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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体系

2014-03-23顾海峰蔡四平

中国国情国力 2014年3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民间金融

◎ 文/顾海峰 蔡四平

规范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体系

◎ 文/顾海峰 蔡四平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表现尤其突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只有内生性金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才不至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因此,政府需要引导与规范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此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功能。

民间非正规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的,游离于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没有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常规金融监管系统内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目前,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总规模己经相当庞大,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民间非正规金融信贷规模达7400亿元到8300亿元,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制订及实施、对整个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呈现出各种形式,也曾出现过一些问题,有些还有着很坏的影响。考虑到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强外部效应,国家对民间非正规金融一直持怀疑否定的态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进程。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

1.形式隐蔽

由于是区域金融机构,受资金实力小的影响,从成本效益管理角度出发,难以运用现代科技进行经营创新和管理创新,竞争力难以提高。造成经营的无序化和信用度降低,从而与正规金融无法正当竞争,只有选择一些非正当竞争的方式,甚至走向地下。

2.抗风险能力较弱

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呈现小规模经营、地域狭窄、回旋余地小、抗风险的能力较弱等特点。在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显然既制约自身业务范围拓展和水平提高,又与经济横向联系日益密切和一体化格格不入。同时它们也没有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有国家作为最后的贷款人。以民营银行和私人钱庄为例,他们和商业银行一样面临着挤兑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因为规模比较大,可以有效地分散地区风险,又有国家信用作为最后的贷款人,所以面临挤兑风险的概率是比较低的。而民营银行和私人钱庄面临的挤兑风险较大。

3.经营风险度较高

由于农村经济交易规模较小,收入水平及货币化程度低,货币节余少,制约了民间信贷供给能力的增长,这必然导致信贷市场的供给垄断,这样,垄断的供给方有能力实行物品配给并且索要高价,而市场的分割进一步强化了垄断的程度。

4.监管成本较高

民间非正规金融是民资、民营、民管的区域性金融,其各自制定经营战略、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缺乏统一协调,比较盲目。按照规定,民间非正规金融作为整体金融一部分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但由于其规模小、布局分散、机构众多,这样就会增加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必然要投人更多人力、物力和财力,监管成本增加,否则无法达到监管目的,监管效率难以提高。

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演进逻辑

多年来,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及政府部门的高效监管。当前,民间非正规金融体系日益庞大,涉及的资金规模总量、资金投放范围、资金募集对象等分别呈现出扩大化、多元化、普遍化的态势,其相应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剧,若不加以有效引导与规范发展,一旦民间非正规金融风险发生,将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1.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初级特征:市场引致性内生金融制度

依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可分为引致性制度与强制性制度两种。引致性制度主要是指市场套利机会引发经济体自发地组织实施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属于需求主导型的制度安排;强制性制度主要是指政府为规范经济体的经济活动而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强制规定的制度安排,属于供应主导型的制度安排。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典型的“内生金融”,并呈现出市场引致性内生金融制度特征。原因有三:利率“双轨制”下赚钱效应成为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内生驱动;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供需失衡成为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准入契机;信息与成本优势成为民间非正规金融的生存保障。

2.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高级特征:政府强制性外生金融制度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变迁通常要历经由内生到外生的演变过程。民间非正规金融也不例外,随着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壮大,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巨大,政府必须加以介入并加以明确规范,使其原有的“市场引致性内生金融制度”特征逐步减弱,并逐步呈现“政府强制性外生金融制度”的高级特征。原因在于:

(1)利率市场化下赚钱效应的消失,成为政府强制性介入的外生依据。一旦利率市场化,利率“双轨制”所形成的市场均衡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套利机会就会消失,赚钱效应不复存在,民间非正规金融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内生驱动力,此时,通过政府的强制性介入,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对民间非正规金融实施正规化流程,实现其由内生的非正规金融向外生的正规金融的角色转变。

(2)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供需均衡,成为政府强制性介入的重要契机。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与政策性银行体系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功能将会得以完善,并实现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供需均衡。此时,功能强大的正规金融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支持,而缺乏规范流程的民间非正规金融减少甚至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客户群体,这正好为政府的强制性介入提供了重要契机。

(3)民间非正规金融丧失信息与成本优势,成为政府强制性介入的重要基础。随着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壮大,巨大的资金规模将促使其不得不离开本地域,实施向外地域扩张的战略,这将导致其因失去地域优势而增加信息成本;此外,单一组织架构难以适应大规模资金的管理与运作要求,这将导致其因组织架构拓展而增加管理成本,这些因素将导致民间非正规金融丧失其原有的信息与成本优势,比较优势已不复存在,为政府的强制性介入,并将其改造为正规金融提供了重要基础。

规范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路径设计

从宏观上分析,构建民营银行准入与退出机制,是规范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科学路径。通过建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得民间非正规金融“浮出水面”,从而获得良性发展,同时赋予其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进行监管,逐步形成竞争性市场环境,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微观而言,具体路径主要包括:

1.开放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

(1)对于民间非正规金融来说,如果其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政府原则上就应该颁发经营许可证,允许它开业,而不是像目前这样存在制度歧视。当前,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力度加大,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的形势下,开放民营金融市场准入,显得十分必要。这不仅是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平衡中外金融发展速度,促进民族金融发展的需要。从金融制度变迁角度看,民营经济金融成长的真正要素存在于本部门的经济流程中,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比国有金融制度更适合于非国有产出部门的金融需要。

(2)国家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更为切实可行的策略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引导。在现实条件下,政府一方面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将其转变为正规的金融组织;另一方面,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非金融的改制,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截断地下钱庄的社会资金供应来源。同时要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

2.建立商业银行体系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1)我国对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多采用行政指令托管、接受的方式,而没有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退出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走向市场运作,“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同样适用于中小金融机构。在新的形势下构建符合市场原则的银行退出机制已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既是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2)对有问题的中小金融机构退出处理的过程要依据其管理水平、资产质量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和处置。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兼并、联合、重组及自行清盘、关闭,金融监管当局则可依法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强制进行清理、关闭、兼并和重组。通过优胜劣汰,堵住向社会转嫁风险的渠道,迫使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高素质的经营者,并且努力审慎经营。同时,也能改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动监督的局面,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

3.建立及完善金融体系运行的社会信用制度

(1)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负责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地社会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一个由中央银行牵头、由各金融机构参与,并联合工商管理、消费者协会、税务、保险、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征信体系,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征信制度的建立降低民间非正规金融的经营风险。

(2)为充足的民间资本寻找投资途径,使其向正规的方向发展。民间资本的投资途径有:一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二是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三是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四是发行企业债券;五是发展三板市场。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可以控制民间资本流向市场,进而使民间资本通过其他方式去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3BGL04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顾海峰,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蔡四平,湖南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

编辑: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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