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积金的产权约束
2014-03-28孙兴全
●孙兴全
强化公积金的产权约束
●孙兴全
公积金管理矛盾重重,监督难度大,表现是多方面的。套取、挪用等公积金管理中多发的腐败现象仅是问题之一,公积金对真正住房困难户的制度支持乏力、公积金的真实所有人收益极低、国有单位利用公积金缴存制度漏洞形成“天价公积金”谋得巨额福利、公积金使用实际上是劫贫济富等问题的存在都对公积金制度改革提出强烈的要求。
该如何改?有人说要使公积金回归“公益属性”,这一提法模糊了公积金的产权归属,按照这一思路改革也无法形成有效率的制度,无法实现公平的初衷。笔者认为,确认公积金的私有产权属性,形成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的动力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在法理上明确公积金的私有产权属性并不难。职工及其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其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就是对应的职工本人。既然如此,产权关系法定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都必须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并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只有这样,“公积金”才是有主的,不会形成监管动力丧失、使用效果低下、贪腐丛生的“公地悲剧”。因此,公积金制度变革要以明晰产权、落实产权、保护产权为根本性的方向。
一是公积金产权构造方式要改。公积金是以住房共济为目的,有这一需求的人才愿意缴存公积金,现行的强制个人和单位缴存,实则只有有能力购房者受益,真正无力购房者“补贴”了有能力购房的人。因此,公积金要变强制性缴存为自愿缴存,个人处置私有财产的自由都没有,那就变成税了。变强制为自愿的意义在于:尊重私有产权,赋予个人自主使用私有财产的权利,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消除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弊端,把穷人从无法获益却要背负缴存公积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督促公积金管理方增强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使管理方努力提高公积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共济效果。
二是公积金产权的明确性要提高。不只是账面上要体现出公积金与产权人的一一对应关系,还要在公积金的投入方向、收益分配与产权人一一对应。
三是公积金提取方式要改。公积金的提取甚至退出这一制度都应让产权人自主决策。如果公积金管理方不能让产权主体受益,不能提供高效率的服务,缴存方即产权归属者可以部分或完全退出这一制度。
四是形成借助市场力量的公积金管理和营运模式。可以构建多个公积金营运和管理主体,形成竞争格局,让公积金缴存者自主选择。■
(作者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