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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困境与出路

2014-03-28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妇女民主

李 洋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在农村人口结构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由于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原因,农村人口结构呈现新特点:男性劳动力外出打工,大多数妇女、老人及儿童留守在家,妇女承担起照顾老人孩子和管理土地的重任,基本形成了农村劳动女性化的社会现实。农村妇女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现状不容乐观。因此,探析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困境与出路,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尤为重要。

一、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现状

(一)政治参与主动性不强,被动参与多

目前,女性政治参与的状况并不乐观,仅有少部分人是出于自觉自愿,绝大多数缺乏参与的主动性与热情,普遍是消极被动地参与,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参与状态还处于被动的“要我参政”,而非“我要参政”的状态。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女性在思想观念上自然排斥政治参与。女性对自己所在村、社区的事务关注程度远不如男性,认为政治上的事务与自己无关,应该是男性的事情。

(二)政治参与比重偏低,职务性别化严重

从基层党组织的成员构成上看,普遍女党员数量少,有的甚至没有女党员。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比重也偏低。从任职情况看,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从工作内容上看,她们大多只负责计划生育和妇女专项工作,接触全面工作少;为女性提供的职位少,女性锻炼的机会就更少。此外,还存在职务性别化问题,一些位置和职务被认为是属于男性的或是属于女性的,职务已经打上了性别的标签。“选举是一种参与,但不是参与的全部,民主参与的逻辑内涵还包括选举之后的对公共事务治理和公共权威监督的参与”。[1]农村妇女由于这些限制因素,在民主选举的环节中脱节,仅仅停留在一个较浅的参与层面而无法深入下去。

(三)政治参与效果不理想,社会影响力有限

在实际操作中,女性政治参与的效果不理想,对中国政治系统的影响力有限。首先,女性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女性参政的人员较少,普通妇女又没有有效的途径参与管理,女性群体的普遍利益需求无法保障。其次,女性的政治参与很难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人认为女性没有太大的能力与政治远见、办事效率低下,一些组织或个人对于女性干部的意见与建议很少赞同和采纳。

二、影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与社会舆论的制约

落后的传统文化对农村妇女的参与行为动机、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巨大。一方面,中国有着悠久的性别分工历史,“男耕女织”是小农生产中最基本的男女分工,“男外女内”的传统观念也使农村妇女对政治事务保持排斥心理,这种性别分工模式所形成的群体意识,是许多女性走向社会的心理障碍,并潜移默化地影响渴望觉醒的农村女性。另一方面,“男强女弱”的思想观念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言行举止中,视女性参政为畏途。在这种氛围下,农村女性的性格特征表现为自卑、懦弱与顺从,在争取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时顾虑重重。此外,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妇女还缺乏独立自主自立意识,缺乏自己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应有的权利和责任的意识。并且农村的舆论环境也不利于妇女参选参政。列宁曾经说过:“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2]社会舆论集中了千百万人的思维方式、生活习俗、行为习惯等,并深刻影响人们的行为。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生产力水平低下、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不完善,人们长期处于较为封闭的状态,在性别观念上更是保守陈旧,女人要是参政就会受到嘲笑,而工作的难度大效果差,也严重影响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积极性。

(二)文化水平与自身能力的制约

总体上看,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民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公民通常有较高的政治意识,对政治信息有着更清楚、更深刻的了解与感悟;而低水平文化素质的公民,尤其在欠发达的教育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她们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的民主权利,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的现实状况,不仅束缚了农村妇女思想的进步和能力的拓展,而且限制了女性竞争意识与参与意识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仅占39.1%,远低于城市人口65.4%的水平。全国 4.8 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 13%,初中的占 4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 31%,不识字(文盲)或识字很少的占 7%。”[3]尤其在农村重男轻女现象严重,父母对待子女的教育也表现出一定的性别差距,对女童的教育不够重视,如此反复,农村妇女的整体文化程度将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

(三)制度政策与妇女组织的制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立了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但是,为数不多的《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几部保护农村妇女民主权利的法律,并没有真正改变妇女在村委会中的弱势地位。又由于基层组织建设薄弱、机构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相关的法律与制度缺乏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过于粗糙宽泛,在实际生活中贯彻运用的实际效果差,也是农村妇女民主参与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妇联本是保护妇女权利、代表妇女利益的组织,但组织的弱化使妇联不能充分发挥维护妇女利益的职能。这使得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妇女群体,可能采取极端化的方式,走上非制度化参与的道路,出现农村妇女个人与某个群体之间的博弈,这不仅堵塞了她们利益表达的渠道,而且使她们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三、改善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状况的对策

(一)改善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客观环境

1. 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

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需要营造一个公平、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环境,其中消除性别差异,倡导性别平等是农村妇女充分参与民主政治的首要条件。一是塑造平等的性别文化。必须加大男女平等性别文化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男女平等和尊重女性的良好社会氛围,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女性的认同感,逐步建立和谐的性别文化。二是营造公平、平等的政治参与环境。对于优秀妇女的先进事迹,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广泛宣传,给广大女性以鼓舞,激发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从而为妇女参政议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妇女参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三是健全农村法律制度,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普法进农村活动,使农村妇女增强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的自觉性。要制定有利于农村妇女群体自我发展的政策,积极倡导和鼓励妇女投身于社会建设和发展中去,在基层组织的建设中要避免性别歧视和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为妇女群体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 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作用

妇联组织是联系党和政府与广大妇女群体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政治信息输入与输出的平台。妇联组织要把分散的、习惯于家庭生活的个体妇女尽快动员和组织起来,聚合她们的利益要求,把她们的意见反馈给政府,实现政府与妇女群体的有效沟通,疏通她们政治参与的路径。妇联组织内部必须进行民主化的自我更新,充分表达基层社区妇女的意愿,基层妇联组织的干部换代要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要把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比如增加农村妇女党员的比例,选拔有能力的妇女承担部分工作,建立一支妇女后备干部队伍。这样基层妇联组织在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的同时,更为密切地联系广大农村妇女,促进妇女在村民自治中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另外可以发展妇联和民间妇女组织的联动,积极鼓励和扶植民间公益性妇女组织,增强妇女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合作,共同促进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

(二)提高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综合素质

1. 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

农村女性文化素质的提高与其说是女性提升自身的问题,不如说是教育环境的优化问题。一方面,政府要增加教育投入,特别是对边远、贫穷地区的教育投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的培养,使优质教育资源更多地流向农村;加大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比重,给予贫困农村适龄女孩生活补助,加大“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教育救助项目力度,保证贫困女生受教育的权力;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拨出专门预算用于农村妇女教育,对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农村妇女发放学费补贴。另一方面,政府要开展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已成年的农村妇女进行再教育,不仅包括生产技能培训,更多的是非生产技能培训,更广泛地提升农村妇女的就业能力,提高她们的市场竞争力。

2. 提升农村女性政治参与素质

政治参与实践是培养女性政治素养的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在实践中培养民主理念,培育政治价值观。“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化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4]因此,应积极鼓励农村女性参与到村委会选举等实践活动中来,在具体的观察政治决策的过程中增加政治知识、提升政治理念、提高自身政治参与素质和能力。此外,农村女性要通过具体实践开拓视野,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参政意识,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发挥政治参与的作用。

(三)健全完善妇女政治参与的机制

塞缪尔·亨廷顿说:“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的稳定性的过程。”[5]因此,对女性政治参与的政策不能仅仅停留在倡导层面,而是要通过一系列可操作的机制和程序,逐步畅通与拓宽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渠道。首先,健全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特别是妇女群体对村级社区事务的全面参与管理。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健全村民委员会制度和选举制度,民主选举,提高选举的公信力,正确对待女性干部。其次,健全与完善女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大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力度,不仅要促使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一定程度的提高,而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人数有所增加,增加妇女权力参与的比重,确保各项机制的实际运行,实现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事务等各项目标。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各级人大担负起监督职责,重点监督女性村民代表的政治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提出针对改善女性政治参与的建设性意见。同样妇女群体要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为基层民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武玉坤,邹静琴.从民主选举到民主参与——和谐农村建构的政治基础[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1):51.

[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54.

[3]姜卫良,卜梓联.农民教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36.

[4]徐勇.中国民主之路:从形式到实体——对村民自治价值的再发掘[J].开放时代,2000,(11).

[5][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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