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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共建南海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思考

2014-03-31邹立刚

关键词:丝路南海海南

邹立刚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一、丝绸之路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之路

(一)丝绸之路及其核心价值

《中国大百科全书》将“丝绸之路”解释为:中国古代经中亚通往南亚、西亚以及欧洲、北非的陆上贸易通道。因大量中国丝和丝织品多经此路西运,故称丝绸之路,简称丝路[1]。中国海上丝路大体可分为三大航线:(1)东洋航线由中国沿海港至朝鲜、日本。大量史料证实,山东半岛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之间有着一条以贸易为主要形式的“海上丝绸之路”[2]。(2)南洋航线由中国沿海港至东南亚诸国。根据《汉书·地理志下》可以明白看出,西汉时期中国和东南亚一带,已经开展海上交通和商业贸易[3]。20世纪50年代以来,合浦先后挖掘汉墓500多座,出土物品超过1万件以上,大部分是舶来品[4]。(3)西洋航线由中国沿海港至南亚、阿拉伯和东非沿海诸国直至拉美。《汉书·地理志》所记的海上航线,就有南海与印度洋上的航线[5]。由于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的东渐而发展起来的东西贸易,包括非洲及美国,成为近代以后丝绸之路的中心课题[6]。1565年西班牙殖民者开辟了自菲律宾马尼拉至墨西哥阿卡普尔科的大帆船贸易航线,把墨西哥银元载运到马尼拉,换取由福建商船载运到马尼拉的中国丝绸等商品[7]。

虽然海上丝路的内容十分丰富,但主要包括贸易、渔猎、航海、宗教和文化传播、移民、异域考察、国家外交等。从贸易上说,有学者列出了自秦汉到明清时期中国进出口商品表[8],当时输出的商品主要有丝绸、瓷器、茶叶、五金、糖、中药、漆器;输入货物主要有香料药材、珍贵珠石、金银器皿。1990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海上丝绸之路”综合考察团从威尼斯出发,对海上丝路进行沿岸港口考察,于1991年2月14日到达泉州市进行考察并召开了“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学术讨论会[9]。2011年宁波大学龚缨晏组织撰写的《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研究百年回顾》和《20世纪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研究集萃》较全面地反映了20世纪中国学界相关研究的全貌。陆芸对近30年来中国海上丝路研究进行了述评[10]。

当中国作为世界最早海洋强国时,并未凭借自己强大的综合国力去掠夺和征服其他国家和民族,而是带着“丝绸”平等交易,友好交往。即丝路的核心价值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郑和七下西洋,其率众之多、历时之长、规模之大、航迹之远,成为中国和世界航海史上的空前壮举。而所到之地竟然保持着那样的平和、友善,这是怎样的泱泱大国的气度和德行!而西方海洋文明几乎是侵略、殖民的同义词,是将北美和澳洲等土著民族的家园占为己有,而将世界其他弱小国家和民族几乎全部殖民地化;而日本对西方海洋文明亦步亦趋,沾染了海霸恶习;旧中国在西方国家的坚船利炮之下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蒙受了百年屈辱。

(二)海上丝路与中国和平发展国策

和平发展是中国一贯奉行的长远国家战略。2005年《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系统阐述了中国的和平发展战略,深刻指出“和平是发展之基,发展是和平之本”。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庄严宣布:“中国积极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绝不搞侵略扩张,永远不争霸、不称霸,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稳定的坚定力量”。

早在1978年邓小平先生就钓鱼岛争端的处理就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1984年他多次谈到南海问题时提出“把主权搁置起来,共同开发”[11]。此后中国领导人在诸多国际场合表述了这一立场,如1990年6月国家主席杨尚昆出访印尼时,表述了中国政府在南海问题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1990年8月,李鹏在新加坡表示:对南沙群岛的争议先进行搁置争议,可以共同开发。1992年7月钱其琛外长在参加东盟外长会议时,也作了类似表示。

2013年9月,习主席先后对中亚四国进行国事访问,倡议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主席在印尼国会发表《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演讲,殷切建议“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加强海上合作,使用好中国政府设立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他强调:“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他衷心期盼“开创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未来,共同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做出更大贡献”。2013年10月24日至25日,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习主席强调,做好周边外交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他强调,我国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就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海上丝绸之路将成为中国周边外交的动脉与桥梁[12]。

中国正在积极推进海上丝路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此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把海上丝路建设作为国家和平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和外交部举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座谈会。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委正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划。

(三)中国-东盟共建海上丝路的要义

中国倡议共建海上丝路,契合了中国和平发展的战略定位、周边外交基本方针和建设海洋强国的内在精神。该倡议的直接目的主要是:(1)营造中国今后数十年甚至“两个一百年”和平发展的良好周边环境;(2)使南海从一个周边各国烦扰纷争和区外大国纵横捭阖的角力场、甚至可能引发军事冲突的火药桶,逐步演变成和平之海、合作之海,维护南海的和平和稳定;(3)作为应对美国重返亚太,美日以各种手段拉拢东盟各国,在海上全面遏制中国的基本对策之一;(4)某些海上邻国近些年来不断在南海问题上骚扰甚至挑衅中国,而中国则以“柔软丝绸”以柔克刚、以和为贵,维系和发展中国-东盟平等互利的战略伙伴关系。

共建海上丝路的核心是加强海上合作,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对中国和南海邻国涉及岛礁归属和海域划界的争端,始终坚持以和平方式,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妥善解决;在争端解决之前,优先推进低敏感领域的海上合作机制作为承载海上丝路核心价值的主要载体。海上合作机制包括南海安全、科研、环保、油气资源开发、渔业、搜救等方面。如安全合作可先建立情报交流机制继而建立联合巡航机制,以应对海上犯罪;海洋科研可先建立服务于气象、减灾防灾方面的合作机制,进而建立南海资源调研合作机制;海洋环保可先建立环境监测和信息交流合作机制,进而规制非开发性的海洋污染,再推进到开发活动的环保合作;资源开发合作可先推进渔业合作,递进为油气资源开发合作。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东盟共建海上丝路,也包括中国有理有据有节地在管辖海域包括争议海域自主发展海洋经济,才能具有较强的海洋经济实力,丰硕的海洋经济发展经验,领先的海洋经济发展技术,从而有力推动中国-东盟共建海上丝路。

然而,海上丝路建设作为国家和平发展战略的载体之一,并不仅限于中国-东盟之间。中国也尝试与更多国家共建海上丝路,如中国向斯里兰卡和印度提出了该建议。

二、中国-东盟共建21世纪海上丝路具有坚实的法律和实践基础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技术性多边合作机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第74条和第83条的第3款使用了完全相同的表述,规定了临时安排制度。《公约》要求当事国在尚未达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议之前,暂时搁置相关争议,共同开发以取得经济利益;并通过临时安排缓和矛盾,维持区域内的和平、稳定和发展;最终促进和解与划界协议的达成。《公约》第123条要求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特别是: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协调行使和履行保护及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其科研政策。特别是《公约》将“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作为一般义务规定于第192条,有人认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符合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是一项“对一切义务”[13]。此外,还有诸多其他国际公约及海上安全合作机制可适用于南海地区,尽管东盟各国对这些公约和机制的接受程度不一[14]。

(二)中国-东盟双边政策法律基础

2002年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6条概括性地规定了“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且非穷尽性地列举了可以优先开展合作的5大领域。此外,中国-东盟还有诸多涉及到和平友好解决南海有关争端,在南海地区开展各种合作的条约、宣言和文件,如1997年中国-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2011年以来中国-东盟发表的反恐声明和制定的反恐合作措施、2002年《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和《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2003年中国加入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2003年《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2006年《中国-东盟纪念峰会联合声明》。

(三)中国-东盟政治、经济基础和机制化磋商场所

中国致力与东盟及东盟各国发展全面关系,比如中国与所有东盟国家都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1991年中国开始参加“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研讨会”;1994年中国成为东盟地区论坛的成员,并参加了该论坛的海洋安全合作;2002年中国-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03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并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习近平主席在上述演讲中,提出“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商谈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共同绘就睦邻友好的美好蓝图”。

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发展迅速,特别是2001年11月中国正式提出组建CAFTA的构想,同意先行减免关税,次年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3年宣布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国与东盟贸易额增长较快,2002—2012年贸易总额分别为547.67、782.55、1 058.8、1 303.7、1 608.4、2 025.08、2 311、2 130.1、2 927.8、3 628.5、4 000.9 亿美元。

就机制化磋商场所而言,东亚地区的合作以“10+3”(东盟加中日韩三国)、“10+1”(东盟与中国)以及“东亚峰会”(东盟、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多层框架推进,这些都是由东盟倡导和领导的,其中10+3合作框架下已开辟了17个合作领域,建立了13个部长级合作机制[15]。

(四)中国-东盟安全保障合作机制

南海问题是中国-东盟关系中存在的最重要的安全问题。随着中国-东盟关系的不断增进,中国不断推进在安全政策上的合作和增进军事互信。1998—2010年和2013年陆续发表了8个“中国的国防”白皮书;1995年发表《中国的军控与裁军》,2003年发表《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2005年发表《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中国于1996年正式提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1999年中国率先承诺签署修改后的《东南亚无核区条约》议定书。此外,东盟与中国军舰互访较多,如2005年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先后成功访问新加坡、泰国。东盟国家还多次邀请中国海军观摩有东盟国家参加的海上联合军演。此外中国与东盟国家也有国别性合作,如2005年《中马联合公报》表示将启动中马防务安全磋商机制和马方欢迎中方愿参与马六甲海峡安全合作;中泰在泰国湾举行的“友谊-2005”海上搜救演习以及中泰“突击-2007”和“突击-2008”陆军联合训练、中泰“突击-2010”陆军特种部队反恐联合训练和“蓝色突击-2010”海军陆战队联合训练;中国新加坡在广州举行的“合作-2009”安保联合训练。

中国-东盟在传统安全方面主要基于建立互信开展一些军事合作,而在非传统安全方面合作成效显著。“9·11”事件后,中国-东盟逐渐将非传统安全合作作为重心。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恐怖主义危害上升”。《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认为“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环境恶化、毒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9·11”事件后,因应国际国内反恐形势的需要,我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分别采取了系列措施[16]。中国-东盟签署《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后不断深化各方面的合作机制,如海上安全合作、反恐合作、禁毒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合作、防灾减灾合作、重大疫病控制合作[17]。

三、中国-东盟共建海上丝路需要处理的现实重大问题

(一)积极推动与邻国的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谈判

目前中国与海上邻国存在岛礁和海域划界争端问题,中越达成了北部湾海域划界协定,并成立了中越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工作组和中越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专家工作组;中韩也达成“尽早解决中韩海域划界问题”的共识。在解决海洋争端谈判中,中国的基本立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中国政府在诸多国际场合,都有明确表述。在相关争端解决之前,中国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军事冲突,而是通过外交、经贸、管海等手段,遏制其他国家采取单方行动改变现状。

根据争端双方不同诉求和争端缓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中国可优先谈判解决中越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划界、中朝北黄海划界和中韩南黄海划界。在此之前应做好证据、法理、人才等方面的准备,为争议海域谈判做好充分准备。此外,尽管中日谈判解决岛屿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的条件不具备,但中国仍应把握时机,与日本就海上安全问题和防止海上突发事件开展对话磋商。

(二)妥善解决中外海洋渔业纠纷

近些年来中国被驱赶和扣留的渔船和渔民数量之多,被罚款数额之巨,堪为世界之冠,此外不时发生严重侵害中方渔民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在此打压下,中国渔民损失惨重。中外海洋渔业纠纷突出,本质是海权争夺。有关国家恶意竞争性行使管辖权,通过强力手段,彰显本国权利,排斥他国权益。

对此应采取一些应对措施:(1)建立中国远洋渔业组织、渔业保险、渔业补贴等制度;对被捕渔民进行外交保护,对被诉渔民提供司法援助;强化在争议海域的护渔措施;对在争议海域恶意竞争性实施渔业管辖权的他国采取反制措施等。(2)通过渔业合作协定,禁止在争议海域使用武力或扣留他方渔船和渔民;或确定扣留的法定条件,但迅速释放不以担保为必要条件,允许国家间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预置迅速释放条款。(3)在无争议海域选择性运用《公约》“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程序。

(三)处理好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

2013年初菲律宾就与中国的南海争端提出了13项事项诉请国际海洋法仲裁庭裁决。虽然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应具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错误地确立对本案的管辖权或确立对本案部分事项的管辖权。中国就此可采取如下对策:(1)证明菲律宾提交仲裁的13项事项,属于中国2006年8月25日声明所排除的仲裁事项范围。(2)论证菲律宾1984年5月8日批准《公约》时发表的声明,属于对《公约》第298条的保留。(3)运用《公约》规定的“初步程序”和“初步反对的权利”,对仲裁法庭管辖权提出反对;若仲裁法庭拒绝之,则中国可以径行发表声明,或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声明,表示拒绝仲裁法庭对本案的管辖权以及由此而作出的实体裁决。(4)坚持用谈判等双边方式解决争端。中国采取上述作为,是反对仲裁法庭错误地确立管辖权,而非应诉。

(四)适时商签《南海行为准则》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10条规定南海各方应就最终达成“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在2012年7月11日举行的“10+1”外长会议上,菲、越强推“南海行为准则”,中国暂时拒绝讨论。但中国仍应把握时机商签《南海行为准则》:区外大国不能作为准则的签字方;寻求冻结周边各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强调安全互信,提出南海争议海域非军事化和反对区外大国在南海的军事存在;在争议海域资源开发利用上,强调合作和利益分享,循序渐进建立南海全面合作机制;在争议岛礁归属和海域划界争端上,强调在现代国际法包括《公约》的基础上独立自主通过双边和谈解决争端。

四、海南应在中国-东盟共建21世纪海上丝路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海南省与共建海上丝路关系密切

海南及其海域成为亚洲东南部与中南半岛、南洋群岛、印度次大陆、阿拉伯半岛、东非及欧洲等沿岸国家海上通商往来和进行交流的必经之地[18]。海南岛及南海诸岛是海上丝路的重要避风港、补给站和中继站,“华光礁Ⅰ号”和“南海一号”这两艘沉船遗址为南海航线研究提供了大量实物依据和资料[19]。纵观海南的历史发展进程,多是与海上丝路有着密切的关系[20]。海上丝路为我国在南海传统疆域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历史依据[21]。现在,南海-马六甲海峡-澳洲航线和南海-马六甲海峡-印度洋-红海-苏伊士运河-地中海-大西洋航线是中国的海上战略通道。

全国人大《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规定海南省管辖海口市等19个县市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海南“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战略目标。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提出,到2015年海洋生产总值达到1 150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30%;到2020年,海洋生产总值达到2 862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35%以上。

(二)发展海洋经济是海南省经济发展的制高点

发展旅游业无疑是本省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之一,但海南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更在海洋。这不仅在于海南省管辖的海洋面积是陆地面积的60倍,也不仅在于目前海洋经济在本省GDP的比重超过旅游业,更在于本省发展海洋经济具有巨大潜力。换句话说,海南省旅游业的发展已上升至“瓶颈”位置,如根据建省以来的统计数据和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旅游业仅占全省GDP的12%偏上;而海洋经济的发展尚处于“瓶底”,并且正处于发展机遇期。

(三)对海南省南海管辖海域的资源进行全面调研

按照学理分类、国家《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20794-2006和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统计口径,对海南管辖的南海海岸带土地资源、岛礁资源、港口资源、油气资源、非油气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海水资源、可再生能源、旅游资源、红树林等资源的现状、开发利用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类调研和梳理调研成果。上述调研,不仅有助于海南省在参与海上丝路建设中准确定位、把握优势和发展方向,而且也是海南制定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规划、实施方案的科学基础。

(四)海南参与海上丝路建设应加强地方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64、65、73、81条的规定及1988年全国人大《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规定:(1)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第64条所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2)作为经济特区,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海南省海洋地方立法应尽可能由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法规和规章起草班子,将海南有限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聘请岛外专家参与立法活动,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机构或专家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并通过网络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方法扩大公众参与。

海南省海洋立法应遵循的原则:(1)符合国家上位政策和法律法规,如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家“十二五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发展海洋经济和科技等方面的纲要和规划,国家海洋法律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渔业法》等。(2)与本省相关政策相衔接,如经国务院批复的《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海南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3)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其重点是强化市场主体权益和政府服务、保障功能,减少市场主体发展海洋经济的成本和风险;注重改革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协调性。(4)考虑到海南省综合实力较弱,应特别注重海洋立法发挥“内联外引”的功能。

海上丝路建设的内容广泛,尽管应尽可能统筹规划相关立法,但考虑目前相关立法供给严重不足,因此需要优先选择能尽快实施的主要立法:(1)海洋经济主体立法。可以单独立法也可以修改现行条例增加海洋经济主体及其权益的章节,如整改《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和《海南省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管理规定》。(2)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修改,应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推进南海岛屿和海上观光旅游。(3)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确认土地权属若干规定》或另行立法,规定南海海域和岛礁的使用包括填海造地、无居民岛屿的开发利用以及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权限。(4)制定《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条例》,规范海洋产品捞捕、深加工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启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对南海的水文、地质、资源的科研和环境监测。(5)确定发展海洋经济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低息或贴息贷款扶持、远洋燃油补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补贴制度;同时海南可请求中央下放一些税收权。(6)修改《海南建设生态省规划纲要》、《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海南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保持海南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资源优势。

(五)海南参与海上丝路建设与申建自由贸易园区

海南具有申建自由贸易园(港)区的良好前景:(1)海南岛具有独特地缘政治经济条件,是国家和平发展和海上丝路建设的“前沿阵地”。(2)海南实施包括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等诸多特殊经济区的开放政策,为海南整合相关政策法律和运行机制,演进建立自由贸易园(港)区奠定了坚实基础。(3)在1988年海南建省时,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曾提议把海南建成我国第一个社会主义自由贸易区;1992年海南省曾向中央提交《建立海南特别关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2008年海南省曾向中央提交《关于在海南实施自由贸易区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

中央提出“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而建区是海南参与海上丝路建设的“绿色通道”。因此,需要论证海南申建该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战略意义,探讨海南设立自由贸易园区的创新机制,如贸易、投资、旅游、金融、关境等制度的创新机制,为海南岛的申建工作做好前期论证。

(六)琼桂粤参与海上丝路建设的合作机制

桂粤毗连南海,特别是粤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琼桂粤合作应制定基础性文件,如海南可推动制定《琼桂粤参与南海丝绸之路建设协同指导方案》,再逐步拓展在各领域的合作规划。可选择一些易于尽早操作的方面,发挥琼桂粤各自优势,伺机补充和完善指导方案及其具体的合作规划。据悉,国家商务部正在制定“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政策规划,琼桂粤可协同将相互合作机制纳入该规划,获得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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