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涛谈法
2014-03-29
写在前面
“臣闻天下之大义,当混为一。匈奴呼韩邪单于已称北藩,唯郅支单于叛逆,未伏其辜,大夏之西,以为强汉不能臣也。郅支单于惨毒行于民,大恶逼于天。臣延寿、臣汤将义兵,行天诛,赖陛下神灵,阴阳并应,陷阵克敌,斩郅支首及名王以下。宜悬头槁于蛮夷邸间,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这是西汉甘延寿、陈汤二将军给汉元帝发去的那封流传千古、扬眉吐气的疏奏。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今天,每个热爱自己国家的人看了这篇奏折都不能不想到很多。如何使自己的国家强盛?这是个很大的问题,需要进行耐心细致的研究才能得出答案。在“东涛谈法”栏目,我们要探讨的,不只是法律,不止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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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姓名权
在法律上,公民享有姓名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父母有权为自己孩子起名,进行户籍登记。
简而言之,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珍妮弗.洛佩兹(Jennifer Lopez)是美国最当红的女歌星兼影星之一,她就美国一家网络运营商使用她的姓名抢注域名提出投诉,并取得成功。
被投诉人使用洛佩兹的姓名全称抢注了以net 和org 为后缀的两个域名,用户只要访问,该公司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广告收入。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这两个域名应在10 天之内移交给洛佩兹名下的一家基金会。
这个案例说明,网络不仅影响人们的知识产权,还影响他们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其他权利。
新的警告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经调查发现近100 家单位(包括政府机构、学校、企业等)的敏感信息出现在P2P 网络中,敏感信息涉及相关的雇员和客户【1】。
这些信息可以被用来进行身份诈骗、网络间谍等犯罪活动。
P2P 是英文Peer-to-Peer(对等)的简称,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
P2P 还是英文Point to Point(点对点)的简称。它是下载术语,意思是在你自己下载的同时,自己的电脑还要继续做主机上传,这种下载方式,人越多速度越快,但缺点是对硬盘损伤比较大(在写的同时还要读),还有对内存占用较多,影响整机速度。
P2P 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但技术的进步也给罪犯带来新的机会,使得犯罪进行得更加隐蔽。
FTC 的警告值得我们重视。
著作权保护:侵权判定1
在国际互联网上,一台特定的主机空间分成不同的部分,为不同的客户使用,每一个用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域名和网址,独立于主机。这有利于补充互联网服务器资源的不足,但也容易引发侵权纠纷。
这是一个2003 年的案子。
原告与被告均为网络公司。
2002 年5 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20M的服务器磁盘空间设立网站,原告向被告支付月租费,网站名称为宠物信息港,主要发布的作品是关于宠物的信息,如宠物食品、药品、宠物婚介等。
2003 年6 月,被告在其网站上开设了名为“宠物"的栏目,其内容与原告的网站基本相同,包括文字错误(如原告网站有“妙妙爱狗超市"和“旺旺爱犬超市"专栏,正确的应为“妙妙爱猫超市"和“旺旺爱狗超市"专栏),差别只是网页的设计格式有一定变化。同时,被告在该栏目的首页上有一处名为“旧版入口"的链接,点击后进入原告的网站。
原告状告被告著作权侵权。
被告否认侵权。但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将其网站中与原告网站相同的内容删除。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在此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订立协议,原告租用被告20M 的服务器磁盘空间设立 “宠物信息港”网站,作为回报,原告向被告支付月租费,而不是转让自己的版权。
如果把被告的主机比喻成一份报纸,那么原告租用的主机空间仅仅是一小部分版面,刊登自己关于宠物的稿件,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无权将这些稿件再次刊登在报纸的其他版面上。
著作权保护:侵权判定2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0 年涉及C2C 的侵犯著作权案件。
原告是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告是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网站豆丁网,提供C2C 文档分享服务:注册用户可以在这里上传自己的文档,为文档定价;其他人只有付费购买以后,才能下载文档。
上传文档必须符合豆丁的在线注册规定,涉及低俗、色情等类型的不合法文档一经审核即删除。
每一次文档交易,被告收取当次交易收入的50%作为管理费。
经公证,登陆豆丁网www.docin.com, 原告发现并下载了由其出版的两本畅销书,下载需要付费。
此书是以“网友”的名义上传的,但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此网友的真实存在。
原告在出书前已经与相关作者签订了10 年的许可合同,取得了图书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在网络上传播。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 万元;3、公开赔礼道歉;4、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公证费4000 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无异议,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取得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以网友上传的名义在其经营的豆丁网上提供涉案二书的付费下载服务,并收取50%的交易费用,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20 余万元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该公司的侵权程度、涉案图书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八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八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著作权保护:侵权判定3
这是一起发生在2009 年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神秘的网站和神秘的侵权人。
原告是北京一影视公司。
被告是北京一网络公司。
原告享有电视连续剧《重庆谍战》的著作权。
在国际互联网上有两个联播网。
UnionCast 联播网(www.unioncast.tv)由被告主办。
地址为www.lianbo.tv 的联播网提供了涉案的《重庆谍战》的在线播放。
域名lianbo.tv 注册用户为一深圳公司,此域名的服务费由本案被告交纳。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lianbo.tv)上非法传播该剧,行为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 万元。
被告辩称域名lianbo.tv 不属于我公司,网站www.lianbo.tv 与我方无关,因此我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对电视连续剧《重庆谍战》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此作品。
地址为www.lianbo.tv 的联播网未经授权提供涉案的《重庆谍战》的在线播放,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该网站(www.lianbo.tv)与其无关,否认侵权,但域名服务费由其交纳,在该公司未明确域名lianbo.tv 的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此网站应视为该公司侵权的隐蔽手段。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 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法院将依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判决:
被告停止在其网站(www.lianbo.tv)上传播涉案作品《重庆谍战》,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八万元。
宣判后,被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与原告和解。
写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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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TC warns 100 organizations about leaked data viaP2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