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团购的民事纠纷及解决对策*
2014-04-03李庆海刘蕙明
李庆海, 刘蕙明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沈阳 110870)
【民主与法】
我国网络团购的民事纠纷及解决对策*
李庆海, 刘蕙明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沈阳 110870)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其最大的优势是能够同时给商家、团购网站和消费者带来利益。但是,从网络团购近几年在国内的发展情况来看,运营商对团购市场设置的准入门槛过低,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相关法律不健全,这些都导致了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日渐增多。通过理清网络团购主体的法律关系,归纳出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两种类型,并分析当前网络团购的现状,从而提出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促使网络团购市场有序运行。
网络团购; 民事纠纷; 法律主体; 法律关系; 法律监管; 纠纷解决机制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善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却超乎人们的想象,从最初的“星星之火”顺势发展到了如今的“百花争艳”,且以其超低的价格、琳琅满目的商品和便捷的消费模式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并深受广大网民的喜爱,成为当下最盛行的网购模式,引领着商业竞争的潮流。然而,在繁荣发展的背后,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网络团购涉及的地域范围过大,网络团购运营商对商家设置的准入门槛过低,国家对其监管相对薄弱,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导致民事纠纷日益频发。在现实生活中,网络团购的消费者应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当今社会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纠纷类型
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
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法律纠纷的关键性步骤。为了更好地解决网络团购所引发的民事纠纷,需要梳理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团购运营商以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将具有同样购买意愿的消费者集中起来,从商家处获得最优价格[1]。团购网站与商家和消费者在购买的整体流程中分别都是居间合同的关系,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买卖合同的关系,其中团购网站与商家属于最典型的居间合同关系[2]。这具体表现在双方之间签订协议,商定好销售商品的价格、名称、类型、数量等内容,然后通过团购网站来帮助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销售信息,同时团购网站也把商品信息及时地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只要确认购买并成功支付,双方的居间合同即告成立。此时团购网站充当“中介”的角色,帮助不特定的消费者和商家达成买卖共识。
2. 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类型
(1) 合同纠纷。我国网络团购中最普遍的民事纠纷是合同纠纷,这类纠纷又可分成两种,即居间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团购网站作为居间人违反义务,损害了消费者和商家利益的合同纠纷[3]。例如,某团购网站擅自退订了将近万人的团购餐券,虽然给消费者进行了全额退款,但商家的信誉度却大打折扣,同时消费者在精神上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可具体表现为:商家不按网络团购的促销内容如约履行,降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商家以多种借口拒绝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团购网站弱化不利己的合同条款内容,使消费者享受不到优质的售后服务等。团购网站对合同的订立、履行负有监督的义务,如果商家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团购网站因未能履行监督职责,也应与商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告知团购网站的,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团购网站仍向商家付款的,则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2) 侵权纠纷。在网络团购民事纠纷中还存在侵权纠纷,此类纠纷又可分成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和侵犯隐私权纠纷。首先,在网络团购中,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占不小比例,其经常发生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由于部分消费者存在贪图便宜的心理,购买了商家的仿冒品,之后在使用过程中就很有可能遭受经济或人身损害。例如,女生在购买了高仿的化妆品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造成了一定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另一类纠纷为侵犯隐私权的纠纷,消费者在团购网站进行注册时,被强制要求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否则不能完成注册。对于占据团购较大比例的餐饮类团购来说,消费者必须提供个人移动电话号码,并且通过验证后方可接收电子券确认购买成功[4],而网购类的团购则更需要填写详细的邮寄地址才能完成交易。团购网站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转卖给他人以牟取经济利益,否则消费者的通讯工具将不断接收到大量的广告信息。
二、我国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成因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投诉报告,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经常发生在售后服务、退换货、物流、退款等环节,其中还涉及网购诈骗、虚假促销等法律责任。下面就归纳出产生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几点成因:
(1) 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与实际不符。目前,中国网络团购市场以假乱真的现象较为严重,既导致整个团购市场秩序的紊乱,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团购向来以超低价格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低价的背后可能是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而欺骗消费者的丑恶嘴脸,如发布与实际产品不匹配的商品信息、故意模糊消费产品的限制条件、出售低质量的商品、虚标参团人数和商品价格等。许多团购网站利用消费者的求廉心理制造商品哄抢的效果,或在销售底价的基础上抬高价格然后再通过折扣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当消费者事后发现这些假象时,商家往往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解决问题,因而导致了民事纠纷的发生。
(2) 网络团购商家违反买卖合同。例如,商家在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擅自加价,违反合同中有关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约定;商家的发货时间和售后服务质量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且商家经常以缺货为由拒绝提供维修或退换货服务等。对于以上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若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3) 网络团购的预先支付模式缺乏安全担保。我国大部分团购网站采取预先支付模式,要求消费者先付款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再享受服务,而不是确认商品完全满意后才付款。这种全新的支付方式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如消费者需要退款,团购网站则以多种原由拖延或拒绝,使消费者对这种支付方式顾虑颇多。随着网络团购越来越普及,这种预先支付的模式所存在的风险也愈发高涨,在损害消费者正常权益的同时也打击了其参团的积极性,并且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 团购网站缺乏监管。团购网站作为“中介”本身并不提供商品和服务,其主要通过与商家的分成和消费者参团的沉淀资金来获益[5]。在网络团购成立的初期,网站与商家之间并没有明确各自的职责,从团购网站方面来说,对其有利的是商品的折扣越大越好,卖的数量越多越好。这一心理也相应地引发了诸多问题,如部分不法商家和团购网站企图骗取消费者钱财,在团购成功发起后就会消失,导致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能兑现。由于消费者人数的逾额增加,致使商家的服务质量降低,从而影响了消费者的体验[6]。面对不断涌现的投诉纠纷和尚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团购网站应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绝不能对网站管理草率行事。因此,强化监管已然成为网络团购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5) 团购网站或商家故意或过失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中披露,对于严重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国家应予以强烈打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其中包括姓名、地址、电话、教育、健康、财产状况等。但以上法律文件对于网络团购过程中情节较轻的泄露或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规制[7]。
三、我国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解决对策
1. 解决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困境
(1) 消费者对纠纷解决途径了解甚少。由于当今消费者文化水平存在差异,导致大部分消费者对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纠纷的解决途径了解甚少,即使有小部分消费者了解法律知识,也基本偏重于理论性,或者是以案说法,当真正发生民事纠纷时,多数消费者仍不知道该选择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才较为合适。
(2) 证据难以搜集。在各大团购网站中我们不难看到商家提供的“假一罚十”、“保证金担保”等信誉保障,但一旦双方发生民事纠纷,却需要消费者去维权举证,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找到鉴定部门去鉴别商品的真伪是比较困难的[8]。加之网络具有虚拟性,很多关键性的聊天记录会被事后篡改或屏蔽。正因如此,大部分消费者最终只能选择放弃追偿的权利。
(3) 维权成本高。即使消费者有维权意识,愿意将纠纷投诉至相关部门去解决,但却往往因为大额的鉴定费用需要消费者自行支付,导致其在遇到网络团购民事纠纷后往往选择了忍气吞声,放弃追究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9]。
2. 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解决对策
(1)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应强化全民法制教育,重点讲授诸如民商法、诉讼法等与实践密切结合的课程,社区可以经常组织一些法律讲座、普法活动,让全民在课堂中汲取相关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探索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2) 建立网络团购行业维权机制。针对目前惨淡的网络团购维权现状,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团购网站先行赔付机制。一旦商品质量出现任何问题且证据确凿时,团购网站应先对消费者进行预先赔付,之后再向商家索赔。在经营过程中,团购网站可以采用信用评级的方式对商家进行行业监管,若团购网站受到消费者的举报投诉,且由第三方机构判定该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时,则商家必须面临巨额的罚款。
(3) 建立网络团购民事纠纷和解机制。和解作为我国最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事项,通过协商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及履行细节,最终达成消除纠纷的协议[10]。和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行为,是目前最理想的网络团购民事纠纷解决方案。当事人和解机制的过程极其灵活,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因而无论是对网络团购的消费者还是对商家都是非常便利有效的。
(4) 建立网络团购人民调解机制。网络团购民事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法》通过疏通、指导等方法,推动双方当事人以平等为准绳达成协议的共识,最终实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在网络团购民事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对商家具有强有力的影响。《人民调解法》规定如下:“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调解委员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并且协议中的所有约定均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尽到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条款的义务,若任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相关事项或其履行义务存在异议,均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5) 建立网络团购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纠纷进行诉外调解的活动。从程序上看,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既简单又灵活,当网络团购民事纠纷产生后,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处理纠纷来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均应依照司法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在相应范围内采取保护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有关部门据此相应地设立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12],可登记受理消费者对于部分商家违反规定的投诉,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网络团购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来主张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 建立网络团购民事纠纷诉讼机制。诉讼是解决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定机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行为,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13]。正因为这种裁判具有法定的基础,使得其能够拥有强大的执行力,这从主观上体现了国家判决的意志性。网络团购消费者亦可依据《合同法》的内容向违约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根据《侵权责任法》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诉讼,由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抗国家之意。这无疑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保障,让国家法律作为自身坚强的后盾,维护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7) 建立网络团购民事纠纷仲裁机制。对于消费者来说,仲裁是解决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又一佳选。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依据一定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因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特点,所以较传统的诉讼更具效率。对于数额较小的纠纷,若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则消费者可能得不偿失;对于数额较大且涉案人员较多的民事纠纷,所有受害者同时选择仲裁,则解决效率会更高一些[14]。与此同时,如果仲裁采取非公开的裁决方式,可以相对减轻或避免因此而对商家信誉造成的影响,所以仲裁也是商家较偏好选择的解决方式。
四、结 语
在当今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团购已成为最流行的购物方式之一,引领着商业竞争的潮流。但是因为团购网站运营商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监管不力以及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导致网络团购过程中民事纠纷频发,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通过分析网络团购主体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网络团购的现状,找出解决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良好机制,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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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disputesandsolvingcountermeasuresofonlineteam-buyinginChina
LI Qing-hai, LIU Hui-m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henyang 110870, China)
As a new kind of shopping, the biggest advantage of online team-buying is the ability of bringing benefits to businesses, team-buying websites and consumers at the same time. But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online team-buying in recent years in China, the access standard of team-buying market set up by operators is lower,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law executing departments is not powerful, and the related law is not perfect. All of those lead to the gradual increases of civil disputes on online team-buy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online team-buying subjects is clarified; the two types of civil disputes on online team-buying are summarized. The status quo of online team-buying is analyzed. Corresponding mechanism of solving disputes is proposed, so as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standardize the operations of online team-buying market.
online team-buying; civil dispute; legal subject; legal relationship; legal supervision;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2014-06-04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0BFX004)。
李庆海(1965-),男,辽宁沈阳人,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 本文已于2014-09-24 09∶22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40924.0943.013.html
10.7688/j.issn.1674-0823.2014.06.14
D 923.8
A
1674-0823(2014)06-0558-04
(责任编辑: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