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建构
2014-04-01陈首珠夏保华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陈首珠,夏保华,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0096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科技革命伊始,美国实用主义哲学集大成者杜威曾指出,技术与伦理道德冲突与协调问题是人类生活的根本问题。技术是人类作用于自然界的重要手段和中介,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技术与伦理的冲突由来已久。技术的实践过程也是技术与伦理相互作用的过程。
技术与伦理关系问题的伦理学思考与解决,不能脱离对人类实际的技术革命实践的哲学反思。当今人类正在经受或迎来一场新的技术革命,这场新技术革命不仅仅是纳米机器、人造生命等的技术革命,更为本质的,它是人类“社会实践”本身的革命,正在酝酿一种新的社会实践形态。中国科学院副院长白春礼院士曾最早论及了这种新的社会实践形态,他认为纳米技术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即考虑、研究相关伦理问题的技术。
纳米技术是20 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发展的新兴技术,由于其自身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以及广泛运用于人们的生活,它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纳米技术与其他技术一样,也涉及与伦理的关系问题。由于纳米技术的特殊性,对生命健康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破坏效应,使人们感到不安。倘若人类不对纳米技术进行规制,它将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将触及人类的伦理底线。由纳米技术引发的相关社会伦理问题已经构成了对传统伦理的挑战,它也成为了一个需要进入伦理学对话的意识形态领域。作为技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领域,纳米技术伦理日益成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界对纳米技术伦理问题高度关注,催生了纳米技术伦理的研究,拓展了技术伦理学的研究视域[1]96。
二、纳米技术与伦理协同建构的目标
(一)发展与安全
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建构的目标之一是实现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并进,共同发展。纳米技术被称为人类21 世纪的主导技术,随着科技人员对纳米技术研究的深入,它正不断向各个领域渗透,纳米技术已成为新兴战略产业中的核心技术。目前,纳米技术已经在基因控制、航空航天技术、环保、生物制药等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纳米技术伦理建设及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学术界正在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与纳米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技术伦理构建,实现伦理对技术的规约。
纳米技术的进步不能触及人类对技术要求的最底线——安全,这也是纳米技术与伦理协同建构的目标之一。安全是人类研发纳米技术理应确保的前提,也是人类研发新技术的基本要求。由于物质在纳米尺度上具有特殊性质,它们进入生物体或生态环境所产生的生物效应,尤其是环境健康效应与生物安全性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2]790。科学家在研发纳米技术过程中,要深入研究纳米技术在投入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无害性,规避风险,确保纳米技术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纳米技术伦理专家要介入其中,以责任原则为出发点,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保护技术工作人员和科学家自身的安全。
2009年6月,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生在《欧洲呼吸病杂志》上报道了中国工厂操作含纳米颗粒涂料的工人死亡的案例[3]559,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纳米技术安全性的密切关注。爱因斯坦曾在一次公开演讲中告诫学生:“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在你们埋头于图标和方程时,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4]732006年,中国成立了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性实验室,这是由国家纳米中心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共同推动的。
(二)建制与规范
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建构的另一目标是要完成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冲突问题,必须构建一整套制度,并且使该制度始终跟踪纳米技术的发展进程,考察的范围将拓展到除技术的可靠性、宜人性等要素之外,还包括前期调研、成果转化、市场投放、效益反馈等每一个过程。
纳米技术发展到了今天,社会上出现了有关该技术的行业乱象,因为国家至今还未出台任何有关纳米技术及纳米级产品的行业标准。一些商家打着纳米的旗号欺骗消费者,消费者苦于难以寻觅行业准绳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也得不到合理解决[5]31。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纳米技术行业规范问题,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效益与公平
纳米技术正不断地改善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正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据《泰晤士报》报道,化妆品国际巨头欧莱雅公司把3.5 亿欧元的科研预算的大部分投入到含“纳米颗粒”的新一代护肤品的研制[6]293。2011年5月,美国能源部桑迪亚国家实验室和新墨西哥大学癌症研究和治疗中心的科研人员在有效攻击癌细胞的新纳米粒子技术方面取得进展,未来有望进行商业化开发和应用[7]93。纳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该领域的技术项目将获得国家巨大的资金支持。在一定的时期,政府集中优质资源优先发展特定的技术,而不是对所有技术项目均衡分配科研经费,因为该类技术能够给国家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纳米技术就是如此。科研工作者正加快推进纳米技术的研究,使其给人类带来最佳社会效益。
纳米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应确保公平。回溯以往技术的发展,新兴技术的诞生及投入使用往往会导致分配不公平现象,纳米技术的发展应注意规避这一问题。纳米技术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公正的分配制度[1]101。例如,纳米技术在医学治疗方面的运用,应避免只有少数人占用有限的治疗资源和享受到纳米技术发展带来的利益,也应充分保障大众的合法利益,因为他们为了纳米技术的应用付出了健康与环境的代价。纳米技术与伦理协同建构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实现纳米技术作为新兴战略性核心技术为全人类所共享。随着纳米技术研究的兴起,以及其自身潜在价值的日益显现,各国都把本国优势资源转向纳米技术的研究,从政策、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政府将全社会的资源进行了重新分配,分配的结果应该是全社会能够共享新兴技术的发展成果,而不是让一小部分人从中获益。
三、纳米技术与伦理协同建构的可行性
面对纳米技术伦理问题,人类面临着两难困境:一方面纳米技术该如何发展而不触犯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另一方面,人类的伦理评价和道德规范该如何进行自我调适而不阻碍纳米技术的健康发展。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建构就是要让人类走出两难困境。
从理论上看,技术与伦理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可以协调的,纳米技术与伦理关系也不例外。技术的实践者是人,而人类不同于一般动物,更何况,人是大自然中惟一具有道德意识的存在物。人类能够成为技术与伦理的协调者。人类能够理性地利用技术,并能够用伦理道德来约束自己对待大自然的行为,自觉地维护和促进技术的正效应,最大限度地规避技术的负效应,把维护技术与伦理的协调关系视为实现人的价值和主体性的重要方式。人类力图在伦理道德的规范下使用技术,并与社会伦理道德和谐相处,把技术与伦理的协调发展视为人的一种内在的精神需要和文明的一种新的存在方式。另外,技术与伦理的关系并不是从来就不可调和的。吴太胜认为技术与社会的协调有“量”的问题,协调程度可分为高协调、中协调、低协调和不协调[8]35。实际上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调程度也是有量的差别的,人类只是需要把握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调程度。
从实践上看,纳米技术区别于其他的技术。比纳米技术早些问世的技术,如核技术、克隆技术等,它们已经历经“先发展,后限制”的技术路线。而纳米技术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即考虑、研究相关伦理问题的技术。中国科学院副院长白春礼院士预言纳米技术的实践形态将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实践形态。世界各国在研究纳米技术的同时,相关技术专家和伦理学者应共同探讨及应对有关的伦理问题,使纳米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所接受和服务。对于那些超出了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的研究,国家有权力和能力加以限制和规范。以纳米器件的微型化研究为例,它在国家安全、医学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但也会威胁到他人的隐私。“纳米机器人不过蚂蚁大小,再加一个微小的摄像镜头和无线发射装置,其体积比今天所用的任何监听、监视设备要小得多,而性能却要强上许多倍。”[9]37通过在人脑中植入纳米器件以达到控制人的行动被视为纳米技术在脑科学方面的应用,这一做法是非常荒诞的,政府应加以取缔。人类应推动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建构,力促纳米技术的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为人类服务的技术。
四、纳米技术与伦理协同建构的路径
(一)构建纳米技术伦理组织,加强技术活动全过程监管
目前,我国共有全国400 余家单位设立了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伦理委员会[10]1,但这些伦理委员会主要集中在医疗卫生领域。在纳米技术开发和研究领域,中国同样需要成立各级纳米技术伦理委员会,以加强对该技术的全过程监管。
纳米技术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纳米技术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纳米技术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纳米技术研究的信任和支持[11]1;其组成不仅包括纳米技术专家、伦理学家,还应吸纳一定的群众代表参与到有关纳米技术的决策中来。具有公众参与的技术路径的选择才能为该技术的发展提供道德上的辩护。纳米技术发展不单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学科前沿问题,还关联到伦理学等其他社会问题。只有突破学科界限,自然科学领域与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展开合作与共同担当,同时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其中,才能有效应对纳米技术的伦理挑战。
纳米技术伦理委员会应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制定规范操作规程,以期在纳米技术发展的前期、技术发展过程及后果的伦理评估中进行利弊权衡,实现对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调发展。
(二)推进纳米技术的标准化进程
虽然纳米技术近些年来发展强劲,但它依然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技术。这些不确定性既是对纳米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挑战,也是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威胁。纳米技术的不确定性和人们对生命健康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将构成全球性的难题。这一难题不是单个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全球共同治理。谨慎而理性地发展纳米技术,取得“善治”,这需要推进纳米技术行业的标准化进程[12]132。目前在中国,还没有构建出纳米技术产品生产线的行业标准,在完善其行业标准过程中,还要尽快完善其他相关标准,如纳米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实验室标准,制造纳米材料的安全标准,废弃纳米材料的卫生标准,等等。加拿大环保团体曾呼吁,在有关安全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应在全球范围内暂停工程纳米材料的研究和商业化,以保护相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5]30。
(三)加强纳米技术领域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
纳米技术是人类活动的产物,纳米技术的主体是人,因此,纳米技术能否朝着健康的方向前行也完全取决于人的作为。要发挥纳米技术正效应,规避其负效应,必须加强纳米技术领域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
纳米技术研究是一项全人类的共同事业。纳米技术专家受公众的委托,有责任为纳米技术的发展而努力,有责任让这一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马克思曾说,“科学绝不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享受,有幸能致力于科学研究的人,首先应该拿自己的学识为人民服务。”
纳米技术领域从业人员不应该只考虑纳米技术的正面价值,还要探究在产品设计、制造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认真考量其产生后果的可能性及应对措施。换句话说,相关人员要对自己的技术活动尽责,他们应该明确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目的及价值,使自己的行为能够为全人类造福祉,警惕其成果可能被滥用及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因此,加强技术工作者的伦理自律成为解决技术道德问题的关键所在。
(四)推动纳米技术伦理问题等相关社会问题的研究
世界各国要加强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同步发展。中国科学院白春礼院士曾多次强调,要加强纳米技术的安全性及其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的研究,负责任地开展纳米科学与技术研究[6]294。2009年1月,中英两国学者共同举办了主题为“纳米监管与创新:人文社会科学的角色”的学术研讨会。同年11月,国家纳米中心与大连理工大学共同举办了有关纳米技术与伦理的研讨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共同探讨和应对有关纳米技术的伦理问题。
在纳米技术领域还有很多深层次的伦理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例如,刘大椿教授从技术与伦理关系的角度,将技术活动视为技术相关主体的统一的技术-伦理实践过程。在这一实践中,如何构建新的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以使其成为一种可随技术变迁而调适和变更的开放的框架?[13]55汉斯·乔纳斯曾指出:“现代技术已经进入了如此新颖规模的行动、目标和结果,以至于传统的伦理框架已经无法容纳它们了。”[14]217那么,为了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如何建构新的伦理框架?在当今社会价值和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如何构建一个普适的纳米技术发展的伦理原则?还有诸多技术伦理问题有待探究。因此,技术伦理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应加强纳米技术伦理问题的研究,使该领域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为纳米技术的开发与创新提供理论支撑与伦理道义的支持。
(五)加快纳米技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纳米技术研究秩序
要有效规范纳米技术研究秩序,仅靠技术主体的道德操守和道德自律是不够的,需要形成一种强制力,即加快制定与实施纳米技术的法律法规。“纳米技术伦理立法既是纳米技术伦理的提升,又是纳米技术伦理规约能够得以践行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伦理规约的一种制度安排。”[13]30这样一来,技术主体行为的不规范不仅可能违反伦理道德,还可能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制裁。“技术进步与道德和法律问题紧密结合,技术发展要求修订法律并更新道德观念。”[15]3“每个国家都必须制定与国际法规不相抵触的法律,为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最终能够造福于整个人类社会保驾护航。”[14]211法律法规具有强制力,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武器。各国只有加快制定和实施纳米技术领域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规范纳米技术研究秩序。
总之,人类在加快推进纳米技术研究的同时,应注重该技术与伦理之间的交互作用,使两者之间保持协调的关系。人类在不断进行着技术创新和自我超越的同时,也应注重自我规范与自我调整,这样才能实现纳米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建构,确保纳米技术不断释放正能量。
[1]王国豫、龚超、张灿:《纳米伦理:研究现状、问题与挑战》,载《科学通报》2011年第2 期。
[2]Chun A L.“Will the public swallow nanofood”,Nature Nanotechnology,2009,(4).
[3]Song Y,Li X,Du X,etal.“Exposure to nanoparticles is related to pleural effusion”,pulmonary fibrosis and granuloma.European Respiratory Journal,2009,34(3).
[4](德)《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许良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5]朱凤青、张帆:《纳米技术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及其规约机制》,载《学术交流》2008年第1 期。
[6]中国科学院编:《2011 高技术发展报告》,北京:科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版。
[7]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经济技术研究所编:《世界前沿技术发展报告2011》,北京:科学出版社出版2012年版。
[8]吴太胜主编:《技术伦理导论》,北京:现代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9]P.Chaudhari.Future Implications of Nanoscale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emical&Engineering News,2003.
[10]关鑫、樊民胜:《我国伦理委员会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思考》,载《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年第12 期。
[11]熊宁宁、李昱主编:《伦理委员会制度与操作规程》,北京:科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版。
[12]沈电洪、王孝平:《纳米技术的标准化进程和伦理问题》,载《科学通报》2011年第2 期。
[13]刘大椿等:《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Jonas han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
[15]Hans Lenk.Progress,value,responsibility,National Academies Press,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