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后被改变用途可依法收回
2014-03-31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 蔡某与尹某为同村村民,2009年12月,两人签订了农村土地转包协议,蔡某将其承包的3335平方米水稻责任田转包给尹某,每667平方米责任田的转包费为120公斤稻谷(以当年国家晚稻最低收购价上浮10%折现金) ,转包期限为10年,转包费一年一付,年底结清。转包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将责任田交于尹某,之后全家赴外地打工。2010年,尹某与他人在上述土地上开始从事红砖生产经营。蔡某年底回家发现后表示反对,认为尹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重破坏了耕地,要求退还责任田,但尹某不同意。2011年3月初,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尹某答应不再在蔡某责任田里取土。但蔡某外出打工后,尹某继续在蔡某责任田里取土烧砖。2011年10月,蔡某得知消息后再次从外地返回家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尹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转包合同,并要求尹某在2012年早稻栽插前将土地恢复原状、培肥地力,另外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法院支持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土地流转后被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是否可以收回。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任何人不得干涉。蔡某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尹某,双方为此签订转包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包合同应属有效。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不得在耕地上从事挖砂、取土等破坏耕作条件的活动;土地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尹某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承包地,与他人合伙在耕地上从事红砖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耕地永久性损害,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由于尹某在耕地上从事破坏性经营,且在蔡某要求其改正后仍然不改,对于蔡某来说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蔡某可以解除土地流转合同,要求尹某返还承包地,并承担恢复土地原状(恢复耕作条件) 、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关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例中,如果蔡某答应尹某永久转包土地,继续取土烧砖,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有权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制止蔡某和尹某的行为,并可以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甚至可以收回蔡某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蔡某和尹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