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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利在何处
——清末预备立宪中关于立宪之利的争论述评

2014-04-01谢红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关键词:专制宪政君主

谢红星,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立宪之利在于何处?或者说,立宪有什么好处?这本来是一个无须刻意解答的问题。近代宪政是一个“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1]144,通过以宪法为最高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权力运行,实现公民权利的切实受保障及增长,是这一形态或过程的实质内容,故立宪之利原在于人权(公民权利),这既是宪政概念逻辑展开的应有之义,也为西方宪政史的实践所证明。

然而,在20 世纪初清末中国的预备立宪中,围绕着立宪可能的功利或好处,清政府内部却掀起了一场迥别于西方立宪语境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有三:立宪能否巩固皇权?立宪能否消弭革命?立宪能否使国家富强?在此三点上,主张立宪的官员与反对立宪的官员针锋相对,各执己见,然而,即便是最积极主张立宪的官员,其在论证立宪之利时也极少甚或从不提起立宪对于人民权利之利。忽略立宪的原生之利,却刻意强调并由此争辩其他未必存在的立宪派生之利,是清末预备立宪中关于立宪之利争论的主要特点。清末预备立宪为何重派生之利而轻原生之利?其于立宪之利的具体观点及论证如何?笔者尝试就这些问题进行阐述①值得一提的是,学界对清末立宪“富强为本,宪政为用”的工具性追求早有研讨,王人博教授“宪政的中国语境”(《法学研究》,2001年第2 期)对此阐述极为详尽。然而,在清末中国的特定背景下,对立宪的工具性追求显然不止于“富国强兵”,同时关于立宪能否达成巩固君权、抵制革命、富国强兵等工具性目标,当时清廷内外、朝野上下也是争论颇多,惜乎学界对此探讨皆少,也未从宪法学及宪法史的角度对立宪达成这些工具性目标的可能性进行深度解析,这些都是笔者要探讨的问题。。

一、立宪能否巩固皇权

改革者从来都不是圣人,无论是古之商鞅,还是近之康梁。事实上,改革者大都不是大公无私的殉道者,而是有着自我利益、自我追求、自我情感的政治俗人,或许他们也存有为国家、民族、人民而改革的高尚想法,但与此同时,他们在改革中追求自己及所属党派集团的政治利益,尤其在传统君主国家,专制君主之所以自上而下推动立宪改革,更多是为追求、维护自己统治利益之故。专制君主“势位至尊,无敌于天下”[2]218,他们安享尊荣,耽于逸乐,哪怕死后洪水滔天也无畏无惧,若非形势变化、既有体制已无法确保其统治利益,他们又怎会去推动看似损己利人的立宪改革?在自下而上的立宪革命中,人民的权力就是立宪的原动力,虽说领导集团不可避免会追求自己的集团利益,但至少从理论上讲这种集团利益必须服从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及人民的永久福祉;而在自上而下的立宪改革中,君主的传统权力构成改革的动力,这种权力与人民毫无瓜葛,因为专制君主从来就不是作为人民的代表而统治,结果就是,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及人民的永久福祉势必在立宪改革中服务于君主的统治利益,最多不过仅能与后者维持一种微弱的平衡。

清末预备立宪正是“由清政府领导”、“依赖各级政权自上而下地贯彻推行”的立宪改革[3]391,虽说立宪派领导的自下而上的民间请愿运动对清政府的立宪改革形成一定压力,但改革无疑起于最高权力的直接推动,源于统治集团对新形势下其统治利益的追求及维护。对晚清统治集团来说,在立宪改革中追求自己的统治利益,是理所当然之事,改革本来就是旧体制无法维护统治利益时的不得不为之举,若不能在改革中实现自己的统治利益,要改革做什么!事实上,晚清统治集团并非不明白立宪对人民之利,他们也知道立宪“利于民”,“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4]110,但是,立宪光“利于民”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利于君”,不然,载泽等近臣就无法说服慈禧,慈禧也无法说服自己去立宪,从来都是“屈民而伸君”[5]11,凭什么她老人家就要为了区区群氓百姓而委屈牺牲自己?

因此,预备立宪必须具备“利于民”之外的其他好处,它们虽然不是基于宪政本质而必然会有的原生之利,却是吸引清政府推动立宪的真正诱因。清政府希望通过立宪收获的第一项好处,就是巩固君权,“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同时,“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6]695,故权势绝不可以假借于人,若立宪不妨害君权、甚至能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君权,则无疑为两全其美之事,然而就在这一点上,主张立宪的官员和反对立宪的官员大起争执。

主张立宪的官员大都认为立宪于君权毫无妨害,甚至还能巩固君权,“君主立宪,大意在于尊崇国体,巩固君权,并无损之可言”[4]173,为证明其观点,他们举邻国日本为例,称日本自立宪后,“凡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而无有丝毫下移,盖有过于中国者矣”[4]174;立宪政体下的三权分立,未尝减少日本天皇权力,如司法独立在日本,是“法律本为君主所定,裁判官特以君主之名,执行法律,直辖于天皇,不受他机关之节制”,并不是“裁判所别有法律,虽天皇不得干预其事也”,此为司法独立未尝减少日本天皇之权;至于日本议会,“不过有协赞立法之权耳,其裁决与否,属天皇之大权。至法律案关系重要者,政府犹得用种种之方法,操纵议员,以求其通过,而最终尚有命其解散或停会之权”,此为立法独立未尝减少天皇之权,国务大臣“非对于议会负责任,实对于天皇负责任”,天皇又有“任命大臣更迭内阁之权”,且“关于皇室国家之事务,其应如何区分,一任天皇自由之判别,天皇对于皇室之事,固可自由处置,而对于国家之事,苟其不背宪法之条规,皆得以命令其内阁。内阁大臣对于国家之事务,苟其稍涉重大,则无一不宜奏请而后施行”,此为责任内阁未尝减少天皇之权。他们进一步认为,要想立宪不减少君权甚至巩固君权,则宪法必当钦定,宪法有钦定、协定、民定三种,钦定宪法“于君主大权,无妨援引列记之法,详细规定,既免将来疑问之端,亦不至于开设国会时为法律所制限”,而“臣民权利自由,实不过徒饰宪法上之外观,聊备题材,以慰民望已耳”,实为巩固君权、行大权政治的不二选择[4]33-36。总之,在主张立宪的官员看来,只要操作得当,立宪不仅不妨害君权,甚至较专制政体更能巩固君权,“自来专制之朝,君权无限,然亦惟一二雄武之主,能自把持之,其余非夺于母后,则夺于贵戚,非夺于贵戚,则夺于宦官,非夺于宦官,则夺于权臣,岂如立宪国家元首之大权,为宪法所规定所护持,而莫能侵越者乎”[4]362。

反对立宪的官员则坚持认为立宪绝无可能巩固君权,只会减损、妨害君权。他们认为,立宪起于“君权之太盛”,而“挟民力以削之”,“大旨在抑君权以张民权”,“并无裕国便民之计,似有削夺君主之权”[4]107,139,228,立宪必使君主失去实际权力,沦为权臣操控之傀儡,“政由甯氏,祭则寡人,此君主不负责任之说也。倒持太阿,而授人以柄,此内阁负责任之说也”,“虽君主立宪有命令之权,然政柄既已下移,将并其命令之权而亦移之,阳为君主之命令,阴实权臣之主使,莽、卓、操、懿,皆其前鉴”[4]346,348。总之,在反对立宪的官员看来,召开议院,则“不谙政治之小臣亦得妄干国家之大计,必至横生阻力,太阿倒持”,组织责任内阁取代军机处,则总理大臣“避丞相之名,而其权且十倍于丞相”,“若谓大权仍不下移,其谁信之”[4]421,430,453。无论主张立宪的官员怎么渲染立宪对君权的好处,反对立宪的官员都认为那不过是口惠而实不至的空谈。

虽然主张立宪的官员对立宪巩固君权之利可谓言之凿凿,但他们的论证实际上却是漏洞百出。他们认为,可以通过在宪法中详细列举君主大权的方法保持巩固君主既有专制权力,殊不知列举本身即构成对君权的一种限制,列举得越详细,限制得越具体,传统社会的专制君权之所以漫无限制,就是因为它的内容从来都是模糊不清的,因为模糊,所以充满了不确定性,君主认为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君主认为它包括什么,它就包括什么,君权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君主个人的认知,当然其实践效果则取决于君主的个人能力,此所谓“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立宪政体下宪法对君权予以明确列举,意味着君权的内容从此明晰,界限从此确定,意味着君主从此只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只能依宪法规定行使权力,无论宪法列举的君权有多大,这种君权再也不是模糊不定、无限伸展的专制君权,而是被宪法明确规定、限定的立宪君权。传统的专制君权“有天无法”,其行使只需“顺天行事”、“行之有道”,而不受任何具体法律规范的限制,从来没有法律规定君主“必须”依法行事,反倒有法律明确规定其不依法“权断”行事的权力,《唐律疏议·断狱律》“辄引制敕断罪”条规定。“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制敕,量情处分”[7]603,一旦行立宪政体,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君主自当遵守,这是君主立宪国家的通例,清政府自己亦不能不承认,“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4]56,守法对君主而言从此不只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过去的皇帝,可能因为‘无道’而受谴责;今后的皇帝,还会增加一层因为‘违宪’而受谴责的风险”[8]125。以往专制君主对国家实行“奴隶制的家长式统治”[9]356,对所有臣民掌握生杀予夺的完全支配权,臣民在这种统治下,或选择为奴隶,或想做奴隶而不可得,根本无权利可言,一旦行立宪政体,以宪法规定臣民权利,即使这种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或命令加以限制,君主以往对臣民那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般的绝对支配权亦已不复存在,君主再也不能视臣民为刍狗,凌辱摧残,为所欲为,宪法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又岂只是“聊备题材,以慰民望”的装饰物!主张立宪的官员欲以日本为例来证明立宪可丝毫无损于君权,孰不知明治宪法体制下的天皇实际上是“无限的精神权威”、“有限的政治权力”[10]139,宪法虽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总揽统治权”[11]3-5,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却又通过架空、分割、隔离的复杂作业,将天皇的统治大权限定为“多元政治结构中与其他成分并列互动的、相互制约的诸多因素之一”[10]139,加之日本长期以来天皇不亲政的惯例,“天皇的大权更是被虚无化了”,说到底,维新以来日本政府领导人为维持新政权的统一,“不得不时时以天皇为标榜,但又不使其有实际发言权”[12]50,天皇的政治权力岂能与中国的专制君权相比!总之,立宪或许能“固君位”,保住清皇室的皇位,但要让它维持、巩固传统的专制君权,则绝无可能。

事实上主张立宪的官员虽竭力论证立宪巩固君权之利,但他们不经意间也会“泄露”立宪减损限制君权的“天机”。御史赵炳麟称立宪政体下“各国政府权力之重,原过于君主,故名之曰责任政府”[4]440;出使美墨秘古国大臣张荫棠称,“立宪政体之善,在于合君民上下而范围于法律之中”[4]362;福建布政使尚其亨称,“宪法者有限制之义”[4]260;学部主事刘宝和称虽称“君主立宪国之政体,统治之权操之君主”,却也承认“参政之权付之人民”[4]333;考察宪政大臣达寿承认立宪政体下不经大臣副署君主命令不得施行,虽然他声称这不过是唐宋中书省“不经凤阁鸾台,不得为敕”旧制的回归,但凤阁鸾台的副署岂有责任内阁的副署强制有效①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7 页。!载泽在密折前部分信誓旦旦保证立宪“巩固君权,并无损之可言”,但在后部分论立宪三大利的时候,他却将“皇权”换成了“皇位”,“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4]174,众所周知,皇位不等于皇权,皇位永固并不意味着皇权不失,这一用词变化到底是因一时疏忽所至,还是载泽本人心中无底,故意含糊其辞意图蒙混过关,颇可玩味。

立宪可巩固君权的观点极为牵强,然而尽管如此,载泽等人仍坚持己见,强做论证,说一些他们自己都未必深信的话,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身处一个君主乾纲独断到不容许任何人分担决策、大权独揽到不允许任何人分享权力的专制主义恶性发展的朝代,为杜绝大权旁落的可能性,清代君主宁可窒息官僚阶层内部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甚至瘫痪整个行政系统亦在所不惜,他们不希望朝廷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臣,更不希望有“一身系天下治乱”的贤相,“乾纲在上,不致朝廷有名臣、奸臣,亦社稷之福耳”①乾隆四十六年,曾任布政使、大理寺卿的尹嘉铨被绞立决,原因是其著作被发现有“诸多狂悖不法事迹”,如仿照朱熹编《名臣言行录》,将张廷玉、高士奇、鄂尔泰等清代大臣列于其中,并称清代大学士、协办大学士为相国,乾隆为此特地在上谕中专门批驳程子“天下治乱系宰相”的观点,称清朝无宰相、无名臣是社稷之福。详见《清史列传》卷18,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同时,也因为载泽等人面对的是一个“但知权利,绝无政见”[13]83的君主,慈禧虽“未必不愿财富民强也,至法当变不当变,未必有成见在胸也”[14]4,但对于权力之迷恋执著,却与她的列祖列宗并无二样。尹嘉铨之狱虽远,六君子之血历历犹在目也,载泽等人虽是一片维护清室皇位的忠心,又岂敢、岂能直言立宪削君权之实,他们于是吸取康梁戊戌变法失败的教训,绝口不提削慈禧之权,反言立宪有助于巩固慈禧之君权,希望以此打动、吸引慈禧,进而奉之为立宪变法之共主,使顽固大臣无从反对,无能为力,其用心不可谓不良苦。

然而,一些连自己不能说服的理由,又怎可能使自己的论争对手及对象折服?反对立宪的官员虽于西方立宪原理及历史一知半解,却对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原理、构造及实践历史熟稔在心,他们轻而易举地用后者戳破了立宪巩固君权的肥皂泡;慈禧无学有术,于治国理政虽无主见,对权力的流失变动却高度敏感,孤陋偏愎的守旧官员尚能识破迷障,精明警觉的她又怎会看不穿载泽等人曲线立宪的招数!只是立宪风潮已起,声势已成,“如收回,恐有革命流血之事”[15]162,慈禧虽能申斥袁世凯,疏远载泽②参见《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第58 页。,却终究不敢取消立宪走回老路,况且她也知道,当初是“因不好才改良”[16]29,因不好才立宪,所以老路必定是没有出路的不归路。于是,面对立宪减损君权、不立宪没有出路的两难困局,已逾七旬高龄的慈禧“锐气尽消,专以敷衍为事,甚且仅求目前之安,期于及身无变而已,不遑虑远图矣”[16]32,她抱着“我死之后哪管它立宪革命”的交班心态,一方面做出立宪的动作敷衍时局,另一方面却走三步退两步,迁延立宪进程,根本就不考虑如此拖延立宪,贻误时机,自己百年之后的交班会变成“抱着炸弹击鼓传花”。

二、立宪能否抵制革命

无论是主张立宪的官员还是反对立宪的官员,都认为其时民怨沸腾,内忧深重,“现在内患外侮,极为可忧”,“荧惑之言丛兴,排革之说风行”[4]47,360。对此,主张立宪的官员提出,立宪能抵制革命,消除革命的危险,他们认为,革命党人之所以能蛊惑人心,“从之者众”,是因为其以“政体专务专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为口实,而“善治国者,导民而使之言,舆论藉以发扬,公意有所表现”,政府若能“俯从多数希望立宪之人心”,改行宪政,则革命党人“虽欲造言,而无词可藉,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拿捉捕,自然冰消瓦解”,“以议场投票和平之竞争,化干戈相寻流血之惨剧”,因此,“安危之数,不在党徒之煽乱,而在政论之分歧”[4]47,175,361,只要统一认识,决心立宪,必能消除革命危险,转危为安。

与此相反,反对立宪的官员认为立宪不仅不能抵制革命、消除革命的危险,反而会促成动乱,加速革命的到来。反对立宪的官员引用外国立宪的历史,认为,“盖宪政之起,激于君权之太盛,而挟民力以削之,一事之不合,则环视而争,未有不酿成大患者也”,如法国“当屡世苛虐之后,民困已深,欲以立宪救亡,而不知适足促其乱”,日本立宪虽最终成功,但整个过程也是“屡经扰动,乱民四起,异党朋兴”,总之立宪之事最为凶险,“行之而善,则为日本之维新,行之不善,则为法国之革命”,他们甚至认为,“君与民不和,民与民不和,西土之乱,皆起于此,则皆宪政一端阶之厉也”,而中国国内形势之凶险,甚于日本立宪及法国革命之前,“苛政之亟行,群黎之凋敝,怨愤抑郁,隐隐有溃决不可收拾之势”,“杂税日增,民心不安,科举全废,士心不安,新学多偏,众心不安,官制屡变,官心不安,旧营全易,兵心不安,洋货争衡,商心不安”,在此人心不安、一触即发之时,“诸臣犹复以前事为未工,更为是奋不思难之举,以摇撼而挑激之,是何异厝火积薪而寝其上者之自投于灰烬而莫之寐也”,结果必然是“自治适以自乱,天下骚然,后悔无及”[4]155,227,240,337。立宪只会使矛盾激化,使民怨爆发,最终加速革命的到来。

立宪是一种改革,而改革究竟是革命的替代物还是催化剂,学界向来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一种观点是,持续不断的改革可以避免暴力革命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制度、社会结构、价值体系彻底而迅猛的变革,“没有哪一次革命应被视为不可避免”,“许多小的革命加起来就能阻止一场大的革命”,“领导人更替、有计划的改革及宫廷革命,皆起到政治和社会革命的替代功能”[17]301;另一种观点是,改革不仅无助于政治稳定,反而会造成更大的动荡甚至形成革命,“赋予一个从未享有过政治权利的民族以政治权利的时刻,就是发生激变的时刻。这种激变虽然往往是必要的,但总是带有危险”[18]274,“对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19]210。这两种观点无论在政治理论还是历史经验上均言之有据,但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真理,正如亨廷顿所言,“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在有些情况下逐渐变革或改革可以产生更大的稳定,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它却可能增加混乱并导致暴烈的根本性变革”[17]302。从这个角度来讲,立宪抵制革命与立宪加速革命的观点均有一定道理。

改革(包括立宪)在什么时候是革命的替代物,什么时候又是革命的催化剂?亨廷顿认为要看“改革的性质”、“革命者的成分”和“改革的时机”[17]305。但除此以外,笔者认为改革的外在环境因素也很重要,改革从来就不是凭空画白纸,一国既有的历史传统、民族心理、特定的时代背景等因素制约着改革的内容、进度、效果,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改革的成败,以至于同一性质的改革在不同国家的成败几率大不相同,在某国它成为革命替代物的可能性较高,在另一国则成为革命催化剂的可能性高。以立宪而言,各国的成败几率尤为不一致,这也是时至今日各国宪政路径各具特色及宪政程度高低不一的重要原因,而从晚清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来看,清政府预备立宪成功的可能性显然不高。统治权威流失、社会系统紊乱、行政系统低能、高层热衷权争、政局不稳,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会对立宪造成不小妨碍,而晚清社会竟然对此全部具备!统治权威的流失造成民众对清政府及清王朝的政治认同危机,加深了民众与政府间的相互不信任,使清政府始终无法全力以赴推动立宪,它有后顾之忧,它认为它必须提防人民。社会系统的紊乱打乱了原有的社会分层及秩序,使新的政治整合成为必需,然而行政系统的低能及高层政争使政府无力完成这一整合,结果是一旦推动立宪,未能完成整合的、紊乱的社会系统使放开的政治参与直接演变为政治参与爆炸;同时,行政系统的低能又使政府无能力做好配套制度改革,以容纳新的政治参与并转移和降低政治参与急速膨胀带来的风险,不仅如此,基于对人民的不信任,清政府甚至想对人民的政治参与进行一定的压制,“盖民情固不可不达,而民气断不可使嚣”,“固非人人皆得言事,亦非事事皆可参与”,“不得凌躐无序,紊乱政体,尤不得胥动浮言,妨害治安”,“倘有好事之徒,纠集煽惑,构酿巨患,国法俱在,断难姑容,必宜从严禁办”[4]53,但这种压制亦因行政系统的低能与统治机器的腐朽而无法做到,反而进一步激发人民参与政治的欲望。一方面是政治参与不受压制地井喷式增长,一方面却是滞后的制度未能及时吸收新的社会集团,容纳、承载新的政治参与,于是,“社会力量借助它们各自的方式直接在政治领域里进行活动”[17]61,革命动荡的阴影便始终与立宪相随。

总之,清末立宪并非“掉进陷阱的宪政”,并不是“每走一步,都是一个陷阱”[20]43,它本来就是一场危险系数高、成功率低的改革,以载泽等人的立场及忠心,相信他们也绝非挖好了革命的陷阱再引诱政府走立宪险路,甚至可能他们于立宪之凶险的确知之甚少,只不过这一次,真理的天平再次倾向了反对的一方,虽然反对一方的论证也是问题多多,但在清末,立宪确是催化剂多过替代物。

然而,是否应当就此认为立宪在清末是一个错误的选项?清政府是否应当如反对立宪的官员所言放弃立宪或迟延立宪?答案是否定的。晚清社会的种种因素客观上确实不利于立宪,但正如西班牙学者奥尔特加所言:

断言在生活中“环境决定一切”是错误的;恰恰相反,环境是一种两难的困境,它处在不断地变换与更新之中,我们不得不根据它来做出我们的抉择。事实上,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正是我们的性格[21]63。

清末中国的“环境”只能说是降低了立宪成功的可能性,但要说“环境”一开始就决定了立宪必然失败的结局,则纯属不经之谈。在19世纪中叶,许多西方人认为中国实现政治改革的环境要优于日本①参见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140 页。当然,目前学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19 世纪日本立宪的环境要好于中国,笔者认为这其实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即使19 世纪日本环境更利于立宪,环境也不是其立宪成功的决定因素,同理,环境也不是清末中国立宪失败的决定因素。,但最终却是日本的立宪获得了成功,撇开环境的因素不论,维新集团及日本社会各界的努力岂容小视!在任何国家,创建立宪政体均非易事,它是“立法上的一件杰作”,“偶然性很难成就它,审慎也很难成就它”[22]79,成功的立宪从来都是机遇与努力相结合、环境与意志相作用的结果,各国立宪只有较易成功与较难成功之分,没有必然成功与必然失败之分,岂能因一时环境的相对不利,就放弃立宪的尝试与努力!何况清政府已别无选择,它并不是没有尝试过其他方案,从自强到求富,从洋务到新政,军事、教育、财政、外交、治安等局部改革举措均尝试殆遍,效果却连它自己都不满意,“规模虽具而实效未彰”[4]1,立宪是仅剩的改革选项,它虽然极可能是催化剂,但也不完全排除上升为替代物的可能,清政府好比一个重病在身、命在旦夕的病人,所有轻药均已尝试且无效,仅剩立宪这副可杀人可治人的良药重药,立宪可能提前死,可能不死,不立宪则必死,它还有得选吗?没有,如果它还想活的话。

清政府应该知道立宪催化革命的可能结局,即使一开始不确定,资政院的喧嚣与国会请愿运动也定能让它感受到立宪带来的动荡及危险。载泽等人规划的远景是如此美好,现实却是如此残酷,立宪抵制革命的功效不见发挥,催化革命的恶果却逐渐显现,事已至此,清政府只能一方面把立宪进行到底,另一方面却用皇族集权这一连晚年慈禧都不敢贸然使用的方法集中政治权力,希望以此增强己方力量,应对突发革命,当然,结果事与愿违。

三、立宪能否使国家富强

近代中国对宪政的追求是在民族危机深重的特殊背景下发生的,救亡图存构成时代的主旋律,对宪政的追求服从于国家富强的目标。中日甲午战争后,知识阶层普遍认为西方富强关键不在于器物先进,而在于制度先进,日俄战争后,他们更是高呼“立宪击败专制”。清政府内部主张立宪的官员显然深受此种思潮影响,以为立宪可使国家富强。他们认为,当今世界是国际竞争的世界,这种竞争不是“甲国之君与乙国之君竞争”,而是“甲国之民与乙国之民竞争”,欲竞争得胜,立国于世界,“非先厚其国民之竞争力不可”,同时,“立宪政体者,所以厚国民之竞争力、使国家能进而行帝国主义者也”,一旦立宪,“人民皆有纳税、当兵之义务,以此二义务,易一参政之权利”,“上下共谋,朝野一气,一体一戚,匪不相关,如家人父子者”,如此,战力强财富足文化兴,这一切“断非不立宪之国所可以梦想而幸获”,因为,“不立宪,则其国家之机关不完,其在上也,不能谋国民之发达,而下之国民,亦因被上至拘束,不能自谋其发达。夫国民之不能发达,则其竞争力不厚,竞争力不厚,则不足以立于国际竞争之场”,总之,立宪使国家富强,专制使国家贫弱,史有明例,“昔奥地利曾谋久以专制立国,结神圣之同盟,卒之一败于意,再败于普,俄国为世界著名之专制大国,一遇弹丸黑子之日本,竟至丧师”,日本“于明治二十二年布宪法,二十三年开国会”,自此“一战而胜,再战而胜,名誉隆于全球,位次跻于头等”,“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也”[4]29-31,中国“东邻强日,北界强俄,欧美诸邦,环伺逼处,岌岌然不可终日”,此时此刻,“外人每以宪政之成否占中国之存亡”,“千钧一发之际,仅系于宪政之实行而已”,若能及时立宪,则国家可存,富强可至,“综览东西洋历史,集人群社会而成国家者,求如我朝之君明民顺,实不多觏。若再立一上下相循之宪典,各担责任,各尽义务,聚此四万万人之智力,合一团体而求公益,则富强之效,可操券以待”,否则,“民心日离,外侮纷乘”,最终“无一地不可以瓜分,无一时不可以瓜分”,对此,朝廷“上何以对列祖列宗,下何以谢亿万子孙臣庶”?[4]111,292,300,360,363

反对立宪的官员不认为立宪能使国家富强,他们首先针对主张立宪的官员所举欧美日本立宪使国家富强的事例进行反驳,称欧美日本等国富强并非立宪所致,反而是专制所致,德国“其所以转至弱为至强者,固以能不为宪政所牵制也”,“俄国之所以兴者,以能躬揽大政,击灭强宗,以自保其主权也”,尤其是日本,“明治以前,权在大将军,其主仅称守府,故其国不能治,自明治收回主权,力图专制,而国乃骤强”,“虽谓明治为专制之君可也”,“是故论日本之政,其所以致富强者,以其能振主权而伸国威也”,相反,“埃及之衰,波兰之亡,西班牙之弱,皆有立宪之历史者也”,俄国之所以败,亦非不立宪,而是“君懦政秕,委权于下,至于兵败民困”,这一切说明,“国以众强,尤易以众败”,立宪不能使国家富强,专制反倒有速强之功效[4]109,139,153,154,227。反对立宪的官员也承认中国当时“官骄吏窳,兵疲民困,百孔千疮”,但他们认为病根不在于不立宪,而在于君权不振,不够专制,“其病总由君权之不振,何有于专,更何有于制”[4]107,他们甚至不承认传统政体为“专制”,“近世倡革命者,恒借君主专制一言为口实,其实诬也”,“用人之权,君主不能专也”,“用财之权,君主亦不能专也”[23]4,因此,中国转弱为强,不在于立宪,而在于效仿德日,厉行专制,强化君权,改变同光以来政出多门、政令不通的局面,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整顿财政,澄清吏治,如此富强可效,振兴可期,否则只会越改越乱,越改越弱,最终君权一蹶不振,国家亦一盘散沙任人宰割。

国家富强是近代以来无数志士仁人的奋斗目标,也是晚清政府自同光以来一贯的执政目标之一,不然就不会有持续三十年的洋务运动,更不会有清末新政。虽然慈禧后来说了“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但不能说清政府就此沦为了“洋人的朝廷”。日俄战争爆发后,清政府虽因实力有限不得不宣布局外中立,但也声明无论胜负如何,东三省主权仍为中国所有,说明它还是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至于富强,则更是其所愿,毕竟国家富强可增强清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持其统治。在任何时候,“威权政权几乎毫无例外地被迫去把政绩当做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把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之上的努力产生了可以被称作政绩困局的东西”[24]59。“康乾盛世”一度夯实了清王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的合法性,近代以来对外战争的屡屡挫败及丧权辱国却使这种合法性所剩无几,若能通过改革逐步壮大国家实力,再仿照日本以实力为后盾逐步交涉、废除列强强加于己的不平等条约,则政府必能赢回民心,重获认同,皇位由此永固,江山由此不变色。立宪能使国家富强之说,确实点中了近代以来清政府持续不断统治危机的要害,投合了最高层自强自救的意图,清政府“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称,“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想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4]43,说明这一观点得到了最高层的认可。

然而,立宪当真能使国家富强吗?或者说,立宪与国家富强之间有直接的、充分的因果关系吗?

从字面意义来讲,富强包括“富”与“强”两方面,对国家来说,“富”主要指经济增长及由此带来的实业发达及财政丰裕,“强”主要指军事力量强大,能在对外战争中获取胜利。一般而言,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因素包括相对丰富的资源、统一且较大的国内市场、丰富且素质较高的劳动力、技术进步、合理的经济政策、相对稳定的国内及国际环境,一国一段时期的经济增长往往是上述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可能某一两个因素在其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但不能就此认为这一两个因素直接导致了经济的增长。立宪政体的建立能在一定范围内化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为经济增长提供安全的国内环境,并通过政治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公民权利,保护自由竞争,这一切对经济增长都是有利的,但由此也可以看出,立宪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极其间接,立宪不直接促成经济增长。况且,即使立宪改善了国内环境,完善了法律机制,激发了公民个人的主体意识、积极性及创造性,经济增长也不一定发生,经济增长是国内环境与国际环境、制度与技术、法律与政策、人与资源相结合相作用的结果,仅有前者而无后者,经济增长未必发生,因此立宪也不必然促成经济增长。

至于国家军事力量强大,更是与立宪关系不大。一国军事力量强大与否与其国防动员力、军队组织、军事制度、装备及军事工业水平有关。立宪国家固然可以积极促成并有效整合上述因素,建立起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专制国家也可以,甚至短时期内可以做得比立宪国家还要好,因为它可以运用专制的国家暴力强迫人民“要大炮不要黄油”,通过剥夺农业和轻工业,发展与军事力量直接相关的重工业和军事工业,立宪国家就做不到这一点。实际上,若古典作家的民主只适合于小国的观点成立,则立宪国家的军事力量至少从规模上讲肯定比不上专制国家,所以孟德斯鸠才会说,“一个共和国,小则亡于外敌,大则毁于内弊”[22]155。当然,代议制民主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消除了古代民主国家的规模限制”,“人民政府不再限于小型国家,而是几乎无限制地扩大到包括大量人口的区域”[25]27,然而即便如此,主张民主宪政的作家们仍不十分看好民主大国在战争中的表现,托克维尔就认为,民主国家的人民爱好和平,军职并非令人向往的职业,导致“军队的水平便经常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一旦爆发战争,“其被打败的危险要特别大于其他国家”[26]824、827。基于此,托克维尔虽然推崇美国的民主,但又认为,“美国的大幸并不在于它有一部可以使它顶得住大战的联邦宪法,而在于它处在一个不会发生使它害怕的战争的地理位置”,“它没有遇到过令人害怕的战争”[18]191,18世纪、19 世纪的美国若不是处在被两洋隔离的新大陆,而是在列强环饲的欧洲大陆,面对普奥俄等好战的专制大国,它的民主乃至主权还能否存续,实不容乐观。

立宪未必能强国,相反,专制政体下国家富强的例子却为数不少,英国在都铎专制下走向强盛,法国在路易十四绝对专制时期称霸欧洲,普鲁士在腓特烈二世的开明专制下成为欧洲强国,而日俄战争中日胜俄败,则是日本充分利用有利外交环境和精密筹划战争的结果,是有备胜无备,多助胜寡助,跟立宪与否并无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说专制使国家富强的观点便能成立,“历史的事实(尤其是偶发性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一种普遍性规律,成为说明某种历史现象的真理”[27]21,无论专制还是立宪,都不是国家富强的决定性因素,与国家富强并无直接、必然的内在联系,几个偶然的事例并不能说明什么,反对立宪官员的论证同样错漏百出。

立宪可使国家富强的观点在清末中国可谓朝野共识,深入人心,它一方面刺激了政府与民间的立宪意愿,另一方面又使富强与宪政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着紧张的张力关系:如果立宪未能实现国家富强的目标,政府还会推动立宪吗?如果专制也可以使国家富强,人民还会选择立宪吗?在富强为本、宪政为用的近代中国,历史已经给出了答案,但问题并没有结束:如果国家已经富强,我们还需要宪政吗?

结 语

宪政是一个政治过程,也可以说是一种生活方式:在良宪及良法的治理下,人们选择政府,监督政府,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身体不受非法强制,生活免于匮乏,守法,宽容,体面,有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具有普适性,它是人类为优化自己生活方式,经过长期调适与进化形成的最佳选择。然而,宪政作为一种源于西方、带有强烈西方文化背景的政治产物,一旦由西方扩及全世界,必然面临背景转换及语境转换等问题。简而言之,宪政是普适的,但对施行宪政的每一国而言,它又是特殊的,清末预备立宪对立宪之利的特殊追求,便是中国语境下宪政的特殊内涵之一。

无需过度指责清政府希冀通过立宪避免革命与巩固权力的私心,毕竟任何改革的政府都是希望通过改革保住自己,而非灭亡自己,同时,改革中的放权也必然是断断续续反复曲折,指望一个长期垄断政权的政府一次性干脆利落地开放政权,岂非咄咄怪事!在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特殊背景下,“对宪政的功利性考虑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28]147。然而,正如民主并非惟一的公共美德,宪政亦非包治百病的万应灵丹。就清末中国而言,立宪或可留住皇位,却绝无可能永保君权不失;可能消弭革命,却更可能催化革命;是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但无急速富强之效。总之,“把宪政看成普治一切疑难政治病症的万应灵丹未免有点误会”[29]56。虽然,托克维尔“谁在自由中寻求自由本身以外的其他东西,谁就只配受奴役”[19]208的话未免过于绝对,但是把一些本不属于宪政甚至与宪政相反的东西掺入宪政,则宪政建设的复杂性及难度必由此大增,这也是历来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难题之一。

[1]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张觉校注:《荀子校注》,湖南:岳麓书社2006年版。

[3]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

[5](汉)董仲舒:《董子春秋繁露》,阎丽译注,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张觉校注:《韩非子校注》,湖南:岳麓书社2006年版。

[7]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王人博等:《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周良霄:《皇帝与皇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10]武寅:《论明治宪法体制的内在结构》,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3 期。

[11](日)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牛仲君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2]郭冬梅:《关于明治宪法的再认识》,载《日本学论坛》2000年第1 期。

[13](清)王照:《方家园杂咏记事》,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

[14](清)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5](清)高树:《金銮琐记》,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

[16](清)岑春煊:《乐斋漫笔》,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

[17](美)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19](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20]杨小川:《掉进陷阱的清末宪政》,载《探索与争鸣》1996年第8 期。

[21](西班牙)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23](清)胡思敬:《国闻备乘》,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

[24](美)亨廷顿:《第三波——20 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25](美)罗伯特·A.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上),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册),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27]韩大元:《立宪主义与经济发展——亚洲的经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1 期。

[28]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 期。

[29]萧公权:《宪政与民主》,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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