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洪亮吉诗文看清代废员发遣新疆
2014-03-25方华玲
方华玲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在清朝律例规定中,对官员因罪因过革职发遣新疆,并不似民人发遣案中有较为明确的律例可遵循。按《清史稿》卷143载:“若文武职官犯徒以上,轻则军台效力,重则新疆当差,成案相沿,遂成定例”。那么,若想对清代废员发遣新疆有所探讨,就需要研究者从大量官私史料中逐条梳理。学界有关清代新疆废员的研究,以齐清顺、周轩等前辈为代表,针对清代废员,尤其是废员在新疆“效力赎罪”的影响等方面已有显著成果。[1]377但在清廷对废员出解、在途及抵戍等相关规定与管束的问题上,讨论不多,留有了一定的学术探讨空间。本文通过对洪亮吉遣戍伊犁日记、《天山客话》、《万里荷戈集》等著述中,涉及废员发遣新疆丰富史实的梳理,结合新疆地方志及清代档案材料的记载,总结清代新疆废员出解、在途及抵戍的相关政策与规定,以期丰富对清代新疆废员的各项研究。
一、废员的起解与发遣
尽管我们说清廷在发遣废员问题上,一直遵循“成案相沿,遂成定例”的原则,并无严格律法规定,但事实上,为了避免“藉词逗留”、“抗延时日”现象的发生,在废员发遣的起解期限问题上,清廷还是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定。现拟按京内、京外大致分为两类进行梳理。清廷规定,得旨后京城废员即日起解。外省废员出解原定两月,至嘉庆二十五年(1819),据《清仁宗实录》卷372嘉庆二十五年六月甲午条谕令,“嗣后各省拟遣官犯于奉到谕旨之日,即勒令起解,不许片刻停留,如有交待未清事件,该管上司另行核办。” 而洪北江亮吉先生之发遣经历,便可谓是此规定遵循之典型。嘉庆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洪亮吉因罪革职拨入南监;二十六日押至西华门外都御史衙门,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按以大不敬律拟斩立决;二十七日得旨从宽免死改发伊犁,交将军保宁严加管束;二十八日出监,押出彰义门。此事出之仓促,致使洪氏发遣当日,亲朋故交欲送者,“是以皆不能及”,车马行李俱无所出。[2]31
而为了与同期被清廷发遣新疆的重罪军民(即“遣犯”或“常犯”)相区别,清廷在对曾是官员身份的“废员”发遣上,还是给予了一些“优待”。
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刑部》则规定了,“曾为职官、及举贡生监人等有犯发遣者,引例时不得加以为奴字样”。羁押时的居住条件也优于遣犯,按洪氏在《平生游历图序》中所记,官吏待罪者,例得居于“狱旁窄屋二间……以别于众囚”。[3]1082发遣时,废员可以卸刑具、可乘车、可有随行相陪,亦可不必受限于监狱,准许故往沿途迎送。如洪氏在嘉庆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出监时,当即“卸刑具”,受兵部车驾司“拨车一辆”,自刑部至彰义门一路,“慰问者不绝于道,其中多有未经识面者”。洪氏在其日记中对前来相送者分“都御史衙门来省者”、“在南监中来省者”、“出监日在门外候送者”、“出彰义门相送者”等详细记录各人名氏,字里行间流露出患难见真情的感慨。
而且,由于废员发遣新疆者,万里荷戈沿途一切开销须“自备资斧”,这也是给废员造成了不小的经济负担。①如洪亮吉当日仓促出解,车马行李俱无所出,姻亲崔景俨等为之奔波筹措,“素不识先生”的户部主事成格,“自以屋券质银三百两为助”。[4]赴戍沿途,“先生行箧萧然,资斧屡见匮乏,赖故交素诚殷勤赠赆、馈食、解衣,始得遄行抵戍。”②
二、废员的赴戍沿途
大体上,清廷对于发遣新疆的废员在遣戍沿途并无特殊管制,废员自身行动自由,可根据自身需要安排行程。只不过,既是因罪遣戍,废员的沿途所感必然与寻常旅行有所不同。尤其出关后,恶劣自然环境所带来的生理不适,更是催化了废员各种遣戍边地带来的心理困扰。
(一)关内
洪亮吉沿线经直隶保定、获鹿、山西榆次、陕西西安、甘肃肃州、新疆哈密、乌鲁木齐,历经嘉庆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至次年二月初十日,共161天。虽是因罪发遣,但因沿途有当地官员或故识迎送接待,食宿车马尚可周全。诸如直隶境内,清苑县令李景梅虽素不相识,却馈送路费与食物;表弟赵钟书、陈淳各持书相送,供其途中阅览。山西境内的何郁曾年已七十,仍携酒果来饷;霍州知府蒋荣昌还邀其于府署住宿,平阳知府缪晋与临汾知县拜访,久谈乃去。至陕西境内,因洪氏曾在西安毕沅幕府任职,因此旧友迎送甚多。如庄炘“馈赆百两以及御寒衣裘、果饵料、干粮无不备”,还陪同洪亮吉去二十里外大佛寺游玩。抵甘肃兰州时,又受到布政使杨揆热情招待,为他“制出关衣履,甚周备”,并赠银百两。沿途他人热情款待与馈赠,使身在戍途的洪亮吉身心得到极大慰藉,他也通过书写篆字、楹贴等方式以示答谢。
(二)关外
嘉庆四年十二月初六日辰刻,洪亮吉出关。自始开启了行沙碛,经风穴,住陋店,饮苦水的万里荷戈。如土语有云:“出了嘉峪关,眼泪不能干。前看戈壁滩,后似鬼门关。”[5]洪亮吉曾这样描述遣途戈壁时的情景,“平沙漫漫,寸土不入,极目千里,殊无遁形”。沿途缺水,“水草则远至三百里、五百里,方可负汲,”即使有水,水亦奇咸,难以入口。但就是在这种人疲马瘦,物资紧缺的情况下,洪亮吉还是乐观坚强的度过了,这也才有了“一旬戈壁苦无食,幸与瓜时适相值”,“腐齿犹能截坚饼”等诗句的流传。③塞外邸店少,即使清廷对废员住宿并无特别强制规定,但客观环境所决定的歇宿条件必是不容乐观。阅读洪亮吉的日记,我们可以发现,洪氏一行,有时“程途则久至二十日三十日,亦皆露宿,”[3]1082有时见“密如蜂巢,烟尘薰杂”的“土屋”,却宁愿选择夜宿车厢,忍受“驱逐不离身,公然昼嘬人”的蚊虫之扰。
此外,废员遣戍途中人脉断链所导致的出行之难,亦与恶劣外在环境平行而至。如洪亮吉一行至绥来县西关,“关吏苦致盘诘”,[2]258“车旁勤问讯,藉以验名籍。其余僮仆马,无不视清册。”[2]241这种因废员身份所引发的“微员”问讯,尤其与此前一路受到礼遇款待的截然不同,让洪亮吉怎能不心情复杂,感慨交加。
三、抵戍后的管制与派拨
清代官员革职遭遣,即是官犯身份,到戍后自然一切需得听从当地主事官员支派。那么,发往新疆的废员,其一切言行举止,首先就必然是“以总统将军体制极尊”。洪亮吉抵达惠远城时,为了表示对伊犁将军的尊崇,及对自身“官犯”身份的省悟,虽道路“泥泞难行”、“泥没靴及膝”,仍“下车入城……至将军衙门报到。”[2]63报到时,“鼓严方唤入,长跪气先屏。厉语若震霆,官皆上持梃。”[2]156从这番生动描述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废员身份的洪亮吉对将军高堂威严气势的战战兢兢。
随后,按规定,原领兵部勘合火牌者上缴汇齐。④册房官员会循例将废员到配日、简明案由、原定罪名、原任职衔、现在年岁、籍贯,及派往何处当差等信息“详记档册”。⑤废员中,如从前所犯仅止革职,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往新疆,例应三年期满者;或原犯军流以上,例应十年期满者;或原犯死罪,减等发远,以十三年为满者,新疆当地册房都会先于上年年终,将次年期满各废员,查明年限期,列清单呈堂。然后,伊犁将军及各办事大臣会“遵例”,以汉字夹片具奏,呈请清帝裁决。如蒙清帝允准,则即令废员各回旗籍;若年满奉旨再留,则限满再遵旨奏请。一经允准,即于起程之日,注册开除。所有在屯废员,文职交文员收管,武职交营收管。凡发来“当差”废员,在戍期间,如有改差、病故等事,随时逐款添注备查;发来“为奴”废员,病故则每年十月汇咨;“永远枷号”者,则每年六月造册咨大理寺及陕督;发来“种地”者,交绿营安插者,交抚民同知衙门管束,遇有事故,随时报名注册。[6]
清代废员抵戍新疆后,其日常基本生活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因为,所谓“废员”又称“官犯”,即说明其身份特殊在于既是“官”又是“犯”,曾是“官”现是“犯”,而很多情形下,未来很有可能仍会“弃暇复录”为“官”。⑥因此,当洪亮吉抵戍后,将军保宁将洪派至西城“环碧轩”官墅中安置。按《天山客话》所记,此处环境优美,“环碧轩下,沟水四周,朝增夕减,有如潮汐”,“前后左右高柳百株,亭午几不见白色”。日常生活中,饮食取材也十分丰富,除伊犁本地丰盈物产外,当时诸如“榛栗楂梨”的“中原味”,甚至“蟹黄虾汁银鱼鲞”都早已通过商贾可运送至新疆。⑦[7]待遇上,除自备资斧效力赎罪者,发来“当差”的废员,每月有三十斤口粮可申报领取外,⑧还有其他依所支差事等次给予的帮办补贴。闲暇时光中,废员们可种花、养鱼、读书、静坐,也可以有会友弈棋,节庆宴请等群体性活动。洪亮吉曾对归景照重阳节宴宾客有诗记:“莳得菊花三百本,归家亭子宴重阳。”且按自注:“归方伯景照善莳菊,每年以重阳前后宴客”,[2]135可见,废员们的类似节庆聚餐,并不只是偶然,而是一项持续性的活动。
清代发遣新疆的废员,尽管获罪刑名公私轻重不一,但他们或以科举正途出身,或有多年宦途历练。将此等废员戍发新疆“效力赎罪”,正可弥补军府制度统治下,新疆地区“治兵之官多,治民之官少”,[8]大量文移事务乏人办理的现实。齐清顺先生曾著文从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四方面论述清代废员在新疆的“效力赎罪”。[9]而若以废员派拨效力工作的性质区分,则可分为帮办刑名钱粮汉字文案事务、管理铜铁铅船等厂务、充当教习、附带的军事性质活动等。以伊犁将军衙署为例,废员被分在印房、册房、粮饷处、营务处、驼马处、功过处、督催处等帮办公务。至于废员在各处的具体职掌情况,我们可以参照洪亮吉《天山客话》中一段生动描述,来观察废员眼中的在戍帮办:
“大抵吏礼之事,司于印房、册房,户则粮饷处,兵则营务处,工则驼马处,若功过处,则又如都察院之稽察六部,而满汉刑名,则又归于东西二厅,厅并设同知一员,满事隶东厅,汉事隶西厅,此将军衙门之大略也。又有折房及督催处,皆印房所分,折房专管国书、折奏,催督处则又总催五六处稽迟事件。”[2]253
可见,久处宦海的废员自身也清楚,派拨之事是凭罪情轻重,尤其是原职高低而定的。督抚藩臬大僚谪戍者类,多派至伊犁将军衙署粮饷处当差,提镇类武职废员,则派至派营务处当差。军器库事最简,一月止上衙门一次,以优贫老者。⑨
四、结语
清代废员发遣新疆,尽管未见非常明确而系统的成文规章约束,但随着发遣事实的发生与延续,个人与官方之间还是达成了某些约定俗成。与普通民犯发遣相比,清朝对待废员的管束并未至严苛地步。发遣时准许卸刑具,沿途可乘车,可游历山水、会见故识。只是,一旦抵戍,凡事必以遣戍地主事官员为尊。
对于废员而言,遣戍新疆不仅是生理上对异域自然环境的一种适应,更多的是自身在“官”与“犯”双重身份角色之间的转变。废员的心态必然历经了极其复杂的变迁,从“逃喧亦避仇”的庆幸,“时时语僮仆,恐不待朝景”的惶恐,到“离家万余里,百事宜自适”的叹息,再是他乡遇故知时的“同官接踵贺,喜极代咽哽”之感慨。[2]156清苦单一的塞外遣戍生活,从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给废员“再造”⑩的体验。[10]而对清廷而言,通过发遣刑罚的执行,令废员通过在新疆帮办厂矿、刑名钱粮文案等事务“效力赎罪”,一方面,达到“以示惩儆”的治吏功效,另一方面,也通过大量具有行政经验官员的贬戍,充实其边疆各级官衙体系,适应是时流人大量出关之潮流,从而最终致力于巩固中央王朝边疆稳定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 齐清顺.清代新疆“废员”研究[M]//清代新疆研究文集.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
[2] 周轩,修仲一.洪亮吉新疆诗文[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
[3] [清]洪亮吉.平生游历图序[M]//洪亮吉.洪亮吉集:第3册·更生斋文乙集.北京:中华书局,2001.
[4] 林逸.洪北江先生亮吉年谱[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1:184.
[5] 萧雄.西疆杂述诗[M]//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编辑委员会.西北稀见丛书文献:第7卷.兰州:兰州古籍书店,1990:331.
[6] 永保,马大正,牛平汉.总统伊犁事宜[M]//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出版地不详] :[出版者不详],1990:218.
[7] 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174.
[8] [清]左宗棠.左宗棠全集.第15册[M].上海:上海书店,1986:13062.
[9] 齐清顺.清代“废员”在新疆的“效力赎罪”[J].清史研究.2001(3):50.
[10] 陈南贵.从洪亮吉的身世、性情看词风演变[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