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妖言”与“祝诅”关系探析*
2014-03-31宋洁
宋 洁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文帝二年(前178)除“诽谤妖言之罪”,乃盛德之举,被后世所褒美。然而,此前的吕后元年(前187)也曾有过类似的除“妖言令”之举。故后世学者对于吕后除“妖言令”之后,文帝为何又除“诽谤妖言之罪”的问题尝试着做出了诸多解释:一、认为在吕后元年至文帝二年之间曾复设“妖言令”,颜师古注《汉书》首倡其说①师古曰:“高后元年,诏除妖言之令,今此又有妖言之罪,是则中间曾重复设此条也。”《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118页。。其后从者如流,成为主流观点。二、认为吕后所除的是“妖言罪”,而文帝所除的是“诽谤罪”,文帝诏书中是“顺便提到了‘妖言罪’”,持这种观点的有梁玉绳、高恒、大庭脩等学者。
对于吕后所除“妖言令”是否与文帝所除“诽谤妖言罪”是同一事,值得斟酌。但既然文帝诏文中出现“妖言”二字,那我们应该在尊重史料记载的前提下,展开讨论。
一 汉文帝二年诏文中的“妖言”二字问题
学者认为文帝二年只除去了诽谤罪,而与妖言罪无涉之观点,很大程度上是深受吕后元年已除“妖言令”之影响所致,如清人梁玉绳《史记志疑》云:“《汉书纪志》高后元年正月诏除‘妖言令’,而此又有妖言之诏,师古以为中间曾重复设之。然诏中无一语及妖言,《名臣表》止言‘除诽谤律’,景帝元年十月诏,历叙孝文功德,但云‘除诽谤’而亦不及妖言,则师古重设之说未确,疑‘妖言’二字是羡文。”②[清]梁玉绳:《史记志疑》,中华书局,1982年,第258页。高恒先生与梁玉绳之理解一致,也认为颜师古之说值得商榷,诏文中是“顺便提到了‘妖言罪’”。③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49页。
我们以为诸家臆测文帝诏文中的“妖言”二字为衍文,似乎过于低估了颁行全国的诏文严谨性,非解决之道。下面我们先从诏书内容展开,《史记·孝文本纪》云:
上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①《史记》卷十《孝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第423-424页。
此诏书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为文帝是否从立法层面上废除了“诽谤妖言法”;二为文帝诏文中“妖言”二字是否为衍文。
第一个问题的提出,可能让人困惑。因为后世依据此诏文,皆毫无疑问地认为文帝废除了诽谤妖言“法”,其后由张汤、赵禹之徒重设其“法”。清人沈家本之说尤可作为代表:“文帝特诏除之,可谓盛德。而其后复设,大约在武帝时张汤之徒造作苛法。”②[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第1415页。此问题已有专文论述③拙文:《汉文帝“除诽谤妖言诏”发覆》,《史学月刊》2014年第3期。,但考虑到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的关联,故做一概述。其实,后世对此诏文的理解有偏差。我们通过分析诏文前后部分的逻辑关系(如果前半部分废除了诽谤“法”,后半部分的“诽谤勿听治”便为“废话”)及秦汉上书制度等因素,可揭开文帝诏文所表述的真相。文帝并没有废除诽谤妖言“法”,而是针对“众臣进谏者”与“细民”言罪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诏文分为上、下两部分(“其除之”之上为上部分,其下为下部分):上部分是对上书进谏者予以宽贷,免除其罪(包括已获罪,及日后进谏者两类人);而下部分是对民间“祝诅上”、“诽谤”等行为听之任之,采取“勿听治”,不追究的态度。
正由于后世没有察知文帝诏文上、下层次,混而为一,故在认识妖言问题上就出现了偏差,如大庭脩所言:“(诏)文中有‘大逆’和‘诽谤’,而并没有具体地提到‘妖言’”。此说可算是混同诏文上、下部分的典型言论。④[日]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5页。
既然了解到诏文前半部分是针对“众臣进谏者”而言,那诏文中的“妖言”二字是否为衍文的问题,便易于解决了。《汉书·贾谊传》云:
胡亥今日即位而明日射人,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其视杀人若艾草菅然。⑤《汉书》卷四八《贾谊传》,第2251页。
《汉书·路温舒传》云:
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⑥《汉书》卷五一《路温舒传》,第2369页。
“忠谏者”“深计者”“正言者”“遏过者”皆指称“进谏者”。秦之臣下进言,皇帝稍有不安,则安此类罪名,秦罹“妖言罪”者不乏其人。虽然汉文帝二年十二月有求贤之诏,曰:
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思之所不及,匄以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⑦《史记》卷十《孝文本纪》,第422页。
但汉之吏民鉴于秦之情实,心有余悸,“不敢尽情”。故时隔五个月后(文帝除诽谤妖言在二年五月。由于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故而文帝二年十二月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者,是在文帝二年五月之前。其间相隔五月),文帝不得不诏除“诽谤妖言之罪”以打消“众臣进谏者”的后顾之忧以“闻过失”。可知汉初吏民进言,惧怕的绝非仅“诽谤”一种罪名,他们也惧怕“妖言”罪。所以,诏文中的“妖言”二字绝非多余。
二 “妖言”与“祝诅”、“祝诅上”之关系
既然诏文上部分针对进谏者提及了“妖言罪”,那下部分——民或祝诅上……有犯此者勿听治——是否如大庭脩所言未具体提及“妖言罪”呢?这个问题还得先从何种言论视为“妖言”展开。
“妖言”问题的研究,皆因“妖言罪的详细定义,现存史籍和出土文献中未见”⑧吕宗力:《汉代“妖言”探讨》,《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使得此问题的考证只能根据史籍中明确提到“妖言”二字的个案展开分析。这必然有其局限性。以仅有的几例妖言案来考察妖言所涉的内容,难免会有以偏概全之嫌。并以此再进一步考察妖言的性质,便会有不适之处,如吕宗力先生《汉代“妖言”探讨》一文,详细考察了“妖言”诸问题,是一篇力作,但该文在探讨其特征时所归结的两点:一为“不祥之辞”,二为“惑众”。⑨吕宗力:《汉代“妖言”探讨》,《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并非必备条件。正如吕先生本人所言“妖言的第二个特色是‘惑众’。从秦汉史籍所记载的妖言案件来看,并非所有的妖言都曾在众人中广泛传播,有些妖言,仅见于上书、私人书信、私下诽谤等影响较小的场合。”⑩从这个角度来说,吕文归纳的“惑众”这一特征就没有普适性。就是在唐律中,对“妖言罪”的规定,“惑众”也只是其量刑轻重参考因素之一,而并非以“惑众”来认定“妖言”。
而另一个特征“不祥”,可以说更多的是以皇帝的好恶为标准,“遏过者谓之妖言”、“深计者谓之妖言”,臣下上书奏言稍不如皇帝意就可加以“妖言”之名。故而,“不祥”与皇帝的主观判断有莫大关系。臣下举劾他人为妖言,而君主不以为意,不与处置。从这个角度来说,“妖言罪”的认定又有较大的随意性。
虽然这两个因素不是妖言罪的必备条件,换言之,并不是每个妖言罪都同时具备这两个因素。但不可否认同时具备这两个因素的言论,确实更容易被认定为“妖言”。只要查看吕宗力先生对两汉妖言案的胪列、分析后,这点还是可以清晰感知到的。
那为何“妖言罪”的特征都如此难以把握呢?笔者以为和“妖言”概念的模糊及其词性有关。“妖言”主要是从言论所具有的性质来认定的。我们知道,“诽谤”一词一般是作为动词使用,其后宾语一般是人或事,如:“今乃诽谤我”、“乃反数上书直言诽谤我所为”、“诽谤政治”;而“妖言”却主要用作名词,一般作为宾语,如:“妄作妖言”、“为妖恶言”、“谓胜为妖言”,包括我们所能见到的最早对“妖言罪”有明确界定的《唐律疏议》,都是提出的“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①[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第345页。。揆之常理,罪名的认定,一般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作来判定,如诽谤罪、杀人罪、盗窃罪等等;而“妖言”作为一名词,表述的是行为动作所具有的一种性质,而不同的行为都可能产生出一种“妖恶”、“不祥”的性质,如“以古非今”算妖言,“妄说天道”可为妖言。所以,“妖言”一词可以涵盖许多具体的“罪名”。不同类型的言论都可能冠以为“妖言”。
对“妖言罪”之认识似可借鉴“不孝罪”之概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和奸案”中有“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②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74页。一语。而对于“不孝”之认定,法有明文,《张家山汉简·贼律》简35-37: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③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104页。
以上律文,在张家山古人堤汉律目录中,当归入“父母告子”、“殴父母”④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简牍释文与简注》,《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两个律目,而并非以“不孝”作为律目。可以说,“不孝”与“妖言”一样,是侧重表述行为所具有的一种性质,谋杀父母是不孝,殴詈父母也属不孝,甚至不好好赡养父母也当属不孝。可见“不孝”之下当包括诸多行为。“不孝”是对行为性质的一种认定。而“妖言”正好与之相似。
正因为“妖言”侧重表述行为性质,那我们就当考察何种言论与“妖”有涉。学者已就相关言罪,如“妄说天道”、“以古非今”等作了论述。这些可从案例中直接获知其与“妖言”之关系。但还有些言论与“妖言”的关系,却隐而不彰,如“祝诅”、“祝诅上”与“妖言”的关系,鉴于此,笔者做一试探。
对于“祝诅”、“祝诅上”与“妖言”关系,有学者似乎有过取舍,如吕文云:“到了秦始皇三十六年,倒真是发生了一些涉及妖异言语的事件,尽管史书并未将这些言语标签为‘妖言’……陨石坠落,……‘始皇帝死而地分’不仅是民众的诅咒,也可以被视为上天的预警。”⑤吕宗力:《汉代“妖言”探讨》,《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似乎想把“祝诅上”与“妖言”关联起来。但可能固于案例的原因,故未明确提出“祝诅上”属于“妖言罪”。正因为吕文不以“祝诅”、“祝诅上”为“妖言”,故有“汉文帝改革刑法后……被判决犯下妖言罪者……族刑较少见”⑥同上。的说法。
对于“祝诅”、“祝诅上”是否可视为“妖言”,先看《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所载一则“毒言”的爰书,其文曰:
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来告之。”……讯丙,辞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以卅馀岁时?(迁)……”
“宁”为“语中助词”,“毒言,口舌有毒,是当时的一种迷信。”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63页。关于“毒言”,王充《论衡·言毒篇》可与之相比较:
太阳之地,人民促急,促急之人,口舌为毒。故楚、越之人,促急捷疾,与人谈言,口唾射人,则人脤胎胀而为创。南郡极热之地,其人祝树树枯,唾鸟鸟坠。巫咸能以祝延□人之疾,愈人之祸者……小人皆怀毒气,阳地小人,毒尤酷烈,故南越之人,祝誓辄效。⑧[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第949—956页。
此处,由“祝树树枯”、“唾鸟鸟坠”、“延疾”、“愈祸”、“祝誓辄效”可知,“祝”、“誓”呈现效力,是因为其言有“毒”。而“毒”因何而来呢?《论衡·订鬼篇》云:
天地之气为妖者,太阳之气也。妖与毒同,气中伤人者谓之毒,气变化者谓之妖。⑨[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941页。
“毒与妖同”,皆为“太阳之气”,故妖、毒为一,每合论之。“杜伯之厉为妖,则其弓、矢、投措,皆妖毒也。”⑩[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944页。“妖象人之形,其毒象人之兵。鬼、毒同色(案:鬼乃妖气象人之形。见下)。”⑪[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945页。“妖或施其毒……杜伯之属,见其体、施其毒者也。”⑫[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945页。
据此,至少在两汉人眼中,“毒言”与“妖言”同,而“祝诅”可视为“毒言”。故三者之间乃同实异名也。可见,楚、越之人“祝誓辄效”,实乃所含妖气太盛之缘故。
我们知道两汉巫风极盛,故有“不修其行而丰其祝,不敬其上而畏其鬼”⑬[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1046页。之现象。汉人对“巫”之认识,可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妖言”的理解,《订鬼篇》云:
故妖怪之动,象人之形或象人之声为应,故其妖动不离人形。天地之间,妖怪非一,言有妖,声有妖,文有妖。或妖气象人之形,或人含气为妖。象人之形,诸所见鬼是也;人含气为妖,巫之类是也。是以实巫之辞,无所因据,其吉凶自从口出……⑭[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940页。
鬼为无形之妖,巫为有形之妖。正因为时人认为“人含气为妖,巫之类是也”,故可称之为“妖巫”,如“妖巫李广等群起据皖城”⑮《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第69页。等等;而“吉凶从口出的巫之辞”,由于无所考实真伪,故而王充说“无所因据”。此正符合巫觋“祝祷”之词关乎吉凶,无所考实之的特点。
据此,我们可以确定妖巫之术,是为妖术;所造之书,是为妖书;所造之言,是为妖言。由于两汉巫风极盛,对一般无关痛痒之祝祷,官府也便听之任之,虽然汉武帝天汉二年规定“止禁巫祠道中者”,文颖注曰:“始汉家于道中祠,排祸咎移之于行人百姓。以其不经,今止之也。”①《汉书》卷六《武帝纪》,第203页。也仅仅限于“移祸他人”之祝祷,而其他无关痛痒之祝祷,官府依然不予干涉。但如若祝祷之词中,语涉不顺或移祸他人等情形,便易被认定为“妖言”而治罪。如果是“书”涉及移祸或危及皇权,那该“书”便容易被认定为“妖书”。而“妖书”之实质,可借马新先生之言:“符与三官手书无非是文字化的祝诅”。②马新:《论两汉民间的巫与巫术》,《文史哲》,2001年第3期。
至此,我们再回头来看大庭脩所言“(诏)文中有‘大逆’和‘诽谤’,而并没有具体地提到‘妖言’”,便知道文帝诏文之下部分也提到了“妖言”,这就是“祝诅上”。
应该说,文帝在诏文之始就明确提到“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给整个诏书定了一个基调,诏文内容不应背离“诽谤妖言”的问题。诏书提出了对“众臣进谏者”及“细民”两种处理方案,层次分明。
又,诏文中所述“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也符合吕先生对“妖言”所归纳出的两个特征。“祝诅上”需要口诵腹诅不祥、不善之辞;加之“民相约结”,这就成为了群体行为。群体行为群情激昂,出现恶毒过激之语是自然之事;并且群体聚会最易“蛊惑人心”,传播面广,这又具备了“惑众”的特征。所以,把“祝诅上”归为“妖言”是情理之事。文帝的诏文谈及的全是诽谤、妖言的问题,没有“跑题”。
其实,把《诅楚文》、《越绝书·德序外传记》所记吴王以伍子胥之言为妖言,以及《韩诗外传》中伊尹谏阻夏桀,夏桀以为妖言的记载相比较,确实很难把“妖言”与“祝诅”截然区分。而吕先生对始皇三十六年陨石之事,认为“并未将这些言语标签为‘妖言’”。其实这是典型妖言。梁任昉《述异记》云:“始皇三十六年童谣云:‘阿房,阿房,亡始皇’”③[梁]任昉:《述异记》,《四库全书》第353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影印本。。清人梁玉绳云:“或因有童谣而刻石乎,《史》不言之,略也。”④[清]梁玉绳:《史记志疑》,第182页。童谣被认为是妖言,“故童谣为妖言……世谓童子为阳,故妖言出于小童。童、巫含阳”⑤[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944页。。可见,“阿房,阿房,亡始皇”、“始皇帝死而地分”之语,到底是“祝诅”或是“妖言”,是很难区分的。
据上可知,秦汉时期“妖言”概念之外延较后世要广得多,滥得多。单从“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便可感知。沈家本就曾意识到了这点⑥[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415页。。
可以说,“祝诅”可定性为“妖言”。“祝诅上”乃“祝诅”中之最为严重的行为,是针对皇帝的行为。而针对皇帝之罪行,每每单独立法。这是能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见到的。因此,在具体问题的表述上,一般都把“祝诅上”单列为一罪名。也可以说是因为“祝诅上”这一行为是“言语罪”中最为罪大恶极者,光用“妖言”一词已无法表达所犯罪行之严重,也是为了区别开其他的“妖言罪”。
最后要说的是,“巫之辞”与“妖言”是名实相符的,应是其本义之一。“童、巫含阳”,汉人明明白白视“童谣为妖言”,那“巫之辞(巫之祝诅)”是“妖言”就更不待言了。对于“以古非今”、“妄论天道”被冠为妖言,往往是从其荒诞不经、无所因据的角度来予以认定,更主要是因为有损皇权统治。两汉儒者兼宗阴阳五行之说,“论天道”、“以古非今”而有益于皇权者,是绝不会被以“妖言”之名的。这些例子在史籍中比比皆是,毋庸赘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