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谈论视角下的宪法爱国主义
2014-03-30黄一峰
黄一峰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法坛论衡】
商谈论视角下的宪法爱国主义
黄一峰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很多思想家包括马克思和韦伯习惯于从目的理性来考察人类的自由。哈贝马斯作为后继者,是当代西方学术界最有影响力和最富盛名的破解现代性思想的大家。从“交往理性”和“商谈论”视角出发,他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得以清晰地展现,比如两个实现主体,三对张力关系,在宪法的框架下每个人应当得到三重承认的最佳状态。同时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商谈论;宪法爱国主义;政治认同;哈贝马斯
一、什么是宪法爱国主义
哈贝马斯最著名的理论就是“交往理论”。他认为,韦伯将理性界定为“目的理性”是错误的,“交往理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性。他力图用“商谈论”树立交往理性,重新塑造误入歧途的理性理论。哈贝马斯认为,目的理性是从主体自身出发,追求自身的目标和利益,而交往理性旨在从不同主体的互动出发,希望获得彼此之间的理解和认同。以这一点为前提,依靠交往理性的能量,激活公民们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意识。当来自生活世界的道德与伦理通过哈贝马斯商谈原则的重构而被灌注于政治权力的循环和法律的再生产时,一个顺理成章的成果便是现代公民的政治认同完全可以从民族身份的文化认同进步到个体理性商谈基础上的法律认同,然后再通过法律的力量保证商谈的持续运转和民主政治过程的顺利进行。所有公民个体虽然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但可以共同参与到现代法律体系保障下的民主商谈过程中去,成为一个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而这一“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身份并不会否定个体的文化和生活背景,相反,它使个体的生活经验得到分享,大众可以一起取长补短,互相聆听,使自己与他人的政治和法律觉悟共同得到提升。这个容纳量巨大、成员多元化的法律共同体拥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基本权利体系。这些基本权利是公民进行商谈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现代社会,公民身份不应当单纯地从民族认同中获取,新兴市场经济主导的文明国家的社会凝聚,应主要通过法律、政治和道德的方式进行,而非民族和文化的方式。哈贝马斯将这种全新的政治认同称为“宪法爱国主义”。[1]654,680
所谓“宪法”,是指通过宪政体系将商谈原则明确下来,这种宪法结构中含有普适性的基本权利体系。哈贝马斯认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联合体中,人们获得政治共识的“最终基础仅仅在于一个人们同意的程序的统一性之上”。[1]660在现代的多元社会中,宪法所彰显的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共识。所谓“爱国主义”,是指新的政治认同也能够容纳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记忆。“宪法爱国主义”是现代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的和谐统一,是人类理性和情感的协调互润,是现代民主国家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向永久和平的一条重要出路。在大多数人看来,“宪法”这个词有些冰冷,但“爱国主义”则能够激发来自我们内心的温暖的感觉。
二、宪法爱国主义的理念基础——商谈原则
如果没有商谈原则作为宪法爱国主义的理念基础,宪法爱国主义在理论上是不能够自圆其说的。因为,如果不借助商谈原则所蕴藏的视域融合的力量,“宪法”框架中的普适性要求与“爱国主义”的特殊性要求之间存在的矛盾将无法消解;宪法爱国主义将无法解释建构在民族认同基础上的现代民族国家如何通过民主的政治过程走向后民族结构;也将无法解释为什么基本权利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而商谈原则则为基本权利的可接受性提供了比自然法学派和康德的实践理性更具说服力的解答。
商谈是商谈思想的核心概念,要了解商谈的含义,就要通过将商谈与交往行动作比较来认识。交往在哈贝马斯理论的语境下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和沟通。哈贝马斯把狭义的交往,即自由对话与讨论作为广义上交往的原型,一切关于交往的分析和阐述都是从这个原型出发的。商谈也就是指让人们的交往行为没有任何强制性,而要达到这种状态,就要建立起社会中公民之间的良好的秩序,认同和接受这个社会中已经存在的一些规范和共识。因为这些规范在事实上潜在地影响着每个人,它们有效地维护着整个社会的社会关系。事实上,交往行为就是各个主体之间的对话。人们之间的各种伦理还有规范都是通过商谈来维持的。而商谈必须建立普遍的原则,哈贝马斯称之为“普遍化原则”。他将其表述为:“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参加一种实践的商谈,每个有效的规范就将会得到他们的赞成。”[1]60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包括了普遍关怀,他力图使每一项规范具有可商谈性,能够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
在后工业化的社会里,人们的行为和思想都日趋多元化,以往那种能够整合社会的理性的力量已经变得比较薄弱。社会秩序的维系既不能靠某种价值观念的共识,也不能靠某种意识形态,只能寄希望于某种具有程序性特点的观念。哈贝马斯自认为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他认为在这个多元化的后工业社会里,一国的法治只能靠民主来支撑,公民只有自己参与制定法律,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只有从商谈原则出发,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爱国主义。
三、宪法爱国主义的实现主体和内在张力关系
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政治认同,应有其实现主体。此主体包括法律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当商谈原则经过民主的政治过程制度化后,来自生活中的道德和伦理资源借助法律的语言将系统与生活连接起来,形成新的法律成员共同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认同,这种认同构成了宪法爱国主义的核心基础;而建立在民族自由的文化传统基础上的文化共同体,并不需要与民主法治国的政治认同完全一致。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可以容纳多个文化共同体,只要这些文化共同体承认基本权利体系和民主的商谈建制。法律共同体并非是对文化共同体的吞没,而是对文化共同体的包容,因为在这个法律共同体中,不同文化共同体的诉求已经通过民主的商谈被纳入法律共同体的基本权利体系。
既然有了两个主体,两个主体之间就还需要一种张力的平衡以确保宪法爱国主义的顺利实现。笔者认为,这种张力关系共有三种:
1.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张力关系。宪法爱国主义主张任何民主法治国家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是基本的人权法则,这种人权法则来自使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商谈成为可能的那些条件性纲领,它被包含在宪法的内容当中;但是这些人权法则以及来自人权法则的基本权利体系应对日常的社会运转还远远不够,需组成法律共同体的所有成员运用交往理性,把各自的生活情境代入这些基本权利体系。这就使得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于权利实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是有差异的,但是在对基本权利的论证上,大家的视角是一致的。正因为具有这种普遍化的视角,文化背景各不相同的人们才能就其基本权利实现的方式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从而实现自由的普遍原则和文化的特殊原则的统一。哈贝马斯认为,并不是只有那些自始便具有自由传统的民族才能内生出民主的政治文化,只要坚持商谈原则、基本权利体系和法治国建制,完全能够使那些“不幸”没有成为美国宪法后裔的人们实现宪法爱国主义。
2.人权与主权的张力关系。宪法爱国主义主张人权是普适性的,它建立在具有普适性的商谈原则基础上,是法律道德向度的要求,任何类型的政治共同体都不能逾越人权的道德底线。对于人权,宪法爱国主义认为,道德向度的人权有待于法律共同体成员运用交往理性进行诠释:对于主权,宪法爱国主义认为,伦理向度的主权并非是民族文化认同的一种实体化,主权归根结底是一种政治认同的实体化。在现代社会,民族的文化认同并不一定是政治认同的直接来源,政治认同完全可以通过民主的政治过程人为构建起来,它反映了现代社会公共自主的一面,从“自主”这一角度看,人权和主权是同源的。
3.历史和未来的张力关系。宪法爱国主义在分析和阐述民主与法治问题时,致力于政治共同体的历史经验与未来可能性之间的某种协调。它主张,不能因为政治共同体过去的历史经验而制约其成员创造未来生活的可能性。既然共同体成员各有其生活史背景,且目前大多数政治共同体都不是由单一民族组成,为了维持一种共同的历史理解,就势必需要造出一种官方版本的历史来,其实质是用一种政治权威强加的历史教义来强制性地代替个体对于其生活史理解的多样性,这与现代社会的开放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只有允许多样的生活史理解存在,并通过商谈的法律建制将这些理解交汇起来,才可能真正激发政治共同体的活力。宪法爱国主义主张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是面向未来的,它旨在面向未来,提供一种开放的、分享的而不是“独立独行”的政治文化。[1]680,951
四、宪法爱国主义的理想状态
宪法爱国主义认为,在宪法的框架下,每个人应当得到三重承认:第一,每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人;第二,作为一个族裔或文化群体的成员;第三,作为公民(即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都应该得到对其完整人格的同等保护和承认。[1]660第一种承认是基础性、条件性的,它从道德向度上把握个体性;第二种承认是目的性、特殊性的,它从伦理向度上把握个体的文化身份;第三种承认是政治性、建制化的,是一种人为的身份,有赖于通过民主的政治过程培育起来。现代社会的公民身份,不能够单纯从它的文化身份中自发地建构起来,它极易被政治精英所操控和滥用;而这种公民身份同样不能简单地通过普适化的个体身份确认,这种普适性缺乏深厚的基础。只有将第一种承认与第二种承认结合起来形成第三种承认,才能达到宪法爱国主义所要求的理想状态。
五、宪法爱国主义的影响及其启示
宪法爱国主义作为哈贝马斯的重要思想之一,已经能在现实的实践中看到它的影响和作用。2000年5月12日,时任德国总理的费舍尔在洪堡大学发表了一篇题为《从欧洲联盟到联邦:对欧洲一体化最终形式的思考》的演讲,提出了实现欧洲联邦,建构欧洲宪政的宏大设想。[2]这一设想因其超越民族国家的政治建构而在整个欧洲引起了强烈震动。两年之后,一份带有丰富详尽的人权法案的《欧洲宪法条约草案》被正式提交给欧盟理事会,欧洲宪政的滚滚巨轮在一片争议声中艰难却又迅速地启动了。2003年5月31日,欧洲的几大重要报刊一同发表了包括哈贝马斯在内的来自德国、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美国的七位学者的文章,这些文章主体鲜明而统一:主张多极化的世界理念,要求加强联合国的地位,呼吁欧洲必须在政治上实现一体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篇,哈贝马斯撰写的《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引发了巨大震动。在该文中,哈贝马斯指出,一种真正的认同形式要想超越民族界限,就必须建立整个欧洲范围内的公民社会和政治上的公共领域,而“制定一部宪法,可以大大加快这个过程,并使发展更加集中,因为一部宪法具有一定的催化作用”。[3]宪法爱国主义已经成为欧洲一体化的政治蓝图,成为欧洲诸国捐弃前嫌、通过宪政模式重构民族国家格局的方向和指针。
在欧洲范围内,宪法爱国主义已经产生重要的现实影响力,并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推进作用。姑且不论其是否能够在短期内实现,单是它给欧洲各国国民的思想带来的冲击和洗礼已经十分巨大。可以预见,未来欧洲的基本权利体系能够更好地整合欧洲公民的道德和伦理要求,促进欧洲政局的长久稳定,使欧洲人民安居乐业。
作为西方颇具代表性的法治思想,宪法爱国主义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即使是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也存在诸多颇大的地域、地区差异。有效整合全民族的文化认同,提高全体公民的主体意识,对保持我国的政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借鉴宪法爱国主义:其一,将商谈原则运用到立法实践中去,运用交往行为理论指导立法工作。我国目前的立法工作普遍还是依靠立法部门的单独立法,即使偶有“听证会”等讨论方式,和民众的交流仍显匮乏。我国民族构成复杂,社会阶层也日益分化,要使所立之法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最广大主体的要求,这才是真正的民主。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立法咨询机构,对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要倾听社会各代表阶层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杜绝“恶法”或“不合理法”的产生,并把这一“倾听过程”用制度加以确立。第二,加强宪法的宣传,使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基本权利、自觉维护宪法。由于与日常的社会生活关系不十分密切,宪法在日常生活中鲜有“露面”的机会,使得大多数公民对宪法的理解相对比较薄弱。宪法的实践虽然不能常为人所知,但宪法作为我国的“最高位阶法律”,对其下位法有重要指导作用,认识宪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其他各部门法,普及宪法对全民的普法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此外,宪法强调一个国家的公民主体资格,更好地认识宪法,也有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民族认同感和国家主人翁意识,提高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感,增强全民族的凝聚力。其三,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对爱国主义精神的培育和弘扬。当代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国与国之间的较量在更多的舞台和战场上得到展现。一个热爱自己国家的人,才会全身心地为祖国做出贡献;一个被自己的国民所热爱的国家,才是真正的强国。我国目前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吸收西方先进文化和技术的同时,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属于中华民族这个民族共同体,属于共和国这个政治共同体。只有树立高尚的爱国主义信仰,我国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德]费舍尔.从欧洲联盟到联邦:对欧洲一体化最终形式的思考[M]//曹卫东.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德]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60.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from the Angle of Discourse Theory
HUANG Yi-feng
(La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Some ideologists such as Karl Marx and Max Weber were still used to inspecting human freedom by purposive rationality.As a successor and themost influentialmaster to deconstructmodernism in contemporary western academis,Jürgen Habermas constucted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based on discourse theory and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which demonstrates key ideas such as two implementing subjects,three tension relationship,and triple recongnition under constitution frame.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roduces a profound and positive influence on practice,so it is of vital reference for Chinese legal construction.
discourse theory;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political identity;Habermas
D920.4
:A
:1672-3910(2014)02-0093-04
2013-09-21
黄一峰(1978-),男,江西南昌人,博士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