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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学作品中宗教与法律分离现象分析

2014-04-04

关键词:安提戈涅夏洛克文学

岳 鹏

(甘肃政法学院人文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1928年,英国法律史学家威廉·S.霍尔兹沃思(1871-1944)发表了《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一书,探索性的将法律与文学这两个领域进行交叉,开创出了一片研究新天地。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詹姆斯·怀特出版了《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属性研究》一书,正式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而诸如《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与《耶鲁法律与人文杂志》(Yale Journal of Law and the Humanities)等学术期刊的创办则把这场运动推向了高潮,法律研究从中受益匪浅。时至今日,人们仍在对两者之间蕴含的秘密——即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积极探索着。众多研究学者视“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是最令人愉悦的跨学科理论研究。这种跨学科研究为法学或文学领域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新的方法、新的活力。

从法律的立场出发,学者们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即研究文学作品中对于法律、法律人与法律程序的描述;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即对法律文本的修辞术以及法律含义的解释学两个方向进行研究。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通过“作为法律文本的文学文本”和“作为文学文本的法律文本”两种不同形态的“文本”来讨论文学与法律的关系。[1]96我们更熟悉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人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而对于文学界是如何看待这场运动还有些生疏,文学对法律的表现,有着自己的叙事逻辑与价值评判尺度。本文希望在法律与文学两个领域的接壤处,以文学研究者所采取的研究路径来看待文学中的法律现象。

法律作为社会的基石和人们道德价值观的体现,总是嵌入到人类伟大的文学作品内核之中。在文学的积极协助下,法律较为自然地融入了普通人的生活,使得人们逐渐习惯于用法律的视角去观察和体会生活。从古巴比伦到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关于法律的记录。法律是对整体的社会秩序的基础与形式的建构,我们可以通过这些记录重构关于这些社会中的理念与组织的图景。尽管如此,法律体系自身随着历史的变迁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却很难从这些法律文本中得到明晰的表现。[2]2我们可以求助于西方文学作品,来探索法律的演变历程,而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法律与宗教的分离。

本文中,笔者尝试从文学中的法律这一进路出发,以西方极具代表性的文学作品为研究对象,选取与同时代的法律危机有着合理联系的著作,将这些文学作品的情节加以概括以加强法律色彩,并还原到其当时的法律语境中,从血亲复仇向民主法制的进化、宗教与法律的分离引发的政治统治权威建立、宗教权威的逐步消解所带来的社会与法律的秩序混乱这三个视角对西方法律演变历程中法律与宗教的分离现象进行研究,以增强人们对法律发展与宗教进化之间联系的认识,进一步理解和弘扬法的价值、宗教的精神。

一 西方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在西方历史上,宗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自由、平等、正义与秩序,既是宗教的基本精神,又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它使社会形成了一套以此为核心的、普遍公认的基本价值观念,保证了社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3]37西方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其经历了由混为一体到斗争分离的发展轨迹。

法律与宗教在发展的初期是同源的,两者互相渗透,关系极为密切,这一点已经成为法律人类学的共识。从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到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包含着宗教戒律,将法说成是来源于神意,宗教教义本身也具有法的效力。[2]26再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中都阐述了法律最初起源于神造法。[4]西塞罗《论法律》中的法律观也深深地刻上了宗教的烙印,他认为“让公民们一开始便树立这样的信念,即一切事物均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见而变化,神明们极力帮助人类”。[5]

中世纪欧洲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始终是思想家注重的对象,教权与王权的斗争实质上就是宗教与法律的斗争冲突。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中的法律观是以基督教教义为依据而形成的。他认为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神法是永恒法,国家的成文法等世俗法必须满足神法的要求。阿奎那在其《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中认为,神法是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他论述道:教权与王权旗鼓相当,但仍然坚持了神权高于王权的传统[6]。近现代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教分离原则的最终确立,法律与宗教彻底分离,各自在自己的界域内发展,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和谐共存。[7]而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的过度分离导致西方社会面临法律信仰危机。

同样的,纵观大量的西方经典文学巨著,无不渗透着对宗教与法律两者相互影响、平衡乃至分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的评判。可以说,法律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法律与宗教这两种社会强制手段不断分离的过程。

二 西方文学作品中法律与宗教分离现象分析

(一)血亲复仇的初民社会向法制社会的进化

古希腊作家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忒亚》(公元前458年)三部曲(《阿伽门农》《奠酒人》《善好者》)是西方文明史上里程碑式的作品。作为一个前法律社会,古希腊社会将杀人以及其他非宗教性质的犯罪视为私人之间的伤害,认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对这类犯罪的制裁主要依赖于个人或者家族。

在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忒亚》的前两部作品中都描述到:因为阿伽门农将自己的女儿伊菲革涅亚作为牺牲的献祭,他的妻子克吕泰墨涅斯特拉就开始孕育着对阿伽门农的仇恨,而她的情夫埃吉斯托斯因为阿伽门农的父亲伤害了他的父亲,也在寻找一个复仇的机会,于是他们两人联手谋害了阿伽门农及其姬妾;同时,作为阿伽门农的儿子,俄瑞斯忒斯在接受了阿波罗的神谕以及一个朋友的帮助下,试图向杀父仇人复仇,并且最终杀死了埃吉斯托斯和自己的母亲克吕泰墨涅斯特拉。在这里运行的规则是血亲复仇,戏剧中“正义”这个词语的出现就等同于“复仇”的含义。戏剧中还描述到,当俄瑞斯忒斯杀死埃吉斯托斯后,开始踌躇起来,他并不忍心杀死自己的母亲。然而,鉴于自己在阿波罗的神谕下已经立下的誓言,他还是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并将自己弑母的行为称为“公正的”、“不违背正义的”,还称埃吉斯托斯得到了“法律所要求的正义”。而在50年后(公元前408年)欧里庇得斯创作的《俄瑞斯忒斯》中,俄瑞斯忒斯的行为受到了市民的审判,阿波罗神宣布了判决,调停了市民对俄瑞斯忒斯的愤怒,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原来的血亲复仇已经上升到宗教问题,需要通过神来解决,但是这时还没有多少法律概念的体现,忽略了其中的法律内涵。

而在其第三部《善好者》中,戏剧描述到,仅仅依靠宗教仪式并不能让俄瑞斯忒斯从复仇女神的追捕下解脱。在阿波罗神的建议下,他前往雅典娜神庙接受审判,审判过程中雅典娜作为法官,俄瑞斯忒斯作为被告,阿波罗作为辩方证人,而复仇女神则行使着检察官的职能,审判结果是俄瑞斯忒斯最终胜诉而得到赦免。戏剧中所展示的复仇女神所代表的原始的血亲复仇与雅典娜所代表的市民审判之间的辩论,明显体现了新旧社会秩序的冲突。审判本身给出了一个在神学和哲学之外的,明确的法律视角下的解决方案,这表现出了宗教和法律最初的分离,也意味着社会文明的基础发生动摇,已经由前法律社会的血亲复仇向法治社会转型,并由个人权威下习惯法治理的部落社会逐步转变为国家权威下宪法治理的市民社会。

(二)宗教与法律的分离与政治统治权威的建立

在世界文学史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公元前442年)是最能够让文学或法学的研究者们争论不休的文学巨作。这部巨著中包含了激烈的性别、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在一位雄辩的、充满激情的女孩安提戈涅和一位成年男人克瑞翁之间展开。成年男人克瑞翁以城邦秩序的名义要求他所颁布的法令得到严格的执行,而女孩安提戈涅则以亲情与尊严的名义与之对抗。

在保存至今的古希腊不成文法中,有一少部分表达出了将埋葬死者作为一种神圣的律令,这种神圣的义务似乎是一种不言自明的道理。例如在《伊利亚特》第23章中得到了阐明。即使面对有着血海深仇的敌人,也不能违背这一强有力的律令。阿喀琉斯在杀死赫克托尔并在特洛伊城墙下拖行示众后,还将赫克托尔的尸体还给了普利阿莫斯。[8]同时,从保存下来的法律记录来看,规定禁止埋葬背叛城邦、亵渎神灵的罪犯尸体。例如在圣经外典《多比书》(Book of Tobit)中,讲述者告诉我们当他因为被俘而客居亚述首都尼尼微(Nineveh)之时,国王处死所有有意逃往犹太的人,并将他们弃尸于城外,而他秘密安葬了这些尸体,引发了国王的盛怒,他不得不逃离尼尼微。正是这种两难困境为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提供了最突出的戏剧冲突。

在《安提戈涅》中作者描述到:俄狄浦斯在弑父娶母后得到了王位,并且在这个乱伦的婚姻中孕育了4个子女,两个儿子厄特克勒斯和波吕尼克斯与两个女儿安提戈涅和伊斯墨涅。当俄狄浦斯弑父娶母的罪孽被发现后,他自我放逐,他的两个儿子同意以每年轮换的方式共享王位继承权。但是由于厄特克勒斯在一年国王任期之后拒绝让位,导致了波吕尼克斯调用他国的军队来争取王权。最终,两人均在激战中同归于尽(俄狄浦斯曾经诅咒他的两个儿子会死于彼此之手)。他们的舅父克瑞翁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王位,并发出公告:依据公正与法律,厄特克勒斯应当得到安葬,而波吕尼克斯作为叛徒被处以公众投石的死刑且不允许被埋葬。然而作为妹妹的安提戈涅坚持要为兄弟波吕尼克斯举行一个安葬仪式。[9]

戏剧中,克瑞翁指出无政府状态是最大的邪恶,为了避免这一点,统治者的命令就应当得到无条件地服从而无论对错。安提戈涅因为对神的虔诚与尊敬,认为安葬波吕尼克斯是神灵早已制定的古老律法,勇敢的挑战法律的最高宝座,而招致了不幸的命运。安提戈涅以强烈的家族荣誉感挑战克瑞翁同样强烈的爱国主义与公民道德。他们之间最为重要的分歧其实出现在宗教与法律的领域。我们可以简单地说克瑞翁代表着法律而安提戈涅代表着宗教。克瑞翁比起安提戈涅走得更远,他的思想甚至已经区分了神庙与城邦、宗教与法律。而与之相反,安提戈涅秉承着更为古典的思想,她将宗教与法律、道德与政治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克瑞翁和安提戈涅的经典辩论中,克瑞翁问安提戈涅是否知道他颁布的法令,安提戈涅反驳道,颁布这一法令的人既不是宙斯,也不是正义女神,只有神才能把法律强加给人类,而一个凡人是不能发布凌驾于神灵所制定的不成文法律之上的命令,她无论如何是不会违背对神性正义的尊崇。

戏剧中,作者还第一次使用“律法”这一词语,在制定法之外纳入了“不成文的”传统习惯法,戏剧反映了人类在自然法与制定法这一历史理性化过程中重要冲突的早期阶段。如果说《善好者》表现了在新的雅典城邦建立过程中法律与宗教的初次分离,那么《安提戈涅》则预见了法律与宗教为一体的城邦统治将会在未来随着宗教影响的衰落而逐步被政府的权威所替代的这一变迁。

(三)宗教权威的消解与社会与法律的秩序混乱

早在公元533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其《学说汇纂》的开篇中就引用了公元2世纪法学家塞尔苏斯的论断,明确地用公平的概念来定义法律,[10]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关于不仅要考虑法律言辞更要考虑立法者的原旨的观点。1265年,意大利基督神学家、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其《神学大全》中全面展开了对公平的讨论,构造了一座连接古典罗马法学与中世纪道德神学的桥梁。在讨论公平是否能看作一种美德时,他首次提出因为公平可能是有违法律的,因而不能算作美德。[2]252-255尽管 13 世纪以来公平作为一个基督教道德理论已为人熟知,但这个概念并未进入教会法之外的法律思想体系中。直到15世纪早期,一些法学家在阿奎那的基督道德哲学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套法哲学理论,推动了对法律与公平的辩论,而辩论背后的实质则是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权威争斗。“法之极,恶之极”这句西塞罗的谚语在当时的广为引用,充分表达了当时人们对法律的态度。

在宗教改革之前,大法官同时承担着王室牧师的角色,他们在传统上并不依据普通法的原则审理案件,而是依据基督教义。进入16世纪,随着欧洲大陆文艺复兴,宗教权威逐步消解,亚里士多德的公平观念逐渐被引入到英国法律思想之中。受其影响,英格兰建立了衡平法法院,并且更多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模式(同等对待的“公平”),而不是中世纪欧洲的道德神学中的公平来审理案件(宗教意义上的“公平”)。如果墨守成规的遵守世俗法律而导致了宗教上的罪过的话,教会法的衡平作用就可以凌驾于世俗法律之上,并以此来约束非教徒。事实上,在衡平法法院与普通法法院之间的矛盾得到解决前,它们始终是英格兰法律的焦点问题。如果我们将莎士比亚的作品《威尼斯商人》重置于16世纪末期的欧洲关于公平的辩论语境中,我们就不难看出在当时的社会中,司法的无规律性以及衡平法与普通法、法律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长期以来,《威尼斯商人》为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者提供了可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源泉。剧本中描述道: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了帮助朋友巴萨尼奥向一位继承了万贯家财的美丽女郎鲍西亚求婚,而向犹太商人夏洛克借了三千块钱,同时在契约中约定三个月的还款期限。如果在期限时间内安东尼奥不能清偿债务,夏洛克就要在安东尼奥的胸口取一磅肉。后来,由于商船遭遇大风浪而沉没,安东尼奥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夏洛克便提起诉讼,请求执行契约约定的处罚。

戏剧中描述审判的整个第四幕(达到全剧的五分之一)完全体现了莎士比亚所在年代英格兰的法律实践。审判中,夏洛克说道:“你们要是拒绝我,你的法律根本就是骗人的东西!威尼斯法律将威信扫地”[11]101。作为一个犹太人,夏洛克想通过与安东尼奥的契约维护自己权益(一个因为安东尼奥平时对他这个“异教徒”的侮辱的报复计划),而他的复仇计划完全取决于法律条文。然而作为审判法官的公爵在夏洛克刚进入法庭便直接责备他道:“一个心如铁石的人,不懂得怜悯、没有一丝慈悲心的不近人情的恶汉。”[11]198表现出了他并非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而是偏袒其基督教同胞、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的立场。而鲍西亚出场的身份本身的合法性就是值得商榷的,她究竟是一个中立的法庭之友,还是安东尼奥的律师,甚至是法官(给夏洛克定罪)。在审判过程中,与其说鲍西亚思维敏捷、伶牙俐齿倒不如说其在审判前就已经打定主意运用什么法律技巧和庭审策略来对付夏洛克了。当夏洛克要用刀在安东尼奥胸前割肉时,她提出“依据威尼斯的法律,如果夏洛克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地和财产将全部被充公”;接着她又引用了威尼斯关于外国人的法律提出了一个所谓的反诉,即控告夏洛克企图危害一个威尼斯公民的生命,从而使安东尼奥转型为原告,而夏洛克成了被告,公平或正义作为严格执法的一种替代被鲍西亚玩弄于股掌之中。

戏剧体现了从严格遵守法律履行契约到衡平法的法律精神,而鲍西亚则代表着衡平精神。[1]96在审判的第一阶段鲍西亚讲道:“我说这么多,只是为了劝你不要执着法律的正义。但如果你一定要坚持的话,严格的威尼斯法庭也只好依法惩罚那个商人”[11]311,这时她使用“正义”(宗教意义上的正义)来对抗夏洛克依赖的普通法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而在审判的第二阶段鲍西亚讲道:“既然你要求正义,我就给你正义,无论这正义是不是你想要的”[11]312,在这里她摇身一变成为严格执法的强有力维护者,此时便不再谈及“正义或公平”,而只是希望通过严格的执行法律来处置夏洛克。审判,作为法律与正义的集中体现,在戏剧中却表现出了讽刺的意味。法律被以公平和正义之名操纵滥用,司法表现出无规律性,法律的权威性、规范约束性已荡然无存,每个人(或团体)都可以为了一己私利而利用法律来实施加害于对方的行为,法律与社会制度已不可预期,社会处于了一种无序状态。

总的来看,上述三部关于法律的文学巨著中的主人公俄瑞斯忒斯、安提戈涅、夏洛克都对用来审判他们的行为的法律持反对意见,这反映了法律在与宗教的对抗中所遭遇到的挑战,也反映出法律是不可能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宗教、道德与政治对法律的相对影响力总是此消彼长的。

三 结语

如果说《善好者》中表现的是法律与宗教的初次分离,从血亲复仇向民主法制的进化,那么《安提戈涅》中,我们发现了宗教与法律的分离引发的政治统治权威建立,而《威尼斯商人》则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宗教权威的逐步消解所带来的社会与法律的秩序混乱。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和司法已经从有些宗教分离出来,但是宗教的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的功能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宗教所构成的信仰体系是人类思想文化和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110宗教与法律作为人们意识领域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共同维护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环境与秩序,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两种基本手段。在文学作品中寻找宗教与法律的影像自然不是一件难事,作为观察和理解法律的一个重要窗口,文学作品帮助法律自觉融入普通人的生活,使得人们更具体形象的解读法律制度及其内涵。当然,我们在看到涉法文学作品研究价值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首先,文学作品中往往带有作者个人较强的感情色彩和个人的好恶。同时,即使对同一部文学作品的法律解读也会因不同的研究者而产生发生分歧,正所谓“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研究的规范性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受研究者所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等的影响,研究过程中势必会对文学作者的原意进行再创造,在这个探索和学习过程中,还需要了解和掌握哲学阐释学、分析哲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人类学的方法论。

[1]Richard A Posner.Law and Literature:A Misunderstood Relation[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

[2][美]西奥多·齐奥科斯基.正义之境—法律危机的文学省思[M].李 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李 龙.西方法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27-29.

[5][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1.

[6][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06.

[7]尚绪芝.西方法律与宗教关系史简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2(S2).

[8]荷马史诗·伊利亚特[M].罗念生,王焕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1169.

[9][古希腊]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M]//古希腊罗马文学作品选.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79-113.

[10][罗马]查士丁尼.学说汇纂[M].陈 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5.

[11]莎士比亚全集[M].朱生豪,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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