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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维护法律与社会的平衡关系

2014-03-31翁斌

卷宗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会关系法律制度秩序

摘 要:自从人类群居以来,社会性质就此产生。为了维持人类的正常生活秩序,产生了法律,人类对于法律的产生也是又爱又恨,法律的拟定很大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正常运转,但是对于不同的价值观又会产生对立和冲突。因此,历史上产生了不少经典的法典。不论是古代、近代还是近现代。对价值准则的判断、批判主义或者逻辑理论的应用,都是法律工作者的研究的主要对象。现如今如何高效的维护法律与社会的平衡关系也成了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有力的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社会关系;法律制度;秩序;价值观

人类在社会的生活中往往有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时候需要法律来维持社会的平衡,从大的方面来讲,平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而然的平衡,另外一种是社会制度的平衡,所谓自然而然的平衡,利益和利益之间需要自然的力量达到一个平衡。不需要外力的干涉就能达到平衡。但是当社会群体中的强势群体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这时候要求他们自行解决问题,也就是自然而然的平衡利益关系已经不可能,这时就需要某些外力帮助他们恢复之前的平衡,弱势群体本身是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公平、公正的与强势群体对抗的。他们这时候会寻求社会的帮助,这时候法律的效果就体现了出来,社会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弥补和保护弱势群体。这就是维护法律与社会的平衡关系。

1 维护法律与社会的平衡关系的必要性

1.1 法律的价值冲突是一种必然

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冲突,导致意见的不同而产生了矛盾和相互的排斥甚至是冲突的状态。具体来讲,在客观条件下的法律和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法律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满足人对于法律属性、法律效益等各方面的平衡。如果将整个法律体系看成一个整体的话,法律的价值就是法律整体的一个主体概念,将外在和内在的制度规范进行整合,所以,我们说它是法律系统的基础,其中涉及的内容都是法律的各种规范和制度的本质内容和理论基础,当法律延伸拓展的时候,它也是他们的一种依据和参考。在支持和论证法律的具体意义的时候要利用核心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参考,这是法律意义的终极参考和根据。主观和客观的有机统一就是法律的价值所在,拥有特定价值观的群体,对于法律的认识和认可度是不一样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人类的观念和价值观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并且会一定程度的影响到法律价值的倾向。“法律的价值是具有双重的意义,它从一方面体现了人作为主体和客体之间法与理的一种内在联系,也就是法律价值。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律的主体意义。可以满足人作为主体的一种属性。”一般来讲,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公平公正、自由、效率和秩序等。

1.2 在特殊的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律和社会的平衡关系

中国随着30多年的改革发展,使得社会从一个传统封闭的国家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转变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大量的经济利益、价值观、人生观、人员流动的各方面变化。社会阶层也在流动。人的思想道德观念不断变化,也会在社会的不同阶层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冲突。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平缓各个阶层的利益管理,也就是所说的法律与社会的平衡关系。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系统中,民间的各种自治的规章制度,已经逐渐被现代社会的规范化法律法规替代。这样法律就要面对不同价值观、不同阶层的人群制定规章制度。价值的判断标准也成了无法回避的问题。价值的判断标准根据个人的社会背景,生长环境都会产生不同的判断依据。这也就造成了法律在不同人群面前形成了一定的冲突。但是面对必然的冲突只要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和自由。就能维护法律与社会的平衡关系。只要是将自由为准的价值体系作为依据。就能维护不同群体间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2 维护法律地位和社会平衡关系的主要途径

2.1 立法需谨慎

保持一个法律价值应有的底线,而非根据人的主观来决定,这样才能做到相对的公平。例如:内蒙古某牧区的牧民是不会关心法律的制定与草场的关系有多大,他们对于自己的生活还是习惯按照自己的日常习惯办事。法律的复杂条款对素质和知识水平普遍低下的牧民多数完全不懂,只有其中主要的一两条会发挥作用,而法律的专家又通常不会了解牧民的日常生活和需求。这样法律的制定过程就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出现偏差,这样法律在牧区的实施就没有真正的用武之地,牧民也不会拥护这样的法律,在法律的现实执行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核心力量与地位将会受到影响。所以在任何一个社会制度下,通过立法的方式想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进行有效控制,往往会存在法律的制定“不接地气”的风险。也有可能被民间认为法律是虚设的,也有可能对于执政政府的信誉和力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各种各样现实和随机发生的情况下干预立法的实施。所以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立法是一个谨慎的事业,我们的本意是通过立法规范整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们在制定法律前应该到实地进行考察和了解。在法律制定之前需要大量的取证和调研。这样通过的立法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多的帮助。而如果不能主动的去感受和把握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内在关系的话,就不能很好的通过立法来规范这个社会的秩序。

2.2 尊重和引导的基础上维护法律和社会的平衡关系

在整个社会的城市阶层中,通过各种复杂的联系构成了我们现在的这个社会,这个社会存在很多层次和阶层。人们通过自己的方式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上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而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人们通过各个层面的沟通上的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也在不同的社会区域形成了不同的地域风俗。大大扩展了社会风俗的丰富性。而新时代的发展也伴随着大量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在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线,现如今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人肉搜索”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人肉搜索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自有社会的秩序形成。并且执政单位不应该否认这样的自由形成社会秩序的方式。虽然这种类型的社会秩序形成存在野蛮生长的情况,但是这样的方式也有着它非常积极的作用,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引导。因为现代社会中绝大部分的利益和冲突纠纷都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法律的整个司法过程繁琐,而且花费比较巨大。所以生活中的不少纠纷选择了自己解决或者是忍气吞声。这样这种自发的法律形式就体现出来了他特有的优势。因为他更加的方便、更加的直接、更加的省钱。用法律解决冲突的方式是所有解决问题方式中最为昂贵的。而社会中自发的维持秩序的方式是不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的。所以在日常的生活中,应该保持人与人,群体和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处,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这样能减少大量冲突的发生,不需要所有问题与纠纷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法律和社会稳定、平衡的关系,才能维持这个社会的稳定。对于外在表现形式的区别关系上,法律工作者和政策研究学者一直以来各执一词。各个方面的专家都很难理解对方深入的想法。难以精确和科学的把握法律和社会政策的关系问题。这样各执一词的争执也造成了很大程度上两个阶层的对峙和紧张关系。所以我们应该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结构,避免法律和现实的偏差,同时更好的维护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平衡关系。

参考文献

[1]张锟盛.行政法学典范之另一种期待:法律关系理论[J].月旦法学杂

志.2005(6):

[2]吴庚.行政法的理论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

作者简介

翁斌(1994-),男,浙江淳安,大学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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