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向民资开放何以避免重蹈覆辙?
2014-03-28郭文婧
◎ 郭文婧
基建向民资开放何以避免重蹈覆辙?
◎ 郭文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政策措施,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首批推出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除铁路、港口、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工程等项目外,下一步油气勘查、公用事业、水利、机场等领域也将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4月24日《新京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投资拉动”是中国经济保持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基础设施建设是“投资拉动”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国各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有很大空间。这次旗帜鲜明地列出项目清单向民资开放,表明“投资拉动”的方向和策略已和以往强调政府投资大为不同。
尽管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的表面结果都是促进经济增长,但投资主体不同,带来的结果截然不同,政府投资的后遗症较为明显,如通货膨胀、加剧垄断、地方债务风险、影子银行风险、挤出民资积极性、异化政府职能、市场资源配置低效等。而把投资自主权还给企业,还给民间,就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本,提升市场的活跃程度,真正让市场成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同时,投资效率相对较高,副作用和后遗症较少。因此,基础设施向民资开放,可以实现“稳增长”和“调结构”的一箭双雕。
然而,资本天然是“逐利”的,要吸引民资积极参与,不仅要有前景,而且更需要“钱景”?其实,基础设施向民资开放,这次并不是首次提出,早在2005 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201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民资36条”,但是,贯彻落实工作的整体进展却不够理想,直接原因就是缺乏针对性、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民资不愿也不敢。
这次,政府列出了项目清单,虽然比之前要大为进步,但如果不能打消社会资本的疑虑,就极可能又导致“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
一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规范政府“看得见的手”,更要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二是要大力推动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完善投资回报补偿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秩序等,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主决策的市场主体。只有这样,社会资本才不会遭遇“玻璃门”、“天花板”,才会有信心和决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并不是简单出于刺激经济、发展非公经济的目的,而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首次以投资体制改革的名义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只是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在“稳增长”和“调结构”中,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烈信号,后续必将有一系列的深化改革进行配套。
后事不忘前事之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效率如何、最终成果如何、能否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关键就在于配套改革能否跟上,比如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政府治理与监管的现代化程度、保证社会资本未来预期的刚性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