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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地方志为载体对列女构成及其贞节观的研究

2014-03-23杨卓轩

史志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守节贞节列女

杨卓轩

以清代地方志为载体对列女构成及其贞节观的研究

杨卓轩

本文通过对部分清代地方志中关于“列女”的记载进行分析,将列女的构成分为节妇、烈妇和贞女三类,并由此分析清代的贞节观念以及在地方志记载中守节的妇女及其反映出的贞节观。

地方志 清代 列女 贞节观

我们所讨论的地方志中的“列女”,其主要是指为夫守节不嫁或是殉节的女性,包括节妇、烈妇、烈女、贞女、孝妇、孝女等多个小群体,“列女”只是一种泛称。而要追溯“列女”一词的源头,则有“非独政之能,乃其姊者,亦列女也”[1]。此中“列女”是指有节操的女子。虽然含义有出入,但都是在一定的范畴之内。

刘向编《列女传》罗列女子事迹,对女子事迹收录较为完整全面,并无偏重哪类之说。然随着封建伦理道德的发展及强化,贞节作为其主要内容之一也被逐渐强化。与此同时,史学家所编《列女传》也偏离了原先的轨道,由《列女传》逐渐演变成《烈女传》,以收录贞节女性事迹为重。清代史学家章学诚认为:“后世史家所谓列女,则节烈之谓,而刘向所叙,乃罗列之谓也。”[2]

一、列女的构成分析

列女传是正史和地方志中的常备条目。在中国古代庞大的女性群体中,那些能够名留青史的列女主要包括节妇、烈妇、贞女三种类型,在她们的简短生平记载中包含后人难以想象的生命历程,而不同类型之间的比例亦有所变动。下面对列女群的构成及其生活与行为作探讨。

1.节妇。

清代地方志中列女群的主要类型包括节妇、烈妇与贞女三种。节妇指丈夫死去而寡居在家,坚心为亡夫守节的妇女。按照清政府的规定,女性在三十岁之前开始寡居,且守节年限达到二十年以上者才可在旌表之列。实际上,绝大部分节妇的守节年龄都在二十岁左右,守节年限一般在三十至五十年。如此漫长的寡居时间,给节妇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夫为妻纲”“出嫁从夫”就是要求女子作为妻子,当丈夫在世时,应该“贞顺”守贞;丈夫亡故后,更应该对亡夫“忠贞”守节,正所谓“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3]。节义之事更是屡见不鲜,“王氏,王尚宾妻,年二十二夫亡痛不欲生,时遗腹。姑泣渝之,不果殉。寻生子源。事亲抚孤,备历艰苦。姑老失明,王奉侍曲体其意,数年如一日。源娶妇王氏,妾邱氏生子肇,临抚周岁而邱氏亡,复纳刘氏。源亡时,刘氏仅二十二岁。一门之中二世三蠕,柏舟共矢,闻者咸勤”[4]。“贾氏,韩厥俊妻。年二十六夫亡,守节五十四年,寿至八十岁,道光十三年族表”[5]。

从康熙《滨州志》的记载来看,节妇一般来自于平民家庭,在传统的男耕女织时代,丈夫的亡去意味着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断绝,因此节妇首先要面临贫穷的折磨,“家贫”“家甚贫窘”是伴随节妇传记的经常性话语,“庞氏,张宿龙妻,秦台郡人,夫故时氏年二十五,家贫无子,苦志守节,历四十二年”,“刘氏,刘其懋妻,年二十三岁夫死,家甚贫窘,有子仅三岁。氏孝养其姑,苦守五十余年,寿终八十三岁”[6]。她们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自身的纺织。“陈氏,张振纪妻,秦台乡人,十九岁夫亡,有遗腹子名友直,家贫无资,纺绩以度,抚孤苦守四十余年,里中称之”,“国氏,夫韩延相壮岁而没,舅姑俱老,有子甚幼。氏勤事纺絍,赡养无缺”[7]。由于节妇开始守节时比较年轻,她们生育的子女在丈夫亡去后比较幼小,因此她们还要承担起养育幼子的责任,“支氏,李秀林妻,年二十二岁丧夫,抚两周遗孤雯炳,携十余幼叔,克勤克俭,苦矢五十余年”[8],“王氏,杜世锡妻,顺义乡人,二十六岁寡,上事孀姑刘氏,下抚周岁遗孤彭年,贫苦厮守三十五载”[9]。有的节妇还要奉养卧病的舅姑,如上文中提到的国氏,“姑逝之后,舅卧病者十余年,氏承志愈殷”。如果说丈夫亡去是对节妇情感上的一次重击,那子女的亡去更给她们雪上加霜,“崔氏,教谕王家槐妻,二十夫亡,越数年子复失于壬午之变”,“赵氏……抚孤克家历六十年,而子又先死”[10]。有的节妇还要受到族人迫其改嫁的压力,“王氏,娄光变妻,归娄氏五载,夫死无嗣,姑老,誓以守养。族人逼嫁,刎颈拒之”[11]。

节妇在丈夫亡去之后受到多方面的压力,包括经济上的压力、被逼改嫁的压力、奉养生病舅姑的辛劳,乃至失去子女的痛苦等,然而自宋代之后,节妇却逐渐增多起来,其中的原因除却国家的旌表、理学的影响之外,节妇之间相互的鼓励也很重要,如张氏和王氏两妯娌,“张氏,王氏妯娌也。张为刘以晖妻,王为以晓妻。晖殁时张年十八,止遗一女,未几亦殇,立志操作,奉事舅姑,始终不渝。数年以晓又死,王年十七,子女俱无,誓不改适,坚心与张同盟”,金氏和她的儿媳常氏,“金氏,刘义铭妻,义铭被虏,遗子涵化,娶常氏。居六岁而涵化又逝,常年二十又二,与孀姑同志苦守,抚子奉姑”[12]。这些同辈之间、婆媳之间相互守节的鼓励,促使她们在艰难的条件下坚持守节。结合本文的论证,这提醒我们在研究中国女性史的过程中,在探讨妇女受束缚的原因时,除却外部的原因,女性自身对这些“束缚”的态度也很重要。

2.烈妇。

清末社会战乱频繁,再加之水旱灾害造成的饥荒,使整个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导致土匪、流寇四处烧杀抢掠,让处于危机之中的百姓陷入了无底的深渊。特别是战乱中殉难的女性,为了免受身体的玷污,维护自身贞节,只有以死明志。董家遵先生说:“节妇只是牺牲幸福或毁坏身体以维持她的贞操,而烈女则是牺牲生命或遭杀戮以保她的贞节。前者是‘守志’,而后者则是‘殉身’。”[13]“烈”有很多含义:“以身殉道而不屈以死者。”[14]“遇强暴凌辱能够以死相抗,或者夫死自尽殉身。”[15]总结以上观点,笔者认为,不论是烈妇还是烈女,当她们面临强暴而不屈凌辱,用一种最直接而又最极端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贞节,即结束自己的生命,来“殉节”“殉难”或“殉夫”,以维护自己、家人和家族的声誉。

烈妇分为两种:第一,不畏强暴,不屈受辱,为保持节操而甘愿牺牲生命的已婚女子。如历城县邢氏“尹东妻。独行遇恶少,以秽言戏之,归自绩死,年十六”[16]。济阳县郭氏因“无赖子以言挑之自缢”[17]。第二,夫死,以身殉夫的女子。历城县李氏,丈夫被仇家杀害,后“李讼之官,得勘后即欲投六龙桥下死,姑力挽之归,劝其存遗腹为后嗣计,终不愿。居二日,服毒不死,又二日,自缢不死,绝食六日乃死,年十八”[18]。哀莫大于心死,李氏的心随着丈夫的亡故也一起“死去”,她带着遗腹子一起殉了夫,可悲而又可怜。又如王宋氏,家庭生活极为贫困,三十四岁丈夫去世,“无亲嗣遗债千,氏日夜纺绩,得资悉以偿债自食糠禾比,三月有余,债清。告宗族从容自缢”[19]。宋氏日夜劳作,为夫还债,债清依然“从夫与地下”,情义兼具。

3.贞女。

贞女主要指未婚守贞或未婚夫死而矢志守贞或自尽的女性,有贞节女、贞孝女和贞烈女之分。贞节女指已与夫家订立婚约而尚未成婚,在未婚夫死去之后在家或到男方家守节的女性,“孟氏,韩章所聘妻。章为弟子员,以浴于池溺死。孟年十六,尚在室,闻之,痛哭几绝,因送葬归韩守制”[20]。根据清朝的礼法,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十八世纪的学者俞正燮也说:“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义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为酒肉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别乎?此盖贤者未思之过。”[21]但在社会风俗中,未婚守节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其中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传统婚姻形态的转变,如段友文所言,“中国在汉唐以前是买卖婚,其特点是双方结合之后才相互有责任,而在宋代以后发展成契约婚,其特点是一经确定婚约,双方就有相当的责任,女子一经订婚就对家庭负有责任,生为夫家人,死为夫家鬼,如果未婚夫早殇或遇到意外强暴事件也有为之守节而不惜献出生命,或者到夫家上门守节”[22]。贞孝女指为孝顺父母而终身不嫁,或父母亡去而代替父母尽到抚养弟妹的责任,前者如郭氏七女,“矢志不嫁,奉养双亲”[23],后者如“赵氏女,其父兴与其母相继而没,遗弟三人,二尚幼,一在襁褓,女已及笄,决志不适人,勤力紝织,赡养三弟,后皆成立,女竟以是终其身”[24]。贞烈女指为保持贞节而死亡的未婚女性,与烈妇的死亡原因类似,她们或自杀,“李臻女,未适人,嘉靖七年凤朝文变,恐为乱贼所玷,自缢”[25],或死于兵变,“刘氏女,父生员刘观,当壬午之乱,女及笄未嫁,闻兵至,审缝衣裾,及被执,辱之不从,牵之而去,女怒詈不已,杀于城隍庙前”[26],或因反抗暴徒而死,“吴雙姐,登名之女,值父母外出,旁无女伴,有强暴昼入其室欲污之,女号叫不从被杀,斫十余刃,血流盖地”[27]。与节妇相比,贞节女的守节年龄更小,而且由于未婚,没有生育子女,在守节期间的生活也更孤独;与烈妇相比,贞烈女死亡时的年龄也更小,遭遇更令人同情。

二、清代贞节观念

明清两代,维护传统礼教的理学在思想文化领域逐渐占据统治地位。不论是社会法制还是道德伦理,对女子贞节的要求都愈加苛刻,再加上政府的极力倡导和表彰,使整个社会对女性贞节观的推崇达到无以复加、登峰造极的地步。或者可以说,是一种片面的、病态的宗教式崇拜。

《清史稿·列女·序》谓:积家而成国,家恒男妇半。女顺父母,妇敬舅姑,妻助夫,母长子女,姊妹娣姒,各尽其分。人如是,家和;家如是,国治。……清制,礼部掌旌格孝妇、孝女、烈妇、烈女、守节殉节、未婚守节,岁会而上,都数千人。军兴,死寇难役辄十百万,则别牍上请,悍强暴而死,爱书定,亦别牍上请,皆谨书于实录[28]。从“死寇难役辄十百万”中,可见清代列女人数之多,规模之大。历代妇女节烈统计数字更能说明贞节观念的发展变化。

周代至清代历代妇女节烈统计表[29]

上表中的统计数字或许有误差,但明清两代节烈妇女人数的激增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可以推测出当时女子殉节之风的普遍与猛烈。上表的统计只是见著史书的数字,随着贞节观念的不断强化,实际上,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节烈妇女的人数要远远超过史载之数目,孝女、贞女、守节不嫁者更是难以计数。杜芳琴认为明清妇女的贞节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节烈:登峰造极。不但数量多,种类繁,程度惨烈,情节离奇,而且妇女似乎更认同于节烈道德。”“尚烈:社会风尚。”[30]

三、地方志记载中守节的妇女及其反映出的贞节观

“贞节观是社会对两性关系的情感及其社会行动的限定与期望”[31],是典型的父权制的产物。“贞节观的产生并不是针对两性关系的,而是为了专制主义统治模式寻找合理性的依据,所以在两性关系上树立男尊女卑的等级秩序,无疑就是为专制主义的统治找到现实的理论依据。自从人类社会跨入私有制的大门,女性的贞节就不再是她们单纯的个人修养问题,而演化为了整个社会的问题,演变成了统治阶级维护统治、安定社会的政治手段。”[32]贞节观自周代产生,经历了漫长的文化渗透后,逐渐深入人心,变成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道德风尚。明清两代,贞节观念最终发展到登峰造极的水平,守节妇女的人数大量增加,种类繁多,程度惨烈。

清建立之初就沿袭明制,表彰节烈。清代记载入正史的节烈妇女有12323人,妇女节烈的表现多种多样,就节而讲,有孝顺舅姑,有抚育幼子成才;就烈而言,有以死殉夫,有受到调戏自杀明志,有遇到兵乱寻死免辱,还有未嫁女殉夫的“处女烈”等等。清代的贞节观与以往有所不同,清代更加重视“节孝”。康熙二十七年(1688),上谕:“夫亡从亡,前已屡行禁止,今见京城各省从死者尚多,人命关系重大,死亡亦属堪怜,修短其自然,岂可妄损躯体?况轻生从死,事属不经,若再加褒扬,恐益多摧折,嗣后夫没旌表之例应停止。”[33]从上谕中可以看出,清代前期殉夫妇女人数之多,妇女殉夫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妇女以身殉夫,除了受根深蒂固的贞节道德观影响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鉴于丈夫死后严峻的生存环境,因此许多妇女宁愿选择死亡,以逃避此后经济上、精神上的巨大压力。这样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那就是留下一些孤儿和老人生活无着,因此在当时统治阶级的观念中,以死殉夫是一种偏激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康熙的训令就是提倡妇女在丈夫死后担当起家庭的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国家的安定。统治阶级的这种意识形态在地方志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通常那些含辛茹苦抚养幼子、奉养双亲的列女会以较大的篇幅记载,尤其是儿子长成后学有所成的列女更是得到极高的评价;而那些在丈夫死后马上就殉死的列女则记载较少,通常只有十几个字。

例如,乾隆《泉州府志》中注重列女如何完成守节的事迹,“以贞节为一类,贞烈为一类,名媛为一类。其节烈不论旌否,概为表彰。若名媛则采录从严,非才德完备者不载。列女,烈少而节多。其节妇者中有经夫家、母家逼勒改适者,百折不回。及衅起萧墙,朋觊占产,卒能排难解纷者,必详纪其事。……人物生存者不立传,惟节妇则三十以内守节,五十以上完贞。年例既符合,其中多系都屋贫寒,力难求旌,亦与已旌之现存者一体列入,以励风教。”[34]

《嘉庆东昌府志》中关于妾的记载也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特点,其中被记载的妾几乎都与节孝有关。有妻有妾的家庭,尤其是妻无子、妾有子的家庭,在妻亡故后,守节的妾便担当起抚孤兴家的重任:“附载张殿宝妾颜氏,生子玉龙而殿宝亡,守节十五年,年四十二卒。”以“附载”的形式出现,除了说明妾之地位低下外,还有可能是因为这个妾的儿子没有在科举方面有所成就。一般说来,守节的妾生存环境越是恶劣、养育孩子的过程越是艰辛得到的肯定就越多,如:“生员杨芷妾刘氏,家贫,芷妻王与芷相继亡,氏守节孝事舅姑三月生子延琳,教以成立。”[35]“白玉桂侧室贾氏,年二十七夫亡,抚遗腹子,教养兼至守节三十一年,乾隆四十七年建坊旌。”[36]这两个妾由于孝养翁姑,守节的时间较长得到了旌表。有些遗子学有所成的妾会得到特别的嘉许:“贡生孙守和侧室刘氏年二十二,范氏年二十四守和殁。范语刘曰:‘汝已有身,可望子嗣,谨守孤儿勉为其难,吾无可守,为其易者将从死者于地下矣。’刘大痛,约于同守。刘果产一男,二氏同心抚育,越三年嫡氏张氏殁,丧葬如礼,子稍长延师课读。刘之教子也严,范之抚孤也宽。刘现年六十六,范年六十八,子邦伟弱冠入庠。”[37]这个事例开头就讲两个妾如何相互鼓励为丈夫传承后嗣,也许是因为其中无子的妾想要殉夫,这种“烈”的精神符合统治阶级提倡的观点,而且这个妾又明白地说出了守节教子要比以死殉夫艰难的多,她的话尤其符合清代官方倡导的重视节孝的贞节观。最后两个地位同样低微的妾共同将遗腹子教养成才。

妾无子而妻有子,这样守节的妾也会得到极大的肯定。例如:“生员陈鸣震妻胡氏,年二十,生子弥月,鸣震难亡。胡与妾王氏并守节,教子成立后,子娶妻周氏,生男又早夭,一门三节。”[38]在这则史料中,有子的并不是妾而是妻,但是由于妾愿意与妻共同守节,承担养育幼子的责任,因而地方志将她列入了“三节”之中。“生员张实妻范氏,二十而寡。及妾牛氏皆无子,先是有婢怀孕,实病笃不知,命遣之。后生男,育于婢之母家。求得之,抚育成立,为诸生。范寿年五十余卒,未几子妇亦卒。遗孙男女三人,牛鞠寿又十余年方卒。”[39]在这则史料中,妻妾两人都无子,在家长死后她们为延续血食,从被赶走的婢女家中抱回家长的儿子,并且共同将他抚育成人,在妻死后妾又承担起了抚育孙辈的责任。应该说,这则记载尤其符合统治阶级宣扬的节孝的贞节观,不但妻妾和睦相处、同心同德,而且她们找到了丈夫的后嗣,成功地延续了家族的血脉。

这些被官方称颂的守节的妾,在她们的身上更加鲜明地反映了清代重视节孝的贞节观。

[1]刘向集录.王守谦,喻芳赛等译注.国策全译·韩傀相韩.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2]章学诚.文史通义·卷八·答郵秀才论修志第二书.上海书店出版社,1988.

[3](西汉)戴圣.礼记·郊特牲.长沙:岳麓书社,2001.

[4][16]毛承霖纂修.续修历城县志,民国十五年(1926)历城县志局铅印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

[5](清)方作霖修.王敬铸纂.(宣统)三续淄川县志.清宣统三年(1911年)修.民国九年(1920)石印本.

[6][7][8][9][10][11][12][24][25][26][27]杨容盛修.(康熙)滨州志·人物志·列女.康熙四十四年刻本.

[13]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

[14]徐坷.清稗类钞(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15]曹大为.中国历史上贞节观念的变迁.中国史研究,1991,(2).

[17][18]孙葆田.法伟堂纂.山东通志·人物志·列女.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19]王文焘修.张本,葛元昶纂.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道光重修蓬莱县志·人物志·烈妇.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

[20]于朝棻.(光绪)利津县志·列女列传.光绪九年刻本.

[21]俞正燮.癸巳类稿·贞女说.续修四库全书本.

[22]段友文.黄河中下游家族村落民俗与社会现代化.北京:中华书局,2007.

[23]张朝玮修.盖琦,卜裕贤,孙叔梓纂.(光绪)蒲台县志·人物·烈女.光绪十六年刻本.

[28]赵尔巽.清史稿(第四六册).卷五百八.列传二百九十五.列女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

[29]董家遵.历代妇女节烈的统计.王承文编.董家遵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30]杜芳琴.明清贞节的特点及其原因.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7,(4).

[31]赵雷德.论贞节观对婚姻家庭的影响.青海社会科学,2006,(1).

[32]丁文.家庭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3]大清会典.北京:中华书局,1991.

[34]怀荫布修,黄任,郭赓武纂.(乾隆)泉州府志卷之六十六列女一.中国地方志集成本.上海书店,2000.

[35][37]嘉庆东昌府志二卷之三十七.列女三.中国地方志集成本.上海书店,1996.

[36]嘉庆东昌府志二卷之三十八.列女四.中国地方志集成本.上海书店,1996.

[38]嘉庆东昌府志一卷之三十五.列女一.中国地方志集成本.上海书店,1996.

[39]嘉庆东昌府志二卷之三十六.列女二.中国地方志集成本.上海书店,1996.

杨卓轩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责编 高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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