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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化的发展传承对检察文化的启示

2014-04-04孙春德

关键词:检察传统文化

蔡 博,孙春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淄博 255200)

各地均有独特的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检察官生于斯、长于斯,已经与当地文化深入融合。只有将检察文化与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相交融,才能打造独具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形成检察官自己的精神家园。淄博市博山区自古便有孝妇颜文姜的传说,孝文化是淄博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的一种,淄博检察文化建设应当从传统孝文化精髓中汲取营养,形成独具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

一、传统孝文化的两面性

近代以来,学者们对待传统孝文化有三种不同的态度。其一,积极的赞扬,如海外学者杜维明,他从一种非常具体的父子关系来评价孝文化,认为父子关系意味着一种强迫、限制和支配,然而它通过这种强迫、限制和支配的力量,同时又为父亲和儿子的自我修养提供了一种必要的手段;[1]123其二,彻底的批判,认为孝文化是种奴才文化,孝文化中显在的各种规范构成中国人的精神枷锁,如鲁迅、胡适和陈独秀等;其三,有所保留的批判,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是孝的文化,中国往圣之学最先为孝悌,[2]76其他代表人物为冯友兰、钱穆和牟宗三等。传统孝文化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精华,但由于其发展过程一直深受封建思想熏陶,其中夹杂着封建性糟粕,具有两面性,因而需要批判性的继承。

(一)传统孝文化中的精髓

1.善事父母。

“孝”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是中国传统伦理价值的核心之一。“孝”的观念产生于母权制度向父权制度过渡时期,为了感恩父母及长辈的生育抚养,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血缘关系的逐渐明确,慢慢的便产生了“孝祀”、“追孝”等观念。此时“孝”的主要内容是祭祀祖先、侍奉父母。

在最早发现的甲骨文中并没有发现“孝”字,而在殷商金文卜辞中出现类似于“孝”字的符号,比如孩子对老人做托举姿态,这是关于孝的最早记载。儒家经典《尔雅》中将“孝”理解为“善事父母为孝”,《说文解字》中将“孝”归于“老”部,解释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呼教切”。这是比较经典解释,“孝”的本义是指善事父母。[3]“孝”最早是一种仅限于调整家庭内部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家庭伦理规范。伴随着物质生产方式的进步,整个社会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类型在慢慢发生变化,家庭结构逐渐稳定,家庭观念更加明确,祭祀活动变得简单,“善事父母”成为家庭关系中子女的最基本义务,因此也就成为传统孝文化中最核心的精髓。

2.做人之本。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是思考中国社会的起点和轴心,其中的孝悌思想最能体现儒家文化对人际伦常关系的规范。孔子继承了西周乃至以前的孝文化思想,创立了以“仁”为基本内容的人文化体系,“孝”成为这一体系的核心。《论语》对孝进行详细解释:“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也”。孔子将孝道看作“仁”的根本,也就是做人之本 。《孝经》是孝理论的集大成者,被奉为儒学十三经之一,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论述伦理道德的专著,其中有多处引用孔子的论述论孝道的原文。《孝经》中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其实质含义为:“孝”从人自身开始,具体表现在对待自己的家庭上,最终体现了对国家或君王的忠诚。立身是贯穿着人的一生的,将“孝”看作是人类道德的根本。因此“孝”是做人之本成为传统孝文化精髓的应有之义。

3.博爱为民。

孔子孝悌思想更深层次的剖析,是倡导由孝心到孝行,推广及“仁”。“仁”在“孝”的基础上发展了恭、宽、信、敏、惠诸德,进而“泛爱众而爱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孔子的孝悌思想在政治上表现为仁政理论的“爱民”,即以“孝”为基本德性,不需要采取严肃的手段和严厉的办法就能管理好人民,治理好国家。[4]儒家学派另一代表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孝道观,在此基础上又有新发展,将孔子孝道观的出发点由人转向社会,提出了“孝”的社会性,认为“孝”是社会道德范畴的行为准则,将孝的外延扩展到为民、博爱。孟子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孟子·万章上》)、“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孟子·离娄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孟子的孝道观是要将对自己亲人、长辈的尊敬,扩大到泛爱众,爱其他的人。[4]孟子对孔子的“孝”思想作了进一步拓展,孟子把孔子所提倡的人们对于自己父母的爱推及他人,明显带有博爱色彩。由此可见,博爱、为民也是传统孝文化中的精髓部分。

4.忠诚国家。

《孝经·开宗明义》中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这里明确提出了“孝”的伦理道德和政治行为的紧密关系,把“孝”和对封建国家的所谓的“忠”联系起来,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内涵由维系家庭的伦理道德扩展、演绎为维系社会的伦理规范。“孝”是对家长权威的服从,“忠”是对君主权威的服从;二者专制对象有别,但本质是统一的,即所谓家国并举,忠孝相通,国是家的扩大,忠是孝的延伸。儒家文化把“在家为孝子,入朝作忠臣”视为理想的人生之路,如果在家不能做父母的孝子,在国就不可能做君主的忠臣,只有“孝慈”,才会“忠君”;孝是走向忠的出发点,忠是孝的必然归宿,从孝出发走向忠,就完成了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也是实现了治国平天下的理想。[5]

《大学》开篇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为“三纲八目”,并进一步阐明说:“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3]《大学》认为,治国的前提是齐家,君子要兴孝悌、兴仁让,并将这样的美德推己及人,才能齐其家,而后治其国。要想成教于国必须守孝悌、施仁慈。一家仁,一国才能兴仁,一家让,一国才能兴让。[6]“其为人也孝弟(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指的是在家尽孝的人一般很少犯上作乱,忠诚事君是孝道的应有之义。在封建君主制社会里君国一体,忠诚事君就是忠诚国家,尽管现代民主社会已不存在君主,但是忠诚国家仍是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精髓。

(二)传统孝文化中的糟粕

1.治国之术。

“孝”经过儒家的归纳、整理、渲染,逐渐扩展到社会与国家,演变成一种社会道德准则,并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居于整个封建社会一切道德规范的首位和基础。“孝”具有两面性,正面效应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负面则消除人们对暴虐统治者的反抗,使人们变得顺从,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维护,“孝”沦为治国之术。

到了汉代“以孝治天下”,汉代统治者在社会秩序建构中以孝治作为德化的治道,希望把儒家孝道通过政治运作机制推行到社会共同体中,成为社会成员的核心价值,建立一种基于善良情感之上的秩序运作模式,在人类情感共通性的心理基础之上,再以伦理感召为孝治提供现实通道,最后通过礼乐教化与法制建构构成其制度化生活方式。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治道之思,展示了其社会秩序建构的德化机制。[7]封建统治阶级以“孝治天下”为指导思想,自觉地把孝文化作为封建政治统治的精神基础,孝道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治国之术,目的是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秩序,保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

2.愚忠愚孝。

儒家孝悌思想要求“移孝于忠”,这时“孝”被更多地解释为“忠君尊王”。封建统治阶级提出了“父为子纲”,“父虽不父,子不可以不子,父要子亡,子不敢不亡”;“君为臣纲”,“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等愚忠、愚孝的强制性原则,更加强调“臣忠”和“子孝”,封建时期愚忠行为随处可见,例如君王赐死臣子。

封建统治阶级将孝道推向了极致,通过旌表孝悌、树立孝道楷模、惩处不孝等方式引导人们行孝,但其中却有不少扭曲人性、违背道德伦理的变态行孝方式,例如历来被奉为经典的“二十四孝”中的“孟宗哭笋”、“王祥卧冰”、“割骨疗亲”等行孝方式就值得深思;再如《后汉书·列女传》中的姜诗“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说的是姜诗的母亲喜欢饮江水,派妻子去取,一次遇到大风妻子没有及时回来,母亲口渴,姜诗将妻子休掉了,后来其儿子因“远汲溺死”,这就是典型的愚孝行为。孝在一定时期内有力地维护着中华民族的和谐发展,凝聚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氏族关系,为维系家庭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起着特殊作用。同时,在长期等级制度的社会中,主要是自宋明到“五四“这段时期,它被统治阶级及其思想家们加以扭曲,把“愚孝”当做道德楷模,把牺牲子女的基本权利作为道德教条,把压抑人性作为“孝”的必然归宿。[8]

3.麻痹意识。

中国传统孝文化的许多内容与规定悖逆人性,是对人格的侵犯、对人独立意志的否定、对人的进取心与创造精神的扼杀,麻痹民众意识。中国近代以来,有许多伟大的思想家,都对封建的“三纲”和忠孝道德进行了激烈批判。“五四”运动的先锋陈独秀先生,在《新青年(一卷四号)》的《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指出,封建忠孝道德观造成的恶果有四:“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见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平等之权利;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9]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积极影响表现为:促使中国人形成了仁爱敦厚、忠恕利群、守礼温顺、爱好和平的优良品质;消极影响则表现为:其权威价值取向导致了国民的权威主义性格,其崇古取向导致了国民的因循守旧、保守落后的性格,其片面义务价值取向导致了国人的权利意识淡漠、忍耐不争的人格特质。[10]

二、传统孝文化精髓与检察文化的共性

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精髓主要包括善事父母、做人之本、博爱为民、忠诚国家等,这四个方面与检察文化中的一些特质或基本要求不谋而合,这对于推动现阶段检察文化建设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得警惕中国传统孝文化中的糟粕对检察文化的侵蚀,应及时清除检察文化中类似的缺陷弊端,最终保证检察文化的纯洁性、高尚性。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检察文化建设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检察文化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思考、归纳和总结。2011年2月,高检院政治部宣传部课题组到安徽、河南检察机关进行调研,在课题组完成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中指出,要重点围绕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基本范畴、基本特征、基本规律等加强研究,科学回答“什么是检察文化”、“为什么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怎么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等重要命题,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理论体系,为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由自发到自觉提供科学指导。到现在为止,经过各级多方调研和各地有益探索实践,关于检察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已经确立,其中明确要求“以培育和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核心”,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与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精髓有一定共性。

随着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入研究和积极开展,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在争论声中逐渐清晰。根据检察文化的形成过程可以发现,检察文化基本内涵在检察工作、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主体特殊性(检察官)、客观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特点,其中某些检察官特殊品质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一致的,或者说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为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提供了营养,或者说中国传统文化精髓是检察文化基本内涵的天然要求。

(一)善事父母

善事父母是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精髓,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正如钱穆认为的中国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孝的文化”,如果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那就是对中国文化精神的简单化。梁漱溟进一步将“孝”列为中国文化的第十三项特征,将民族文化认同的“孝”看作是中国文化的“根”所在,坚持“说中国文化是孝的文化,自是没错”。[8]而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一种法律文化,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那么其中必然会有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印记。检察文化是在检察机关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客观存在的文化,是检察机关及全体检察人员在长期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集中体现。纵观各地检察机关、具体到每位检察官,善事父母都是其中的必然要求或者基本品质,很难想象一个不善事父母的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所以善事父母是检察文化中检察官个人生活方面的必然要求,也是每个人应当具备的基本品质。

(二)做人之本

儒家思想认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也”,将孝道看作“仁”的根本,是做人的根本。人本能是不孝的,原因在于人自身的动物性。人之所以为人而区别于动物,根本原因在于人对自身动物性的克制,其中孝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人类对出自动物本能的“不孝”人性面的自我矫治。基于人性而言,孝是必然的、必须的、合理的,如果不孝,则人类难以成其为人;孝是人类自保尊严、焕发荣光、成就至善的本质作为。在这个意义上,孝,不仅代表人禽之辨,而且是成人之道。[11]因此“孝”是成人之道、做人之本。在检察文化中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应当存在某种精神,这种精神并不能满足于作为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是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孝”是做人之本为这种精神的产生提供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底线。如果一个人不能主动矫正自身的动物性,达不到这个道德底线,就不能称之为人,那么就更不会具备某种检察精神,自然而然也就不会成为检察文化的主体。由此可见,“孝”是做人之本是任何形式检察文化最基本的要求。

(三)博爱为民

儒家思想将“孝”的内涵进行了发展,已不再单纯要求只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侍奉,而是将其外延扩大到社会领域,赋予其社会性,正如《论语·学而》中的“泛爱众而爱人”,《论语·雍也》“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孟子·万章上》“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传达出博爱、为民的理念。而我国检察文化的核心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为民”,“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察工作人员的重要责任,应当始终牢记检察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始终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中国传统孝文化中的“博爱为民”理念是随着时代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现实需要而客观形成的,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其他利益之前,而检察文化的最终目的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那么必然需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些是由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决定的。可见,“为民”是中国传统孝文化精髓与检察文化的明显共性。

(四)忠诚国家

儒家孝悌思想要求“移孝于忠”,将孝由家庭伦理规范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把孝视为忠的前提,不孝即是不忠。这里“忠”要求对君王的忠诚,封建社会君王与国家为一体,忠诚君王便是忠诚国家,但是随着朝代政权更迭,君王不断变化,国家的意义却一直保持稳定,“移孝于忠”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忠于国家,而不是忠于某个人。在检察文化中 “忠诚”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检察人员必备的基本政治品格,要求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忠诚于国家、人民,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忠诚可靠。“忠诚”是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精髓,也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涵。

三、注意传统孝文化中糟粕与检察文化的绝缘

中国传统孝文化中精髓与糟粕共存,我们应该警惕这些封建糟粕对检察官自身品质的影响,绝缘其对检察文化的侵蚀,保证检察文化的纯洁性、高尚性。如上所述,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糟粕具体表现为:治国之术、愚忠愚孝、麻痹意识,其实这三个方面互为表里,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崇尚“以孝治天下”,将“孝道”异化为治国之术、帝王心术,因此麻痹社会民众意识,外化为一些愚忠愚孝的行为。

这些传统封建糟粕中的崇尚权威、传统、义务的价值取向影响着检察官高尚人格品质的形成,也必将对检察文化建设形成阻碍,比如崇尚权威的思想可能会影响办案的独立性、唯领导意志是从,唯唯诺诺、缺乏主见、怯于承担责任;崇尚传统的思想可能会使工作墨守陈规、循规蹈矩,保守着一直缺乏效率或不公正的工作方式而不解放思想、积极改进;过分遵守义务的价值取向可能会忽视自身权利的维护,权利受到侵犯时而忍耐不争。

“孝”最本质的含义是善事父母,赡养、侍奉老人,是检察官的道德底线,是检察文化建设中的最基本元素,其延伸出来的一些高尚思想“博爱为民”、“忠诚国家”等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伦理支持、道德后盾,不至于检察文化“曲高和寡”而脱离社会传统道德的土壤,仅此而已。如果将“孝道”工具化、功利化,将其视为治国之术或者领导艺术,那么将会使检察文化“变味”,变为麻痹社会公众或检察官思想的术数,这与检察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

在检察文化建设中还得警惕一些愚孝愚忠的行为。如果片面的、功利的、极端的鼓励行孝、忠诚,那么也会玷污检察文化的纯洁性,因为孝是一种观念,是发自内心、心甘情愿的意识,应该是“乐为”而不是“顺为”、“痴为”,目的是使父母老有所养、快乐幸福,而不是为了成全自身人格的健全、高尚而刻意为之;同时也得尊重科学,相信自然规律。孝道延伸出忠诚,是指忠诚国家,而不是忠诚于某一位君王,落实到检察文化建设实践中,便是忠诚国家、忠诚人民、忠诚法律,而不是置职业道德、法律信仰、自身人格于不顾忠诚上级、权力、金钱。

四、“孝”的形成机制对检察文化精神自治的启示

“孝”体现的是人类积极应对自身本能缺陷的巨大勇气和自我矫治的自主性。从本能上,人天然不孝,但人之为人的自主性此时表现了出来:人强制自己行孝。即按荀子所言:“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今人饥,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按照本能论证的思路,孝道作为反情悖性之礼必然以强制为本。从群体和自身经验来看,对待孝的态度合理的次序是自我强制—习惯—乐行,除了极少大智慧者,绝大多数人还是从克抑开始。孝虽然不是先天合理的,但还是具有绝对的正当性。孝的正当性不体现在其先天性,而是体现了人类实现人性自我矫治、焕发光明天性的勇气与光荣,因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孝是一种后天之德。[11]这就是“孝”的形成机制。

“孝”的形成机制对检察文化内在精神的培育有一定借鉴意义。从“孝”产生之初,便是人对自身动物性进行自我矫治,强制自己行孝,之后演变为习惯,习惯会造成强烈的心理暗示,使潜意识里就存在主动行孝的观念,在社会整体行孝的环境下,行孝会受到社会的表扬称赞,内心便有喜悦感、满足感,那么对行孝的态度会更加主动积极;反之不行孝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或者法律制裁,再通过外部方式强迫行孝。“孝”是检察文化的最基本元素,是检察官的道德底线,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等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元素,是更高级的表现形式或要求,这些高级元素的培育可以参考“孝”的形成机制。

出于对动物本能的自我矫治,孝的形成经历了“自我强制—习惯—乐行”过程,那么更高级元素(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形成也会经历类似过程:人天然不具备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高尚品质,正是出于对动物本性的克制、人性光辉的彰显、人格健全的追求、事先承诺的兑现、社会秩序的遵守而需要对人性进行更高级的完善,通过学习受教、道德鼓励、法律惩罚等方式达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高尚境界。达到这种境界首先需要的是自我心理克制,当一个人进入检察系统成为检察官时,需要调整自己以前的思想,克制自私、狭隘、偏私,强制自己按照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观念从事检察工作,之后通过逐渐感受检察系统文化氛围、学习再教育、惩罚警示、表彰模范等途径,慢慢养成习惯,习惯造成心理暗示,使潜意识里存在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观念。如果这种观念的外化得到社会公众、办案对象、检察群体的肯定认可,会产生一种心理满足感,进而会更加积极主动。由此可见,检察文化建设可以借鉴孝的形成机制,进而探索有效建设途径,最终形成特色鲜明的检察文化。

我国检察文化建设方兴未艾,只有与本地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相结合,才能形成独具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孝文化是淄博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的一种,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传承,其内涵已具有多重性、两面性等特点,既有精髓又有糟粕。那么淄博检察文化建设应当从传统孝文化精髓中汲取营养,充实其基本内涵,拓宽其建设路径,形成自身特色,但是要注意与传统孝文化糟粕的绝缘,避免其纯洁性被污染,最终形成淄博检察文化品牌。

[参 考 文 献]

[1]杜维明.儒家思想新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

[2]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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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忠孝,薛文礼,杨洋.试论孟子对孔子孝道观的贡献[J].学术交流,2009,(12).

[5]朱凤祥.传统中国“忠”“孝”矛盾的理论基因和实践表征[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3).

[6]王岳川.孝结构在中国文化中的意义——以“大学”、“中庸”为中心的文化阐释[J].东方丛刊,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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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罗国杰.“孝”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J].道德与文明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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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许家鹏.作为人性的一种自我矫治——孝的正当性讨论[J].社会科学辑刊,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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