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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气候变化治理利益格局比较及对策分析

2014-03-22张丽华

关键词:气候变化利益国家

张丽华,王 乐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中欧气候变化治理利益格局比较及对策分析

张丽华,王 乐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全球气候治理关系到世界各国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决定一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立场,成本与收益的激励决定一国在气候治理的国际合作中的态度。欧盟与中国在气候治理中的不同表现是基于各自在发展阶段、能源结构、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国情不同导致的不同的节能减排成本与激励水平。推动全球气候治理需要有效的国际合作,应加强气候问题的科学研究,促进节能减排的技术推广,避免国际合作中的泛道德化和目标过高等倾向。

国家利益;气候治理;欧盟;中国;合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9次缔约方会议在华沙经历近18个小时的延时后,于2013年11月23日晚终于打破僵局,达成三项主要共识:最终就德班平台决议、气候资金和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焦点议题签署了协议。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声明说:华沙气候大会通过的决定,将成为在2015年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协议的重要基石。众所周知,世界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所进行的努力与博弈已然成为当前国际社会最为复杂的全球性议题之一,这一议题也成了学界研究国际合作与全球公共产品供给的最热门案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复杂性体现在虽然各国已就该问题的重要性达成政治上的共识,但在如何承担减排责任的谈判和实际行动方面却各有各的主张,可谓“空谈”多而“实干”少。本次华沙气候大会三个议题的实质性争议都没有解决。发达国家只是答应要出资,但是什么时候出、出多少都没有明确;也没有对何时以及如何建立补偿机制做出任何承诺。本文将运用国际关系学中国家利益的概念和理论,结合中国和欧盟在气候问题中的具体情况,分析造成这种局面的深层原因,并尝试为促进各国在这一领域中的合作、积极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提供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

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彼此间的联系日益紧密,机遇共享,风险共担,每个人的安全、健康和幸福都与所在国家参与国际合作的质量息息相关。正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才会有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也正是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才使得这项有益的合作充满了阻碍和挑战。要想分析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出现诸多困难的根源,并且希望提出推进这项合作的方法,就有必要对气候变化中的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及其关系进行考察。

(一)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指“主权国家全体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1],按性质可分为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等几大类。国家的决策者无一不是按照本国的国家利益,至少是打着维护本国利益的旗号来制定和执行对外政策。如果判断什么是国家利益比较简单,那么判断何种国家利益更为重要,更应该得到政策的优先考虑就比较困难了。这就是世界各国都知道控制气候变化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也即符合各国自身的利益,但各国又都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指标上讨价还价的根本原因。要想理解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中的立场和行为模式,并为推动这项国际合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深入了解国家利益的层次、排序与实现的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政策制定时一般按照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不同的国家利益进行排序。不同类型的国家利益具有不同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涉及民族生存的安全利益,然后依次为维护本国基本制度与获得国际社会承认的政治利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经济利益,扩大本国影响力与美誉度的文化利益。各种类型的国家利益在不同条件下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还要受到实现国家利益的紧迫程度的影响,所谓紧迫程度即实现国家利益的时间。如此一来,为了给国家利益排序,可以将国家利益分为以下四种基本类型:当前重要的国家利益、当前次要的国家利益、未来重要的国家利益、未来次要的国家利益[2]。

制定政策时,当前重要的国家利益要优先于未来次要的国家利益,这一点是毫无争议且容易做到的,但要在当前的次要利益与未来的重要利益之间做出选择就比较困难了,人们往往对近期可实现的利益有较强的偏好,会放大当前利益的效用,最终倾向于选择当前的次要利益而放弃未来的重要利益。人类工业化的生产生活方式导致的气候变化,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正是这种偏好的典型体现。

其次,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拥有不同国情的国家的利益排序是不同的。冷战结束以来,世界的安全形势大大改善,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都在大力发展本国经济,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在把握由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发展机遇的同时,努力扩大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甚至一度以单边主义的姿态向别国推广自由、民主等西方价值观。而朝鲜则走上了先军政治的道路,大力发展核武器和远程导弹,显然是将安全利益摆在了第一位。面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事实,海岛国家与俄罗斯所处的环境与利益是完全不同的。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将直接威胁到海岛国家的生存,而俄罗斯将获得更加温暖宜人的气候和开辟北冰洋航线的利益。对于中东产油国来说,作为收入主要来源的石油出口带来的经济利益显然远远大于节能减排带来的环境利益。由此不难理解各国在气候问题上存在态度差异。

最后,国家利益的实现需要考虑政策的成本与收益。任何能满足一国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东西都可以成为国家的利益,但国家利益不等于主观愿望,更不可能存在无须任何成本就可获得的国家利益。如果不计成本地去追求某种国家利益,实际上是以损害国家的其他利益的方式去满足国家的某种需要,本质上是对国家利益的伤害。即使是涉及国家存亡的安全利益的战争也不是不计成本的,冒着人类毁灭的危险,或者至少是全国大部分人口和城市被摧毁的危险去打一场核战争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即使赢得了战争,这样的胜利也是没有意义的。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不同态度恰好反映了各国对各自成本与收益的不同考量。减排成本低,技术条件好,减缓气候变化获益最大的欧盟国家积极性最高;石油出口大国俄罗斯和化石能源消费大国美国则由于减排成本高而对制定减排义务标准持消极态度。

(二)国际利益

“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这一口号反映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尽管仍有不少科学家持不同看法,但至少鲜见一国公开反对节能减排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这说明各国政府至少表面上认可应对气候变化符合国际利益。既然符合国际利益,为何各国又各有主张,甚至一些国家对该项事业持消极态度呢?这就必须分析国际利益内在的复杂性。

首先,国际利益具有多样性与对立性。不仅不同国家和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可能是对立的,即使是看似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全球性国际利益也可能彼此发生矛盾和冲突。维护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与尊重民族自决权之间,维护自由贸易原则与实现贸易公平之间都存在着不能完全调和的矛盾。拯救人类的生命一定是符合国际利益的,节能减排防止气候变化可能可以减少自然灾害,从而挽救人的生命,同时发展中国家利用化石燃料发展经济减少饥荒,同样是挽救人的生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消除贫困都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但在同一时间不可兼得,必须做出取舍。

其次,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国际利益不等于集团利益,某种利益只有符合所有国家的根本利益才能称为国际利益。和平的国际环境,公正的国际秩序,良好的自然生态都是典型的国际利益,这种利益实现时世界各国都能从中受益。另外,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很可能损害国际利益,即使这种行为是完全正当的。例如某国发展防御性的先进军备维护国家安全,这可能会引起邻国的担心从而引发军备竞赛,恶化地区和世界的安全环境,但我们不能说任何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的努力都是不利于国际利益的。

最后,国际利益并不天然具有道德优先性。国家的道德不等于个人的道德,个人为了他人利益牺牲自身利益是道德高尚的表现,而国家为了所谓的国际利益而放弃对本国利益的维护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强迫他国做出自我牺牲以换取所谓的共同利益则更加是不道德的行为。当今国际社会讨论全球性议题,尤其是气候变化的议题时有一种乐观主义的人类共同体意识,似乎只要事关全人类的前途和命运,各国就应该无条件地服从甚至于不惜牺牲本国的利益来实现这一崇高的目标。这种倾向反而大大阻碍了问题的真正解决。国际利益的实现不应以损害具体国家的利益为前提,既然工业化国家使用化石燃料造成海平面上升危及岛国的生存是不道德且应该承担责任的,那么为了挽救岛国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大量的失业和贫困则同样是不道德的。

二、欧盟、中国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利益格局

欧盟和中国同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关键参与者。在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上,欧盟始终扮演着积极推动者的角色,2011年德班会议后,欧盟更是确立了在此一议题上的领导者地位。据欧盟委员会研究报告预测,欧盟15国在2008—2012年的年均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基准年将减少14.2%,大大高于《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目标[3]。欧盟早在2007年就单方面承诺了自愿减排目标:到2020年时,在1990年排放水平基础上减排20%,并将可再生能源比例提高到20%,节能20%[4]。在气候变化治理问题中,中国“是积极而又谨慎的参与者”[5],“中国在坚持不承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的同时”,“以比过去灵活、更合作的态度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6]。虽然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的治理,但在具体措施特别是减排义务量化指标方面,中国和欧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可以从欧盟与中国在治理气候变化中的利益差异中获得解释。

(一)欧盟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利益格局

欧盟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积极态度反映出其背后特定的利益格局,这种格局的基本特征是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欧盟节能减排的收益较大而成本较低。这种所谓的收益主要体现在如果不这么做将要承担的代价上,尽可能地降低损失就是获得了最大的收益。

一方面,欧盟国家的环境脆弱性高。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二工作组的评估报告[7],如果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80年,欧洲可能发生严重的生态灾难,某些地区的物种损失可能高达60%。气候变暖将大大增加南欧地区热浪和火灾的发生的机率,增加中东欧地区夏季干旱发生的概率,从而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欧盟国家属于经济发达人口密度高的地区,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现象增加造成的损失将比给人口少经济欠发达地区造成的损失大得多。

另一方面,欧盟国家能源安全面临挑战。欧盟是和中国、美国并列的能源消耗大户,预计到2020年,其对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对外依存度将达到70%,不仅受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更面临不能得到稳定供应的风险。欧盟国家消费的天然气主要来自俄罗斯,自从2009年俄罗斯与乌克兰就天然气价格与过境费用发生争执之后,曾数次切断邻国的天然气供应,这使得欧盟受到极大震动。为此,欧盟国家将转变能源消费结构与保障能源安全进行综合考虑,以期同时达到减缓气候变化与确保能源安全的双重目标。

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过程中,欧盟不仅有较大的收益,而且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只需支付较低的成本。

首先,欧盟有节能环保的优势。作为发达经济体的欧盟历史上高度依赖化石能源,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迫使并不具有美国那种保证石油供应能力的西欧走上了节约使用能源,降低进口能源依存度的道路。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的统计,1990年,每使用1吨标准油的能源,欧盟仅排放2.36吨二氧化碳,美国和日本则分别排放2.53吨和2.38吨二氧化碳。到了2005年,欧盟15国的对应指标则降低为2.11吨,下降了0.25吨,美国和日本的对应指标后期仅分别下降了0.04吨和0.08吨。1990年,每创造1 000美元的GDP,欧盟15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0.36吨二氧化碳,远低于美国的0.61吨。到2005年,欧盟15国的对应指标下降为0.28吨,低于日本的0.31吨[8]。欧盟的这种优势还反映在其能源结构上,清洁能源所占比重较大。在法国,50%以上的能源来自于几乎没有碳排放的水能与核能。即使煤炭使用较多的德国,其煤炭也仅占全部能源的23.6%。

其次,欧盟具有新能源技术的优势。据OECD的统计,2005年,欧盟拥有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技术专利占全球份额的36.7%,高于美国的20.2%和日本的19.8%。在核能技术方面,欧盟占相关专利总数的34.8%,高于美国的27.2%和日本的22.7%[9]。欧盟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方面也具有很大的优势,以风能为例,在2000年的世界风电设备市场中,仅丹麦、西班牙和德国三国的出口就占了3/4以上的份额[10]。这种技术优势不仅能降低欧盟自身节能减排的成本,还可以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出口赚取大量的利润。

最后,欧盟有对外贸易中的低碳优势。虽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巨大争议,欧盟仍在积极推动航空业碳关税的征收,并试图将其扩展到进出口贸易领域。征收碳关税的确是推动各国节能减排的有效激励措施,欧盟的积极推动的行为反映了其在国际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低碳优势。2001年,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为1.55亿吨,而与此同时,欧盟对中国的出口仅产生1 600万吨二氧化碳[11]。以上事实表明欧盟的出口越来越低碳化,能源密集型产品更多依赖进口,这使得欧盟在低碳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二)中国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利益格局

相较于欧盟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积极推动扮演领导者的角色,中国虽然也积极参与这项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仍然有所保留。2009年,中国宣布了自愿减排指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但同时拒绝接受欧盟等发达国家提出的长期量化减排目标,也不承担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减排义务而是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绝不意味着中国对人类共同事业和国际利益的关注与承担责任的意愿不如欧盟,而是因为中国在气候变化治理中具有和欧盟不同的利益格局。

中国同欧盟一样属于环境脆弱型的国家,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现象的侵害。与此同时,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与石油进口国,和欧盟一样面临能源安全的巨大挑战。以上事实表明中国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收益是巨大的,至少和欧盟处于同一水平上,如此一来,中国和欧盟在气候变化治理问题上的主张差异就反映在了两者不同的治理成本上。

首先,中国属于人均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2011年中国的人均GDP为5 432美元,全球排名100位以后。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统计,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 300元人民币/年计算,中国还有1.28亿的贫困人口。而相当于欧盟平均水平的意大利与西班牙2010年的人均GDP为30 000美元左右,远远高于中国的水平。中国没有条件立刻实现欧盟那种高标准的碳排放指标,因为与节能减排相比,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对于中国是更为紧迫的国家利益。

其次,中国的能源结构属于高排放型。2009年中国的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到70%,石油占20%,天然气、水电、核电分别仅占3.9%、7.5%和0.8%[12]。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廉价的能源,煤炭的资源和价格优势使其成为首选。煤炭相对来讲最便宜,但是,它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最多。以发电为例,单位发电燃烧煤炭产生的二氧化碳是石油的1.3倍[13]。中国一直致力于改善自身的能源结构,到“十二五”末,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从2009年的70%下降到63%左右,非化石能源到2020年提升到占能源消耗总量15%[12]。由此可见,中国在能源结构上高碳高排放这一国情导致在节能减排、治理气候变化上的成本远远高于欧盟等发达国家,甚至高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最后,中国的贸易结构属于高能耗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迅猛增长,中国制造的产品遍布全球,使中国获得了“世界工厂”的称号。2010年我国的出口总额为15 779.3亿美元,其中初级产品出口额为817.17亿美元,工业制成品的出口额14 962.16亿美元,工业制成品占全部出口额的94.82%[14]。中国出口的工业产品中以高能耗的能源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仅机械与运输设备产品2010年出口就达7 803.30亿美元,占当年出口总额的49.45%。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在贸易中加入能源效率和碳排放等新标准,这将大大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其降低竞争力。与此同时,作为出口导向型经济的中国,对外出口不仅关系到贸易收入,更牵涉到国内大量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当节能低碳与解决就业这一目标发生冲突时,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成本将是非常高的。

三、提供公共产品的激励:对策与建议

比较欧盟与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利益格局,分析各自的收益与成本,不难发现两者对节能减排目标与期限持不同立场背后的深层原因,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态度也取决于各自基于成本与收益的利益结构。全球气候治理本质上是一项提供全球公共产品的国际合作,要使理性自利的国家积极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选择“搭便车”政策,就需要适当的激励:提高收益或者降低成本。

首先,应加强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到目前为止,在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方面各国采取的实际行动较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气候变化尚未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只是有部分研究表明存在这种风险与可能性。气候变化是一个缓慢过程,对自然生态和人类的影响是渐变式的,所产生的风险也是某种程度上的而非决定人类生存或者毁灭的二选一。国家和人一样是理性自利的,会愿意支付一定的成本去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但支付的意愿取决于这种风险危害的大小以及出现的概率。这就像一个人很可能愿意倾家荡产去治疗已经诊断出的疾病,却未必愿意花很少的钱买一份30年后若患上某种疾病就能得到赔款的保险。

国家的利益分为很多层次,不同的国家利益的紧迫性不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前的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的紧迫性显然要高于避免未来因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的紧迫性。要想提高这些国家参与气候治理的积极性,就必须提高其收益,至少使其确定本国在这一国际合作中的收益究竟有多大,而非泛泛告知其这么做的好处。这就需要加强气候变化方面的科学研究,对具体的国家和地区在具体的时间内可能受到的具体损失做出评估,并证明先期为此付出的成本比如果不这么做将要付出的代价小。

其次,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气候变化治理的一个基本假定是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所依赖的大量化石能源的消耗是导致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显然人类不可能为了防止气候变化退回到农业文明时代,节能减排的要义在于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发展和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降低单位GDP的碳排放,而绝不是要求人类在总量上减少对能源的使用。高能耗高排放的生活方式是技术革命的产物,也只能靠新的技术革命去解决。目前已经有许多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新能源的技术,例如太阳能、核能、风能等,制约其推广的因素在于成本和安全性,这同样需要靠技术的进步来解决。

在节能减排的技术和设备方面,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优势,但气候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工程,没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不可能取得有意义的成果。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和经济实力的制约,其采购与使用这些技术和设备的成本是巨大的,这导致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激励不足。如果发达国家能够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是自身的国家利益做出长远考虑,低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关技术和设备,至少兑现其在各种国际会议和文件上的承诺,那么将大大推动治理全球气候变化这项事业的发展。

最后,应展开基于国家利益的务实的国际合作。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关键在于激励各国积极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采取“搭便车”的政策,要做到这一点,应避免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技术问题政治化,利益问题道德化。当前的国际气候问题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指责:欧盟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为全人类利益着想,做出有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同时将一国在气候治理中的立场与该国是否是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国家联系在一起,试图形成一种道德压力。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发达国家在碳排放中的历史责任,主张应由其承担节能减排的主要义务,同样打出了公平正义的道德旗号。这种倾向也许在理论上是有道理的,在政治谈判中也是必要的,但不可避免地挤占了国际会议中讨论务实合作的空间。

另一种倾向是将减排标准定得过高,不够务实。2009年,中国就宣布了量化的、清晰的自愿减排指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15]。中国之所以不肯接受具有约束力的减排指标,就是因为该指标定得过高,没有体现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如果全球气候治理能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达成一个有约束力,但低标准的国际协议,则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到这一进程中来,然后再依据各国的实际负担能力逐渐提高标准。

全球气候治理事关人类的共同利益,需要世界各国的努力与合作。在这次华沙气候大会上,尽管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没有得到全部满足,但中国代表团表示,无论谈判进展如何,中国都将坚定不移地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同时这项事业也是一场全球范围内的利益博弈,各国都将在自身利益与国际利益,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之间做出艰难但必要的选择。要继续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合作,就必须充分考虑各国不同的基于成本与收益的制约条件与激励机制。只有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协调统一,全球气候治理这项有益的事业才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1] 阎学通,阎梁.国际关系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6.

[2] 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72.

[3] European Union.Climate Change: European Union Making Deeper Emission Cuts than Promised[EB/OL].http://europa.eu /rapid /pressReleasesAction.do? reference = IP /10 /1315.

[4] 谢来辉.为什么欧盟积极领导应对气候变化?[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8):72-91.

[5] 薄燕,陈志敏.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中国与欧盟[J].现代国际关系,2009(2)44-50.

[6] 张海滨.中国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J].国际政治研究,2007(1):21-36.

[7]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第二工作组报告(中文版)[EB/OL]. http: // www. ipcc.ch pdf/assessment-report /ar4/syr/ar4_syr_cn.pdf, 2010-01-28.

[8]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J].Development and Climate Change,2010:362.

[9] OECD.Compendium of Patent Statistics,2008,Paris: OECD,p.21[EB/OL].http://www.oecd.org/sti/ipr-statistics.

[10] Urs Steiner Brandt,and Gert Tinggaard Svendsen.Fighting Windmills: The Coalition of Industrialists and Environmentalists in the Climate Change Issue[M].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Politics,Law and Economics,2004,4(4):331.

[11] John Kornerup Bang,Eivind Hoff and Glen Peters,“EU Consumption,Global Pollution,”WWF Report,2008,p.12,Figure 4[EB/OL].http://assets. Panda.org /downloads /eu_consumption_global_Pollution.pdf.

[12] 李慧,冯蕾.透视“十二五”能源结构变局[J].光明日报,2010-08-01(06).

[13] 林伯强,姚昕,刘希颖.节能和碳排放约束下的中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J].中国社会科学,2010(1):58-71.

[14] 王玲莉.低碳经济背景下中国贸易结构转型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2(2):119-122.

[15] 薄燕.合作意愿与合作能力——一种分析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新框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1):135-155.

[责任编辑:秦卫波]

The Interests Structure of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Between Sino-EU and the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of China

ZHANG Li-hua,WANG Le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is related to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human society. A country’s position in the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depends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and calculation of costs and benefits determines the attitude of a country on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 climate governance. The different performance in climate governance between China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s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development,the energy structure,the trade structure of different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promotion of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needs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on climate change,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s reduction technologies. At the same time,all countr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should avoid the tendency of moralistic and have unrealistic goals.

National Interests;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European Union;China;Cooperation

2014-03-28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B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3ZZ032)。

张丽华(1964-),女,辽宁彰武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乐(1987-),男,湖南湘潭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X16

A

1001-6201(2014)05-00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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