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选课的制度分析
2014-03-22郑宏星
郑宏星
(沈阳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教育学与心理学】
大学生自主选课的制度分析
郑宏星
(沈阳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当前,很多大学把大学生自主选课制度视为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但自主选课制度一直饱受争议,而且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有必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构建大学生自主选课的理论分析框架,总结、分析、诠释大学生自主选课制度存在的问题,创新大学生自主选课制度。
博弈规则;博弈均衡;自主选课;制度创新
一、引言
2010年,武汉大学宣布将针对全日制本科生采取自主选课政策,2010级新生入校即可在其专业范围内自由选课。在此之前,上海大学一直秉承着基础课由学生自主选择上课时间与任课老师、专业课由学生自主选择安排的特色教学理念。就读于上海大学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规划,安排修读的年限及时间分布,实现了广大学生“我的课表我做主”的梦想。
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已逐渐成为国内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而选课作为教学管理关键部分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允许学生自主选课就是允许学生在学校规定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兴趣、志向和条件,自主选择学科大类、专业、专业方向模块、课程、教师、学习方式,自主安排学习进程等。高等教育学府是否应该给予大学生自主选课的权利一直以来是大家热议的话题。
扩大学生选课自主权是沈阳师范大学进行的“双放开”改革之一,《沈阳师范大学扩大学生选课自主权实施办法》自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给予大学生自主选课的权利,能让学生拥有更多的选择与支配的空间,培养学生自我规划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在教学过程中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学生也不得不为此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平添众多烦恼。再者,中国一直以来的教育制度让学生缺乏自主选择的机会,而今,大学突然将如此大的自由权限放给刚迈入成人行列的学生时,是否会适得其反,影响正常的培养计划?
目前,关于扩大大学生选课自主权的研究在理论上还不够深入,在实践上仍处于试行的尝试阶段,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研究扩大大学生选课自主权问题的文献更是缺乏。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从制度的视角,构建大学生自主选课问题的制度分析框架,研究大学生自主选课的制度障碍、制度基础与实施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理论分析:大学生自主选课的制度分析框架构建
在本文的分析中,笔者将应用青木昌彦的制度观,即制度(institution)既是博弈规则,又是博弈均衡。制度是重复博弈的内生产物,但同时制度又规制着参与人的战略互动,即制度是内生性与客观性的统一[1]。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大学生选课制度也是博弈规则与博弈均衡的统一。说大学生选课制度是博弈规则是指选课制度决定大学生的选课行为进而影响大学生的学习绩效;说大学生选课制度是博弈均衡是指选课制度也会在选课过程中得到演进、创新,大学生选课制度从“被动”到“自主”的发展,就是选课制度从博弈规则到博弈均衡的动态演进。
笔者提出的大学生自主选课的制度分析框架如下图所示。
大学生自主选科的制度分析框架
大学生选课制度由被动到自主的演进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变迁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应试教育而不是素质教育,分数、学历至上而不是能力、学力至上,计划、接受的填鸭式教学而不是开放、争辩的互动式教学。这是中国教育的初始条件,初始条件以及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路径依赖性,是制约大学生自主选课制度的制度障碍,也是导致大学生自主选课各种问题的根源;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政府评估与市场评价之间的冲突以及招生、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的计划性与大学生就业的市场化之间的冲突是选课制度变迁的内生动力与内在要求,作为博弈均衡的大学生自主选课制度是选课制度创新的必然结果。
三、问卷调研:大学生自主选课存在问题及其诠释
(一)调研问卷设计与调研结果统计
沈阳师范大学在扩大学生选课自主权上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特别是自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的自主选课制度,更是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提升大学的人才培养质量。为了更好地了解大学生自主选课存在的问题,我们做了问卷调查。
我们的问卷共有21个选择题目和一个开放题目;调查问题涉及授课教师、讲授课程、授课时间、考核机制、班级人数、视听制度、选课系统等影响大学生自主选课的诸多因素;调研对象包括国际商学院2010、2011、2012三个年级,国际会计、国际物流、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法6个专业的学生,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79份。
对学校现行的选课系统的满意程度24%的学生选择了强烈不满、28%的学生选择了不满,选择满意的仅占4%;在如何改进选课制度的问题上79%的学生选择了希望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选课,55%的学生希望能有跨专业、甚至是跨学校的选课;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讲授,84%的学生选择根据往届学生的口碑选课,选择依据教师职称选课的仅占24%;对于学校的外聘教师,60%的学生选择了先试讲再聘用;76%的学生认为学校的一些强制规定(制度)制约了学生的自由选课,73%的学生认为选课系统(硬件)影响自由选课;在选课方式上,87%的学生选择了由自己自由选课,仅有9%的学生选择由学校/学员安排;在班级人数上46%的学生偏爱小班授课(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但被问及授课好的老师是否会因为选课的学生多班型过大影响授课效果时,40%的学生认为既然是学生自主、自由选课的结果,非但不会影响授课效果,而且自主选课而形成的大班型还会给同学们之间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更有43%的学生认为班型大是“用脚投票”的自主选课的必然结果,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激励授课效果好的教师、约束自由选课的学生,比如提高授课教师的课时费,加大对虽自主选课却依然逃课的学生的惩罚力度;对于跨专业选课的原因,54%的学生是为了选择授课效果好的老师,41%的学生是为了提前获取学分;对于学校的试听制度,50%的学生认为没有实施,只是纸上谈兵,42%的学生从未听过有试听制度;对于现行的学生评价教师制度,54%的学生认为有名无实,反倒增加了学生的负担,65%的学生认为学生话语权不被重视的原因是渠道不畅,没有申诉平台,60%的学生认为,学生评教作为“民意”常被校方解读为个别学生对老师的“误解与偏见”;49%的学生认为提高学生话语权的有效办法是将信息员的评价反馈、学生的评教得分与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薪资待遇挂钩。
(二)对调研统计结果的制度诠释
调查问卷所反映出的大学生自主选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制度的角度得到诠释,大学生自主选课是博弈参与人话语权提升的内在要求;高等教育制度的初始条件与路径依赖是导致高等教育博弈参与人话语权不足的制度原因;高等教育激励——约束制度缺乏是造成大学生自主选课存在问题的制度根源[2]。
1.“国有公办”“统招统分”与高等学校博弈参与人的话语权
大学管理者、大学教师、大学生作为大学教育的最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本来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这些本应“理直”的高等学校制度的天然博弈参与人在大学扩招之前却从来没有“气壮”过。
在大学扩招以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的是一元化的办学体制,国家政府部门是唯一的办学主体[3]。这种办学体制的主要特征是“国有公办”,即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与办学者统一于政府。国家集中计划、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于管理、统一招生、免费教育、统一分配的办学体制[1]。
在这种体制下,大学生只要考入高等学校,就享有政府教育与就业的可靠保障。既然教育是免费的、工作是分配的,那么,大学生即便有利益相关者的身份,也不免有“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短“之嫌,所以,大学生不管是主观上“放弃”、还是客观上“被剥夺”在高等教育制度博弈中的话语权与参与人身份也就
顺理成章了。
在传统的办学体制下,高等学校具有很浓的计划性与行政性特征①事实上,直到今天,高等学校的独立性也没有实现,高等学校依然没有摆脱行政等级的现实。,在这种计划与服从、行政与命令的模式下,大学教师在高等学校制度博弈中的话语权也很难实现,教授治校、学者治校也无从谈起;不仅如此,从本质上看,大学校长虽然是大学的法人,但是,给定大学的国家所有产权制度,大学校长也只不过是国家(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大学的所有者,既然办学资源是国家计划的、无偿配置的,招生计划是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就业是国家分配的,在高等学校大学制度博弈中大学管理者也只能是给定制度的实施者,而不是制度安排的博弈参与人。
2.大学扩招、学习成本与博弈参与人的激励——约束制度
大学扩招通过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资源的供求关系改变高等学校管理者的博弈身份。如果说自1998年起的大学扩招在初期高等学校还可以通过提升自身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来弥补国家投入不足的话,那么,至今仍在继续的多年持续扩招却使高等学校的教育资源供求严重失衡。为了满足扩招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的通过土地置换的大学扩建使高等学校背上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大学管理者切实感受到了大学生存与发展的压力,这种压力渐渐地转化成针对高等学校制度的博弈动力。在博弈中一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家,这一次也不得不因为对高等学校的投入不足而在制度博弈的控制权上做出让步,通过增加大学管理者的办学自主权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大学扩招通过建立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的“内部市场”改变高等学校教师的博弈参与人地位。大学扩招前,中国的大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这种“精英式”教育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平行开班授课现象②笔者将平行开班授课制度定义为同一门课程由不同的老师分不同教学班同时讲授的制度。这种教学班由学生自由选课产生,课程相同、时间相同、授课教师不同,为学生选课提供了选择权。笔者在下文的分析中将进一步论证平行开班授课制度的作用与局限。;另一方面,“精英”们的自学能力又可以很好地弥补老师们授课水平的不足。大学扩招后,“精英教育”变成了“大众教育”,随着相同专业学生人数的大量增加,平行开班授课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大众”们自学能力的不足对大学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特别是教学工作很难考核评价,但是,扩招带来的教师平行开班授课在大学内部形成了一个可选择、可比较因而就是可观察、可衡量、可评价的教学质量市场。大学教师“学生本位”的“市场评价”与“职称本位”的“计划定价”之间的博弈客观上要求对大学教师的博弈利益进行激励——约束创新。
大学扩招通过影响大学生大学学习的成本收益改变高等学校大学生的博弈利益。伴随大学扩大招生的大学增加收费使得大学教育不再是“免费的午餐”;而随着大学生数量的增加与质量的下降而产生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又降低了在校大学生的预期收益。在校大学生学习成本的增加、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在校大学生较扩招前更有资格、有必要关注自身的命运,在校大学生在高等学校制度博弈中的利益诉求有着自我激励的特征,自主选课应该、也必然是学生们自觉、理性的选择。
四、大学生自主选课的制度创新
“国有公办”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高等教育的改革滞后而缓慢,所以人们把高等教育改革戏称为“最后的堡垒”。大学生自主选课既是大学生选课制度的重要创新,又需要高等教育制度创新来支撑、规范。
限于篇幅与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主要分析高等学校的教师人事制度创新与评估监管制度创新。其中教师人事制度属于高等学校的内部制度安排,评估监管制度属于高等学校的外部制度,即政府的行业监管制度(industryregulations)。
(一)大学扩招与高等学校教师人事制度创新③本部分的分析兼评目前高等学校的教师人事制度,即教师分级制度。
制度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绩效[4]。显然,作为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职称制度决定教师的行为。现行的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具有滞后性(成果在先、评职在后)、形式化(评职的时间期限要求)、终生化(教授终身制)、重科研、轻教学、重(科研成果、授课学时)数量、轻(科研、教学)质量等弊端。
在校大学生成为高等学校的博弈主体,享有更高的话语权、选择权,催生了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的平行开班制度、学生选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而平行开班制度、学生选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与传统的高等学校职称评定制度之间的博弈是高等学校教师人事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
平行开班制度是指同一门课程由不同的教师在同一学期同时授课的制度安排。平行开班制度既有利于任课教师间的相互学习与沟通,为学生提供相对广阔的选择空间,又可以发挥市场在评价、激励与约束任课教师上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
与教师平行开班制度相对应的是学生的选课制度与评教制度。平行开班扩大了学生的选择空间,学生选课制度既可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又可以给与学生“货比三家”的选择权;学生评教制度扩大了评价老师的“评委”数量与结构,增加了学生的话语权,发挥市场在选择、评价教师上的作用。
目前,中国的高等学校正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即所谓的教师分级聘任制度。教师分级聘任制度试图
将教师等级进一步细分为13个等级并将等级与薪酬挂钩(以下简称“十三级制度”),而不仅仅是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以下简称“三级制度”)。教育部表示,高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既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也是高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配置人才资源,有利于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在笔者看来,国家的发展靠教育,教育的发展靠教师,所以,高等学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应该说抓住了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十三级制度”与“三级制度”相比的确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次深化。以教授为例,“三级制度”下所有的教授薪酬都是一样的,而在“十三级制度”下,原本薪酬相同的教授被重新分成了四个不同等级,这样竞争激励机制就得以完善。
笔者认为,教师分级制度的核心不是分级的结果而是分级的依据。也就是说,最为本质的问题不是将教师分为多少级,而是每一级是如何划分出来的。从实施的实际情况看,资历、头衔和工龄在评级中占了最大的比重,而资历、头衔和工龄也还无疑问的就是原有职称评定制度的评定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学校传统教师人事制度中的突出弊端“论资排辈”在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中却得到了强化。高等学校教师分级聘任制度从评价标准上看,注重的是资历、头衔和工龄等传统的“历史性指标”,而不是现在的水平与未来的潜力;从评价主体上看,是传统的业内专家、上级领导而不是学生(被教育对象)、教师(同行)。那些授课效果好、科研水平高的教师却会因为只有老百姓(学生)的口碑而没有金杯银杯(头衔、资历)、没有满足任职年限(工龄、“论资排辈”)要求,而无法“晋级”,而这恰恰是高等学校原有教师职称制度需要改革的弊端所在。
高校的薪酬制度实行的是与职称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这种薪酬制度是以科学有效的职称评定制度为前提的。而高等学校的职称评定制度恰恰需要改革。从博弈的角度看,考虑到利益格局的历史性、现实性与效率安排,笔者认为高等学校的教师人事制度变迁将遵循双轨的薪酬制度。笔者所指的薪酬体系双轨化是一种“评”“聘”结合的职称制度①尽管有些高校已经实行了所谓的“评”“聘”结合的“创新”实践,但是,从实施的效果上看,是传统的“评”占了上风,创新的“聘”在逐渐消亡。而且,从“聘”的情况看,只有极为少见的“力排众议”“备受争议”的低职高聘,却没有高职低聘的。也就是说,“评”依然是尚方宝剑,只要通过了“评”就有了“聘”的保障。,这种制度可以作这样的概括:一方面,保持高校薪酬制度的“公立”成分不变,即将国家投入部分的薪酬与教师的评定职称相联系;另一方面,将薪酬制度的“业绩”成分,即绩效收益与教师的聘任职称相联系。这样,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双轨制可以为教师职称制度由“评”向“聘”的演进提供支持。笔者认为,“评”“聘”结合作为一种双轨职称制度,就有过渡性,过渡时间的长短决定制度变迁成本的高低;由“评”“聘”共存过渡到唯一的“聘”是一种制度创新;由“评”“聘”共存回归到单一的“评”是一种制度倒退。
(二)计划、市场与高等学校评估监管制度创新
大学扩招与合作办学将公立高等学校由原来的“国有公办”模式发展为现在的“国有联办”模式,公立高校这种发展模式的变化既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战略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又是高等学校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在笔者看来,由大学扩招与合作办学带来的公立高校办学模式的变化必然会带来高等学校评估监管制度的变迁。计划经济条件下与公立高校“国有公办”模式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评估监管制度必将演进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公立高校“国有联办”模式相适应的“自下而上”的利益相关者评估监管模式。
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立高校合作办学的监管与评估是与计划经济相一致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事前的(exante)市场进入规制,而对事后(expost)的办学质量、就业质量的监管与评估相对缺失或略显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的权利比选择的内容更重要,办学主体的自主权、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笔者认为,放松办学主体市场准入规制,减少办学主体的市场进入壁垒,将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建设上,既可以激励办学主体办学,又可以较好地规避办学风险、提升办学质量。
就“自下而上”的利益相关者评估监管模式的具体内容而言,笔者建议:在监管与评估方式上,与放松事前市场准入规制并行加强事后办学质量监管;在监管与评估主体上,增加学生的话语权,加强学生在高校中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学生对课程的选择权、教师的评价权完善市场对公立普通本科高校合作办学的自监管功能。
目前的学生培养计划弹性很小,学生选择范围狭窄。大学生自主选课在选课范围、选课方式、选课权利与责任上都需要改进。在选课范围上,扩大自主选课的授课时间、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地点与授课方式;在选课方式上,改革现有的网络单向选课方式,研究学生与教师的双向选课方式、弹性选课方式;在选课权利与责任上,扩大选课权利要与扩大选课责任相结合,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匹配。
[1]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20-58.
[2]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18-68.
[3]王大超,郑宏星.基于制度的公立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治理结构研究[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7-10.
[4]严红.大学制度改革与大学精神彰显——钱穆《改革大学制度议》之现实启示[J].沈阳大学学报,2013(3):489-493.
【责任编辑 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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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450(2014)05-0102-04
2014-03-22
沈阳师范大学教学改革重点课题(JG2012-ZD015)
郑宏星,男,辽宁盖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