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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问政的优势、问题及实现路径

2014-03-30刘昶亮

党政干部论坛 2014年12期
关键词:问政网民公民

○ 刘昶亮

互联网的出现,深刻影响了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在发扬民主、实施监督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当前我国网络问政中存在着大量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发挥网络问政的优势,是现阶段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问政的优势

网络问政相对于传统问政,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问政的途径。在传统问政形式中,公民通过投票选举、参加听证会、信访等形式参与问政,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时,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讨要说法,以达到对行政机关监督的目的。但是传统问政方式自身存在的不足,致使行政机关在面对公民的问询时容易推卸责任。网络的发展与普及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其中,公民政治生活也因网络而发生了巨大改变。因为网络完善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手段和途径,加深了公民问政的深度与广度。应该看到,公民参与政治不是分解政府的权力,而是在分担政府治理的责任。因此,网络问政有助于提升政府行政行为的质量,这也是网络问政的最大优势。

(一)网络问政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动将有关的行政信息向申请者或社会公众予以公布的法律制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建立,但是由于条件落后或行政主体的主观意愿以及公民对相关知识的不了解等原因,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迟缓。网络问政以其传播迅捷、资源配置简单方便以及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网络意识日渐加强应运而生。针对诸多行政信息,政府必须将其公布于自己的门户网站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网络问政使政府信息公开在内容上、方式上、时间上都比传统的公布方式更简单更方便。

(二)网络问政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

随着社会生活的全面丰富,政府的行政活动已经遍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但是,立法活动的相对滞后导致其难以完全满足行政行为对立法的需求,依法行政要求的有法可依也不能面面俱到。此时,行政指导被认为是传统依法行政的补充。网络问政可以及时有效地使政府与公民进行沟通和交流,在理性的协商后政府可以及时做出事件的处理方案,灵活地采取一些成本较低的行政指导手段,在可能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有效的行政目的。

(三)网络问政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

为了对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进行规制,在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我国一直在致力于行政程序法的建立与完善。网络问政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定或者即将实施行政行为时,主动地将有关信息在网络上公布,让广大网友知悉,能够在网站上进行热烈讨论,并且接受广大网民的意见、建议和监督。

(四)网络问政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落实行政责任

现代国家依法行政的原理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在传统形式的问政中,由于公民监督的条件限制或行政主体采用规避方法,行政主体本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不能落实到位。此外,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因此,这使得行政责任更难得到落实。网络传播的迅猛快捷,可以使有关信息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传播,公民可以借助网络问政知晓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可以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主体,促使其果断承担行政责任。

(五)网络问政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国内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是依靠投票选举、参加听证会、上访等方式实现的,而在网络问政中,网民则是作为网络空间的一员,这使网民主观上更愿意参加政治生活、更愿意扩大自己的政治权利。网民可以更简便地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网络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实现政治参与。毫无疑问,网络问政极大地提升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这种意识大多是通过网络发表意见而形成的一种民意,从而因民意指向给社会活动带来诸多影响。网络问政节约了网民政治参与的成本,拓宽了政治参与的渠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

二、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问政存在明显可见优势的同时,其也存在诸多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的认知、分析对充分发挥网络问政优势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

(一)网络媒体和网民行为难以规范

网络问政的过程中,网络媒体与网民的行为对网络问政会产生重要影响,但也是监管难度最大的。我国当前针对网络参政的法律法规甚少,造成现实中屡屡有违社会法制的行为出现,不仅扰乱互联网的正常运行秩序,也会破坏现实中社会经济的发展。令人痛恨的“网络水军”这一特殊群体穿梭于网络的每一个角落,他们使用的方法、手段更是让人吃惊。有专家称,每个网民都有可能遇到“网络水军”,每一个网民都有可能充当“网络水军”的工具,而“网络水军”与“网络推手”、“网络打手”等都是网络灰色地带中的幽魂,严重破坏着网络的有序性。“网络水军”的起始还要从“霸王致癌”说起。2010年7月,香港某杂志刊登了一篇《霸王致癌》的文章,文章称国际巨星成龙、王菲所代言的霸王产品含有致癌物质。当天国内各大期刊都疯狂转载,后来经过国家权威机关检验查证后证明该消息并不属实,虽经澄清但是霸王品牌的盛誉无法挽回。经过此事件后,“网络水军”名声大噪,并且在以后发生的“圣元奶粉致使女婴性早熟”和“感动中国”节目被“网络水军”有组织投票等网络事件中,“网络水军”的作用更是呼风唤雨。

(二)网络行为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从我国现阶段网络问政的现状来看,网络问政之所以会路途坎坷,是因为存在着多方面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是直接针对网络行为的专门立法,而且这部法律更多的是以关注互联网安全为主,其要点是“监管”,只是去保护一些互联网行为,而缺乏“惩处”内容,这样就很容易放任互联网违法行为;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直接针对网络参与即网络参政议政的规定很少甚至缺乏。网络问政要制度化、法制化就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因此,针对网络问政的相关法律亟待制定。

(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网络问政持消极态度

首先,有些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网络持消极态度,对待网络问政,有的政府工作人员十分陌生甚至不知其为何物。网络问政不仅给传统行政方式带来了变革,而且也带来了挑战。行政机关可能已经认识到网络问政对于提升自己行政能力的重要作用,可能也将网络问政纳入了制度之内,但是其部门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得到应有的技能培训,也没有现成的网络问政平台可以实施操作,使得目前的网络问政陷入困难。

其次,在传统的监督体系中,公民由于技术障碍和地域阻隔等自身的诸多限制导致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受到限制,由于网络具有信息快速传递的优势,网络问政解决了这一弊端,可以将举报信息和批评建议很快传递和进行反馈,这就迫使行政机关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反应。因此,极少数存在不端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对网络问政产生了抵触,不希望自己的不端行为受到有力监督。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多时,但是施行效果并非所愿,这也给网络问政带来了困境。

(四)网民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网民的地域、年龄、文化以及职业分布并不均衡,这样导致网络问政不能代表中国社会的整体,仅仅是部分民意。网民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如我国网民中,年轻的学生占很大比例,但是他们几乎难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反而在某些问题上容易激动,在网络上产生谩骂争吵也不足为奇。网络上非理性观念盛行,年轻人由于不成熟,当他们看到某种言论符合自己的心境时,就会不分是非地去盲目追捧,当他们的观点与某种思想碰撞时,就会进行全盘否定。这种现象在网络中是非常普遍也是非常危险的,它可能很容易形成一种过激情绪,引起社会混乱,甚至可能被国内外的反动势力所利用,从而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

三、网络问政优势的实现路径

网络问政存在的客观优势,是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条件和基础,而从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着眼,找到根本的解决之道,是网络问政优势实现的有效路径。

(一)制定针对网络问政的专门法律

针对我国缺少相关立法的现状,其当务之急就是制定针对网络问政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广大网民积极参与到网络问政中来的和谐秩序、一个公平合理、能够供广大网民平等自由发表意愿的秩序、一个组织有序、焦点突出、守法文明的网络表达秩序。

(二)政府完善自身机制,更好地做到与公民的网络互动

网络的信息传播十分迅速,为此,政府应及时关注动态的信息报道。流言止于公开,流言止于公正,政府应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信息发布制度,引领好正确的舆论导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该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以准确的信息来澄清从其他信息源产生和传播的虚假的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使各种不实、虚假信息能够及时得以澄清,谣言能够及时得到揭露、制止,使之不致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反之,就有可能引发社会混乱,人为地扩大灾难。在实践中,政府往往在事件成为网络热点之后才出现在公众面前,这时已经失去了最佳解释事情真相的时机。政府要正确、合理地应对网络民众的质疑就应及时发布有关动态信息,掌握事情的主动权。

(三)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规范网民言行

从法学角度看,人处于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容易做出宣泄原始本能冲动的行为。很多网民就是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而热衷于网络问政,因为网络的匿名性意味着他们不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事实上,国家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出发布言论人的身份十分容易,但对象也只限于那些发布非法言论犯罪的人,对于违反道德标准的人,一般很难查找出其身份。因此,有必要有外部力量介入让公民意识到其行为是要受到限制的,以此改变互联网中权利无限扩张和义务本位缺失的现状。笔者认为,网络注册实名制可以使网民在发表言论时有所顾忌,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直接负责。

(四)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

网络“意见领袖”是指在网络上维护网上秩序或者拥有权威力量,维护群体凝聚力的个人或团体。虽然在网络中人们的身份是隐蔽的,事态呈现一种“非中心”化,但是网络群体也是由人组成,也同时具备人们的“同一”心理,网民也能感受到“领袖”的存在,“意见领袖”的观点影响着民众的心理和行为,对于网络秩序的维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一些重要的社会事件中,他们往往起着引导公众政治导向的作用。因此,笔者倡导科学利用网络评论员、专家、学者等的积极力量,为广大网民提供科学理性的观点,突出主流核心思想,孤立非主流言论,引导网络言论方向,使其真正发挥网络媒体中介和过滤消极观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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