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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丧礼的易服

2014-03-26

关键词:仪礼郑玄礼记

徐 峰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4)

丧礼是生者哀悼逝者的礼,并通过丧服这种外在形式的变化来直观地表达服丧者内心的哀悼之情。贾公彦讲:“死者既丧,生人制服。服之者,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1]539盛世佐《仪礼集编》:“亲死曰丧。丧,失也。孝子不忍死其亲,如亲尚在,相失云尔。服,思念也。服以表貌,貌以象心。服,心也。”[2]《礼记·问丧》:“夫悲哀在中,故形变于外也。”所以丧服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表达人们对逝者的悲哀之情,并与宗法制度相联系,以“贵贱有等,衣服有别”和“情有厚薄,衰有深浅”的思想为依据,构成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的“五服”制度。但是在整个居丧过程中,丧服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仪礼》和《礼记》的记载,丧礼的“易服”具体可以分为“成服”、“变服”、“受服”、“除服”四种情况。

一、成服

“成服”是服丧的第一步,也是体现“别尊卑、严内外、别亲疏”的具体实施过程,五服制度即以“成服”为标志。在丧礼过程中,在逝者大殓以前,“与丧事有关的内外亲属及帮忙之人,都应该脱去锦绣、绯红及金子玉珠翠之类的衣饰,换上白布青缣的丧服”[3]。但这个丧服严格来说只能是“素服”(《新唐书·礼乐志》)或者司马光讲的“去华采”(《书仪》卷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成服”。在逝者大殓之后,亲属穿上依据“五服”制度规定的“丧服”,才称之为“成服”。《释名·释丧制》:“三日不生,生者成服,曰缞。”《玉篇》:“缞,丧服也。”即三日成服的规定。

“成服”包括正服和非正服两大类。正服是指依据“亲亲”原则制定的最基础的丧服。《丧服经》:“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郑玄曰:“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亲父、亲子”,“亲祖、亲孙”,“亲高祖、亲玄孙”即人伦之三重“亲亲”,由此“三、五、九”构成最基本的丧服系统。夏燮《五服释例》云:“由亲亲之义而推之,则上杀也,下杀也,旁杀也,此五服递降之例也。”根据亲情的远近制定“上杀”、“下杀”、“旁杀”的丧服“减杀”原则,以此构成“五服”的差别。彭林以“凡是父子直系相传的关系都是一寸,……横向(旁系)的关系都是两寸”[4]来解释亲属直系和旁系的远近关系。关系越近,丧服越重,反之则越轻。非正服,则是相对于正服而言的。依据《礼记·大传》:“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非正服包括“降服、加服、义服、殇服”的基本成服原则和“以报服、以名服、以慈服、以生服”等的特殊成服原则。正服和非正服都是正规的丧服。非正服是在正服的基础上,考虑社会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而对正服做出的必要调整,也是丧服“服以称情”的表现。

二、变服

“变服”是“成服”之后对一些特殊情况制定的丧服改易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在居丧过程中,遇期需要举行丧祭活动而“变服”。依据《仪礼》,一般居丧过程中有“虞、卒哭、袝、小祥、大祥、禫”等主要的祭祀。丁凌华将虞、卒哭列为“丧祭”,将小祥、大祥、禫列为“吉祭”。他认为:“前者是专门针对死者一人的祭祀,后者则是对全体祖先的祭祀。”[5]2但其中忽略了“袝”这个处于中间环节的祭祀。《释名·释丧制》:“祔,祭于祖庙,以后死孙祔于祖也。”袝祭,即是新死者与祖先合享的祭礼。“祔”之后的祭祀基本是对全体祖先的祭祀。孔颖达曰:“二祥之祭为吉,未葬为凶。”[6]1393郑玄云:“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6]315杨士勋云:“变服者,谓未葬以前服麻,葬则易之以葛也。”[7]即逝者未入葬之前服丧者服麻服,逝者入葬之后改易为葛服。而郑玄言“接神之道”则应当是指虞祭。《释名·释丧制》:“既葬还祭于殡宫曰虞,谓虞乐安神,使还此也。”虞祭,即是父母葬后迎魂安于殡宫的祭礼。依据此条,在虞祭过程中是着祭服,虞祭结束后才着受服。可为之佐的是《荀子·礼论》:“宾出,主人拜送,反易服,即位而哭,如或去之。”注云:“易服,易祭服,反丧服也。”[8]即服丧者在参与祭祀的时候,必须“变服”服祭服持祭,祭毕再穿回丧服。而这种“变服”也仅局限于虞祭,因为“既虞”之后即要“受服”,所以不再是“纯凶”之服,不需要再“变服”了。

第二类是在居丧过程中,遭遇新的丧礼而需要改易丧服的“变服”。具体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第一,大丧之后遭遇小丧。即在大丧虞、卒哭结束之后遭遇小的丧礼需要“变服”。男子的腰带、女子的头带要改换为小丧的丧服。第二,大丧之中又遇大丧。《礼记·杂记下》:“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郑注云:“除服,谓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6]1392在“父丧小祥后,在大祥之前”[6]1392又遭遇母丧,则要改服母丧之重服。在母丧既葬之后,再执行父丧的大祥祭,服父丧相应的“除服”即“祥祭之服”参加祭祀,结束后再改服母丧之服持丧至除。又《礼记·曾子问》中曾子问曰:“父母之丧既引,及途,闻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则至亲之丧和至尊之丧并至,可以在前者“既葬”之后“变服”而往,无需等到虞祭之后。又《礼记·间传》:“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郑注云:“谓齐衰可易斩服之节也。轻者可施于卑,服齐衰之麻,以包斩衰之葛。”即“变服”为“齐衰之麻”,但是“丧服中次要的一部分以新包旧,重要的一部位就得表现出原有重服的特色”[9]754。即孔疏云:“男子所轻要者,得着齐衰要带,而兼包斩衰之带也。若妇人轻首,得着齐衰首绖,而保斩衰之绖。”[6]1813第三,大丧“受服”之后遭遇服重相等之丧。《礼记·间传》:“齐衰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郑注云:“此言大功可易齐衰期服之节也。”孔疏曰:“以后服易前服之义也。”[6]1814关于“变服”与否很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受服”的服重与新丧服是否相当。《礼记·间传》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则“齐衰之丧,既虞、卒哭”之后,其“受服”当与“大功七升”相当。故《礼记·间传》云:“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麻同则兼服之。”又云:“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其意同前例。

另外《尚书·康王之诰》:“王释冕,反丧服。”孔传云:“脱去黼冕,反服丧服,居倚庐。”[10]说的是周成王去世后,周康王倚庐服丧。至登基大典时,康王“变服”吉服发布诰命之后,再退去礼服,重新换上丧服,退回到倚庐服丧。这种天子礼服的变化,也是“变服”的一种。

三、受服

“受服”是指“成服”之后,依据所服丧服的轻重和丧期的长短,在丧期内的祭祀中逐渐将重服变为轻服。贾疏云:“凡丧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时、杀时,服乃随哀以降杀。”[1]551贺循曰:“夫服缘情而制,故情降则服轻。”[11]随着服丧时间的延续,服丧者对逝者的哀悼之情逐渐平复,于是依据“服情相称”的原则,丧服需要进行减杀。反过来讲,服丧者本身也要顺应外在丧服的变化,根据丧期的演进节制自己内心的情绪,即《礼记·檀弓下》所言“节哀,顺变也”。这正是儒家“圣人因杀以制节”(《礼记·丧服四制》)制定丧服“受服”的初衷和原则。

“受服”的方法即“渐细加饰、以冠为受”。所谓“渐细”,就是通过丧服匹料的改变和升数的增加来减轻服重。并以冠的升数为据等次变增,即“以冠为受”。以斩衰正服为例,“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1]551。逝者既葬之后,要将三升匹料的斩衰丧服依据原来冠的升数改换为六升匹料的丧服,并且冠也改为七升之冠。到了小祥祭,再依此受服,改换为七升的丧服和八升的冠。所谓“加饰”,即丧服配饰的逐渐丰富。《礼记·间传》:“去麻服葛,葛带三重。”孔疏云:“谓男子也。……要中之带,以葛代麻,……谓作四股纠之,积而相重,四股则三重。”[6]1811即男子腰中改换为三重葛带。又《礼记·间传》:“期而小祥,练冠縓缘。”孔疏云:“用练易其冠也。”[6]1811男子去除环形的麻布头饰,改带练冠,并且“练衣也可以滚红边”[9]753。其他诸服的情况盖如是。

但“受服”并没有这么简单。第一,《仪礼》和《礼记》的记载并不全面。如《仪礼·丧服经》只言“疏衰裳齐,……大功布衰裳,……无受者”,可知其余斩衰、齐衰、大功皆有“受服”。故《仪礼·丧服传》:“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而《礼记·间传》:“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则可明确“疏衰”是受的,“疏衰裳齐”是无受的。可见当时的丧服规定非常具体而繁复,但是传本中对这些问题却没有详细的记载。第二,先儒对于“受服”的时间认识存在差异。《仪礼·丧服》郑注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1]601-602则郑玄认为要到虞祭、卒哭祭完毕才“受服”,这和《礼记·间传》的讲法是一样的。贾公彦则讲:“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1]568根据《大唐开元礼》丧葬的程序分为“到墓、陈明器、下柩哭序、入墓、墓中置器序、掩圹、祭后土、反哭、虞祭”[12],则其所言“既葬”应当止于“掩圹”,大抵和孔子所讲的“遂既封”(《礼记·曾子问》)相当,但肯定是在虞祭之前,如此则与郑玄观点不同。可见,后儒解经多是“随文解之”(孔颖达语),少有条理宗析者。第三,儒家的丧礼制度在两汉得到帝王的采纳成为通礼之后,是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的。因为《仪礼》和《礼记》中关于丧服的规定是针对先秦士人阶层的,而两汉要推及到所有庶民百姓,不得不考虑社会现实的问题。汉初文景之时,国家处于经济缓慢恢复的阶段。从“汉文帝遗诏”中对丧礼、丧服的大肆减除可见其困窘。到了汉宣帝“石渠阁会议”,更是将丧叙问题作为讨论的重点。从两汉以降历代礼书制定的内容来看,在丧服制度中妥协最大的就是“受服”。如《宋史·礼志二八》:“孝宗居忧,再定三年之制。……小祥不易服。”把“受服”的规定取消了。其原因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普通百姓家要实行多次“受服”不太容易,而丧服又牵涉家族中所有的人。如果严格实行“受服”的规定,对普通百姓家来说既是一种经济负担,也是一种道德负担。因此后世礼书中多强调丧服中冠带的减除和配饰的增加,对于“受服”避而不论。

四、除服

“除服”,即丧期已满,依礼去除丧服。《礼记·丧服小记》:“期而除丧,道也。”丧服制度中的“除”与“受”不同。“受”是变易,以轻服代重服;“除”则是去除,不再有所替代。

“除服”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轻服“无受者”至丧祭,即除去丧服。如贾疏云:“葬后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又《仪礼·丧服第十一》:“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则齐衰三月、缌麻三月、殇大功九月、殇大功七月皆无“受服”,遇期而除。另一种是重服的配饰依丧祭逐渐减除。孔疏云:“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6]1136即丧服以“男重首绖,女重要绖”为旨,至小祥而除去之意。依据《礼记·间传》:“期而小祥,……要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到了小祥祭,男子的腰带不除,因为“男子除服是先从头上的绖除起,妇人则先从腰带除起”[9]753。《礼记·间传》又曰:“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大祥祭之后,男子再“除去腰绖”[5]93,直到禫祭至“纤,无所不佩”。

丧服的完全去除要到禫祭结束之后。禫祭就是为丧家除去丧服的祭礼。郑玄曰:“禫,祭名也。”又《礼记·檀弓上》:“孟献子禫,悬而不乐。”禫祭当月仍然属于丧期的范围,虽然可以穿上比较纤细的衣服,也可以佩戴一些饰物,但是依旧不能参加乐之类的活动。关于禫祭的时间,郑玄曰:“禫……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1]835。又王肃“以二十五月为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而作乐”[6]129。这里郑玄和王肃对于禫祭时间的看法是不一样的。郑玄依据古礼认为二十五个月大祥之后,再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丧礼至此共二十七个月方为终止。而王肃则认为大祥这个月就可以禫祭,过了禫祭丧礼就算结束了,一共二十五个月。《南史·王准之传》载:“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遂以为制。”后世的丧礼制度也都依王肃之说以二十五月为止。《仪礼·士虞礼》:“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宋代以降,禫祭之后除服,丧礼才算完毕,一切复归常态。

五、小结

综上,依据古礼丧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依据丧期和祭礼的变化多次“易服”。整个丧礼过程从最初的成服,到期间的各种变服、受服,再到最终的除服,“服以饰情”、“变而从宜”的丧服思想通贯其中。《礼记·丧服四制》:“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从丧礼易服中体现的“恩、理、节、权”四者正是儒家“制之礼义”基本思想的具体表现。故其后言:“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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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郝敬.仪礼集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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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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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梦鸥.礼记今注今译[M].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

[10] 孔安国,注.孔颖达疏·尚书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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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敕.大唐开元礼[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7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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