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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中的问题及措施

2014-03-24许文玲

北方经贸 2014年2期
关键词:措施问题

许文玲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加强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鉴定已经变得刻不容缓,并且逐渐成为各地价格认证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各地区要对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以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

关键词: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4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50-01

随着国家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加,推动了各地区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的不断发展。和普通的抢、盗等案件的价格鉴定相比,假冒伪劣产品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更加的具体和广泛,而且涉案团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因此就要求价格鉴定机构具备较高的鉴定水平和综合素质。本文将会对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今我们一直习惯于将假冒和伪劣混淆在一起,但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区分。假冒伪劣产品前者主要是指那些未经注册商标拥有人认可就生产和销售与之相同标志的产品,而后者主要是指生产和销售一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就是说伪劣不一定是假冒,同时假冒也不一定就是伪劣。在处理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过程中不仅需要对涉案商品进行准确的价格鉴定,而且还要求鉴定人更好地掌握法律规范和条款。目前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具体介绍如下。

(一)鉴定价格的主体缺乏统一性

现在的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才是进行价格鉴定的主体,但是却未对价格鉴定的受理范围给予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很多政府的主管部门都是按照自身的法律法规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鉴定的。例如对于烟草制品来说其价格鉴定的主体则是烟草专卖局。如今我国的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的主体不仅有价格认证中心,还有政府主管部门,这导致价格鉴定工作出现混乱,鉴定结果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价格鉴定内容不够明确化、具体化

鉴定部门在接受价格鉴定委托之后,需要对鉴定实物进行考察,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借助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来获得科学的鉴定结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的价格鉴定人员只是按照照片、简单鉴定资料等就对商品进行价格鉴定,这完全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应该包括估价依据、估价鉴定范围、估价方法以及估价结论等内容,并且估价依据、方法和过程要进行详述的介绍。

(三)价格鉴定结论不够科学化、合理化

在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的实践中,无论是高仿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低仿的假冒伪劣产品,仿品能否以假乱真、真品有无该种款式、易混淆程度如何、仿品是是以假卖真还是以假卖假,价格鉴定人员对其都不会区别对待,一律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价格鉴定。例如某部门在处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时,对于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即不存在销售价格的则按照真品价格进行鉴定,价格从1500元到2万元不等,对于已经销售的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该案例设计商品800多件,总价值约700万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同一个案件如果采用不同的价格鉴定标准,其最终的价值将会相差很大。

二、加强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的主要策略

为了能够做好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鉴定工作,不仅要求鉴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并加强对相关鉴定方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而且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尽可能提高价格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一)明确价格鉴定的主体及受理范围

国家的相关估价管理法中明文规定了“国家的国务院及各地区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才是追缴、扣押、没收假冒伪劣产品的主管部门,并且相关的价格事务所为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指定机构等,其余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对假冒伪劣产品行使价格鉴定”。根据上诉规定,烟草专卖局等部门根本无权对涉案产品进行价格鉴定,更不用说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了。例如,我国实行烟草专卖专营政策,因此烟草专卖局不仅是烟草的经营者,更是维护烟草市场的执法者,其地位决定了其在烟草涉案价格鉴定中不可能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对于制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个人,数量少、金额小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罚款和警告,对于数量大、金额大的案件,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二)明确价格鉴定的主要内容

价格鉴定部门在接受相关部门委托之后,不仅要对涉案物品的案发时间、地点等进行考察,而且还要对涉案的企业背景、企业现状等进行调查。价格鉴定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对于任何一类案件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全面的、科学的、合理的鉴定结论书。价格鉴书中不仅要有鉴定的方法、鉴定的过程、鉴定的内容、鉴定的结论等,而且还要对相关数据进行解释和说明,以确保委托方能够准确的抓住结论的要点。

(三)修改价格鉴定的相关标准,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理化

2001年4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文规定如果假冒伪劣产品还未销售,其价格鉴定将会以假冒伪劣产品的标准价格进行计算;对于没有标价的产品,则依法按照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计算;对于那些产品价格难以确定的产品,则会委托相关的产品估价机构进行价格鉴定。在实际的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过程中,有很多的假冒伪劣产品都没有明确的标价,而且与这些产品相关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也很难获得,因此只好委托相关的估价部门进行价格鉴定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价格鉴定结论失真对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判定的影响,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公平和公正。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其不仅涉及到了广泛的专业知识,而且还涉及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要求鉴定人员严格要求,以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确保价格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王爱霞.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鉴定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1,4(5):27-28.

[2] 杨雯煜.对国际贸易中假冒伪劣产品的思考[J].魅力中国,2013,12(19):43-44.

[3] 李 海.浅谈假冒伪劣商品价格的鉴定工作[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5(8):125-126.

[责任编辑: 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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