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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与实践
——从司法改革看法制建设新成就

2014-03-29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法治

黄 佳

(长春师范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吉林 长春 13003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与实践
——从司法改革看法制建设新成就

黄 佳

(长春师范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吉林 长春 130032)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新成就。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建立、落实和完善。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时期的法制建设始终有“一根红线”支撑和引导其发展的方向。这根红线就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的不断深化与发展。换言之,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要转折点。

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司法改革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均有关于法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观点,这些不断发展、一脉相承的思想和理论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础。

建国初期,新中国百废待兴,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国家第一代领导人在应对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该时期法制建设虽然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础,但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由于受到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冲击,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思想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阶级斗争与政治运动掩盖了法治的光芒。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我党第二代领导集体,认识到法制建设对于强国富民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着力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面对新中国本就匮乏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遭到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重创的现状,邓小平提出将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有法可依的层面,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在立法为先的方针指引下,这一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大量法律、法规得以出台,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形,改变了无法可依、以言代法的局面,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法制”建设提升到了“法治”建设的高度。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思想的认识和重要决策,共同构成了党的十七大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通过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理念的回顾,我们看到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奠定了新中国法制的基础,虽然未能一以贯之,却不失为宝贵的经验、教训和启示,为后来者指明了法制建设的方向。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确立了依法治国的观念,并推动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为确立法治国家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准备。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则将依法治国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加以阐述,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至此,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已具备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定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一)摆脱了资本主义“法治”的束缚,肯定了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一般认为,近代法治理念产生于中世纪封建时期的英国。1215年英格兰《大宪章》被公认为法治原则最重要的历史渊源,英国也因此成为最早确立法治原则的国家。[3]在社会主义国家看来,法治自产生时起便被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并在很长时间内对其进行排斥或回避。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我们认识到,三权分立、多党制等具体制度并不能代替法治的全部内涵,即使是在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中,也非全部采用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制度。换言之,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标志,虽然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但究其本质,其既不姓社,也不姓资。法治并非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而是人治与专制的对立物。

我国2008年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明确指出:“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正是在对法治本质属性的科学、清醒的认识下,法治才得以在社会主义国家得到确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得以获得发展的空间。

(二)突破了“依法治国”的局限,还原了“法治”的内涵

我国历史上未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先秦法家提倡的“法治”与近现代汉语中的“法治”同形,含义却大相径庭。先秦的商鞅变法、朱元璋的重典治国、儒家的以德治国,无一例外均是维护皇权、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但在很大程度上强调的仍然是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并未真正触及法治的核心思想。“依法治国”与“法治”从根本上讲,并非同一语境下的同一概念。

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理念的基本含义主要有:法律对国家或其政府等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任何机关或官员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都有权利受到司法救济和法律的保护;司法独立及律师自治等。此外,真正的法治还应体现为良法之治,其判断标准在于法律保护个人自由还是压制个人自由。可见,“依法治国”仅仅是“法治”丰富内涵之中的一个方面。

罗干同志在2006年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首次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进行了论述,指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以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较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所谓的法治理念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各个时期的构建法治国家的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治的理解更加深刻、更加科学,明确指出了依法治国是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之一,丰富了法治的衡量标准和价值追求。

(三)结合中国实践,确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理念

资本主义法治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其法治理论已经趋于稳定和成熟。而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对法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尚处于探索和完善的阶段。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典型代表,有义务、有责任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从理论层面进行构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对于这一历史使命的回应,是对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重大理论贡献。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朱苏力曾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这一理念与中国、与社会主义、以及与法治分不开。”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探索: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法制建设

没有体现社会意识形态、建立在特殊国情基础上的法治理念的指导,社会法制建设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且很难实现法治社会对权力的制约和对人权的保护。新中国初期的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如此,后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不利亦是如此。只有在法治理念的支撑和指导下的立法,才更加具有人文精神,体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突飞猛进,一批法律、法规得以确立和完善。这些法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权力制约为立法宗旨和灵魂。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战略目标之后,我国拉开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此轮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具体包括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其主要内容包括:将地方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将劳动教养决定权移交至法院;将看守所管理权移交至司法机关等。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一)保证司法权的统一、独立和公正,是政法经费改革的长远目标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确立法治的重要指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司法独立亦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内容中,诸多举措均着意于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中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其长远目标即在于保证司法权得到统一、独立和公正的行使,摆脱司法地方主义,逐步探索司法机关纵向管理的新模式。其具体措施主要有:将地方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使其与地方政府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对此,财政部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等若干文件,着力推进政法经费改革的落实。至2012年,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政法经费改革的目标已初步实现,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司法地方化的现象得到遏制和缓解,而这些恰恰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要求。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晰地认识到,摆脱司法地方化、保持司法权独立是一项长期的课题,政法经费制度的改革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且当前的改革方案仍是阶段性的,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仍需要更彻底、全面的改革措施。

(二)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法治思想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亦不例外。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和核心任务。围绕着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采取了多项措施,这恰恰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权力监督与制约的要求。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主要体现在对司法职权配置以及对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等措施之中。

就法院系统而言,其职权的优化配置纵向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横向涉及不同地域法院的管辖权安排,法院内部涉及不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其具体措施主要有:实施量刑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制度,使量刑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实施执行体制改革,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实施再审职权的优化配置,细化再审程序和标准,强调提审,调整法院内部机构及分工,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制约监督机制。在权力监督方面,法院系统改革将重点放在了司法公开。针对司法公开不足的现状,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大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开放日活动,开通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网站。一些地方法院亦针对新兴的微博传媒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官方微博,第一时间公布有关信息。这些措施将司法审判权力置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减少了权力寻租的可能,降低了腐败的风险,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保证了司法权力的公开和透明。

在检察体系改革中,对权力的监督更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进行整改。外部监督主要体现为对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而内部监督则体现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制度的建立。通过几年的探索与改革,检察院体系的外部监督改革促进了法院与检察院职权的合理配置和独立行使,提升了司法公正,为监所管理和人权的保障提供了外部监督,遏制了监所管理混乱、监管执法不公开、人权保障不足、问责制缺失、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这些成绩所体现的精神实质恰恰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体制中的具体实践。

(三)人权保障是新修立法的价值追求

按照法治国家的内涵,无论是对权力的制约还是法律至上的要求,其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对人权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亦将执法为民作为其本质要求,将公平正义作为其价值追求。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即“以人文本”的要求,亦体现了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共同的终极追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出台和修订的一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乡规划法》、《节约能源法》等,无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体现着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以后,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总体目标的指导下,我国立法重点由实体法转向了对程序法的修订。众所周知,程序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与人权的保障休戚相关。2011年,我国三大诉讼法进入了修改程序,其中《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是备受瞩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侦查措施、特别程序、执行规定等七大方面作出了修改。例如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强化对出庭证人的保护;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人的地位,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强化律师会见权,要求看守所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且不得监听等。这些制度和程序的改革的核心精神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改变以往刑事案件中对人权保护不力的情况。

通过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梳理可以看出,本轮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和价值追求,体现的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要求,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的司法改革。其重点在于对司法权的配置和监督,以及人权的保障。改革仅仅是阶段性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体制问题,但其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走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轨道,这与以往的司法改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四、结语

在肯定司法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评价司法改革的不足。学者在肯定2008年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同时,亦不乏批评之语。有学者认为,“大部分的改革措施需要切实的贯彻,并需要实践的检验;绝大部分改革措施只是司法工作机制的调整,甚至只是工作方法的转变,未触及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根本弊端等等。”[4]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并非短时间内可以实现,司法体制改革亦需循序渐进,值得肯定的是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要求在稳步推进改革。2008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取得了多少实质性的成绩,更在于将法制建设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轨道,这是本次司法改革与之前改革的本质区别。可以说,本次司法改革是一场承上启下的具有过渡性特征的改革,对即将进行的下一轮司法改革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公众的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今后的司法改革将深入到实质层面,最终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1]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2]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J].法学家,2006(5).

[3]龚刃韧.法治的正本清源—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J].法学,2009(1).

[4]徐昕.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与未来[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2013-10-10

黄 佳(1984- ),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师范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讲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高校法治教育研究。

D90

A

2095-7602(2014)02-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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