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绿色税收实践及启示
2014-03-22朱雅琴
朱雅琴
摘要:
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相比国外,我国税收的绿化程度较低,分布在资源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不成体系。为此,在借鉴国外绿色税收实践的基础上,得出国外绿色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
国外;低碳经济;绿色税收;启示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066-02
1 问题的提出
所谓“绿色税收”是环境税收的一种比喻,是指为保护环境而征收的各种税费。“绿色税收”主要是对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提高以上应税行为的成本,旨在限制污染和保护环境。在2009年11月召开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我国政府宣布预期在2020年实现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的目标,2010年“两会”期间,多次提到“低碳经济”,同年,上海世博会提出了“低碳世博”。发展低碳经济,既需要技术和资金的支持,更需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而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方式,必须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适时引进环境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至关重要。因此,如何优化现行税收体系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 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绿色税收实践
2.1 丹麦
丹麦早在1992年,就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又在1996年,增加了二氧化硫税。此外,丹麦也征收了其他环保税,涵盖机动车辆、水、废水、垃圾、一次性使用餐具、塑料袋及农药等16种税收。近30年来,丹麦的GDP增长了50%,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减少了13.9%,形成了“减排和经济繁荣并存”的“丹麦模式”。
2.2 德国
德国于1999年4月1日第一次进行了绿色税制改革,旨在促进能源保护。德国的绿色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两项:其一,加大对矿物油类征税的力度;其二,引入了电力税收。改革以来,一氧化碳和硫氧化物的排放量大大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也明显降低。
2.3 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国,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曲折道路。其实行的低碳税收政策包括:第一,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第二,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目的在于消除氟里昂的排放。第三,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征税,这便于降低家庭所扔废物的数量,有助于缓解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2.4 瑞典
1991年,瑞典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税收调整法案。瑞典的绿色税收规模较大,绿色税收收入占其GDP的13%左右,每年的绿色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15%左右。其绿色税收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旨在通过征税来控制能源的消费水平,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瑞典的绿色税收主要包括:其一,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其二,对能源征收的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及电力税;其三,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
由此可见,国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大多侧重于利用税收杠杠促进经济,加大低碳技术的创新力度。主要体现在:利用税收杠杆,促使企业开发低碳能源技术;利用税收优惠,加大对低碳排放发电站技术的研究;将碳作为征税对象,征收专门的碳税,来减少碳的消耗排放等。
3 我国现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缺陷
3.1 缺乏以发展低碳经济为目的的专门税种
我国现行税收对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是以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的。上述税种虽然涉及促进低碳的内容,但是由于税种分散,覆盖面不广,税收优惠形式不丰富,尚没有形成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因此,对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
3.2 现行的环境保护间接税存在不足
以消费税为例,我国目前对摩托车、小轿车及游艇等高耗能、高排放的产品征收了消费税,以及在2009年实施的燃油税改革,都考虑到了低碳的因素,有效发挥了节约资源的作用。然而,却存在征税范围狭窄的问题,一些容易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普通电池、氟利昂、杀虫剂、煤炭、非环保塑料袋、含磷含铅制品等并没有列入课征范围,不能有效反映消费税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3.3 税收优惠政策单一,缺乏灵活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布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而且税收优惠政策有些笼统、模糊,针对性不强,相关政策在实际执行期间,其作用大打折扣。
4 国外绿色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4.1 征收碳税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放慢全球变暖的步伐。建议我国在征收碳税时,只对工业生产产生的二氧化碳征税,而对个人使用的煤炭及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同时,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课征税率比较低的碳税,再根据我国现实情况逐步提高碳税税率。
4.2 扩大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和实行差别税率
以消费税为例,将严重污染环境的大量消耗资源产品应该并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一次性电池、氟利昂产品、化肥薄膜、塑料袋、含磷含铅制品及杀虫剂等。对不同产品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鞭炮焰火、白酒等危害社会环境、人类健康的消费品,可提高消费税的税率。
4.3 完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首先,对生产并出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产品、及用于生产环保设备的材料和零部件等均给予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其次,对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的环保事业捐赠,应该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此外,对纳税人因提供与环保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而取得的收入,应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综上,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完善与环境相关的原有税收政策,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吻合的绿色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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