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面向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讨——“动态法学实习基地”的积极提倡

2014-04-05

海峡法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动态性实务法学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自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法学就以其实践性见长而立足于学科之林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学的生命就在于实践,只有面向实践并以实践为中心的法学教育,才能保证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这对孪生兄弟在血脉相通中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在双方的信息交流与知识互补中促进二者关系的良性发展。基于此,无论法学理论向何处去,都不可避免地需要时时关注司法实践的面向,并在理论回应实践的动态过程中去研究和解决现实性问题,这是法学教育始终不变的宗旨。虽然在各个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活动中,高校及其任职教师也都知道所授知识的实践性意义,但是,具体到教学环节和教学活动的安排来看,现有的操作仍然是存在诸多缺陷的。基于此考虑,笔者拟对当前法学教育实践性层面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实践性的匮乏:当前法学职业技能教育不足的现状探析

(一)课堂教学具有难以企及司法实践操作技能的天然缺陷

法学教育脱离不了课堂的知识传授,在此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就需要通过主讲教师的个人传授来达到知识传播的目的。因此,教材的选用和教师个人的能力必将在此过程中充当重要角色,但是,从各个法学院系来看,教材和教师都是相对固定的,进行选择的空间比较狭小。而且无论教材和教师的角色如何发挥,都必然要受制于课堂教学这一空间地域,所有的授课内容与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课堂言传身教的方式予以实现。

在此情形下,课堂教育自身存在的弊端就不容忽视。从根本上来说,课堂教育有其相当程度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现在囿于课堂场域及其知识的讲授方式。具体来说,首先,课堂场域是静态而不能随意置换的空间,无论是接受的信息量还是知识面,都局限于此狭小的空间而无法及时与外界进行交换与沟通。其次,传授的知识点和知识面都必不可少地需要教师的积极主动。由于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现状无法改变,因而,教师对素材的把握与解决思路的提出,是学生获悉实践可操作性的唯一路径。另外,课堂教学对知识的传播途径也是相当有限的,它必需以文字、图像及声音为中介,从而让知识的被接受者感知,在其背后隐藏的最大弊端就是对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与生成往往力不从心。

在此情形下,法学教育具有实践教育层面的先天不足。这一问题也为不少学者所认同,比如,有学者直接指出,“当前法学教育的重大缺陷就是过于理论化,日常的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联系不紧密。”①黄忠、吴锦宇:《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法学职业教育改革》,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年第9期,第9页。因此,即使是鲜活的法学案例,通过枯燥的课堂讲授而转化成了毫无色彩的文字或者声音,对作为学生的听者来说,仅仅只是一个被动的接收者或者猎奇者,无法感受到现实案件所带来的诸多信息量,也无法真切感知案件处理结果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冲击力,更不可能通过这一现实案例掌握实践运用性的任何技能。正是如此,如果我们坚持传统的课堂教学来进行法学知识的灌输,那么我们法学教育本身则是以实践运用的初衷完全相违背的,这样锻造出来的“法治人才”永远都无法达到合格品的标准。

(二)法学教师的科班背景难以胜任法学实践教育的现实需要

基于法学教育专业化人才的需要,现在高校对法学老师的学术背景较为强调,因而招募进来的高校教师一般都会有较高的学历。因而,从相当程度来说,高校教师自身的学术能力往往是不成问题的,这也是其通过科研引领教学的最大优点所在。但是,事物往往是正反两面的,这一优点往往也伴随着其自身的缺陷。原因在于,这些求学时间比较长且学历层次比较高的教师,与其说是“进入”高校,还不如说他们是“留守”高校,因为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教育经历之后,他们经过学校内部程序的选拔就直接以教师身份而进行职业生涯,因而这些年青教师实际上从头至尾都从未“离开”高校。

就法学院校的教师聘任来说,这一情形可谓是相当普遍。由于法学理论的博大精深,加之考核或评估等要求的限制,法学院系在招聘任课老师时,几乎毫无例外的都要求具有法学博士或者博士后的学历背景。由此一来,带来的最明显的问题就是,这些从未脱离过象牙塔的教师,对司法实践的了解必将是相当匮乏的。他们熟悉自己专业领域内的法律规定,但是,相对欠缺的却是法律适用于实践的具体认识。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1页。可想而知,这些只知道法条、司法解释、抽象性理论的法学教师,在课堂上是无法向学生传输相关的实践性内容的,由此培养的学生也只能是他们的继承者,根本不可能直接担负实践性的司法工作。

(三)法学学生具有了解和渴求法学实践动态的强烈愿望

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笔者明显的感受到,单纯依赖现有的教材,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教学的基本所需,更不可能以此达到学生自主性与创新性学习的目标。对法学科目的教学活动来说,学生对教师机械性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已经没有任何兴趣。作为基础性的教学内容都是来自教材的,而这些教材无疑具有一定程度的通俗性,在此前提下,如果仅仅只是对教材内容予以原样照搬,那么,学生原本自己能够看懂的部分实际上已经用不着老师“再费周折”,而那些不甚清晰或者想弄明白的地方却仍然是“无法释然”。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普及和法治实践的不断推动,法科学生获悉法学信息的面也在不断拓展,他们对法科教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在法学知识传授对象的需求发生了急骤变化的情形下,如何应对这一现实并满足其要求就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从实际情形来看,法科学生最想知道的其实并不是法条与教材是怎么说的,而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者究竟是如何操作这些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毕竟,法律规范都是静态的文字表述,它们如何应对实践并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法科学生总是会关心这些问题,比如,如何通过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进行对号入座,如何厘清案件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如何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实现秩序与利益的协调平衡,如何在道德与法律存在冲突的情形下进行实践调谐。毫无疑问,这些内容根本不可能在教材中找得到,相关答案也不可能由一个没有司法实践背景的教师予以全面提供。法学需要鲜活的素材,也需要灵活性的教学模式,然而,学生对法学知识的渴求与当前法学知识的技能传授之间却存在了明显的鸿沟,这一现状自然引起我们所有从事法学教学工作者的应有重视。

二、面向实践的转向: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的主要特征

基于前述的现状,我们就应该在正视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此进行有效应对。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实践性不足的现实问题必须通过积极面向法治实践来解决,通过法学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交往互通来解决这一问题,基于此考虑,建立“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就是我们突破现有瓶颈的重要路径。所谓“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就是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常态性、长期性、针对性、双向性、有效性的法学实习基地,打通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的血脉关系,实现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基本初衷。具体说来,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常态性

法学实习基地的建立不是单纯到司法部门挂牌就完事大吉了,也不是一次两次的小型会议就完全终结了,“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需要的是常态化的关系维系,需要法学院系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经常性的交流互助。尽管现有不少的法学院校已经建立了与之专业相对应的法学实习基地,但是,从实践的运转情况来看并不理想,往往带有应付了事的痕迹。由于欠缺较为严密的前期规划与统筹安排,往往带有走过场或者应付检查的形式化特征,并没有为日常的教学活动与实务操作带来任何根本性的改变。建立常态性机制,就是要保证实习基地长年都有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都有相应的指导教师陪同学习,把实习基地作为课堂教学一样予以重视,以督促和指导学生正常的实习工作,改变现有实习可有可无的现状。

(二)长期性

从众多已有的法学实习基地的实习情况来看,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法学院校基本上都是要求学生利用暑假的时间实习,假期结束之后教师和学生都要回归正常的课堂教学,因此实习期也就自然结束了。按照现有的实习运转模式,学生实习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果自然也不太理想。存在的直接后果就是,由于现实案件的办理周期一般比较长,一二个月左右的时间根本办不完一个完整的疑难案件,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学生对所经手的案件全过程及其最终的审理结果根本无法一一经历。基于此,动态性实习基地就需要延长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把实习作为正规的学习课时予以计算,未满足实习时间要求的不能进行科目结业。实习时间长期性的要求就是要把实习时间与课堂学时统筹起来,不能为了课堂教学而减少实习时间,从而依此改变学生实习效果根本达不到理想效果的不良后果。

(三)针对性

从现有的法学实习情形来看,实习学生都是跟随司法机关的办案步伐进行实习活动,因而实习内容都是不确定或者随机的,司法机关办理什么案件,学生就在辅助性的工作中进行相应的实习。在这样的实习模式下,最为明显的就是缺乏有的放矢的针对性内容,由于学生都是随机选择相应的司法机关,到了司法机关之后随机选择相应的科室,同时又随机选择相应的实务人员作为自己的指导老师。如此一来,学生根本不知道在实习前准备什么材料、不晓得要实习什么内容、更不可能知道如何实习、自己想通过实习获得什么、实习中将碰到什么棘手的问题、实习会有什么收获以及如何通过实习来提升个人能力。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就是要避免此种现状,协调实习工作需要、学生的实习要求及其愿望之间的矛盾,克服相关问题并在此方面予以最大限度的解决。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事先了解学生对实习的基本需求,把实习与专业知识学习、就业意向等联系起来,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给学生创造或者提供相应的机会,让他们在实习中收获知识,并在实务操作或者日后就业方面带来显见性影响。

(四)双向性

实习本身就是一个互动性的过程,实习是走向实践,但是又不是盲目被动地被实践牵着鼻子走。学生要通过实习中的现实操作反观理论书本上的知识,同时又要通过实践来知晓理论的合理性及其不足所在。与之同时,建立动态性的法学实习基地就是要建立理论与实务沟通的桥梁,而不是简单的到了实习期就向实务部门派送实习生。实际上,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是在现有实习基地基础上的延伸,需要我们充分利用现有这一平台带来的诸多便利,我们不仅可以长期安排实习生的实习工作,也可以让法学教师进入实习基地,进行系统的观摩和学习,让理论知识直接服务于司法实务的需要;还可以让实习基地中的实务人员走进高校,让他们在讲台上给学生传授自己的办案心得,讲述一些经典案例与疑难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如何进行最后的司法定性与定量处理;通过设置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课题,吸纳高校教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来解决司法活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基于双向机制的建立,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就能真正的“动”起来,既带来知识的共享,也带来更多的交流与沟通,把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有效对接起来。

(五)有效性

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需要把实习中获得的效果不间断的进行总结,分析该实习活动过程中的成败得失,并提出可行性与针对性的修改与完善方案,以促进法学实习基地建设在后期的相关活动中不断调整与提高。动态性实习基地是以提高学生与教师的法学技能为核心而建立的,那么,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是否已经达到了这一目标、还存在哪一些现实问题、如何予以完善提高、有无更好的可以借鉴的其它方式,这些问题都是为了有效的结果而必须考虑的事项。动态性实习基地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它的灵活性,我们不能以封闭僵化的思路一条道走到黑,法学实习基地肯定会有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也必须在辨析问题存在的基础上,真正找准思路,并予以合理化的完善。笔者认为,只要是合适的、具有可行性、能够有益于良好效果获得的方式,我们都应该进行大胆的创新性运用。

三、法学技能教育的效果: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的效益预期

(一)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建立是弥补课堂教学困境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方式极其有限,以致根本不可能满足当前法学实践教育的基本所需。这样一来,课堂教学就不能仅仅只是以书本为中心的理解和法规记忆,而应当是以理论性与实务性操作为中心的双向能力培养。在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中,我们过于依赖教材与讲义,具体到教学活动中,老师上课忙于黑板板书或者PPT的制作,而学生则忙于抄笔记、记笔记。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成了机械的搬运工,老师把知识点从教科书上转移到黑板或者PPT 上,学生则从黑板或PPT 上转移到笔记中,根本没有理解司法的操作过程与要领,导致老师与学生长期被掩埋在封闭死板的教学活动中,偏离了法学教育原本的初衷。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然要求法学实践教学的有力推进。对此,已有学者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法学教育的内容到形式,必须进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①焦富民、李云波:《新时期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载徐卫东、里赞主编:《问题与进路: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因而,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就是要打破从书本到书本的单向性教育方式,为课堂教学提供鲜活的实践素材,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与形式,把僵化的教学方式引入到司法实务的具体办案场景之中。

(二)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是打通理论与实践顺利沟通的桥梁

“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②周立波:《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体系及课程体系》,载《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9年第8期,第32页。众所周知,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根据现有科学合理的理论引导,我们才能理解与辨清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并得出科学合理的案件结论。但是,法学职业教育旨在解决问题,而目前的课堂讲授明显偏离了该方向。③贺玲、王明中:《法科学生专业实习目标重构之我见》,载《攀枝花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108页。过于偏执于法学理论的学习与传授,并不符合法学学科成长的应有规律,因为在长期脱离实践性要求的前提下,这样的理论会变得不食人间烟火,无法贴近现实并为司法实践所服务。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在相当程度上就是要建立理论与实践对接的桥梁,既把当前法学理论的前沿性知识介绍给司法实务部门,让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来逐渐接受并自觉运用该理论成果。与之同时,也可以把司法实务中碰到的诸多棘手性问题呈现给法学教学,作为典型性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把最终理论分析与加工后的过程推理与结论反馈于司法实务人员。由于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的存在,理论与实践的信息交流可以变得极为自主或者频繁,在相互辅助过程中的利益共享机制必将建立起来,其无论是对理论教学还是实务部门的案件处理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是通过实践教学培养人才的必要举措

“对于法学院校来说,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必须通过一系列高质量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训练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培养。”①郭捷等著:《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本部的研究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然而,由于先前没有建立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加之学生实习都是零散式或者分散式的,即由学校开出实习证明书,然后由学生自己去联系相关的实习单位,并完成事前布置的实习学时数。学生为了完成实习任务并拿到学校给予的实习学分,实际上很多人并没有认认真真的去实习,要么是到实习单位短暂的混一段时间,要么是直接通过熟人到司法部门盖章了事,实习完全成了敷衍了事的形式与过场。由于分散实习没有固定的单位,再加上一一核查的工作量过大,学校主管实习的工作部门也根本不能对学生的学习工作有一客观真实的评价,致使实习工作的形式化成了人人皆知的事情。基于此现状,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就是要弥补这一缺陷,通过实习基地的动态化建设,以面向实践性能力的培养目标来培育学生的综合素质,把课堂知识传授与课外的实践操作相结合,让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交融中学会思考、学会运用、学会创新。把传统的封闭式学习变为主动性学习,把学生培养成既懂理论又知晓实践的复合性人才,让法学教师通过实习基地变成理论与实务兼顾的合格传道授业解惑者。

(四)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是满足法学学生了解司法现状的窗口

在传统的法学技能教育中,学生要了解司法现状,仍然主要是来自于书本、网络、旁听案件审理等渠道。作为司法活动之外的行为人,他们很难知悉案件的具体经过,也无法了解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要点所在,因而,哪些案件有学习价值、案件的症结何在、为何最终这样处理,他们往往并不清楚。即使有学生介入了案件审理的旁听,对案件的猎奇心理往往占踞了主要成分,对知识的理解与升华反而退居其次。可以说,以往实践教学的最大不足就在于缺乏体验性,其收获自然达不到预期。正如学者所言,“通过体验达到最佳实习效果的过程可以总结为持续、循环的四个阶段:亲身体验、回顾反思、形成理论、应用理论。”②[美]罗伊·斯塔基等著:《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许身健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然而,在欠缺了“亲身体验”这一前置性环节,后面的所有内容根本上无法得以展开和实现。动态性法学实习基础的重心在于,解决法科学生当前极需了解司法现状而现有教学资源又无法达到这一目标的现实矛盾。实际上,“在法律职业中,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贯穿于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③霍宪丹:《再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互适与共生》,载谢晖、汪全胜主编:《中美法律教育评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动态性法学实习基础是一个常态化与动态化的“第二课堂”,只要司法实力部门的相关信息不涉密,学生与教师都可以查阅与浏览案件材料,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旁听,以便学生与教师的观摩与学习。这样一来,学生可以事前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业研究范围,有选择地参与案件办理,或者通过与司法实务人员的沟通获悉案件的相关信息,以更好地明晰案件的症结之处,以辅助司法人员对案件进行有效处理。很显然,动态性法学实习基础将大大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使得课外的学习与个人专业技能的培养建立关联,促使理论与实务的有益转换,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互动性。

(五)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是法学学生顺利就业的有效路径

从法学专业现有的就业来说,法科学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是司法机关,即成为司法公务人员是其择业的主要选择之一。尽管有学者所出,“法学教育输出的人才需要经过司法职业机构的选择和人才个体的选择才能统一到一起。这意味着法学教育中入职前教育所培养出的人才不一定会成为司法职业者,其需要经过司法职业机构的再一次选择,才有可能成为司法职业者,且要在司法职业中予以锻炼。”①冀祥德等著:《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页。但是,问题在于,我们能不能在司法职业入职前就尽可能的对此缺憾有所弥补,从而使得法科学生在进入司法队伍之后能够尽早地进入角色?从现状来看,情况当然是不容乐观的。尽管法科学生已经经过了多年的专业化学习与训练,但是,从司法实务部门反馈的信息来看,他们对法科学生的期许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落差。在笔者的走访过程中,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较为普遍地认为,法科学生到实务部门之后,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才能独立承担专业性的司法工作,法科学生动手能力差也几乎成为实务部门一致的评价。

因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必将大大束缚法科学生的顺利就业,以致很多单位在招募新进人员时都将有一定工作经验作为对法科学生的附加条件。然而,这样一来,没有实践背景的法学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就必然变得不太理想,与之同时,也必将影响到法学院校输送出来的毕业生质量高低评价的社会声誉,无论是对学校招生还是学科发展来说都是相当不利的。实际上,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就是要增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提高他们把理论知识自觉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的个人技能。对一个理论与实践技能兼备的法学毕业生,由于在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已经有一定的实践训练与技能培养,因而实际上他们已经提前作好了为实践服务的准备,不难想象,这样的学生肯定是会受到实务部门的青睐。而且,对事前已经拥有法学实践经历与技能储备的毕业生来说,他们不仅对自己未来的就业意向与职业岗位是有清楚认识的,而且对个人就业的自信心也会超出其他同龄人,实务部门对如此优秀的毕业生的接纳自然也就会更为积极。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于法学的自身特色与科目特性,如何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来锻造适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才培养机制,这是从事法学教育的所有工作者都必须时时关注与考虑的事情。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就是在传统教育模式存在明显缺陷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性思路与相关路径的辅垫而建立的一种更为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也是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养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法学教学思路。我们相信,只要把动态性法学实习基地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在具体工作的开展中发现问题并予以不断完善,那么,它完全能够在双项多元的互动过程中为法科学生法学技能的提高提供可资借鉴的方式,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送更多有用人才,为我们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供有益性尝试和可行性路径。

猜你喜欢

动态性实务法学
离群动态性数据情报侦查方法研究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ICC TA858rev实务应用探讨
交际中模糊语言的动态性阐释
国土资源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动态性探讨
法学
基于CDM系统的航班动态性调度研究
ODI实务
FDI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