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发展的困境与对策
2014-03-28叶良均
朴 晓,叶良均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实行农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是当前我国最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由于农业生产活动处于开放的自然环境中,生产过程难以采用有效的劳动监督和质量控制。因此,农业生产经营的特征决定了家庭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性地位。即使在农业科技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农业生产仍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只有支持以家庭农场为重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才能确保我国不会大量出现农地的“非农化”或“非粮化”问题。由于政策上的重视,近年来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迅速。据调查,截止2012年6月底,全国家庭农场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约2.6亿亩,约占当时全部流转农地面积的68%[1]。然而,尽管近年来我国在政策上极为重视家庭农场的发展,但究竟什么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与传统联产承包经营的农户有何区别及如何给家庭农场以有效的支持等,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研究并缺乏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把握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重视家庭农场当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和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家庭农场的内涵
家庭农场在美国和西欧等国家极为普遍。各国农业资源的差别导致了各国家庭农场的规模也有所不同。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大中型家庭农场,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型家庭农场,以日本为代表的小型家庭农场等。各发达国家在政策上对家庭农场也有专门的认定。如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2]。按照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的定义,作为家庭农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有足够的收入 (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3]。目前我国在政策上对家庭农场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把家庭农场等同于农业大户、种粮大户,或把近年来政策上支持的家庭农场简单地视作以往种粮大户或其他类型农业大户的升级版。把家庭农场同农业大户比较,仅仅关注家庭农场在农地经营规模上的特征,并不能全面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性质。相比之下,一些理论研究则更为全面地概括了家庭农场的特征。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黄祖辉教授认为,现代的家庭农场通常拥有独立的土地产权和法人地位,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管理能力,技术和设施设备比较先进,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专门从事农业的经营主体[4]。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孔祥智教授认为,家庭农场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家庭农场主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5]。因此,家庭农场的认定需要综合农地经营规模、科技水平、劳动力投入、生产经营内容和生产经营的商品性等方面。比较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特征,当前我国的家庭农场应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具有一定规模,以家庭或家族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或家族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临时雇佣为辅,机械化生产为主,自主经营、自主管理,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经营者多为职业化、现代化农民,拥有专业生产技能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的农业经营主体。
2 我国现今家庭农场发展的困境
2.1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难以统一,影响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尽管截止2012底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但家庭农场的发展仍然饱受争议。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整村推进式地主导农地流转,表面上快速实现了农地规模化经营,但却陷入大量农民无法就业和农地规模经营效益低的困境。究其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操作的便利单纯把农地经营面积或养殖规模设定为唯一的奖扶标准。由于理论上探讨的家庭农场经营能力、劳动投入和产品商品化水平等因素,需要在家庭农场成立后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动态把握。如果考察这些动态化的指标,就需要更高的制度成本。相比之下,以农地经营面积或养殖数量为标准,显然非常易于操作。奖扶政策对家庭农场无疑具有巨大的诱导作用。不合理的政策所导致的超越现有家庭农地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已经影响了我国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2.2 农地条块分割、产权模糊及流转制度不完善,妨碍土地流转
农地资源无疑是发展家庭农场的首要条件。我国大多数地区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成细碎化、条块分布。农户家庭承包耕地的凌乱交错分布给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形成客观障碍。另一方面,各个农户家庭劳动力的能力素质、对农地资源的需求或转出意愿、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能力等的具体状况又千差万别。除以上因素以外,农地产权不清也影响农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或国家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拥有经营权,农户不具有完全的土地租赁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这就为行政命令恣意干预农地流转提供机会,从而影响家庭农场按照实际经营需要流转农地的努力。
由于农户对农地只拥有经营权的部分权力,农户既不能随意买卖农地,也存在担心流转了农地经营权以后未来能否再次承包农地及能否对所流出农地持续享受收益等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以农地流转方式获得更大规模农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来说,其与原先农地承包者所签订的只是农地使用权力。从政府职责来看,政府还需要重视农地流出农户的去向和生存保障问题。笔者在安徽许多地区调查都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农地规模经营大户(有些属于家庭农场)反映在他们的种植作物成熟收获季节,频繁地遇到被偷窃的难题。每次偷窃的量并不大,据此可以判断就是那些仍然留在本地居住的原先农地承包者所为。可见,在实现了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地区,流出农地的原农地承包户至少应该集中到附近的城镇居住。但是,在目前阶段家庭农场或其他农地规模经营者在农忙季节往往也需要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或需要其他相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因此,支持一部分农地流出户在距离农地相对较近的集镇居住,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发展。然而,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盲目赶农民进城或忽视地方集镇的人居环境建设,使家庭农场发展失去了必要的社会环境支持。所以,在农地流转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农地经营稳定性和相关农民及农村的协调发展问题。
2.3 家庭农场的发展缺乏高素质的人才
目前,很多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年龄都偏大,文化程度低。家庭农场主往往没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并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的指导。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基本还是靠以往的传统经验积累,继续走传统农业的道路,缺乏现代农业的经营管理理念,难以提高农场经营的效益。这样的传统方式很难适应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和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由于缺乏对现代农业的科学认识和传统观念影响,很多农民不希望子女继续从事农业。高校毕业以及一些专业人才因为农村条件艰苦不愿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为农民服务,农村高素质的农业科技人才缺乏,农业现代化发展缓慢,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许多地方农业和农村发展都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威胁,很多人不愿意从事农业,而选择外出务工。提高农民及家庭农场主的素质,是家庭农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6]。
2.4 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完善
现阶段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很不健全,没有建立与家庭农场配套的农业社会化化公共服务体系,无法满足家庭农场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现代农业必需的公共监管服务机构体系还很不完善。随着家庭农场的发展逐步走向规模化、市场化、专业化,经营者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要也逐渐由单一的生产服务向资金、技术、金融、保险、经营管理等综合性服务扩展。但现在大多数服务组织功能都比较单一,综合性不强。很多公共服务机构往往只注重产前服务,忽视产中、产后服务。农产品运输、加工、销售以及农业金融、保险等服务仍然比较缺乏,特别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缓慢。
2.5 家庭农场融资比较困难
资金投入对于家庭农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较大,从土地流转,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到前期生产资料购置,后期经营管理等生产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不能单靠农业积累解决。目前,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实施严格的贷款抵押担保制度,家庭农场往往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手段,信贷融资存在困难。由于农业生产有一定的周期性,收益慢且存在风险,经营效益难以保证。而农民又没有实体资产抵押,无法从银行得到大额贷款。只能走农村小额贷款道路,但是这种贷款有额度低、期限短的缺点,并且手续繁琐,根本无法满足家庭农场的资金需求。土地是家庭农场的最大的资产,但土地不是农场主私有的财产,因此农场主若想将土地作为抵押资产融资存在法律障碍。金融机构考虑到农业风险而普遍缺乏针对家庭农场融资服务,融资难成为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资金的缺乏使家庭农场发展缓慢,规模难以扩大,进而制约了家庭农场集约化、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3 家庭农场的发展对策
3.1 灵活制定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2013年3月,农业部提出了家庭农场认定的七项条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认定家庭农场,需要基于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基础上结合我国各地农业资源条件和当前一定的科技发展水平。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很大,未必需要提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体面积标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环境,因地制宜,适度为上,最好以各省市为单位,统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确认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地位[7]。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可以按大型,中型,小型家庭农场分别设定标准。因家庭农场认定涉及相关财政支持,因此在家庭农场认定方面更应注重各地区农业资源条件,以免贪大求快、盲目集中土地,从而给农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3.2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环节,能够直接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制度,进一步明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流转奠定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的登记注册、颁证工作,不仅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富裕农民的的需要,要加大土地确权的登记注册、颁证的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登记,依法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8]。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所有权、使用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要全面开展并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注册、登记颁证等工作。明确土地产权后政府应尽快出台和完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让土地流转有法可依,搞好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因地制宜推进土地整治,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在平整地块、规整地形的同时,注重交通、电力、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综合配套,为家庭农场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造条件。要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的同时,鼓励家庭农场结合土地整治中的农田基本建设,通过与相关农户协商并采取相互置换的方式把承包土地调整连片,因地制宜扩大经营面积,推动家庭农场加快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格局[9]。加大对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力度。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与农民工市民化后的土地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服务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形成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10]。通过完善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搞活土地使用权。
3.3 发展职业教育培育现代化农场主
要实现农业现代化,首先必须实现农民现代化。实现农民现代化必须通过教育来实现。政府应加大对农民教育的投入,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培养出一批有经验、有能力、懂生产、懂经营的新型农民成为农场主。家庭农场主应不同于普通农民,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欧美发达国家农场主的学历一般为大学水平,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而我国现在许多地方农业农村发展都面临着“农无传人”的威胁。素质较好的农村劳动力纷纷转向农村非农产业或城市就业,农业经营者的素质普遍不高[11]。因此,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加快农民培训,不断提高家庭农场主的文化水平和生产技能,通过开展专业农民培训、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农民培训,培养专业农民,造就一大批现代家庭农场主。培养现代化家庭农场主,提高家庭农场主及其成员的科技文化素质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从两个方面实现提高家庭农场主的科技文化素质。一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推广农业新技术。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涉农专业的大学生到农村基层就业。鼓励农科专业大学生从事农业生产,成为高素质的新型农场主。三是鼓励一些市场意识强和集聚了一定资本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政策,对符合家庭农场主认定标准且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或在农业保险、科技教育等社会化服务方面优先支持。
3.4 健全农业杜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机构和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物资供应、生产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以及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各个方面[12]。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发展家庭农场必要的条件之一。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涉及到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仅仅单靠家庭农场难以面面俱到,这就要求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倡导具有各种功能的机构参与。健全农产品产中产后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配套服务。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各类中介组织的引导、监管和管理。完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的社会化服务,保障经营者的利益。
3.5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政府加快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在金融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农场主优惠政策。比如美国农场主家计管理局的贷款利率低于政府贷款4%,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农业部推广局和联邦政府的农场主家计管理局来实现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和保护,前者是为家庭农场提供经济技术方面的帮助,后者是提供金融信贷方面的支持[13]。美国在内发达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经验无疑值得我国借鉴。政府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金融财政的支持力度,创新家庭农场贷款模式,缓解家庭农场资金困难。适时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赋予承包土地在特定限制条件下的抵押权利,以便家庭农场获得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贷款。改革农村金融制度,支持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为农村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加大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办理农业信贷手续,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支持家庭农场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完善农业贷款担保机制以及小额信贷产品,建立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14]。构建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体系,缓解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融资难的问题。总之,当前我国家庭农场还具有新生事物的属性,需要在认定标准、农地流转制度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为其培育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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