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探析
2014-03-26姜华
姜 华
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构成内容,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教学对于进一步增强该课程的实效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势在必行
开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大学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强调,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可见,新形势下,面对各种社会思潮对主流意识形态形成的冲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显得尤为重要。实践教学是当前高校开展素质教育的具体体现,“必须要把素质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作为主题贯穿到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使学生能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思想政治教育是素质教育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当代大学生的需要丰富多彩,而单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无法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要。只有在课堂教学之外开辟和拓展实践教学,才能直面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真正把解决大学生思想问题与解决大学生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更为重视大学生课外思想实践、道德实践、法律实践的感受、感悟和提升,以增强大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培养大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提高大学生的道德实践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为取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
深入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是该课的内在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属于高等学校‘使人成为人’的课程,肩负着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它的教学过程与一般知识课教学过程相比具有明显差异”[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性传授课程,而更强调大学生的德性养成和素质提升,把培养大学生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和基本的法律素质作为目标,因此,实践教学成为该课程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与一般强调知识积累的专业课程不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更强调大学生德性养成和能力提升,是一门奠基于理论知识基础上的实践性课程,课程价值体现于大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作为大学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实践教学是推动大学生学以致用、知行统一的必备环节。实践教学旨在帮助大学生深刻理解理论知识,推动大学生知行合一,增强大学生实践能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价值取向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社会主义为方向的德性培育,实践教学在贯彻落实这一教学任务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当前,许多高校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建设性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应该看到,少数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与这一课程的教学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通过对7个省市的16所高校的调查与访谈,发现该课程的实效性不强,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教学方法”[3]。认真研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是进一步搞好该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前提。
首先,少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以社会需要取代学生需要。该课程有助于端正大学生的政治态度,确立政治信仰,规范政治行为,为大学生顺利实现政治社会化奠定坚实根基。然而,少数高校的少数教师在课程教学中存在着成人化趋向,以社会需要取代学生需要,以社会要求排斥学生需求,即把大学生作为成熟的社会个体来开展教育,使这种德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显得过于完美而全面,忽略了大学生特殊的身心特征,与他们还处在人生成长的过渡阶段的实际相背离。这种片面强调社会需要的成人化教学趋向,既易于引起大学生的逆反心理,使他们在心理上潜在地抗拒课程教学,阻碍教育目标实现,又易于导致当代大学生在道德法律认知与道德法律实践上产生矛盾冲突,一方面当代大学生期待并憧憬全社会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对各种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现象极为反感和排斥;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愿意接受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章的制约,表现出显著的宽于待己、严于律他的知行不一现象,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顺利成才。
其次,少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以理论知识取代现实生活。该课程教学应综合关注其适应性和适用性,适应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用于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需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需要。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教师在上课中片面注重知识性,忽略生活性,淡化意识形态性,课程教学与大学生的生活世界结合不够紧密,使教学偏离了教学目标。片面强调知识性,会使该课程的性质发生改变,背离课程开设的初衷。如果把该课程当作纯粹的知识性传授课程,会导致这一课程演变为哲学课、伦理课和法学课,具有强烈的专业课程特点,这与该课程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的教学目标相背离;反之,如果片面强调政治性,又容易使该课程演变为党课,单一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脱离了课程教材内容体系,不能很好地实现这一课程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提升的目标。脱离大学生的现实生活,该课程就无法深入大学生心灵,无法解决大学生面临的思想困惑和成长问题,无法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无论是课程内容,还是教学目标,均具有显著的综合性、系统性和融合性特征,单一强调课程某一方面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均不能较好地贯彻落实课程教学要求。在实践中,一些高校和一些教师把该课程等同于专业学科教育、等同于心理学教育、等同于历史文化教育……这些倾向均偏离了课程的正确轨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应该注重大学生的实际需要而不仅仅是知识需要,更加注重大学生的现实生活而不仅仅是理论生活,缩短教学需要与大学生实际需要之间的差距,把课程目标与大学生实际需要结合起来。
再次,少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以权威灌输取代互动交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现代网络技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使师生关系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传统的教育教学格局和次序正在逐渐被打破。由于当代社会知识更新周期的缩短、知识总量的激增、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大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知识接受和信息占有处于越来越均等的地位,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相对于大学生而言的知识信息优势被不断削弱,教师对教学过程的绝对主导受到日益严峻的挑战。同时,网络上各种泥沙俱下的信息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使得拒绝集体、淡化政治、远离崇高等思想倾向在大学生群体中一度蔓延,增加了该课的讲授难度。在这一时代境遇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相对于学生的权威地位正被不断降低,少数教师不能正确认识、面对和接受这一事实,不能及时地进行教学观念转变,在课程教学中依然进行着单方面的权威灌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课程教学效果。与之相适应的互动交流应逐渐成为替代权威灌输的重要教学方式。
最后,少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以学生活动取代实践教学。由于各种原因,少数高校存在着教学内容多与课时少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使得该课的实践教学处于可有可无、时有时无的状态,对该课的实践教学资源配置较少,无法满足课程所需的实践资源。作为高校的一门公共必修课,一些高校往往只安排了课堂教学学时,把课堂教学作为课程唯一的教学方式。而实践教学课时、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基地等却极少配备。同时,少数高校还把学工部、校团委组织开展的大学生党团活动等同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变相削弱了该课的实践教学。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与大学生的党团活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可相辅相成、融合开展,但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如果把握不好,易于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形式疏离、内容偏离、要求分离等问题。
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对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突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困境,需着眼于推动该课程实践教学的规范和完善,实现实践教学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首先,进一步规范课内实践教学。课堂教学要随着教育对象、教育环境的变化而进行改进完善。在课堂上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意识地融进大学生课外道德实践、法律实践的教学内容,开展师生讨论,精心规划和设计课内实践环节,结合大学生现实生活中的鲜活案例,遵循大学生心理发展和人格形成的一般规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学生,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尤其是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及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对大学生思想的影响,针对这一影响组织他们开展讨论、辩论、演讲、比赛、表演等,增强课程教学的适应性、吸引力和影响力。课内实践教学应分阶段、分层次、分步骤地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与大学生由高中阶段步入大学阶段的转变相衔接,由大一新生向大四毕业生的逐渐成长相一致;坚持思想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做到理论传授的思想性与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生活实际和思想实际的有机融合;坚持集体性与个体性相结合,做到社会主义道德法律要求与大学生的自我道德法律素质实际的有机统一。
其次,进一步拓展课外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既可在课堂内开展,亦可在课堂外开展。如果仅仅在课堂内开展,功能较为局限,无法满足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实践的需要。因此,要遵循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浓缩课堂教学,强化课外实践,开辟和拓展以课外活动为载体的实践教学,引导大学生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动实践中体察世情、国情和民情,体验改革开放的新生活,体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经受思想道德修养的实际锻炼。处理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知识性、生活性和意识形态性的关系,使课外实践教学既包含集体主义道德知识和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又适应于大学生的校园生活和校外生活,契合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当代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使得不同大学生的人格、品性、个性等各不相同,该课程的课外实践教学要重点突出以情动人、以景育人,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实践与法律实践的安排应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使之贴近生活,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对当代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予以科学的、有说服力的回答”[4]。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大学生的实践感受和现实体悟,使大学生对社会道德法律要求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并外化于形,形成稳定认识和稳固行为。
再次,进一步改革成绩评定方式。该课程是一门集思想性、法制性、教育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育人课程,试卷考试的单一成绩评定方式不能较好地契合课程的特殊性。为适应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应逐步改革以试卷考试作为课程评价唯一依据的方式,在成绩评定上增加课堂上的形成性评价和课外行为性评价内容。大学生的课堂表现,包含出勤、听课、课堂表现、日常礼仪、校园生活等方面,要纳入其成绩评定之中。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养成状况作好记录,并作为课程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作为理论传授的“知”,是一种对大学生的知识性要求;作为外化体现的“行”,是一种对大学生的生活性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兼有这两方面的育人职责,其任务在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其教学目的在于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在大学生群体中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在道德法律知识基础上实现道德法律体验,道德法律自觉,道德法律自助和他助,使德性培育和法制意识演变发展为大学生的自主行为、自觉行为和自动行为,实现入耳、入脑、入心。因此,该课成绩评定既要包含知识性考核内容,又要包括行为性考核内容。
[1]于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征求意见座谈会纪要[J].教学与研究,2006(7).
[2]陈秉公.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与教学境界[J].江汉论坛,2007(6).
[3]崔时婧.网络影响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体验式教学方法研究[D].武汉纺织大学,2013.
[4]吴潜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逻辑结构与主线[J].教学与研究,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