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门类学科科研成果转化认定标准探析
2014-03-28戴中保
戴中保
(南京艺术学院科研处,江苏 南京 210013)
一、门类学科视野下艺术类科研成果基本分类
要想研究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先对艺术成果进行一个简单的分类是很有必要的,笔者通过分析艺术院校教职工的成果类型,将它们分为以下三类:
(1)基础理论类。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础理论。艺术学门类学科的基础理论源于美术史论,发展到今天的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音乐与舞蹈学5个一级学科。这5个一级学科都有一些原始的专著、论文等。它们构建了这个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体系和研究框架以及后来的发展方向,这些科研成果都应该归结到这一类。如彭吉象主编的《艺术概论》、乔惟进编著的《和声学》、顾永芝所著的《艺术原理》、郑锦扬主编的《中国艺术学》。(2)实践创作类。这类科研成果指的是不需要用太多的文字、公式来表现,而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有着生动具象的事物。如学设计的学生设计的各种作品,戏剧与影视学师生创作的短片、微电影,舞蹈学科老师编排的舞蹈,美术学师生所做的画作、雕塑作品等。这些成果虽然没有用具体的文字来描述其原理,但是其中也包含着创作者的智力创作,也包含着丰富的理论知识,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艺术学门类学科下科研成果的一部分。有的创作者一辈子可能没有什么诸如著作、论文之类的成果,但我们说这些人在艺术学领域没有任何科研成果,这显然是不对的。(3)其他类型。这个类型是和艺术学学科的独特性相应而生的。艺术学门类学科的有些成果既不是纯原始的基础性理论,也不完全是事物载体创作出来的作品。而是技术性说明(比如动漫制作教程),图画加说明文字(画册、名家名作赏析之类),肢体符号加文字说明(比如某个具体舞种教程等),某些特定符号加文字性说明(比如音乐曲谱)之类。如苏立群的《美术技法大全——雕塑技法》、奚传绩的《美术鉴赏》、朱同的《双簧管演奏艺术》等[1]。
二、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观念之转变
提及科研成果转化,传统观念都是局限于理工类学科成果。发明专利(含国际专利)、技术标准、突破性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知识创新、合作转化地区或单位名称、主要转化形式(转让、参股、自办企业或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主要效益等等字眼频频出现在各种涉及科研成果转化的申报表格、评估标准当中。这些从表面上看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艺术表现形式当中的吹拉弹唱相去甚远,但是随着艺术学科的发展,下设的5个一级学科中除了这些传统的艺术类型之外,还包含了戏剧、影视、传媒、动漫、设计、文化产业、艺术管理等新的艺术类型,这些新的类型下的科研成果显然适合传统的专利、商标、技术转化等转化标准。更重要的是,针对艺术类成果转化的特殊性,我们要转变观念,不能总是拿理工类成果转化的标准来衡量艺术类科研成果的转化。画作,雕塑作品,舞台剧、歌剧,舞蹈,歌曲,各种乐器演奏,演唱会等等艺术表现形式的展演也应该算作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的一种形式。因为成果转化衡量的终极标准应该是效益。效益总体上可以分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前者提升人们的精神品位,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后者改善人们的物质条件。艺术类科研成果往往会带来不可比拟的社会效益,我们不能否认这也是成果的转化。
三、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认定标准设定的现实需要
(一)上级主管部门对艺术类高校成果管理的需要
笔者平时的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各种项目的申报。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该项目建设内容中,其所给表格一般都是按照理工类院校实验室设备购置来加以设计,很多人文社科的科研成果根本无法填入,更不必说艺术类科研成果了。还有江苏优势学科建设项目,国家、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教育部学科评估,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等都遇到类似的困境。这些表格的设计一般偏向于传统的、特别是理工类学科的科研成果形式,艺术类科研成果几乎很难填入,特别是要填成果转化的时候,艺术类院校更是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果能考虑到艺术类科研成果的特殊性,为其转化提供一个得到教育部、教育厅等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相信今后他们在相关政策的制定、申报表格的设置方面也将会作相应考虑。
(二)艺术类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的需要
笔者的工作内容还包括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程及措施的制定;职称评定中的科研成果的审查与认定;博士、硕士学位点的申报。这些工作内容都涉及科研成果的认定和转化问题,比如在评硕士导师、博士生导师的时候,老师们提交上来的成果形式多样,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会给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1]。
四、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认定标准之我见
(一)目前科研成果转化的总体困境与对策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高校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人员约为70多万,这支科技创新的强大生力军每年完成的科技成果约占全国的21%。高校每年国家级科技成果6 000~8 000项,但真正实现转化的还不到10%。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仅5%~6%被转化,3%的成果形成产业。制约科研成果转化的原因很多。有的认为是高校科研缺乏市场适应性;科研管理体制限制;科研经费短缺;科研成果转化运行法规体制不畅通[2]。有的认为是评价机制较单一;成果转化源头少;激励机制不健全;科研人员缺乏动力;保障机制跟不上;中介部门待发展[3]58-59。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策略有以下几点比较科学:树立正确的科研观念,科学立项;合理选用人才;优化科研团队人员配比;保护知识产权;风险投资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适度加大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注重外围关系链接、各方协同发展;制定完善的保障制度[4]。
(二)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艺术类成果转化的含义应该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借助媒介推广,使社会接受成果的影响或者运用研究成果进行政策制定、管理、决策咨询等活动,从而实现成果自身价值。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迫切需要对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问题展开研究。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对于应用实践型科研成果的评价不能通过论文的数量来“论高下”和进行考核。由于这类成果研究内容倾向于解决社会实践中的问题,而学术视角和社会视角有着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因此在评价人文社会科学成果时不能单纯以学术视角来评价。应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与手段,提高评价的目的性和针对性[3]59。具体来说,艺术类科研成果的转化标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隐形的、以社会效益为重点的公益性转化。正如上文所说,艺术类科研成果很大一部分以画作,雕塑作品,舞台剧、歌剧,舞蹈,歌曲,各种乐器演奏,演唱会等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成果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但其与发明专利、技术创新等科研成果的转化还存在很大差异。该类成果的转化主要表现在其社会效益,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笔者认为,该类科研成果转化的标准应该为:原创的歌剧、舞剧、话剧、舞蹈等在国内外演出了多少场,受众有多少;乐器演奏、个人演唱会(声乐类、流行音乐类专业等)同样如此;画作、雕塑作品的展览次数、参观人数,短片、电影的点击次数、观看人数等。现实中,这样的转化也确实存在,比如南京大学创作的话剧《蒋公的面子》、南京艺术学院创作的舞剧《潘玉良》等均在省内外乃至全国有很大的反响,形成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教育部的高雅艺术进校园、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各地方的《市民讲堂》《万家灯火》也是如此。中央到地方的各种文艺团体、艺术类高校的送文化节目下乡活动更是普通民众的精神大餐,我们不能否认这些也是艺术类科研成果的转化方式之一。这种公益性转化通过开展科普教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并且政府大力提倡、高校提供智力支持、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爱心人士踊跃参与才能更有效果[5]。另外,决策咨询报告也是公益转化的一种方式。决策咨询报告是高校参与政府决策、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府应该主动提供递交决策咨询报告的途径以便全民积极参政议政。各省社科规划办、地方社科联要为学术界提供决策咨询途径,例如,江苏省社科联成立了决策咨询研究基地。
(2)显性的、以经济效益为重点的营利性转化。该类科研成果主要依托于文化产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描绘了文化产业新的发展蓝图。中国国家统计局将文化产业分为9类,分别是: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艺术类成果大部分可以归入这9类。在2014年1月11—12日举行的第十一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上,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4)》中预计: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或达到2.1万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3.77%,比2012年增加0.3个百分点。文化部也加强了规划引导,制定《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和《“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还制定了《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为文化产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文化产业可以包含所有艺术类科研成果的相应部分,创意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更成为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从全球角度看,文化创意产业的集聚发展,顺应了数字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趋势,正在以“实体园区+专业平台+虚拟网络”为主导方向[6]。诸如设计(平面设计、室内设计、首饰设计、园林设计、服装设计、工业设计)、短片、电影、数字媒体、动漫等形式的成果更能形成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比如:横店从1996年到2011年累计接待剧组900多个,10多年来累计拍摄影视剧2.5万部(集),占全国古装影视剧产量的1/3以上。2012年实验区影视产业收入33.7亿元,增幅达到28.6%。笔者所在的高校也已经建立了数码手工艺创新实验室、声音与图像实验室项目、数字媒体艺术实验教学平台、艺术管理与艺术商务实验室、4D虚拟模型实验室、动画实验室、文化遗产保护实验室、环境空间设计教学实验室、文化产业产学研结合仿真模拟实验基地等。所以衡量他们的转化情况的标准应该更接近于理工类科研成果的标准,重点着眼于多少形成了产业,创造了多少可以量化的产值。具体来说:设计类的有多少专利及转化(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均可),数字媒体应该创作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作品,并在全国院线票房数量是多少,甚至有的要打入国际市场等等。其中,第一种公益性转化涉及的各类成果的版权收益部分也可以归到该种类型当中。当然,上述两种分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不是绝对分开的,比如美术是动漫创作的基础,新的数字媒体技术又会给传统的吹拉弹唱带来全新的视觉、听觉效果。不管是哪种转化,都离不开基础理论类成果的支撑。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越发频繁,转化认定的标准也亟待确定。文化创意产业即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也不断提高。因此,艺术类科研成果转化认定标准的设定应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有的甚至要侧重于其社会效益,这有别于理工类学科成果转化标准。只有充分考虑到艺术类成果公益性、非盈利性转化,才能使该类成果与其他学科成果转化的价值得到同等的认同。
[1] 戴中保.艺术学门类学科视野下科研成果分类初探[J].新视觉艺术,2013(4):92-93.
[2] 徐楠,马艳秋.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路径依赖[J].社会科学家,2013(6):130 -132.
[3] 王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转化的思考[J].中国高校科技,2012(8):58 -59.
[4] 娄延宏.制约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与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20):126-127.
[5] 于翔.我国高校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转化问题研究:基于协同创新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86-89.
[6] 花建.2013年中国文化产业的四大亮点[N].中国文化报,2013-0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