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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传统中的里程碑*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

2014-04-03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宪政共产党

杨 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38)

中国宪法传统中的里程碑*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

杨 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38)

诸多事件的组合以及各种历史片段所形成的力量的斗争与力量的消长,最终促成了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通过对此会议前后所绽出的各历史片段所形成的诸多力量的分析,说明何种力量才是当时国家发展最需要的力量,为什么这一力量所支持的建国模式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法律系统与法律传统会继续发展与延续。同时据此指出,面对今天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什么才是最合适的方式。

宪法; 政治协商会议; 法律传统; 新民主主义; 三民主义; 资本主义

历史不是一个单向的直线的过程,而是一个个片段的绽出,每个绽出事件的力量斗争的结果是诸多力量的爆发[1]。我们今天看到的现实不是单向发展的结果,而是诸多事件的组合,其中要重视的一个事件就是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这一事件反映出诸多力量的斗争,回顾历史时重要的就是要看到这些事件背后的力量。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成功召开,与会各党派就五大内容达成协议,建国蓝图勾勒完成,这似乎预示着中国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然而随后国民党的态度迅速变化,以致最终建国蓝图付之东流,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以失败告终。

这段历史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它之前一个个历史片段的绽出所形成的各种力量斗争的结果:党国体制的形成发展及影响,战时统制经济的产生发展与影响,三民主义文化的产生与变迁,社会阶级的分层,共产党政权的产生发展与演变,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国共两党军事实力的此消彼长,逐渐成长为以调解国共矛盾为主要任务的中间势力的产生,国际战争环境的变化与反法西斯同盟逐渐取得优势,美苏对华政策的变化与美苏在华利益的争夺,重庆谈判的实现,联合政府的提出等。这些历史的片段所形成的力量的斗争与力量的消长,最终促成了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并形成了建国蓝图。

无论“蓝图”结果如何,围绕“蓝图”实现的斗争过程,本质上是当时各大力量寻求民主与宪政这一现代立国标准的中国实现方式。本文通过对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前后所绽出的各历史片段所形成的诸多力量的分析,试图最终说明何种力量才是当时国家发展最需要的力量,为什么这一力量所支持的建国模式以及在实践中所表现的法律系统与法律传统会继续发展与延续。同时试图指出,面对今天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什么才是最合适的方式。这些似乎能从历史中得到启迪。

一、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协议给国家法律传统带来的新发展

中国国土面积广大,有着其特定的历史传统与文化背景,在战争这一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国土被瓜分,不同的西方文化大量涌入,中国传统似乎在广大的国土上出现了不同层面的断裂,但似乎又根深蒂固。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上,三大力量对民主宪政的不同主张就表现出了这一现象,但最终都围绕一个主题——西方正统的民主宪政思想如何与中国现实相结合。一方主张尊重传统(国民党),一方主张全盘西化(第三方力量或称中间势力,即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赞同走资产阶级民主国家路线的人士的统称),一方则采取中庸之道(共产党)。既然产生了不同的观点,那么三方对于民主宪政的实现方式自然有着以自我观点为中心的设计,在国家政权建设与巩固的实践中最终表现为法律系统的建构与法律传统的形成,它们因为基本观点的不同而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法律传统形成之后,由于其在经济基础、政治构成和文化表现上都具有深刻的历史性和延续性,因此如果要进行改革将会是一场巨大的变革,完成这一变革所需要的力量也是巨大的。

就拥有政权实践的国民党与共产党而言,国民党政权所形成的法律传统维护的是以三民主义为指导的、训政时期党国体制模式的国家政权,即使是发生变革,也应按照孙中山所设计的宪政实现权能分治;共产党政权所形成的法律传统维护的是按照新民主主理论构建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强调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即使正在向人民民主过渡,共产党的领导也是最基本的原则。而政治协商会议的协议结果恰好是中间党派所主张的资产阶级改良派路线,其需要的维护国家政权稳固发展的法律传统是英美民主宪政国家的法律传统,这一法律传统于中国当时既有的两大法律传统而言都不可能自然发展形成,因此,协议一旦付诸实践,就要求国家的法律传统发生变革,这种变革是一种质的转变。

这种质变于国家实践是否具有可行性,是接下来本文详细分析的问题。概括而言,一方面,从根本上来说,如同毛泽东等共产党人的分析,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不具有西方国家强大的工人力量,农村经济也没有现代化,国家产生“白色”、“红色”两种政权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因此国家革命既不会如美英一样,也不会完全等同于苏联。另一方面,从拥有法律传统的两方力量来说,首先,国民党内的政治强人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也需要利用这些扩大自己的既得利益,即使按照原有的传统开始实施宪政,国家法律传统只要延续,实际上就有利于他们的发展。但是,走资产阶级改良路线就相当于否定了原有的法律传统,而新形成的法制主要是要限制他们,所以这些政治强人必然全力反抗。其次,共产党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形成的新民民主主义理论强调的就是共产党的领导,即使在组成联合政府时还不具有领导的力量,成为领导也必然成为其未来努力的方向。走资产阶级改良路线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来的新民主主义路线,但是在有可能取得领导权的情况下,且可以表示同意,只是这一同意与国民党的态度紧密联系。如前所述,从本质上国民党内是不会赞同走资产阶级改良路线的,所以共产党就只能坚持自己的新民主主义路线以保存实力。

总体上说来,从国家发展的需要来看政治协商会议的协议结果虽然主要是两大力量妥协的结果,但还是符合当时国家发展需要的。但是历史的契机在国民党强大的阻力下失去,未来中国宪政国家的发展是必然趋势,共产党人肩负起了这一发展的责任,最终推广全国的是新民主主义理论。这一理论不同于国民党训政党治理论,也不同于资产阶级改良路线理论,法律传统的延续是按照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延续,因此,最终民主宪政的选择必然不同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历史的片段。

二、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三大力量建国协议的理想状态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顺利召开并且形成了具有三方力量共识的协议,这一方面在国际上赢得了一定的赞誉,获得了国际上各大国的支持,另一方面在国内给向往民主和平的人民带来了希望。根据当时历史资料的记载,举国欢庆,沉浸在民主政府即将构建的喜悦之中。

1. 国民党在没有党内激烈争斗情况下所可能达到的民主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前,国民党政府的执政状态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力运行模式,这种垄断从表面形式上来看是个人(蒋介石)的权威,并且无论是国家根本法或者国民党党章都确认了个人(蒋介石)的领袖地位,实际上却是几大派系博弈的官僚资本垄断状态,而其中主要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的是CC一派。按照根本法与党章,从理论上来说,这些政治强人应该是愿意服从于蒋介石权威的,在这样一种党国体制下,国民党的执政走向会是一种怎样的民主呢?

从蒋介石对国家权力认识的角度来看,蒋介石不愿意承认共产党分权是一个必然趋势。在国民党六大中,蒋介石声称他的责任是:“要巩固本党的基础,制止共党篡窃的阴谋。”[2]186,224他还强调,与中共的斗争无法妥协,国民党的“急务”在于创造对中共斗争的“优势与环境”[3]。但是,到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前,虽然他极力争取所希望的优势与环境,形势却已经越来越不利于他。在美苏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压力下,蒋介石不得不作出让步,虽然在其强烈要求下共产党没有采取联合政府的提法,但是实际上政治协商会议的实现在实质上已具备了党派会议的性质,各党派并非简单地、如政府所愿地参加政府,政府实质上是接受了改制,在改组政府这一问题上,这等于是在实现共产党提出的民主联合政府构想。如果双方力量对比始终保持当时的状态,蒋介石个人纵有一万个不愿意,但是在他的妥协下作出让步后,历史的车轮就不是一党几派的力量所能够控制的。但关键是这里我们作了一个理论上的假设——国民党内没有激烈的派系斗争。现实中,蒋介石的党团改革等方案的出台实际上都是明显感觉到个人的权威不够,力图改变受制于派系的状况。也就是说,实际上政治强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未必愿意在这个时候作出让步。

2. 共产党所期望的理想状态

在蒋介石看来,共产党具有高度的权威,所以毛泽东能够顺利地指导当时的共产党并贯彻他的思想。但是从毛泽东本人对权威的解释来看,他所说的权威是分为权力和威信两个部分的,并且权威建立的基础并非某个人超凡的魅力,而是建立在团体的基础上的[4]69-70,从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视角来看,即建立在无产阶级充分信任基础上的政权。当时毛泽东实践这一路线所依靠的无产阶级主要是广大工农群众,因此相关政策需要一定的灵活性。这个灵活性是由放弃城市路线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但是,从共产党最开始的路线可以看出,国家政权仅仅依靠农村是不够的,城市是必然需要的,从当时的条件来看国共谈判是必然的趋势。为了避免以往国共谈判的结果,毛泽东坚信:“枪杆子里面出一切东西。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看来,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5]547因此,在谈判的大趋势下既要取得国家政权,又不丧失已有的权威,最好的方式就是采取民主联合政府的形式。

按照毛泽东对共产党主张的说明:“我们主张在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6]1056这也说明,共产党的各项实践经验及理论指导所要求的民主可以不提民主联合政府,但绝对是党派分权的政府而非参与到国民党政府之中,更不可能没有军权的保障。这样一种民主,在改组政府的条件下,共产党虽然由于力量的不足而暂时失去领导地位,但是不排除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实现的可能性。最关键的是一旦改组的临时政府成立,就解决了政治民主化和军队国家化两大难题。

3. 各民主党派所主张的状态

第三方力量势力形成后,一直致力于调解国共之间的矛盾,民盟的形成更是深感力量微弱而联合的结果。一个政党形成之后,在没有军队力量夺取政权的情况下必然希望参与政权以表达自身结社的愿望。长期以来受制于国民党的“党禁”,在终于得到承认之后,各民主党派必然更加积极地参与政权。特别是对于政府改制,第三方力量自身有强烈的参与政权的愿望,政府改制将是第三方力量所极力想促成之大事。这也说明第三方力量会积极参与到党政分离的政府改制运动中,从而天然地站在了共产党一方。重庆谈判的效果业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重庆谈判结束后第三方力量就积极讨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说明第三方力量十分期待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因而他们自然会积极促成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而在政治协商会议上,第三方力量所表达的民主思想不会偏离自我参政的想法,那么只要不剥夺第三方力量的参政权,第三方力量所期望的民主状态就能得以实现。

只是理想终归是理想,假设在实践中往往并不成立。蒋介石一人能作出让步,但是已经存在的政治强人并不能作出让步,既得利益对于资本家来说是很难放手的,更何况安插位置和形成政治地位的过程还有大量的成本在里面。成本与效益之间,资本家需要追求的是边际效益的最大化,就算是从政治参与地位及权力保持的角度出发,政治资本家亦会在两者之间作出尽量不损及其经济利益的选择。这也就决定了国民党政府的发展不可能完全顺从蒋介石的想法,更何况蒋介石本人也并非真的愿意联合。因此在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后,重庆谈判中未解决的政治问题和军队问题依旧可能成为难题,并且会议前的战事也充分证明了会议召开的不情愿性,加之难题无法解决,会议的结果更多的只能是妥协。妥协就有可能形成双方均不得利而第三方受益的状态,但是若受益的第三方并不具备保持政权的能力的话,那么这一形成的妥协就只能沦为空谈。

三、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三大力量建国协议的现实分析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后的祥和气氛下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蒋介石最终撕毁协议,与共产党开战,政治协商会议的成果付之东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于1月31日正式闭幕,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大会全体一致通过政府组织、施政纲领、军事问题、国民大会、宪法草案等“五案”。概括而言,三大力量对这“五案”的观点是:国民党主张以“三民主义”*注意这里的三民主义与孙中山所提出的三民主义有一定的区别,这里的三民主义是国民党蒋介石加强训政所宣传的三民主义。为基础的建国模式,共产党主张新民主主义的建国模式,各民主党派则以参与政权为目标希望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实际上是改良路线)。比较而言,国民党的主张还是围绕着以党治国这一中心,国民党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共产党的主张虽然可以认为是建立资本主义民权国家之主张,但是新民主主义有一个核心命题即共产党的领导,要实现共产党的领导,必然要撼动国民党的领导,这样看来国共两党之间的主张是完全背离的。但是,既然是协商会议就会存在妥协,所以会议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国共两党能否妥协。从政治协商会议闭幕签订协议的结果来看,国共两党都进行了一定的让步,相当于最终形成了一个折中的结果。各民主党派自民盟成立后以调和国共矛盾为主要任务,参与政治协商会议后,他们虽然也表达出自我参政的愿望,但这些都依靠国共矛盾的解决,所以在政治协商会议上各民主党派的主张还是希望能够调和国共矛盾。能够调和国共矛盾的方案最好是一个不偏不倚的居中方案,因此,各民主党派的资产阶级改良路线方案在这样一种条件下产生了。这种方案实质上是一种折中的路线,从本质上来讲,它与政治协商会议的结果最为相近,实际上各民主党派成为政治协商会议最大的赢家。这主要表现在对他们提出的方案国共两党所表示出的基本赞同的态度,只是各民主党派对于保障协议的实施并不具备相当的实力,所以协议的最终实施还是有赖于国共两党的态度。最终的事实证明,国民党不愿意实践协议,共产党依照国民党的态度迅速转变方案,各民主党派再次调解失败并出现内部分化。这些都是历史事件的表现形式,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各大力量所坚持理念之间的巨大差异。

1. 协议与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

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理论的目标概括而言是建立以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为主要力量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其中共产党发挥着领导作用。也就是说,如果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首先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但这里的革命阶级有特殊的指向,即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封建地主与大资产阶级是斗争的对象;其次是民主集中制,即要注意各阶级在革命斗争中的地位能适合表现民意和指挥斗争,这里实际上突出强调共产党的领导。因此,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两部分内容,其实现的核心是强调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的领导。

按照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案政府组织案的规定:“国府委员名额之半由国民党人员充任,其余半数由其他各党派及社会贤达充任,其分配另行商定。”[7]270这说明共产党参加政府后实际上仍属于政府的少数派,需要和第三方力量联合才有可能争得国府委员中不到一半的席位(因为其中包括亲国民党的第三方力量成员)。如同胡绳所言:“在这个政府里,当然不会是共产党占主导地位,即使加上第三势力,也只有相当的地位,主要的还是国民党。”[8]13也就是说,按照协议,虽然国家也可以称为各阶级联合专政,但是专政的阶级发生了变化,在新民主主义政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党及其所带领的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成为被领导的对象,在国家政权中居少数派,而原来定义的被斗争的对象成为现在协议政权的领导阶级。即使在宪政国家建立后共产党可能取得领导地位,但那时共产党领导的各阶级也不是原来新民主主义定义的各阶级了。因此在这点上,政治协商会议协议中所确立建国形式还是与共产党的新民主义建国模式存在区别的。

前面已经说明,协议中的建国模式走的是一条资产阶级改良路线(折中路线),因此它既反映三民主义建国理论,也吸收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经验。这从有关宪法的协议中可以看出:第一,依旧承认国民大会问题中国民党所坚持的国大原区域及职业代表一千二百名,但将宪法的通过定为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第二,五权构成方式依旧,但是为防止总统独裁,采取提升五院地位的方式扩大部分权力,例如:“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之,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之议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长不得再提请解散立法院。”[7]280第三,承认地方自治,确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中央与地方均权,由下而上普选,确保人民自由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给解放区政权留下了空间,有利于继续发展新民主主义。所以,虽然政治协商会议的协议在性质上与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有很大的区别,但是这也是由共产党当时在国内政治领域内的力量大小所决定的。不过对于共产党而言,实践政治协商会议协议,对其在新组政权中的地位,特别是保存既有解放区政权方面没有巨大的伤害,只是相当于在取得新民主主义胜利的道路上延长了期限,因为共产党在政治领域中何时能取得领导地位将是一个未知数。但既然是妥协,共产党还是有让步准备的,所以共产党对政治协商会议的评价是:“虽与新民主主义还有很长的距离,但如按照政协做下去,则是向新民主主义的方向发展。”[9]256同时,共产党也做好了一旦蒋介石撕毁协议如何进行应对的准备。1946年2月12日,毛泽东在病后出席的第一个会议上即表示:“美蒋要以统一来消灭我们,我们要逃脱。”[10]这里指出的是先交军权的危险性,刘少奇随即也表示,在政治民主化的前途还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能把军队交出去,否则的话,“蒋对我们军队要比对其他杂牌军还要不客气,对我们党也要比对民主同盟还要不客气。蒋要怎样便怎样,民主化反而没有希望。”[10]254-255也就是说,政治协商会议的协议在性质上不同于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但是只要能有向新民主主义发展的可能性,共产党将坚决实践协议。但是,要向新民主主义方向发展就必须保证协议首先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实现,最后才涉及交出军权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必需以军权作为保障自我主张的力量。如果国民党不实践政治与法律上的变革,共产党自然是不会主动走法国路线*即主动交军权的路线,在国内民主宪政运动高涨时期毛泽东虽然有过类似的想法,但是与国民党屡次合作失败的经验使得毛泽东清楚地认识到军权的重要性以及交军权的危险性,因此,共产党是不可能主动交军权的。的。

2. 协议与国民党的三民主义

按照政治协商会议协议,三民主义是建国的最高指导原则,但是在最终结果上,国民党却极为不满有关实施宪法的各项协议,可见政治协商会议虽以三民主义为指导原则,但是在许多问题上还是区别于国民党所认定的三民主义的。这主要表现在政权问题上,与之相关的有国民大会、宪法草案问题,即围绕宪政选择所展开的问题。

政治协商会议对战后中国的制度设计集中体现在宪法草案协议(以下简称宪草协议)所规定的12条宪草修改原则之中[11]205-217,采取了“保全五权宪法之名,运用英美宪政之实”对制度作了议会制混同内阁制和省自治的设计[12]145-159。第一,关于国民大会问题,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国民大会拥有实质上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但是政治协商会议宪草协议用“另以法律规定”[7]284,实质上将国民大会从本应掌握政权的机构变成了一个没有任何权力的虚设机构。第二,在中央五院设计上,名义上保留了孙中山的五权划分的五院建制,实际上通过改变五院的职权与地位,设计了具有西方代议制度特征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和责任内阁的制度。例如,立法院不是五权宪法中的立法技术部门,而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职权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议会,可以对政府监督和对国家财政进行管理;监察院超越治权具备了议会上院的权力与立法院相互制衡;行政院成为对立法院负责的部门等。这从本质上改变了总统集权的五院相互平等不受牵制的治权。第三,地方自治问题,政治协商会议宪草协议强调省为地方自治的核心,省得制定省宪,但不得与国宪抵触[7]284。这类似于西方民主宪政国家的联邦模式,完全不同于孙中山有关地方自治理论对于省的定位。按照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县是地方自治的核心,省只是起到于中央与县之间承上启下的作用。这样一来,宪草协议一则抛弃了孙中山权能分治的整体设计,二来将孙中山五权宪法所规定的中央机构五权分立的合作关系改变为西方三权分立的制衡关系,三则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上采用了类似于联邦的处理方式,而非孙中山的均权主义。

所以从根本上来讲,政治协商会议宪草协议完全不同于国民党一直以来坚持的“三民主义”,特别是一旦实施这一协议,将对国民党的统治地位产生很大的撼动,必将受到国民党内握有实权者的强烈反对,蒋介石也在其中。当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所主张的“三民主义”也未必完全等同于孙中山本意的“三民主义”,具体可以从《五五宪草》、《政治协商会议宪草协议》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对比中得出结论。概括而言,国民党蒋介石所同意的《五五宪草》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没有遵从孙中山之遗教的均权主义,采用的是中央集权;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所规定制度的原则不是五院分权,而是以行政院为“治权”的重心,以立法院和监察院限制或监督行政院,司法院和考试院比较独立。与《五五宪草》相比,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采用了均权主义,但是没有突出县自治。

其实从国民党的态度可以看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才反映了国民党所可能接受的国家改革模式,《政治协商会议宪草协议》之所以遭到国民党的抵制,可以从二者的区别中找到原因:第一,国民党为保证其领导地位,蒋介石为保证其领袖地位,不会赞同类似于西方民主国家的普选制度,国民大会必须是“有形国大”,宪法修改权归属于可控的国民大会。第二,国民党蒋介石不会将自己置于虚位(类似于英王的状态),要掌握实权,因此五院的设计必须保障总统的权力,蒋介石可以同意提高立法院、监察院的地位,但这些都以不削弱总统权力为原则。第三,承认省为地方自治单位,但并不确认为最高单位,实际上是否认联邦制。

3. 协议与民主党派的改良资本主义

由于第三方力量并没有政权实践的经验,其能否参政始终依托于掌握政权一方的同意。同时,他们没有军权的支撑,所以只能以中间力量的角色出现。作为第三方力量,如同毛泽东的分析,他们具有不稳定性*具体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中间力量的详细论述。在不同时期,毛泽东对中间力量的作用都有一定的说明,《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的说明是对中间力量问题的一个总结。,容易因为利益的改变而改变方向。但是第三方力量又是一支不能忽视的力量,所以需要抓住他们的特点,团结他们,最终才能取得革命的胜利。政治协商会议谈判开始后,国共两党最终谁能在协议结果上占有优势地位,主要依靠第三方力量的支持。第三方力量在否认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以及主张中国走政治民主化道路方面与共产党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国民党蒋介石政府进行改制是众望所归。第三方力量多具有较高的学识,大部分是知识分子,受过正统的西式教育,并且对于西方的民主宪政十分推崇,因此在如何改革国民党政府的问题上,他们制度设计的灵感必然深受西方民主宪政思想之影响。不过,也因为他们缺乏政权建设的实践,所以要实现他们的宪政构想必须获得国民党或者共产党支持,那么就只能局限在现有的制度上进行发挥。本质上来说,第三方力量十分向往完全西化的民主宪政国家,但国民党所推崇的孙中山建国理论对国家的设计却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并且从法律传统的角度来说,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已经深入人心,所以改革只能在这一基础上进行。尽管如此,第三方力量还是充分发挥了他们的智慧,最终实现了运用英美宪政之实,可以称之为改良资本主义路线。

这一路线本身就是考虑到国民党的传统妥协而来的,使国家朝民主宪政方向发展是这一路线的最终目的。因此,只要是能够改革现状使国家成为民主宪政国家的协商结果,都是符合第三方力量所期望采取的改良资本主义路线的。从政治协商会议协议案来看,它是国民党与共产党共同让步而形成的妥协案,第三方力量自己都承认:“共产党的让步多,蒋介石的苦恼大,民盟的前途好。”[13]231这主要是因为,在国家统治方面结束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在国家性质上既不同于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国家,也不同于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在修改宪法草案中确立了国家的议会制、内阁制和省自治等,这些实际上构成了资产阶级改良路线所设计的国家模式。因此,可以说政治协商会议协议的结果完全符合第三方力量的改良资本主义主张。

四、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结果对国家发展的启示

从前述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可以看出,历史是诸多力量的爆发,在这诸多力量之中,传统占有一个席位,并且是依附于各个力量之上的席位。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其他可能的力量在其深层次上都具有传统延续性,这里并不是把任何问题都归结到传统中去,而是强调事物发展所具有的延续性。确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模式的法律系统与国家政权建设实践共同发展,通过一段时间的延续,最终会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律传统。

发展到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时的中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政权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系统,如果要在国家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法律系统,最有效的方法是选择两者之一进行改革从而吸纳另外一方。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目标正在于此,它选择修改的是国民党的法律传统,形成的结果是走改良资本主义路线——运用英美宪政之实解决中国问题。对国民党的法律传统进行革新十分必要,并且国民党自己改革的力度受到其本身所代表的阶层的限制并不到位,因此借助外力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只是这个外力需要恰到好处,主要是不能触动国民党长期以来所确立的统治地位。从政治协商会议的结果来看,它偏偏就是要结束国民党的专制统治,更有可能触动国民党的统治地位,所以对于国民党来说这个外力过于强大而不能接受,其所能接受的改革都写在了后来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之中。因此,在国民党一方,从根本上来说是不会支持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蓝图所带来的民主宪政的。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改革选择吸纳的是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传统,它运用英美宪政之实的方法从妥协的层面上为共产党提供了发展新民主主义的可能性,但这一可能性是一个不定期的概念,关键在于共产党何时能够取得领导地位。因此,共产党一方会支持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蓝图所带来的民主宪政,但这取决于国民党的决心。国民党的决心很明显,他们是不会支持这一改革蓝图的,所以共产党从本质上来说不是不支持这一改革蓝图,而是必须反对国民党的专制。反对国民党专制的政治解决方案已经遭到国民党的否定,最终剩下的方式只能是通过军事斗争的方式。共产党取得军事斗争的全面胜利,实际上是取得了领导地位,那么取得领导地位后的共产党目标就十分明确了,即实现新民主主义社会,最终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在这个时期再提出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协议方案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因此,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提供了一个民主宪政国家发展模式的契机,错过了那个时机,历史的车轮还在前进,国家始终要向现代化发展。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再次讨论民主国家建立问题之时,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蓝图只具有借鉴作用,并不具备现实的可行性。当然,其所吸收的一些新民主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以及它所关注的一些问题还是给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及新中国的发展以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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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lestoneofconstitutionaltraditioninChina:PoliticalConsultativeConferencein1946

YANG Rong

(Law School,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The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held in China in 1946 is promoted finally by the struggle and the growth and decline of power formed by the combination of many events and the various fragments of histo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n many forces formed from the various fragments of history occurred before and after the Conference, it is demonstrated that which power was the most needed power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at that time, and why the foundation model supported by the power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radition shown in practice can be developed and continued. At the same time, what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way in the face of national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oday is pointed out according to it.

constitution;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legal tradition; New Democracy; Three People’s Principles; Capitalism

2014-06-2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2014JKF01030)。

杨 蓉(1984-),女,湖南长沙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 本文已于2014-09-23 11∶15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40923.1115.002.html

10.7688/j.issn.1674-0823.2014.06.03

D 911.02

A

1674-0823(2014)06-0494-07

(责任编辑:郭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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