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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备电厂基金征缴问题

2014-03-28张有峰

财政监督 2014年30期
关键词:用电量财政部门电厂

●张有峰 刘 洋

规范自备电厂基金征缴问题

●张有峰 刘 洋

在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监缴的各项政府性基金中,对自备电厂基金的征缴历来是个难点。近年来,财政部门虽然多次组织对该问题进行调研、催收、清缴,但仍存在自备电厂基金应收未收、大量漏缴的问题。结合近年工作经历,笔者对该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一、问题及原因

(一)规模增长迅速,缺乏统一管理

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企业用电需求急剧增加,并且受到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影响,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发展迅速。随着自备电厂数量的不断增加,自备电厂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逐步显现。

(二)企业抵触缴纳,缺乏法律约束

企业建设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有的是为了保证自身用电需求,有的是为了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但不可否认节约成本是其主要目的之一。对自备电厂来说,缴纳基金直接计入发电成本,增加了负担,降低了利润,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没有主动缴纳的意愿,甚至存在抵触。

(三)代征难度大,基金流失严重

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基金,电网企业无法在售电环节进行代征,单独进行代征又难以实施,所以造成基金大量流失。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河南省电力部门对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发电量236.7亿千瓦时实施了代征,并且代征各项基金2.2亿元。但是如果按照征收标准0.05814元/千瓦时测算,该部分电量应征缴各项基金13.76亿元,漏缴金额达11.56亿元,并且该部分并网运行自备电厂发电量仅占全部自备电厂发电量的43%。

(四)没有处罚措施,缺乏制约手段

一是因为自备电厂在建成之后,就交由使用企业自行管理,电力部门也只是起业务指导作用,缺乏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二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执行力大打折扣;三是电网企业对自备电厂没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对未缴纳基金的自备电厂,作为代征单位没有任何制约措施;四是作为征缴单位,财政部门对自备电厂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限,各项基金管理办法也未明确相关处理处罚措施,很容易造成自备电厂的“赖账”。

二、对策及建议

(一)规范完善基金政策

现行随电价征收的6项政府性基金的很多政策都已执行多年,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等已与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部分政策长期未修订,使部分基金出现征缴界限不明晰、使用用途不规范、上缴国库不及时等问题。建议财政部门及时对部分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充分调研各项基金政策执行的必要性、规范行和可执行性,对应修订制度进行完善,使政府性基金能够充分发挥效用。

(二)完善自用电量统计制度

国家发改委2009年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在发电机端加装电能量计量表计,自用电量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核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执行效果仍不够理想,电网企业对部分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无法掌握,也是造成基金难以征缴的原因之一。建议财政会同发改部门、电网企业联合对自备电厂进行清查,对未安装电量计量装置单位限期安装,建立由电网企业定期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进行统计,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核定的统计制度。

(三)征收制度进一步明晰

作为基金征收部门,财政部门至今未对自备电厂基金缴纳做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只是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以上两项基金征收范围中明确包含企业自备电厂,对自备电厂应缴其他基金,财政部门征收制度尚不够明确。希望财政部门尽快出台基金征收制度,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各项基金予以明确,提高基金征收的可操作性,保证基金的应收尽收。

(四)制定相应处罚措施

对自备电厂基金的征缴,长期以来都是一个难点,各职能单位各司其职,未能形成合力,并且长期没有出台相关处罚措施,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建议财政会同发改部门,对自备电厂应缴未缴基金出台相应处罚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的,可给予征缴滞纳金的处理;对长期未缴纳的,可给予停产整顿直至责令关停的处罚措施。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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