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回应:自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2014-03-31黄艳葵
黄艳葵 李 娟
(1.广西财经学院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2.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检察院,广西 钦州 535000)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以公民个体为主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的媒介方式。在自媒体中,每个人都是信息传播源,每个个体都可以通过QQ、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介质,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发布者。自媒体的突出特征是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以发布信息,从而实现信息即时传播、高度共享。自媒体的发展普及,给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人们的思想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都带来深刻的影响。司法作为相对保守的社会力量,同样无可避免地被自媒体带来的社会变革所裹挟。[1]自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关注司法、参与司法、影响司法,而司法对民众的影响方式也正发生巨大改变。如何把握自媒体给执法公信力建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执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则是当前背景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研究的新方向。
一 自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执法公信力面临的机遇
(一)自媒体扩大了公众司法参与的方式
社会公众参与国家政治、参与司法,是现代民主宪政的根本要求。司法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受社会公众支配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我们建立了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特约检察员制度。这些“体制内的、带有程序性权力(或准权力性)监督”的公众司法参与模式在发挥其监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化、公开化,确保司法公正功能的同时也带有一定的缺憾:审判公开仅仅是审判过程的公开,能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的公民是少数;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都有严格的选任条件和程序,不一定代表真正意义上的大众;且其职权履行范围有所限制,无法对司法运作过程及结果进行全方位的参与和监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公众司法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烈,现有公众司法参与模式无法满足公众司法参与需求、实现对司法有效参与。
自媒体的发展和普及为满足公众司法参与需求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技术手段,利用自媒体进行司法参与成为公众司法参与的新方式。一方面,个案发生后,自媒体能够突破其他任何媒体所不及的障碍和限界,将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迅速地披露于全社会,从而为公众知悉案件、进行司法参与提供前提条件。李昌奎案件中,二审法院于2011年3月4日将李昌奎的刑罚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直到2011年5月6日被害人遇害的两周年忌日,被害人亲属到看守所了解李昌奎死刑执行情况时,方知道案件被改判,从2011年5月下旬开始,被害人亲属开通微博、上网发帖披露该案,从而引发万民关注。“李某等五人性侵案”中,对案件的最早披露是2013年2月22日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 ”的微博爆料。另一方面,自媒体的便捷性、开放性、隐匿性、交互性特征,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参与案件讨论,发表自己最真实的看法和意见,并借此向司法机构以及能够对司法机构产生影响的其他权力机构反映和展示。自媒体为民意的充分自由表达提供了场所,使用网络媒介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成为社会公众司法参与的最便捷、最常用的手段。“李某等五人性侵案”中,截至2013年9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网易新闻论坛中,一共有232217人参与“李天一强奸罪名成立 获刑10年”的话题讨论,55160人参与“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十年 律师:不公正将上诉”的话题讨论,105616人参与“法院判决回应李天一等人强奸案四大焦点”的话题讨论。刘涌案中,二审改判死缓后,网民一天内在新浪、新华网、搜狐、人民网等网站的留言达到30万条。
“真的经历过司法程序的人,对于法官的信任度至少有60%,但全体下去统计时就马上变成30%,大多数的人都是‘听说的不信任’。”[2]自媒体扩大了公众司法参与的方式,为公众了解、监督司法提供了新途径。随着公众的充分参与,对司法越是了解,其作出地判断和认知越趋向于客观、理性,在“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有可能。
(二)自媒体反映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期待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在于司法所输出的正义与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期待的正义之间存在偏差。这种偏差引发了公众对司法的质疑,甚至成为广泛影响司法体认的重要推手。许霆案件中,许霆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情形(不可否认,立法在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情形的规定上存在缺陷),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恶意取款17万被判无期”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挑战公众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观。李昌奎案件中,二审法院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李昌奎的自首、认罪和悔罪、赔偿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和一审法院有不同认识。目前刑法对于哪些情形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由法官根据刑事审判经验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说二审法院所进行的改判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力图从法律的专业性角度多方论证改判的合理性。但实际上,先暴力强奸,后连杀两人,连年幼的孩子都不放过,这样的恶行竟然能够“免死”,极大的挑战了普通公众“杀人偿死”的朴素正义观。
任何司法个案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中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围绕司法个案所进行的社会讨论,实际上既是这种矛盾与冲突的进一步延伸与展示,也是这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的具体方式。[3]社会公众利用自媒体对司法个案的评价与期待并不仅仅关乎个案本身,更蕴含着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期待,凸显公众对司法关注的核心和焦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仅仅取决于司法权力运行本身,更和公众的司法认知、期待密切相关。只有了解公众的司法认知、期待,并在司法过程中有所回应,才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而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
(三)自媒体拓宽了执法办案的线索来源
相关调查显示,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4]2013年“两会”召开前夕,人民网和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就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展开调查, 68%的网民最愿意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参与反腐;30%的网民认为网络反腐能够在短时间引起大量网民关注,对贪官造成较大舆论压力,24%的网民则认为匿名曝光保护了举报人的安全;在网民们的留言中,网民们认为网络反腐比较便捷,通过微博、帖子等就可以举报贪官,还可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希望国家加大对网络反腐的支持力度。[5]利用自媒体举报违法犯罪,进行申诉、控告,已然成为公众行使举报、控诉权利的主要方式。
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对各种违法犯罪的惩治效果,直接关系着民众对检察执法公信力的评价。6亿多的中国网民,遍布不同的地域、不同行业,处在不同层次,他们正以敏锐的触角,深入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揭露各种贪污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尖兵”作用,利用自媒体所举报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深入查办案件。
二 自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执法公信力面临的挑战
(一)自媒体加强了外在的舆论监督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原先无法通过“制度内的、封闭的”渠道参与、监督司法的民众能够广泛参与到司法中来,对司法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自媒体的聚焦、放大效应,更是让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处于公众的“显微镜”、“放大镜”的集中、高度关注之下。执法过程中的任何一点缺陷乃至“瑕疵”、执法人员的任何违法犯罪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公众的舆论风暴。自媒体无所不在的外在监督,使法律实践不再是秘密,司法难以再保有传统上的绝对强势地位,其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已然改变了原有的执法环境,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二)自媒体加重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
一般而言,自媒体中涉法信息的发布者,绝大多数是案件的当事人和其近亲属。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往往只发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自己不利或者有可能受公众指摘的信息则闭口不提。有些甚至突破伦理底线,发布虚假信息,并利用“网络推手”、“网络水军”恶意炒作、蛊惑和煽动,试图引导舆论导向。重视和利用舆论也成为很多律师办案的套路。在“李某等五人性侵案”中,无论是被告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都在利用自媒体对外发布案件信息,向媒体和民众散布一些没有经过法庭查证的事实和观点;辩方律师刚发表完声明,被害人代理律师亦针锋相对的发表了声明一篇,你方唱罢我登场,互唱对台戏,都在试图争取舆论的支持。任何诉讼活动都具有对决性,都存在着利益对立冲突的两级。诉讼结束后,在诉讼中败诉或没有实现预期利益的一方,总是轻易地把责任推给司法人员,归罪于司法腐败或者司法不公,以此发泄心中的不满,但事实却非如此。因此,民众利用自媒体所发布、传播的涉法信息,很可能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是失真的信息。
基于诉讼的非常态性,作为当事人亲历诉讼或者到司法部门观摩诉讼的机会并不多,大多数公众对司法的认知更多的是来自于外界的信息传播。当社会公众所获取的信息是案件当事人或其律师根据自身利益随意剪裁、伪装过的不完整、不全面甚至有可能失真的信息,据此对事实的认知和判断往往与事实真相有较大的出入,由此而形成的司法公信力的认知和判断往往与司法的真实状况存在差距甚至有可能完全悖反。当前公众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力普遍持怀疑态度,即使有关部门在事后出来澄清事实,但公众也更倾向于相信“非官方”的说法,并不断的传播、扩散原有信息。因此,自媒体的发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对司法采取习惯性批评、习惯性质疑、习惯性反对的态度成为习惯做法。一旦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意见形成,人们往往很难改变最初的印象。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导致一些本可以接受的瑕疵也会被视为不可饶恕的错误,进而得出偏颇的结论。
(三)自媒体的舆情效应易干扰司法的独立运行
当某一司法个案被披露后,每个网民都视自己为裁判者,自由地对司法运作过程及结果发表意见。网络是一个完全由信息组成的世界,借助自媒体所具有的开放性、自由性、互动性等先天优势,同质内容的网民意见能够迅速汇集、耦合,原本各自独立的网民因为所表达意见的同质性而拧结成一个强大的群体,同质内容的网民意见也因为数量众多而得以“主流民意”的面目出现并对司法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不可否认,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张力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但自媒体强大的舆情效应带给司法的影响是空前的:中国6亿多网民的庞大群体,远远胜于任何一种传统舆论群体;自媒体特有的瞬间传播特点使舆论的风暴随时、瞬间点燃,有可能案件刚刚发生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已经“被动”卷入风暴之中;网络的隐匿性给了网民“随心所欲”的空间,网络的舆论表达成了网民对整体司法环境不满的情感宣泄渠道;“沉默的螺旋”理论的传播效应在自媒体中比在其他任何传统传播媒介都表现得更为突出——当某一意见成为“优势意见”时,其他个体往往不愿意甚至不敢发表不同的意见(害怕被孤立甚至被“人肉”),即使他们发现“优势意见”对司法个案的评价是非理性的,少数理性的声音往往被淹没在激情的众声喧哗里。
自媒体所形成的滔滔舆论洪流让司法机关处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甚至不得不为此改变司法的原本走向。李昌奎案中,云南省高院刚刚在2011年7月6日召开媒体通气会为二审改判辩护的情况下,却于10日后旋即作出再审决定,并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显然,云南省高院事先对李昌奎案件声势浩大的网络围观以及由此产生的舆情效应是始料未及。民众围观和声讨所产生的强大舆情压力,促成了云南省高院在案件事实和证据均无改变的情况下启动再审并进行改判。受到舆情牵制而改变司法原本运行路线的情况在其他个案的处理中也可窥见一斑:众多网民的口诛笔伐,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打破常规,提审“刘涌案”,并改变了原先二审法院对刘涌作出地终审判决,将“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许霆案”中,因网民的强烈关注促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的重大改判。
司法有其自身的属性和运行规律,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网络民意和司法的判断存在着种种冲突与矛盾。对于民事案件,司法者尚可充分利用调解方式结案以实现两者的融通,在差异中寻求适度统一,在利益冲突中达到协调,以达到案结事了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但对于刑事案件而言,由于关系到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权威,必须坚持司法的独立品性。迎合民意而改变司法的原本走向,是对司法权威的自我颠覆,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巨大的:当民意和个案原本的司法走向本来就一致时,公众会认为正是因为公众的关注才使司法部门按法律行事;当个案原本的司法走向因为民意而发生改变时,公众会认为法律是可以人为变化、变通,甚至可以规避。不管是哪种情形,对司法公信力都是极大的损害。
三 自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李昌奎案件中,民众对二审法院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最先提出的质疑是:身负两命的李昌奎缘何免死,其背后是否有徇私枉法行为。“李某等五人性侵案”中,公众最为担忧的莫过于李某显赫的家庭背景会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民众在这些案件中的质疑、担忧无不表达出他们对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公平、公正的期待。在自媒体所关注的众多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是民众最为关注的内容,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性、核心性要素。因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案件质量,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
(二)加强检察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关系很不容易,但破坏信任关系却极其简单。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司法者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而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司法者违法乱纪、枉法裁判,司法机关通过种种努力累积起来的公信力往往被摧毁殆尽。自媒体涉检信息对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冲击,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检察执法队伍违法乱纪行为的网络曝光。因此,加强检察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过硬法律功底的检察队伍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三)深化检务公开
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信息不对称造成隔阂,隔阂造成不信任。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公众对司法猜疑、不信任的原因在于司法信息公开不够及时、透明。一切未公开的、不透明的信息,皆有可能被理解为有内幕。当公众能够低成本、无障碍地从官方渠道获知绝大多数个案信息时,通过网络关注偶发个案的模式将逐渐丧失吸引力,司法的真实样态能够在公众面前客观呈现,网络谣言及不当言论也将失去滋生环境,网络舆论不当影响司法的现象将渐趋式微。[6]因此,深化检务公开,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突破口。
(四)积极、快速、有效应对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的突发性、快速扩散性对检察机关的应对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对网络舆情应对滞后、不及时,应对措施零散无序、漏洞百出、效果差是目前检察机关处理舆情危机应对的突出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处理方式和流程等方面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处置机制,积极、快速、有效应对网络舆情,最大限度地消减负面信息对检察执法公信力的侵蚀,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1]胡道才,王静.自媒体时代司法公信力的提升[N].人民法院报,2013-04-17.
[2]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4).
[4]程少华,傅丁根.网络监督:蓬勃中呼唤规范[N].人民日报,2009-02-03.
[5]罗旭.近七成网民希望通过网络参与反腐多数选择匿名[EB/OL].人民网.
[6]徐骏.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J].法学,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