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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数字化图书著作权的保护

2014-03-29尚海永

传媒 2014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图书

文/尚海永

数字媒体交易打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博弈格局,数字化图书资源的网络传播权问题也成为了图书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焦点问题。如何保护数字图书创作者著作权,销售者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消费权,防止数字化图书作品的非法拷贝与分发,并探索非法散布者的追踪路径,获取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和图书著作权保护制度已成为数字化图书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数字化图书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人身权亦称之为精神权或人格权,是图书作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是互联网络时代下图书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争议最大的热点之一。世界各国由于存在文化基础、价值取向和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图书数字化资源著作权人所享有人身权的保护程度和范围也存在着较大差别。

经济权。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人享有的经济权是作者为了满足个人的经济需求对图书作品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授权他人出版、转让作品的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其目的也在于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也是促进著作权交易的立法体现。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化图书作品的经济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发行权、改编权等几个方面。

邻接权。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与著作权相邻近,基于著作权传播者智力劳动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其主体是图书作品的传播者,通常指法人,而不是作品著者本人。邻接权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现代互联网络新技术而引起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邻接权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

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的成因

相关的法制性文件建设滞后。数字化图书出版作为一个新兴的著作权产业,新的网络媒介传播途径改变了原来的市场环境,相关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也需要做出进一步改善,才能尽量避免和改善图书出版业著作权侵权事实。但是,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1990年)、《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的历史环境下网络尚不普及,随后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仅仅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以及《侵权责任法》(2010年)作为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纠纷的根本法律依据。由于存在对数字著作权保护的监管漏洞,以及数字化图书网络合理使用、网络授权、数字化图书著作权费用支付管理手段、责任规避机制、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不健全,造成了法律稳定性与网络多变性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也对著作权权利保护带来了冲击。

维权者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赔偿,造成维权处境的尴尬。互联网体验式的发展形势下,用户为获取个人名利,篡改、剽窃他人图书作品,或未经作者本人许可擅自发行、改编他人图书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侵权者本人只需支付少量的设备成本、上网成本、时间成本就可获得轻松愉快的分享体验,而缺乏道德谴责感和负罪感,行为本身并非以经济利益为驱动,法律裁决也只能认定为是一种主观的过错行为。加之网站方认为只是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这种间接的侵权成为了非真正的连带责任,这也是侵权者侵权抗辩的理由。在司法程序中,数字化图书侵权行为对于著作权所有者带来的损失难以量化,难以完成法定取证和举证责任,而赔偿数额也较低,原告得不到与其损失相对应的赔偿,自主维权代价高昂,也就不愿走法律救济渠道,造成维权行动处境的尴尬。

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复杂。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较为复杂,可以概括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直接侵权主要是指侵权人利用网络对著作权所有人的民事权益进行的侵权行为。间接侵权则主要是指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所带来的连带责任。数字化图书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以及未经数字化著作权机构许可所引发的数字化印本汇编、数字化图书作品网络传播行为。间接侵权行为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了已经发生的侵权,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停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以及明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来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均要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体是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数字化图书资源的网络传输首先要有著作权人的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网站上所包含的真实材料,也有借助超文本链接获得的其他服务器的虚拟材料,这些数字化信息一旦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就会被复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就是一种非法复制行为,而数字化转换又不同于传统复制,这也成为了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者抗辩的理由。另外,用户对网上数字化图书资料的浏览就像在书店翻看书籍,浏览中产生的存取也会涉及著作权材料的复制问题,这种复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没有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到作品的正常利用,这也使得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保护策略

强化著作权合作战略。数字图书馆需要建立与国内外大型图书馆的合作,出版商向数字图书馆提交所拥有著作权的图书,并提供免费发布服务,以吸引更多的读者,增加网站流量,提高广告利润。出版商也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系统随时监控图书所处的状态,并制定相应的访问权限,自由地进行上载、设置权限和请求删除等操作,这种数字化图书著作权合作战略可以及时地向社会推送最新出版的数字化图书,最终达到互利双赢的目标。

重视立法工作。需要给数字化图书文化产业提供健康的法制环境,来维持著作权保护、数字化技术创新和图书文化产业之间的平衡。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立法工作的全面实施需要从《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来展开,单方面去完善某一法律体系,可能会造成数字化图书著作权法内容之间的矛盾。统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过错的认定标准,明晰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主观过错、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法律裁定标准,完善民事赔偿方案,特别是追加侵权方精神赔偿的赔偿额度,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构建民事、行政、刑事全方位的数字化图书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加强技术保护。互联网背景下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保护仅仅依托强制性的立法措施难以适应不断更新的网络技术发展的实际,这就需要借助相关的技术措施来加以防范,达到“控制复制”与“控制传播”的目的。数字图书著作权侵权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1)限定访问区域技术。借助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设置访问权限,采用的ACL(访问控制列表)过滤网络中的流量;(2)访问用户识别技术。通过访问识别进行用户身份验证,保障数字化图书馆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数字化图书信息的非法窃取;(3)数字作品防复制技术。可以同PKI/CA体系的数字证书技术相结合使用,以此来确定用户身份和数字化图书作品的解密,防止数字化图书作品被非法拷贝。但是,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过度的技术保护也会对社会公众利益带来损害,技术措施的过度使用可能使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保护成为一种纯粹的技术控制,有违消费者意愿,影响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因此,互联网背景下数字化图书著作权侵权的技术措施保护需要设置必要的限制和例外。

实施集中管理。数字化图书出版作为一项文化创意产业,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构成了整个产业价值链的利益主体,这就需要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数字化图书出版文化产业升级,推动这一创意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演进。为保障各利益主体借助互联网络平台从事相关的法律允许活动,需要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走数字化图书著作权集中管理的发展路径。采用统一报告、统一管理制度的信息采集手段,为其提供一个有序、安全的网络环境,解决海量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问题,提高网络授权的有效率和成功率。积极探索相关的管理制度体系,打造集中管理网络联盟,营造一个诚信、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这也是解决数字化图书网络侵权纠纷较为有效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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