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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利弊以及对策研究——以交通运输业为例

2014-03-26常熟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吴敏艳

中国商论 2014年4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进项营业税

常熟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吴敏艳

中国工商银行常熟市支行 徐迅

1 引言

江苏省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改革,行业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的实施必然会对江苏省的经济发展带来各方面的影响。“营改增”政策是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有助于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进行全额征税,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而增值税的“中性”可以使重复征税的概率减小。“营改增”政策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改革试点将进一步推动该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从而为实施“结构性减税”奠定良好的基础。

“营改增”试点几个月来,全省试点企业整体税负呈下降趋势,统计数据显示,试点以来江苏省共计减税67.54亿元,减税面达96.49%。其中,江苏省纳税人减税44.79亿元,分别为试点一般纳税人减税18.03亿元,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减税6.11亿元,省内非试点纳税人减税17.46亿元,应税服务出口企业免抵退税额2.81亿元。但其中也有一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其中以交通运输业为主(数据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据省国税局统计报告显示,4903户试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1757户税负上升,占全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1.17%,税负上升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为6.66%,上升3.86个百分点,总计增负0.82亿元。

本文主要通过对交通运输业的调研,得出目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弊端提出解决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增值税扩围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走访了此次改革所涉及的交通运输企业——某市汽车客运站务有限公司,与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了交流,着重了解他们对目前增值税扩围改革利弊的看法。

该汽车客运站务有限公司是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专业客运企业,公司下辖若干汽车客运站、国际服装城客运站、快件营业部等部门。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近年来,公司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车站基础设施建设。下属各站均实现联网售票,信息共享。

据站务公司财务人员介绍,此次改革前后其单位出现的税负情况如下:

表1 站务公司改革前后税负情况

改革前:站务公司被认定为交通运输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3%。改革后:站务公司被国税局重新认定为现代服务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并可进行进项税抵扣;而交通运输业实现改革试点后的增值税税率是11%,并可抵扣进项税。

由此可以看出,重新对其进行行业定位的原因是减轻其税负,促进站务服务业的发展。而实际情况又是否与改革愿景一致呢?根据其财务人员做出的2012年第四季度的季报来看,该企业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21.29万元,当季度的销售额为1061.75万,由此算得2012年第四季度的税负率增加了2%,这对于企业构成了不小的负担。虽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不少,如新增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公务车的燃料费、水电费,但是每月抵扣的量却很少,因此无法弥补多交的税,使得税负加重。

通过对站务公司财务人员的访谈,同时也了解到在2003年重组前,与该站务公司同属一家单位的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改革前后的税负情况。该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跨市班车、旅游、包车客运和客车维修,具有一级客运经营资质,拥有凯斯鲍尔、安凯等各类客车229辆,营运线路121条,是该市内唯一从事跨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专业客运企业。此次改革对其税负影响如下:

表2 客运公司改革前后税负情况

改革前后,该企业被认定的行业不变,均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种则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国税局又规定,凡是运输单位能够提供企业所从事的运输工作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的证明的,这样其即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开具普通发票。这样一来,虽然与改革前的税率同为3%,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公式为: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比起营业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税基降低,税负自然减轻。此外,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更加能够为企业减负。

2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有利方面

2.1 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上文提到的某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虽然税率都为3%,但由于增值税税基的减小,税负减轻了不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其主要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税负。但是,要探究某个纳税人的税负是减轻还是加重,就得看其所处的行业及单位的具体情况。从“营改增”在江苏省扩围改革几个月的效果来看,确实为大部分企业带来了减税的效应。

2.2 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营业收入的全额,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例如:甲方卖东西给乙方200元,乙方再卖给丙方300元,这时只需对(300-200)元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对300元征税,这样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2.3 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从上述表1、表2关于改革前后的税率对比发现,交通运输业由改革前的营业税税率3%改为增值税11%,并可抵扣进项税,而现代服务业则是由改革前的营业税税率5%改为6%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营改增”改革是有利于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的。同时,也反映出国家对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力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心。

2.4 可以保护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的发展

一些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非正规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获得利润,在不开具正式发票的条件下随意进行降价,往往以价格优势排挤正规企业,一些正规企业不得不降价,导致利润空间急剧下降,生存发展面临困境。改革后,下游企业为了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会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家。这样,非正规企业就不得不寻求规范化发展,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够保护正规的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3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不利影响

3.1 有些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从总体上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不是每一个试点单位的税负都得到了减轻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文走访的某市汽车客运站务有限公司便是一个例子,改革后的短短三个月,税负就增加了21万多,这样一年下来税负将增加近百万元,如此一来,改革对这样的企业便是弊大于利了,也违背了改革为企业减负的初衷。此外,根据统计数据也可以看出,部分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是不降反增的。

3.2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

营业税中有90%归属于地方,而增值税地方与中央的分配比例为1:3。2011年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5%左右,增值税收入则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1.5%左右。由此可知,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源,营业税对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税收收入必将大幅下降。这一做法定会遭到地方政府的反对,不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

4 “营改增”税收政策还需要完善的地方

4.1 适当降低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完备抵扣链条

虽然在试点期间,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的3%缴纳增值税,但是,暂行规定一旦取消,就必须按照11%的税率纳税,这样即使有抵扣,税负也不一定会减轻。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人员也认为对于规定的交通运输业11%的增值税税率是过高了,建议重新测算出更合适的、更有利于企业减税的税率。

其次,根据企业特征、企业发展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进项税税额的抵扣项目。由于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因此进项税的项目是否合理、金额大小是否适当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建议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与行业细分等因素分行业设置进项税的可抵扣项目,或是对很少有购进项目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

4.2 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不同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为了真正实现为企业减税,应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不同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试点关键环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正式出台,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向国税部门申办认定手续。以现代服务业企业为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6%,进项税可抵扣,而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这样一来,一些具有大量可抵扣项目的企业会尽量扩大规模,争取成为一般纳税人;而有的企业没有大量可抵扣项目,便想方设法将公司分立为几个小规模企业,以求减轻税负。这显然是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的。为了避免各类企业盲目扩大或缩小规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合理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做”不同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以期各类企业共同发展。

4.3 企业应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适当减轻税负

首先,对于改革后税负增加的企业,应以积极的态度来应对。应找出税负不降反增的原因,采取措施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其次,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并咨询相关税务专家,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

此外,由于目前增值税还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开,所以导致有些行业或地区的企业还不能完全享受“营改增”的优惠政策。建议“营改增”政策应及早在全国范围及多个行业内实施。

[1] 丁淑芹,朱京博.关于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思考[J].税收与税务,2012(5).

[2] 刘明慧.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难点解析[J].税务研究,2010(306).

[3] 吕献荣.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相关思考[J].财会月刊,2012(6).

[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js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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