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清代两湖地区基层非官方组织的作用
2014-03-25张晨鹿
张晨鹿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省 兰州 730070)
由于特殊的自然与社会因素,清代两湖地区形成了区别于华北与华南社会的区域性文化,其基层社会组织的性质、功能、人员、组织方式各不相同,组织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大致可分为官方组织、准官方组织和民间组织三类。其中官方组织是皇权的代表。这些组织之间的相互依存与博弈成为维护两湖地区社会动态稳定的基本方式。
一、清代两湖地区准官方组织的作用
清代两湖地区准官方组织则主要包括士绅阶层与保甲组织。
(一)士绅集团
士农工商这一社会结构确立了士绅在基层社会的领导地位,士绅集团自然也就成为了基层社会中最重要的准官方组织。清代两湖地区亦如此。
封建集权体系下的理想士绅形象是既不干预公事,又能为地方官员分忧。食君禄,尽君事。清顺治朝颁定的“卧碑十条戒律”对士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是伦常与法律对士绅们的双重规范。清中叶尤其是太平天国以后,“卧碑”形同具文,士绅阶层干预公事,甚至与封建官府相抵抗的情况变得很普遍。
一般说来,士绅集团从事的地方社会活动主要有学务、公产及公务三方面。士绅们首先凭借其文化资源优势把持地方学务,从意识形态上控制着基层社会。进而至于公产,官府并不直接参与管理,通常将其委派给士绅。在地方社仓管理中,绅士优先担任社长或仓正,保证着他们的经济利益。而公务的处理则更要依赖士绅集团。
清代为防止地方官坐大,往往频繁调动地方官长。此举虽可防范地方官长割据一方,但也造成了地方官员难于掌握地方实权,不得不依赖士绅集团的状况,无疑更加剧了士绅集团实力的膨胀。
无论是处理学务、管理公产还是筹措公务,绅权的行使都受到皇权的监督。士绅也要受到封建纲常的约束,并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其权利,否则就会受到来自上级官长的责罚甚至被革去功名。
总而言之,绅权与皇权的依存与博弈,可以看做是封建权利体系内部的结构调整,绅权完全可以看做是皇权在基层社会为了适应具体情况而进行的灵活调整。太平天国之后,这一情况更为明显,绅权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中央政权因政治资源不足而留下的权力真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村失序的危机,造成了君民共治的局面。
(二)保甲组织
清初即开始推行保甲。清朝保甲制度规定,每户给户牌(即一家牌)立于大门墙外,上书家长姓名、丁口。十家有十家牌。根据户牌和十家牌,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因此保障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是保甲组织的基本职责。
与保甲紧密联系的是主要负责催征赋役的里甲制度。明清时期里甲制度是“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有长。凡造册,本户记丁口之数,授之甲长,甲长受之坊、厢、里长,上之州县,合而上之府,府别造总册上之布政司。”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保甲与里甲往往在组织与人员上是重合的,两者甚至出现相互替代的情况。
可见,无论保甲还是里甲,均需在基层确立一个强有力的保甲长或里甲长。特别是在摊丁入亩之后,人口稠密的两湖地区,地方官员往往由于人手不足或出于便利,将征税、征役、维持治安等事务委派给士绅或宗族族长,由他们一体征派办理。
保甲与里甲制和传统的宗法制相结合,维护地方治安与稳定并履行征税征役的经济职能,既极大地削减了统治成本,有助于官府对社会的集约化管理,也拉近了政权与百姓的距离,国家与政权的形象被本土化了。而作为族长,这一结果能够极大地提高他的威权。在当时来说,这一制度可谓一本万利,且多方获益。
二、清代两湖地区宗族、水利组织的作用
清代两湖地区民间组织包括官方组织和准官方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如商会、宗族、水利组织等。由于商会在两湖地区不占重要地位,本文主要论述宗族、水利组织等在基层社会的作用。
(一)宗族
两湖地区素来是移民社会,移民活动上起唐代,下讫明清。其中规模最大的当属明末清初的“江西填湖广”和“湖广填四川”。移民不仅重塑了长江流域人口格局,亦为全国近现代人口迁徙和人口分布局面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两湖移民以父子、兄弟合作为主。面对大量可垦荒地,这些移民暴霜露、斩荆棘,逐渐安定下来。首批移民定居后,其亲友、同乡随即移民,形成宗族聚落,以鄂东南最为典型。他们不仅给两湖带来了劳动力与先进的生产技术,也带来了宗族制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形成村落的基础上,两湖地区形成了姓氏大杂居、宗族小聚居的聚落形态。
群体大移民使得当时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宗族以及宗祠、族田、族谱等形式得以在两湖地区保存下来。宗祠、族田、族谱与族学便逐步成为维系宗族之所在。由于社会阶层流动加快,宗子权威逐渐为公推族长取代。族长权利甚大,甚至能够对族人生杀予夺。一般而言,官府对宗族事务并不过问或维持原判。宗族族长由封建法权赋予的天然权威,为保甲归宗提供了基础。
在与当地原住民交流和经济开发的过程中,宗族成员迅速本土化,在语言、饮食、风俗上更加带有两湖特色。随着土客矛盾的逐步缓解,移民及其宗族逐渐融入到两湖社会,并最终成为主要支柱。
(二)水利组织
两湖地区河湖众多,水网复杂且以农耕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因此,水利组织自然备受重视。除了官方参与主导的大型水利工程,其他主要还是依赖塘堰这样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修建和维护这些水利设施成了水利组织十分重要的事务。
水利设施在两湖中东部平原以堤垸结构为主,湘鄂西丘陵山地则多见堰塘。相较而言,堤垸工程量大且水情复杂,涉及群体更多,更需要国家的管理与控制。而由于地质原因,堰塘工程量虽小,但修建难度往往较大,加之用水人口星散分布,故需要更加灵活的资源调配,多由地方宗族及士绅承担,即“官督民修”。
无论是“国家控制”还是“官督民修”,清代江淮地区水利设施修建都成为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组织包括水利组织之间的博弈。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则非樊口闸坝莫属。
樊口位于清武昌县城(今鄂州市)西北,是樊湖、符石湖等湖的入江口,水势浩瀚,闸口极窄。清末时任兵部侍郎的彭玉麟与时任湖广总督的李翰章就是否在樊口设闸坝争执不下。作为整个樊湖水系出水口的樊口如不设闸坝,则夏秋长江汛期时江水易倒灌,遇强降雨如若排水不畅也易形成内涝;如设闸坝,则大江两岸必有冲决之患,且对地势较高的樊湖水系的泄洪亦产生不利影响。从当地民众到朝廷官员形成了两派,主张修闸的一派以彭玉麟为代表,反对修闸的以李翰章为代表。前者看重的是樊口垸区的农民的利益,而后者看中的则是整个生态环境和渔户的利益,双方均有所持之理。最终也未达成折中意见,修闸之事也不了了之。现今的樊口闸坝是民国时期所修。
总之,清代两湖地区社会组织多样且组织之间关系复杂,无论是绅权与皇权的博弈,保甲里甲与宗族的结合,还是水利组织之争,在争斗与妥协的背后都有各社会组织的身影。可以说清代两湖社会正是在这些社会组织围绕其利益不断斗争与妥协中达到动态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