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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囧途”诉“泰囧”案的是是非非

2014-03-30徐美玲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1期
关键词:影视界美玲著作权法

徐美玲

“人在囧途”诉“泰囧”案的是是非非

徐美玲

影视界涉及电影作品的侵权纠纷并非罕见,但发生在2013年的“双囧”侵权案件却显得非同一般,因为该案的复杂程度和索赔金额之高让其无论在影视界还是法学界都十分引人注目。而在专门为此案举办的多场研讨会和学术沙龙上,各学者们更是争执不下,意见相左。

电影《人在囧途》(下简称“在囧”)是由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出品的,影片是以春运为背景,讲述了春节将近,玩具集团老板李成功回长沙过年的路途中一系列的囧事,该片于2010年6月4日上映,总票房约5000万。电影《人泰囧途之泰囧》(下简称“泰囧”)是由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讲述了商业成功人士徐朗与竞争对手高博在泰国发生的纠缠,该片于2012年12月12日上映,上映票房达到近13亿。

2013年3月2 日,“在囧”的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宣布状告“泰囧”的片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要求赔偿人民币 1亿元。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已经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尚未判决。

本案中原告的诉点有二:一是著作权侵权问题,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剽窃;二是不正当竞争问题,即原告主张被告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擅自使用了“在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

“泰囧”是否侵犯了“在囧”的著作权呢?根据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思想和情感本身,本案中,虽然两部作品的题材、风格等存在相似处,但是这些东西都属于思想的范畴,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非能够给出属于“表达”领域的具体例证,否则,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请求恐难成立。

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五个: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选择相同的演员,故意让两部电影存在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导致观众的产生严重的混淆和误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基本原则。

关于被告是否仿冒知名商品名称的问题,首先得分析电影是否属于商品,其次需要判断“在囧”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最后才能决定被告是否构成仿冒,这一系列的层次无疑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学者们对此的争论也是尚无定论;关于观众混淆和误认的问题,或许是原告方较有底气的争点,因为,对一般的观众来说,确实容易将“泰囧”误认为是“在囧”的姊妹篇或是续集,原告在这一问题上必须证明观众是否会认为两部电影均出自同一制片人。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则具有相当的弹性,需要由法官根据整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

总体来看,该案孰对孰错,是黑是白,并不容易得出一个明确统一的答案。但是本案留给人们的思考的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结论。近年来,我国的电影事业发展十分迅速,但大量的翻拍、续集却影响着发展的质量,导致我国影视业活跃有余,创新不足,有网友吐槽:“当‘穿越剧’看完的时候,剩下的只有‘清宫剧’”。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我国电影业的优质成长,也由此导致了版权风险的相应增加。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二囧”间的侵权纠纷案某种程度上给那些走捷径、一味跟风的制片人们敲墙了警钟,让他们明白了知识产权在当前商业竞争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也反映出了影视传媒业内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相关方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对影视业形成健康有序的良性竞争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如何在模仿和创新之间掌握平衡,最大程度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同样也是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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