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经营助力农业保险覆盖面的对策建议
2014-03-29赵安
赵 安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近年来,黑龙江省被国家纳入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采取商业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联办共保的形式,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发展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为全省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全国最大的商品粮基地——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农业生产逐步呈现规模化、专业化。据调查,随着大农业的发展,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大幅度增加,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覆盖面。
一、黑龙江省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了农业保险覆盖面
(一)新兴农业生产主体的兴起,扩大了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步伐的加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成为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发展的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参保成为农业保险的新趋势。2013年6月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9万个,经营土地面积达到3411万亩,比2010年增长4.69倍,占全省耕地比例由2010年的2.8%提高到15.9%。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6月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承保面积达到3260万亩,承保面达到95.5%,占全省土地承保面积的比例由2010年的9.9%提高到37.9%。
(二)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增加了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以及生产规模的扩大,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6月末,全省土地规模化经营面积各达到8280万亩,比2010年末增长26.0%,占全省耕地面积的比例由2010年的30.7%提高到38.7%;农业机械化率由87%提高到91%。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的提高,也相应增加了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据不完全统计,约有7760万亩的规模化经营土地参加了农业保险,承保面达到93.7%,占全省农业保险面积的比例由85.8%提高到90.2%。
二、阻碍农业保险承保面积增加的原因
(一)农险业务风险巨大,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盈利困难。一是农险业务风险的普遍性、区域性和伴发性,风险具有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由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经营成本高,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目的,部分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二是农业风险的特殊性,无论从风险的基本特征还是从道德风险、保险费率厘定、费用成本等分析,农业风险的可保性都比较差。这导致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肯定是要亏损的。而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为宗旨。随着社会上财产价值的增加,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对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在此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自然更愿意在这些保险上投入更大的精力以换取高额的利润,而不是去经营农业保险。三是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亏损严重。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农业靠天吃饭等原因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根据黑龙江保监局的资料,2009年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共支付农业保险赔款1.56亿元,赔付率296.43%;2007~2009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综合赔付率受自然灾害影响,分别为83%、89%和70%。而同期其他财产保险险种赔付率都在65%以下,相比之下农业保险是赔付率最高的财产保险险种。高赔付率就意味着低利润或无利润甚至亏损,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肯定不愿意更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承保额度低,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不明显。目前,政策性保险保障程度的原则是“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因此保险费投入较低。以种植业为例,黑龙江绝大部分地区每亩投入保费15元,按照保险的商业规则,保险费投入低,理赔额也低。玉米、水稻、大豆保额分别为 145元/亩、200元/亩、120元/亩。如果发生大面积绝产,农户损失严重(2013年三种农作物的生产成本约为780元/亩、1360元/亩、560元/亩)。而且发生灾害,保险公司赔付起点为成熟期后的31%,离农民预期相差较大。
(三)农业保险品种匮乏,险种覆盖范围有限。
目前,黑龙江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项目主要集中水稻、玉米、大豆三种粮食作物,保险范围分为旱、涝、病虫害三个险种,马铃薯、甜菜等经济作物种植保险品种缺失,并且没有将频繁发生的风灾、雹灾两种自然灾害纳入保险范围;养殖业保险项目有能繁母猪、奶牛2类,其他大部分种养殖项目和品种却没有得到保险的保障。2012年8月初,三代黏虫在我省局部地区大面积突发,但农业黏虫灾害却因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人为预防不属于农业保险应保范围。
(四)保费配套缴纳困难,影响保险规模的扩大。按国家政策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补贴20%,由农户自己承担20%。由于黑龙江绝大部分县级财政紧张,农业保险保费政策分担落实困难,农业保险费投入较低,限制了农业保险的范围的扩大。目前,我省农业保险的费率主要在2%~15%之间,比一般财产保险要高,农业保险费率较高,而农民作为投保人,一般可支配的收入相对较少,缺乏投保的支付能力,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和高保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农民可承受范围,成为我省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覆盖面的阻碍之一。
(五)农业生产损失不确定性,影响农业保险的实际赔付。一是定赔理赔工作难。农业保险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付应根据灾害发生的价值计算,但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产品质量以及产品未来的市场价格较难,保险公司的赔付与农民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道德风险防范难。从农民的角度考虑,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件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收益,因此农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风险因素分辨较难。作为被保险人的农民是弱势群体,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保险知识有限,容易出现交保险容易而理赔困难的情况,影响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
三、政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是个大问题,关乎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关乎“三农”发展。一是建议地方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有效的推进机制。在目前各级财政的补贴范围基础上,根据各级财政情况,结合不同地区实际,加大对农业保险费用的补贴力度,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二是对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增加经营费用补贴,并给予提供政策支持,在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可以考虑适当的减免。政府对购买再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费用补贴,尽早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二)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区域性不平衡的现实及农业风险差异大的特点,发展农业保险必须因地制宜,努力构建商业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到助性保险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根据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的实际,建立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提升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水平。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其服务水平和经营能力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甚至整个保险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农业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和保险服务意识,促进农业保险全面协调发展。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养殖业、种植业、林业涉农保险业务的协调发展。引导保险公司大力进行产品创新,区分不同保障程度科学厘定费率。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并加强与银行合作,提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等组合式金融产品。二是建立多种方式投保机制,农业生产中,农户更倾向于投资高风险的标的,在自愿投保的前提下,逆选择就难以避免,增加了赔付率。可以借鉴车船险的经验,实行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对重要农产品实行强制保险,以减少逆选择和营销费用,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而对附加值较高的农副业产品,可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灵活多样的投保机制,需要以政府的财政支持为基础。
(四)增强投保人的保险意识。一是加大对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转变思路,创新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多种载体,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把农业保险的政策讲明,把好处讲清,特别是要运用典型的案例加强教育宣传,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认识,引导自愿投保。二是监管部门要做好农民金融消费维权工作,督促承保公司抓好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杜绝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行为,增加投保人对农业保险公司的信任度,维护农民的利益,树立农业保险为农民的公信力。
(五)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改变了以往农户单家独户闯市场承受风险较大的状况,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广新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高了规模化养殖,降低了农民种养殖成本。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合作领域越来越宽、管理水平越来越高,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投保农业保险,能够增强与农业保险公司的谈判能力,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提高理赔效率和理赔比例,更好地维护农民投保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