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劝募到企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
2014-03-31麦磊
麦 磊
(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推进,大量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草根公益组织①社会组织的一个类别。此处“草根”强调的是组织建立的方式为自下而上,与官办社会组织相对应。“公益”强调的是组织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功能,与互益组织相对应。本文中的草根公益组织既包括通过注册获得了合法身份的组织,也包括尚未注册的组织。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了有益的补充,同时它们的资源困境也日益受到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关注。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了企业向草根公益组织提供资源,再由草根公益组织向受助对象传递社会工作服务②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慈善实践,如在上海,通过恩派(NPI)设立的联劝项目,很多企业与草根公益组织建立资源对接关系;在南京,NG助学协会建立8年来,已有数十家企业成为组织会员,给予组织多种形式的资源支持,帮助组织为全区贫困学生提供了助学服务。为与政府劝募的方式相区别,本研究将前述企业慈善形式称为“企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③中国红十字报载文《企业购买NGO服务社会工作“第四种模式”能否解开富士康困局》中亦提到“企业购买服务社会工作”,但其所指的是企业从NGO处为本企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服务对象为本企业,受益人群为本企业员工。与本文定义并不相同。http:∥gongyi.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0_07/13/1762577_0.shtml.”(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并尝试定义如下:企业依据相关章程,利用专项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与规范的总和,是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从实践层面可以发现,“企业购买”在资源传递、参与程度、参与主动性等方面与政府劝募具有明显区别。企业捐赠一般出自利他主义动机,其所具有的“自愿性”[1]和“自行裁量”[2]的特征也已为学者们所一致认同[3-6]。但在政府劝募的情况下,捐赠往往成为企业应对政府和公众压力的策略,因此较多地呈现出“没有明确的捐赠领域”、缺乏“完备的捐赠制度”、缺乏“成熟的捐赠理念”[7]等特征。由于政府在劝募中所扮演的中介角色,企业通常作为施助者,提供资源,而并不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运作。企业与资源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暂时性、偶然性。与之相反,在企业购买的实践中,通常由支持型社会组织④支持型社会组织是与操作型社会组织相对应的一种分类,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目标人群,而是以提供活动经费、公益需求信息、能力培训、政策咨询等方式服务于另一些中小型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的一类组织”。参见周秀平,刘秋实:《以社管社——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中国非营利评论》,2011年第1期。作为中介,企业在与草根公益组织的交流中根据自身的经营业务特点和公共服务意愿,选择对象组织为其提供资源,最终实现草根社会组织向服务对象传递社会工作服务。在此过程中,企业作为社会工作服务的参与者,可以介入到服务的设计、监督和评价环节,并据以决策下一周期的购买计划。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长期性、计划性。
笔者认为,在政府劝募和企业购买中,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影响企业参与主动性、参与程度和行动效能的重要因素。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政府劝募中,企业捐赠为何会呈现暂时性和偶然性?即为什么要实现从政府劝募到企业购买的转变;第二,企业对于参与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有何需求?即实现企业购买的条件是什么;第三,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包括支持型社会组织和草根公益组织)如何转变关系,即如何营造适于企业购买的政社企三者关系?
为了解决上述研究问题,本文将利用两份经验资料:一份来自对一个政府劝募项目的个案研究;另一份来自于对企业家的问卷调查。笔者将从个案研究中分析政府劝募中,三方关系对企业慈善决策的阻碍,指出企业的慈善形式应实现从政府劝募到企业购买的转变;在对企业家的问卷调查中,发现企业购买的前提条件,最后通过综合分析,指出如何营造适于企业购买的关系结构。
一、政府劝募的困境:对政社企三方关系的个案分析
2013年,针对草根公益组织资源困境,为引导企业的公益资金流向草根公益组织,某市、区两级社建工委准备主办全市各区的系列公益“对接会”,动员企业向草根组织捐赠。为确保首场对接会开门红,市级部门亲临指导,多次会议讨论。为实现对接,区主办方联系了区工商局、各街道等行政机构以及区团委、工商联等官办社团向区域内的商会、企业劝募,但是,经过两级政府多个部门近三个月的努力,最终同意现场签订捐赠协议的企业却寥寥无几,捐赠数额也与预期相差甚远。笔者参与了从筹备到举办的全过程,搜集了从现场观察、访谈等方面得来的资料,这场对接会的筹备和举办充分体现了在政府劝募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特征。接下来,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三者间关系现状是如何抑制企业慈善意愿的。
(一)政府缺乏对企业有吸引力的捐赠回报
已有研究一致认为企业慈善应建立在互利理念基础上,企业与社会应通过策略性捐赠得到互利双赢。从总体而言,我国政府掌握着社会资源的重要和主要部分并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8],借此获得对企业的权力。凭借这种权力,政府或可以在劝募中与企业实现资源的交换。这也是政府劝募计划的设计基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各个不同的部门掌握的资源差异悬殊。在本文所讨论的社会工作服务场域中,主导劝募工作的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所能掌握的资源相对较少,相比那些与企业有紧密联系的部门,难以为企业提供有吸引力的回报。
主办方也意识到这种困境,因而一方面向工商等其他政府部门求助,一方面试图以行政任务的方式分摊到各街道。但是,由于主办方和其他政府部门间同样缺乏可交换的资源,因此工商等其他部门并未积极参与。而承担具体劝募工作的街道领导就曾对自身与企业的关系表达过疑惑:
我们街道和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我们又管不了企业。每年为了完成企业一日捐和红会捐款的任务,我们都要像要饭一样去和企业谈,困难死了。去年有个企业好不容易答应捐两千,我们发票都开好了,结果上门要了六次都没拿到钱,只好街道自己掏钱。现在再为这个又去跟人家要钱,人家才不理我们呢。(街道动员会记录)
(二)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缺乏关联
政府完全主导了信息传递,作为对接主体的企业和草根组织表现为被动的应对。筹备过程中,草根公益组织根据要求提供有关组织自身和项目的简短介绍,经由主办方汇总后,交由企业负责人在其中选择捐赠对象。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这些信息是否已经足够充分?又是否足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服务的主动性呢?笔者为此对部分劝募对象进行了访谈⑤本案例中劝募对象虽然大多都没有认捐,但按照是否有慈善意愿又可分为两类,从本文研究目的出发,选择虽有慈善意愿但未认捐的企业作为访谈对象。。结果发现,在企业负责人看来放在他们面前的问题仅仅是“捐”或者“不捐”,至于捐给哪一家组织对于他们来说并无区别。不同的公益组织在服务对象、服务行业、所需资源方面并不一样,企业难道对不同的公益项目完全没有偏好么?对于这个问题,企业负责人的回答是“如果只是让我把钱捐出去,并不让我参与这个项目的设计或实施过程,不了解项目的公益结果,那么,这张纸(项目简介汇总表)对我有什么意义呢?”此外,还有企业负责人表示,相对于直接将资源提供给受助对象来说,这种对草根公益组织的捐赠更让他对资源的合理使用产生顾虑,“你只告诉我你的项目设想有何用处?你怎么证明你有能力用好资源,实现项目计划呢?”有的企业负责人表示相比对草根社会组织的捐赠,情愿把钱直接捐给受助对象。
可见,政府试图借助行政力量主导企业与草根社会组织,既忽视了企业的需求也忽视了社会组织自身的行动能力。限制了企业与社会组织间的信息交流,使得企业对社会组织不了解,对社会服务项目不了解,企业和社会组织间呈现割裂的关系。
(三)政、社、企三者关系缺乏市场性与契约性
我们要保证对接的成功率。要让每一个参会的公益组织都能获得企业的捐赠,如果出现几个企业同时捐赠一个组织,而有的组织没有企业认捐的,我们就要说服企业转换认捐组织。因为他们捐给谁都是一种慈善行为嘛,这个是没有区别的(社建委筹备会记录)。
市场性的缺失,不仅使企业失去了选择的权利,草根公益组织也失去了竞争的动力。同时,非市场竞争还阻碍了契约性关系的建立。在市场性竞争环境下,草根公益组织作为社会资源的使用者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可以以项目的设计、实施、服务的质量、数量参与同业竞争,争取与企业建立契约性的合作关系。但是,由于政府以行政工作的方式介入,企业和其认捐的社会组织间只在授受捐赠时产生关联,社会服务的项目设计、项目管理以及项目评价都无需企业参与。企业的捐赠行动在动机上转为一种对政府的行政任务的应对,在结果上成为对社会组织类似于馈赠和施舍的资源分配。
市场型与契约性的缺失还阻碍了社会组织的项目发展。公益项目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其对资源的需求也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对于有意愿在某一公益领域内承担慈善责任的企业而言,也需要长期深入地参与公益项目。偶然性、暂时性的捐赠既不能满足组织的长远发展需要,也不能满足完成企业社会责任的需要。
从以上对接会案例中政社企三者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从“政府劝募”到“企业购买”将是企业从被动到主动、从施助者到参与者、从传递资源到传递服务的转变。那么,作为一个“主动”“传递社会工作服务”的“参与者”,企业有哪些具体的需求?对此,本文将进一步结合对企业家的问卷调查进行探究。
二、企业购买的期待:对政社企三方关系的问卷调查
本文采用现场填答、现场回收的方式面向南京大学EMBA班学员发放问卷123份,回收123份,其中有效问卷120份。有效问卷中,国有企业30%、民营企业40%、外资企业15%、其他15%;大型企业45%、中型企业25%、小型企业30%;高层主管70%、中层主管27.5%、一般管理人员2.5%。在发放问卷之余,笔者还对其中一部分受访者做了简短的访谈。本次问卷和访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类型、规模企业的中高层主管对慈善责任以及企业购买社会服务的态度。
从对问卷的描述性统计来看,有92.5%的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示认同或比较认同,并且在慈善行动上,曾经参与过公益捐赠的企业比例相当高,其中“经常”参与捐赠的52.5%,与“偶尔”参加的合计达到总数的95%。但是,有57.5%的企业认为参与公益捐赠部分是出于政府的压力,只有20%的企业认为“完全没有政府的压力”。交叉分析的结果更加显示出:“经常捐赠”的企业中有61.9%是出于政府压力,只有14.3%“完全没有政府压力”;“偶尔捐赠”的企业中有47%是出于政府压力,只有29.4%的企业表示“完全没有政府压力”。
高的捐赠参与度和政府行政压力感并存,说明具有偶然性和暂时性特征的企业捐赠,尚可以通过政府劝募的方式得以促进,但是正如对接会的案例所表明的,行政压力对于促进长期、有计划的企业购买则是力不从心的。那么企业对于参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具有哪些方面的具体需求呢?这些需求的获得又需要政社企三方的关系做何种转变呢?
(一)企业从何处获得购买服务的回报?
郑乐平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信念型(内在的信念)、回应型(对外部要求的回应)和战略型,其中战略型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将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很好地融合在一起,能吸引更多的企业持续地加入到公益事业中[4]。赵琼在对国内外企业家慈善理念的研究中指出:中国企业家捐赠理念多为“回报社会、造福桑梓”,“更多地带有民族情感的价值理性成分”[8],类似于郑乐平所说的“信念型”;而前文所述的应对政府行政压力或社会压力的政府劝募案例则应归于“回应型”。
那么企业对于购买服务所期待的回报是什么,又将从哪里得到呢?问卷显示,对于与草根公益组织的合作,35%和22.5%的企业将“企业家个人地位”和“企业商业利润”作为最重要的前三项回报,40%和45%的企业选择了“有利于企业的社会环境”和“全社会的健康福利总体环境”,75%和65%的企业选择了“企业社会形象”和“企业公益文化”。相比较而言,“企业家个人地位”和“企业商业利润”与企业短期的商业利益相关,“企业社会形象”和“企业公益文化”与企业长期的商业利益相关,而“企业的社会环境”和“全社会的健康福利总体环境”则与更长期的社会利益(其中自然包涵企业的利益)相关。问卷分析可见企业在面临购买社会服务的决策时,并没有将短期的企业利益作为首要回报,而是将较为长期和间接的企业利益作为首要回报,将更长期的社会利益排在第二位。这说明企业将购买服务的慈善支出作为一项长期(公益)投资看待,追求的是长期(公益)回报。另一方面,当笔者通过访谈进一步探究企业通过购买服务想要树立什么样的“社会形象”、“企业公益文化”的内涵侧重何在、企业关注那些具体的“社会环境”要素、企业想要增进的是“全社会健康福利总体环境”中的哪个方面等这些具体问题时,发现企业对回报的期待是和企业家个人的成长经历、企业的主营业务、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文化内涵特色等相关的,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
企业的回报将从何处得来呢?在我国,“企业家的个人地位”较多地通过政府部门获得,比如企业家的政治身份。而“企业公益文化”、“企业社会形象”、“全社会的健康福利总体环境”则主要来源于社会。其他种类的回报则交织着政府、社会、市场等多种来源。因此,为获得回报,企业需要通过将企业对于公益文化、自身形象和社会福利的个性化理解与具体的社会服务项目相结合才能获得,而具体的项目又是和公益组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企业期待的回报主要来源于草根公益组织而不是政府。
(二)企业从何处获得购买服务的决策信息?
为实现自主决策,企业需要获得草根公益组织的哪些信息?学者、慈善机构负责人以及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的讨论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借鉴中国社科院企业与社会公益研究团队提出的公司捐赠理想类型[9],企业购买至少要涉及两项自主选择,一是慈善领域,二是公益合作伙伴。更具体的讨论包括:郑乐平从慈善组织的角度讨论了影响企业捐助的因素[4];邓佩瑜在整理台湾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概况时罗列了企业赞助公益项目的评估要点[10];刘念宁提出的草根组织如何与企业跨界合作的具体做法[11],等等。另外在形式多样的企业与社会组织论坛中,如“中国民间组织与企业合作论坛[12]”、腾讯企业公民系列访谈[13]、京华网的“草根组织与跨国公司如何合作”[14]等,也都提出了对各种信息的关注,笔者整理归纳了这些资料,在问卷中列出了十二项企业的信息关注点,通过因子分析归纳出企业关注的要素。
首先,笔者利用SPSS对数据进行KMO和Bartlet检验,检验表明:KMO值为0.811,Bartlet值为412.140,p<0.0001,以上两项检验都证明变量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然后,运用主成分分析,并对初始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旋转得到两个主要因子。第一个因子的特征值为6.331,方差在总方差的比重为52.756%,第二个因子的特征值为1.981,方差在总方差的比重为16.506。根据因子分析的基本要求,删除在两个因子上都有较高载荷的项目,最后得到的两类因子所包含的项目分别为:第一公因子在“关注公益项目成熟程度”、“项目效果的可计算性”、“组织的运营管理能力”、“组织运作的透明度”、“组织的公信力”、“项目的社会意义”等项目上有较大的载荷,笔者将其命名为能力因子;第二公因子在“组织公益领域与企业主营业务的相关度”、“组织与企业价值目标的相关度”、“组织的公益项目是否具有市场机会”等项目上有较大的载荷,笔者将其命名为关联因子。
由两个因子所包含的项目内容可以看出:“能力”和“关联”分别对应了草根公益组织的内部状况和外部状况。如果组织内部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就能为高效率地将企业资源转化为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保障;如果组织与企业间能够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或互相适配,双方形成的关联度将为企业高效率地参与公益项目提供条件。因此能力因子与关联因子概括了企业对购买对象所提出的各种纷繁复杂的要求,草根公益组织在参与企业购买的市场化竞争中可以以此为行动标准。
(三)企业购买是对公益组织的馈赠还是合作?
在企业购买中,购买的标的是社会工作服务,但支付资源的企业并不享受服务,接受资源的公益组织也并非因此而获利,最终享受服务的受益对象也无需付费。企业和草根公益组织的关系既不同于企业间的交易关系,又不同于捐赠者与受益对象的馈赠关系。问卷显示了企业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80%的企业认为与公益组织是“实现共同愿望,双方平等的合作关系”;15%的企业认为是“帮助组织达成目标愿望,双方是施助者和受助者的关系”;5%的企业认同“给予组织支持以完成某个公益项目,双方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从问卷结果看,大多数企业都认可在企业购买中,企业与草根公益组织之间应是平等合作的关系。
这里有必要指出,问卷仅仅表达了企业对双方关系的愿望,实际上由于实力悬殊,企业与组织曾就此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12],企业认为双方已经达到公平、平等的关系,而公益组织则认为企业还是以施者自居,远非平等。引发的争论包括组织认为企业的公益动机不纯,认为企业或想借助公益项目扬名牟利,或试图利用资源限制组织的自主性,而企业则抱怨组织的自身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地使用资源,无法用精确的财务语言报告出公益业绩,无法科学地评估公益项目的社会效益。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实现企业购买,企业特别需要从与草根公益组织的平等合作关系中获取决策信息以及公益回报。政府应改变行政主导的方式,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合作环境。
三、伙伴合作:实现企业购买的保证
从政府劝募到企业购买,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包括支持型社会组织和草根公益组织)、企业互相协调,共同构建一个具有市场化、契约化和自主参与特征的购买环境。
(一)政府
在企业购买社会服务中,政府的行政动员无法适应企业信息需求的多样性,因此应该将中介工作交由支持性社会组织来做,转而专注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基础性的行政服务。一是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具体以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提供社区内的办公场所等方式扶持初创期、成长期的支持型社会组织以及草根公益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帮助提高其社会公信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训教育,为组织提供人力资源。二是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加强对企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的企业购买项目展示、评选,增强社会各界对企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和支持。三是为企业购买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政府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调查、企业购买计划发布、相关政策宣传、对草根公益组织的评估等工作。
除了以上积极可为的方面,政府还应避免使用某些行政工具。一是直接行政参与,比如由政府部门主办前述对接会,直接行政使得政府成为劝募的主角,排除了支持性社会组织的参与度,给企业购买增添了行政动员的成分。二是制定企业购买的标准。标准的制定不仅损害了企业购买自愿性,而且还排除了小企业的参与。
(二)支持型社会组织
支持型社会组织的NGO身份使其天然地与草根公益组织、企业三者之间形成平等关系。由支持型社会组织为草根公益组织与企业搭建信息沟通的平台,既可以避免政府行政动员的压力,又可以通过专业的服务满足双方的个性化需求。
具体而言,支持型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专业的调研工作,建立企业购买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展需求调查、项目介绍、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工作,针对各企业的公益领域偏好,推介公益项目,定期组织买卖双方交流会、展示会、推介会等活动,协助双方寻找共同的价值目标。在促成企业购买项目后,支持型组织还可以提供专业的契约模板,承担第三方监督或评估,以阶段性报告的形式对购买项目进行跟踪评估。除了促成企业购买的契约关系,支持型社会组织还可以建立区域内的企业购买公益联盟,维护企业购买的良好氛围。积极联系媒体,开展对优秀的企业购买项目的评比展示,调动全社会对企业购买的认同和支持。
支持型社会组织要发挥好企业和草根公益组织间的桥梁作用,首先要获得两方对其能力的认可。支持型社会组织要能准确把握企业社会责任与草根公益组织公益理念的契合点,既要熟悉现代企业的管理,又要掌握公益组织的运作方式;既要善于引导企业的公益兴趣,又要着力培育公益组织的能力。由于我国企业和草根公益组织两者力量尚存在较大悬殊,支持型社会组织还需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培育草根公益组织的能力,帮助其参与企业购买的市场化竞争。
(三)草根公益组织
草根公益组织运用社会资源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因此,在慈善市场中,政府和购买服务的企业都是其现实或潜在的利益相关人。基于调查研究,公益投资者最看重的是有关组织“能力因子”和“关联因子”的信息。有关能力因子的信息具体可以包括:可用数值表示的项目效果、组织的运营管理能力、组织运作的透明度、组织的公信力和项目实施的社会意义。有关关联因子具体可以包括:组织公益领域与企业主营业务的相关度、组织与企业价值目标的相关度、组织的公益项目是否具有市场机会。综合而言,公益组织为在企业购买的市场化竞争中胜出,就必须学会寻找更有市场机会的公益项目,与企业慈善责任更契合的价值目标,并善于在众多企业中根据“关联度”选择合作者。
在企业购买关系中,草根公益组织承担对自身能力报告的责任。与企业财务报告相类比,草根公益组织也应向利益相关人提供有关组织状况与运营成果的报告。报告应包括组织的资源来源与去向、组织运营的成果,并对组织运营进行效率分析,并以附注形式提供其他政府、企业、社会公众需要的信息。公益组织的公开报告不仅可以用作企业购买的事后评估,也可以用作参与企业购买的竞争。
(四)企业
在企业购买中,参与性是企业表现的显著特征,为保证企业参与的有效性,除了需要政府的基础性行政服务、支持型社会组织搭建平台、草根公益组织积极的市场化竞争以外,还需要企业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要实现对购买服务的持续性参与,企业应在内部形成既定的慈善制度和设立专门的部门,将包括企业购买在内的慈善责任落实为常规项目,变被动、无计划为主动、有计划的持续工作。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特点选择相对固定的慈善领域,对于发挥企业优势参与购买项目尤其重要,企业可以主动邀请某领域的公益组织,以类市场招标方式,选择购买对象。
积极有效的参与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参与能力,还需要联合社会组织构建平等的合作关系。首先双方应寻找到彼此认同的价值目标,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在项目设计、过程控制以及结果评价上达成一致;其次,在我国草根社会组织的初创期,企业购买组织服务的社会意义不仅仅是为受助对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而且是对草根社会组织成长的一种孵化,企业不仅通过资金而且通过人才培养、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帮助培育组织能力;第三,双方可以多元化的方式对公益项目进行评价,不仅考虑受益人群数目、资金使用效率,也考虑企业的长远形象、利益以及社会的利益,等等。
四、结 语
与政府劝募相比,企业购买显著的特点在于其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式以及企业对项目的参与性。契约化使得项目具有长期性、可评价性,它要求草根公益组织凭借自身能力在类市场化的竞争中争取企业购买,同时企业对项目的参与性,也为成长期的公益组织提供了成熟的管理经验、人力资源,等等。企业购买的市场化、契约化和企业的参与性对于帮助草根公益组织建立社会公信力具有巨大作用。因此,企业购买不仅可以填补政府购买的空缺,也将对我国初创期的草根公益组织具有一定的孵化作用。
与政府购买相比,企业购买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基于自愿性原则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可以对服务领域、服务对象、服务项目等进行自由裁量,除大多已被社会广泛理解和接受的服务项目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公益偏好选择一些服务对象特别小众、服务内容尚未被公众理解认同的购买项目,同时对于一些尚处于初生阶段的组织,企业如特别认可其公益前景或组织的成长性也可以确定为购买对象,而不受组织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的约束。
因此,在我国,由政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帮助包括支持型和草根公益型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企业建立平等合作关系,推动实现企业购买,将极大地有利于政府推进社会建设,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服务对象享受社会工作服务,有利于草根公益组织的健康成长。
[1]Manne H G,Wallich H C.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M].Washington D.C: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Pubic Policy Research,1972.
[2]Carroll A B.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4):497 -505.
[3]郑乐平.企业社会责任:寻求企业与社会的共赢.企业理念与社会责任[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
[4]郑若娟.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进展——基于概念演进的视角[J].国外社会科学,2006(2):34-39.
[5]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07(7):3-11.
[6]强以华.论康德的责任思想——兼论康德责任思想对当代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启示[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17.
[7]赵琼,张应祥.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捐赠行为的比较研究[J].社会,2007(5):144-209.
[8]金太军,袁建军.政府与企业的交换模式及其演变规律——观察腐败深层机制的微观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11(1):102-118.
[9]杨团,葛道顺.公司与社会公益I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40.
[10]邓佩瑜.台湾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概况报告[G]∥马伊里,杨团.公司与社会公益:Ⅰ,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74.
[11]理想之路上的“非诚勿扰”——刘念宁漫谈草根 NGO 组织与企业的跨界合作[EB/OL].[2013-08 -01].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c2760601014xzt.html.
[12]公益给力——中国民间组织与企业合作论坛[EB/OL].[2013 -08 -01].http:∥gongyi.163.com/10/1214/14/6NSD02AR00933KC8.html2010.
[13]腾讯企业公民系列访谈:公益模式的创新[EB/OL].[2013 -08 -01].http:∥news.qq.com/a/20091119/001955_4.htm.
[14]草根组织跨国企业如何合作[EB/OL].[2013 -08 -01].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 -03/28/content_6444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