之后,再从体系上完整构建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补充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反致、时效、海事合同、船员劳动合同、附则等内容。这是理想化的方法,但花时较多,程序复杂,目前做到这一步尚有一定的困难。如果能够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以上三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改变这些领域法院裁判无法可依,无所适从的状况。
会议代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进行研讨和论证。福州大学李智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李霞副教授、福建工程学院熊建军副教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明聪法官、厦门大学肖伟教授等作了发言。他们都在充分肯定《建议稿》的基础上,对个别条文的内涵、措辞、甚至行文顺序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
会议的研究主题集中在涉海经济法律保障,通过研讨不仅明确了这一领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还集思广益地征求到破解难题的建议,为期一天的学术年会取得了丰硕成果。福建省法学会在《福建法学动态》第10期、第11期单独刊载了会议成果《完善我国涉外海事关系立法的建议》、《加大无居民岛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扩大了学会的影响。
2014-06-15
屈广清(1963-),男,湖北襄阳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李巧玲(1978-),女,四川自贡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林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