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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的价值理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2014-03-25陈联俊闫自超

关键词:公民个体发展

陈联俊,闫自超

(暨南大学 社会科学部,广东 广州 510632)

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发展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1]。但是,今天的现代化含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个内涵,其中最重要的现代化指标已经从物的标准转向人的方向。在网络社会来临之际,“人,既是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目标。”[2](P1)网络社会的价值理想是什么?它由哪些因素所决定?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网络社会中价值理想的决定因素

所谓网络社会是指建立在当代互联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共同体。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最终的目标指向如果发生了偏差,就会出现“技术的解放力量——使事物工具化——转而成为解放的桎梏,即使人也工具化”[3]。网络社会中的价值理想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一)网络社会的存在规律。“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并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与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4]社会的发展最终是为了人的发展。网络社会也是人的社会,只是人的存在状态不同而已。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主体是人,交往对象是人,交往工具是人所创造,同时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也是由人的需要所决定的。人在网络社会中不断地提出要求,反过来又不断地进行各种创造性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人改造了网络社会,同时也改造了自身。“任何技术都逐渐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人的环境,环境并非消极的包装用品,而是积极的作用进程。”[5](P25)网络社会的最大特征就是充分地突出了个体的力量,摆脱了现实社会纵向层级型社会结构对个体的压制和忽视,从根本上建立起横向网络型社会交往模式。这种模式使得个体潜力有机会在不同的交往关系中得到展现,从而激发其自身不断完善自我的愿望。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发挥的越突出,网络社会的发展就会越繁荣。只有人在网络社会中高扬自己的主体性,网络社会才可能最大程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将个体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互联系起来,获得更高层次的提升和进步。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的主体性发挥相互联系,人的发展越自由、越全面,人的主体性发挥就越充分。反过来说,人的主体性发挥的越突出,也就越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另外,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联动中,人的发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实社会中人获得发展,其对于网络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越深刻,其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程度会越高,从而客观上促进了网络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反过来,人在网络社会中得到发展,其自我认同感就会越来越高,也会加速其现实性的发展进度。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逻辑。哈贝马斯指出,“科技的进步甚至具有使统治合法化”[6]的功能。科技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变化,网络社会的产生基础是科学技术。没有网络技术的存在,网络社会不可能存在和发展。科学技术从产生开始,就给人类带来了双面效应。一方面,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渗透到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中去,改变了劳动者素质,改进了劳动工具的使用,扩大了劳动对象的范围,使得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不断出现,它削弱了人的人文素养,强化了人的工具理性。它在帮助人类扩大自己生存空间的时候,恶化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网络技术的出现不可能摆脱科学技术的两面性。网络技术首先给人类创造了另一种生产生活方式,拓展了人类的思维能力,扩大了人类的活动领域,它让人类自身在虚拟世界中得到情感的满足和精神的慰藉,但是网络技术给社会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它可能使得人们沉迷于虚拟世界不能自拔,丧失其现实性的存在状态;可能使得不良的思想文化大行其道,污染社会的道德风气;可能使得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在充分发展网络技术的同时,警惕并防止其负面效应的出现和扩大。科学技术是人的智力成果,其必须也应该为人服务,这是其内在的价值理性诉求所决定的。“世界应该是一个理性支配的世界。”[7]网络技术是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它应该遵循这种诉求,为人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而不是变成人毁灭自身的工具。只有在这种发展逻辑的指引下,网络技术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获得其真正的存在价值。

(三)公民社会的内在要求。所谓公民社会就是指“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经济组织的公民结社和活动领域,包括个人私域、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社团、非营利组织)、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等四个基本要素”[8]。公民社会具备独立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和公共性等特征。早至亚里士多德时期,“城邦”共同体是指那些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在合法的法律体系中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其突出了公民自由平等精神。近代启蒙运动对政府的权力来源做出了论证说明,公民之间通过契约产生了政府,公民才是政府服务的对象,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公民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公民社会产生的文化基础是公民文化。公民文化的理念强调人是公民社会中最重要的要素。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国家和政府都要把人的生存和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公民社会要求把人本主义作为其核心的价值原则。人本主义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和帮助人,将人本身作为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不仅从人的需要出发,以人为中心展开社会活动,最终落实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公民社会的目标与国家不同,国家是统治工具,它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政权的稳定和发展,任何危及政权的言行都会被扼制,但是公民社会的民间性和公共性决定了它不会也不应该仅为政权服务,它的运作机制依赖于人本身素质的发展和提高,公民个人发展的越好,公民社会越完善。

(四)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标“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这个结论是马克思在研究了前人的社会理想目标的基础上,通过人类社会内部的发展规律推理出来的,也就是说这是社会自身发展逻辑的结果。人类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类要想能够在地球上长期生存下去,需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自身的和谐发展。一方面,人要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自身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另一方面,人类之间要能够合理使用和分配资料。网络社会的出现开辟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类要获得什么?这是值得关注的最根本性问题。在网络社会中是为了使得少数人获得更好的生活,还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幸福,乃至全人类的解放。如果仍然是为了少数人财富和精神的满足,现实世界的利益和权力斗争将不可避免地延伸到网络社会,从而将其变成人类自我分化的另一个战场,结局将是人类社会内部的消耗和灭亡。但是,如果将人类的自我解放作为目标选择,那么即使从目前来说,人类因为资源的有限性,彼此之间仍然会存在利益的差别和争夺,但是其共存共荣的社会心理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矛盾的缓解和处理,从而有利于网络社会的长期建设和发展,最终从现实和虚拟两个层面上实现人类的解放。

二、网络社会中价值理想的主要内容

(一)虚拟世界中的自我认同性。自我认同是“个人依据其个人经历所形成的,作为反思性理解的自我”[10]。个人在虚拟世界中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首先是形成自我认同感。原因在于:一是网络社会中信息的海量化和碎片化,使得个体极易在信息的海洋中迷失自我,丧失判断的理性,从而成为信息的奴隶。二是网络社会中信息技术的操控力量使得公民的认识发生偏差,从而影响其自我认同感的形成。“技术力量会极大地增强根植于社会结构和制度中的下述趋势:压制型社会运用新的监视工具会使社会更加受到压制,而民主型、参与型社会借助技术的力量将进一步分散其政治权力,从而增加社会的开放性和代议性。”[11]在民族国家没有完全消亡以前,其影响力量无所不在,当然包括刚刚形成的网络社会。相对于传统的现实政治有所区别的是,其施展力量的方式和手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直接明显的干预,转化为通过网络社会的信息流动来操控一切,从而使得貌似公民自身的理性判断,实质上已被无形的掌控和引导,其必要的解决路径是公民自身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取多样化信息,增加自我认同感的客观性。三是网络社会中自我认同的现代性与传统性的冲突。所谓现代性是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着影响”[12](P1)。吉登斯特别强调地指出,现代性的断裂特性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以非常强烈地方式表现出来,而这并不是后现代性对现代性的扬弃,是“现代性的后果比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剧烈化更加普遍化了”[12](P3)。由此形成的秩序是“后现代”的表现,而不是“后现代性”。现代性在网络社会中的呈现是必然的,它将在个体的自我认同过程中与传统性形成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传统性的表现是延续、封闭的系统,而现代性体现出的断裂和开放的特性,将给自我认同带来“压力和紧张”。

(二)虚拟实践中的交互主体性。虚拟实践是个体在网络社会获得发展的基本路径。交互主体性在网络社会的虚拟实践中表现得更加突出,而这种交互性的存在给个体带来的是双面发展效应。一方面没有虚拟实践的社会交往,个体无法发展自身获得自由。另一方面个体在交往中保持自身的自主独立性存在着诸多干扰因素。从这种考量出发,虚拟实践中的交互主体性需要注意:一是交互主体间的“普遍语用学”[13]。所谓普遍语用学,是指“交往行为的一般假设前提”。网络社会中交往前提是相互之间沟通符号的有效性,它可以传递表达者的意思,也能够被交往对方所接受和理解。如果交往符号不能承担这种功能,交往主体间将无法形成有效的互动,也就谈不上共同发展。网络社会实际上为这种交互符号的出现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需要克服的是尽量避免因为追求符号本身的独特和多样,抹杀了其沟通的目的所在。二是交互主体间的“自生自发秩序”。所谓“自生自发秩序”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自我生成的秩序[14]。哈耶克不仅对于“自生自发的秩序”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证,并且还进一步将其发展到所有社会理论的核心。只有在网络社会运行中以“自生自发的秩序”作为基础,社会内部才能保证原始的激情和动力,推动社会的前进和发展,而“自生自发的秩序”形成以主体间的交互作用为前提。三是交互主体间的理性交往原则。要想在网络社会中自动自发生成“自由秩序”,一方面由其所在社会中的文化传统所决定,另一方面是主体间的理性交往原则。只有交互主体本着理性原则出发在虚拟空间中展开交往,才能在广泛的交往中形成和谐的氛围和秩序,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虚拟发展中的个体超越性。马尔库塞在批判工业社会的极权主义特征时,鲜明地指出其压制了人们内心的否定性、批判性和超越性,使得社会成为单向度社会,人成为单向度的人。网络社会中人的发展是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虚拟发展,虚拟发展中重要的环节是让每个人都能充分自由地利用网络空间获取发展资源,实现自己的个体超越性。每个人生来就具有不同的个性特征,如何让其在社会成长中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从而既成就自己,又有利于社会,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网络社会人的虚拟发展主要包括:一是发展其独特的思维结构。人的发展首先是思想观念的进步,人在网络社会中的虚拟发展必须以改变陈旧的思想观念为先导。网络社会中信息瞬息万变,只有以个体思维为基础,以不断增长和变化的信息为对象,重构其自身的思维结构,才能获得持久性发展。二是发展其独特的交往结构。人的思维在交往中不断获得更新,人的发展也只有在交往中得以实现。不同的交往环境对于个体的发展影响巨大,只有为不同的个体提供适合其发展的交往结构,其自身才有可能找到发展的支撑力量,可以在交往中获得思想、情感、信息、资源等各方面的支持,加快其发展速度,扩大其发展范围。网络社会中社会交往纷繁复杂,立体化和即时化特征凸显,要想使得不同的个体在虚拟世界中能找到适合其发展的交往结构,首要前提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三是发展其独特的成长模式。“凡人的使命及其潜在的卓越之处,在于其能够创造事物。”[15](P10)个体在自己的人生中要想实现价值最大化,必须尽可能地整合资源和力量,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成长模式。个体在网络社会的虚拟发展与现实社会发展应该相互结合,共同为个体发展提供不同的基点和依托,提供更多的选择目标和机会,从而在实现个体成长超越的过程中,促进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共同发展。

(四)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性。网络社会中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社会来说需要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公平与正义两者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区别。公平更多的是从手段出发,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和相当,而正义则是作为理想目标而存在。公平可以通过现实制度和法律得到实现,而正义则很难在社会中被所有人承认。只要意识形态的影响仍然存在,对于正义的争议就不可避免。网络社会中的社会正义与个人的道德义务孰先孰后,从罗尔斯的角度来说社会的正义应当在个人的义务之前。也就是说,只有社会为个人提供了正义或者接近正义的制度,个人才有义务支持这种制度。网络社会中制度的正义如何实现?一是保持良性运转的网络社会秩序。罗尔斯指出,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接受相同的正义观念,公民相信社会体系满足正义原则,同时公民具有正义感[16]。在秩序良好的网络社会中,正义是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不仅每个公民要把正义作为其安身立命的根本,而且每个国家都应该从正义的原则出发,考虑国家对于整个网络社会能够提供的价值和服务。在正义成为网络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时,有利于社会良性运转的秩序自然就有了实现的可能性。二是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空间。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有了正义原则和价值,还在于其对每个人的影响作用。网络社会中主体的形式平等虽然得以体现,但是不同主体受制于现实和虚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获得网络社会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各不相同。正义的社会自然有义务为每个人提供这种平等,并且这种平等要充分照顾到其自身的诸多不对等状况。三是形成合作共赢的社会体系。社会是每个人的联合体,每个人在社会中存在都需要合作,网络社会也不例外。只有正义的社会形成了合作共赢的体系,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有实现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社会中个体的相互联结性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影响更加明显,也就更需要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共赢的社会体系。这种社会体系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三、网络社会中价值理想的影响

“在技术格局里发展出来的各种思想模式,也把它们自己强加于与它们并不合宜的各种非技术格局中。”[17](P38)网络社会中价值理想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那么,其带来的主要影响有哪些方面呢?

(一)对国家的影响。国家价值观对于国家行为的指导作用十分巨大,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国家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行为。国家是把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放在首位,还是坚持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将决定着国家的性质,也决定着国家得到民众支持的拥护度。网络社会中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理想,实质上是国家自身获得更多认同的必要路径。“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5](P33)这是从三个层面上考量得出的结论:一是国家意识形态层面。从意识形态来说,其主要功能是为现有政权进行辩护。意识形态观念的实现,离不开灌输,没有灌输,先进的理论和思想很难从每个公民心里自发地出现。但是,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让公民感觉到意识形态对自己的有益性,只有每个公民认识到其内在的价值性之后,才会真正接受,乃至发自内心地认同。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价值理想,这种价值理想以个体平等为出发点,它对于全人类来说从根本上具有内在的召唤力量。二是国家制度层面。国家意识形态是思想观念,思想观念必须要通过制度体现出来。网络社会中政治制度的设计与现实社会一样,需要尽可能地协调利益,缓和矛盾,达到社会运转的平衡状态。但是,如果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部分人的利益,则这种制度的实行难以持久。制度设计需要长期眼光,其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和利益,但是分阶段满足绝大部分人的需求可以实现。三是国家行为层面。国家利益是根本利益问题,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如何协调关系重大。国家力量过于强大,个人利益必然受到压制。网络社会中,如果国家在发展中把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其国家行为就会表现出强势特征,压制个体力量的出现。如果国家行为的出发点是公民利益,致力于每个公民的自由全面发展,则国家会更加重视个体声音,将公民的期望和要求转化为改善国家行为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网络社会中的价值理想,对于国家本身有着积极意义。

(二)对社会的影响。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重要区别在于社会力量的大小不同。现实社会中不同国家的社会力量发育差别巨大,其受国家性质、经济基础、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一般来说,国家力量强大,社会力量相对就弱。反之,公民意识现代化程度较高,社会力量相对就强。“我们正在迅速逼近人类延伸的最后一个阶段——从技术上模拟意识的阶段。”[5](P20)网络社会给社会组织的发育提供了广阔空间,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社会中传统国家力量被严重消解,社会组织的原始创造力得以爆发,怎样引导这些社会力量的发展关系到网络社会的发展前途。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网络社会价值理想,实质上就为社会组织的网络行为指引了方向。从这种价值理想出发,网络社会至少可以产生如下变化:一是社会秩序的构建。由于现实社会中传统力量的存在和影响,使得要想对原有社会秩序进行重构十分困难,尤其是改变其内在的价值观念,几乎短期难以完成。网络社会的发展历史决定着其受传统力量的制约比较有限,这就给构建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社会秩序留下了空间和机遇。在这种社会秩序构建中,价值理想的引导作用客观存在,有什么样的价值理想,就会逐渐在其“自动自发”生成的社会秩序中体现出来。二是社会组织的壮大。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的中坚体现,社会组织壮大对于整个社会发展起到正面影响作用。外在环境要足够宽松,让社会组织壮大发展过程中能够获得所需资源和支持。内在要求要足够强烈,让社会组织有壮大的愿望和期待。网络社会中社会环境相对来说足够宽松,其横向社会结构也为网络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社会资源支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愿景满足了社会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发展的希望,增添了为组织贡献力量的动力。三是社会文化的形成。社会文化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经济、政治产生巨大影响的文化观念、现象和活动的总称。社会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与社会现实密不可分,是一定时代人们物质和精神的产物。人们有什么样的价值理想就会创造出什么样的社会文化。网络社会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影响网络社会文化的生成和发展。

(三)对公民的影响。网络社会中人的存在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在某种意义上说,人是在不断地与自身打交道而不是在应付事物本身。”[18]公民在网络社会中的存在关系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公民自身的存在关系。公民自身在网络社会中的生存走向是根本性问题,它决定着公民的思想、交往和行为等一切活动。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公民在网络社会中的生存走向,摒弃了消极无为的网络生存观,也抛弃了以技术为中心的工具理性思维,做到以人为出发点,又以人本身为归宿的价值理性导向。只有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价值追求,公民自身才不会在网络社会中迷失自我,丧失理性,获得身心统一的协调发展,从而真正使网络技术成为促进人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二是公民之间的存在关系。公民之间的存在关系是指公民的交往关系。交往关系的导向直接影响交往关系的构成及其变化趋势。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导向,就决定了公民之间的存在关系应该是互助合作的共赢主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求公民在网络社会中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共同发展。三是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存在关系。“群体性是人类行动的条件,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能和另外某一个人一模一样,无论这个人是已故的、活着的还是出生的。”[15](P2)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网络社会中个体与整体关系的构建影响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网络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个体,个体的虚拟发展同样离不开网络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目标将会促使网络社会发展中渗透人文关怀理念,而不会为了目的不择手段。四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存在关系。国家将长期存在,而且还会影响网络社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公民与国家在网络社会中的关系如何?应该如何相处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理想的确立将会使得国家在网络社会中的管理更加人性化,更加尊重个体力量,发挥个体的积极性,从而帮助个体不断发展。

总之,网络社会中的价值理想确立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既符合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也符合网络社会的发展要求,更符合公民自身的发展走向。但是,价值理想仅仅是理念上的超越,更重要的是如何将价值理想融入到网络社会建设和管理之中,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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