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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

2014-03-22于景成

关键词:守法学法公民

于景成

通过学校法制教育、法治实践、社会自治以及媒体传导的多管齐下,公民法律素质教育必然会取得很好的发展。但是,作为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如何评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成效呢?这确实是一个不太好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因为,法律素质教育的主体多样,作为受体的公民又情况各异,加之法律素质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组合体,很难用一个鲜明确定的评价体系去衡量。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原则

评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首先就要科学确定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原则。而确定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原则,不外乎从教育和接受两个视域去考量。

一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评估中的教育问题。公民法律素质很难自发生成,甚至可以说就不可能自发生成,必须要靠教育。因此,考察公民法律素质生成过程中的教育项,就成为评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成效的一个非常的视域。我们姑且把这类评估称之为教育原则。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谁开展教育、教育什么、怎么教育、对谁教育等环节都是相对可以量化的问题。在不考虑接受者这一变量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上述各个环节落实到位,公民法律素质教育就能取得不错成效。当前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研究较多的评估体系主要就是从这一视域发端的。二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评估中的接受问题。教体的法律素质教育活动与受体的思想接受活动各按自身的规律运行,教体的法律素质教育活动不能跟受体的接受活动划等号。教育和接受是两个问题。真正体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成效的,不是法律素质教育本身,而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接受项。因此,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接受项,就成为评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成效的另一个视域,而且是最重要的视域。我们姑且把这类评估称之为接受原则。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谁接受、接受什么、怎么接受、通过什么接受、接受了多少、接受效果如何等也都是相对可以量化的问题。应该说,上述各个环节落实到位的情况,也就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成效情况。实事求是地讲,这是当前实务部门及其专家学者在评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成效考虑较少的地方,也是今后深入研究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不容忽视且有待深入开发的视域。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说,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评估的教育原则和接受原则,是评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成效的基本原则。其中教育原则是过程性指导,接受原则是结果性指导,教育原则与接受原则相结合,共同构成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原则。在这一方面,北京市已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北京市司法局提出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评估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把提高市民法律素质、培养市民良好的法治观念作为指标体系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就集中体现了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评估的接受原则。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标准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评估原则可以兼顾各方的投入和努力,评估指标可以逐层分解并予以量化,但评估标准不能五花八门。否则,根据多个标准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极不统一甚至有可能相互矛盾的认识。根据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目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标准可简单概括为公民自觉学法、自觉守法、自觉用法。

首先是公民自觉学法。公民自觉学法,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评估的初级标准。其中学法主体的定位,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已经清楚但却要极力强调的问题[2]。只有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学法,才能说公民自觉学法。在公民自觉学法方面,公职人员自觉学法是首要的。早在十六大报告即已指出:“加强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公职人员仅仅把一般公民作为法律素质教育的对象,而自觉不自觉地将自身排除在外,这种认知无疑是错误的。应该旗帜鲜明地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首先是学法的主力军,是法律素质教育当然的“当事人”。其次才是广大普通社会成员自觉学法。普通社会成员自觉学法,在现阶段,既包括普通社会成员通过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学习法律知识,也包括通过法治传媒如电视、广播法治节目、法治网站等途径自觉或不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法治书籍的销售或阅读量、电视和广播法治节目的收视率与收听率、法治网站的点击率等都是普通社会成员自觉学法的有力佐证。

其次是公民自觉守法。公民自觉守法,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评估的中级标准。守法的普遍程度和自觉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对一国法治建设而言,法的遵守是其中最至关重要的环节。无论是亚里斯多德提倡的良法之治,还是洛克的法治主张,都清晰表达了如下见解:法律必须得到普遍遵守。而西塞罗的“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潘恩的在自由的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哈林顿的法治国家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等观点,同样向我们清晰地阐明了法律的重要性,同时指明遵守法律规则应是法治国家的首要选择。直视中国的法律现状,在守法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应该从我们的党和领导人抓起,领导者应该从自身做起,为广大人民遵纪守法起到模范作用。其次,应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守法不仅包括不触犯法律,更重要的是,也要积极地去履行公民义务,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因此普及法律知识变得尤为重要。最后,应当让人们形成一种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3],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遵守。在实践中,人们守法或许是基于法和道德的要求,又或许是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而更多的可能是惧怕法律的制裁和社会以及来自内心的压力。因此法律社会化对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社会化就是使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它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动机;从客观行为转化为主观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认同的过程[4]。在这个过程中让法律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去。法律社会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法治,创造一个法治的社会,使法律成为人们自觉和普遍遵守的准则,任何超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都将与人们的意志相背离从而受到惩罚。与法治相对的就是人治,在人治的社会下,统治者的意志凌驾于一切,强权、操控、利用,这些都与人生而平等相背离。从这个角度上看,自觉和普遍就成了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因此,要创建一个和谐、平等而有秩序的法治社会,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

再次是公民自觉用法。公民自觉用法,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评估的高级标准。法治社会的核心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简单说,就是公民自觉用法。经过几年的普法活动,我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很多不足。在普法的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注重民主和自由,而不是简单地告诉人们法律要求我们做什么、禁止我们做什么,否则就与普法教育的主旨背道而驰的。让公民享受权利、行使权力才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真正使命。

三、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指标体系

建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体系,应着力建构公民基本法律素质教育的接受状况评估体系而不是教育状况评估体系。公民基本法律素质教育接受状况的评估体系,不可能像法制宣传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一样完全量化,而主要是根据公民自觉学法、自觉守法、自觉用法的评估标准采用国际通行的成熟方法进行评估。这些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统计分析法。其中文献研究法主要是解决公民基本法律素质的内涵,要通过查阅国内有关法律素质及法制教育方面的资料,全面了解法律素质教育领域的研究现状,深入钻研法理学、心理学、行为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以开阔视野、启迪思维,对公民法律素质形成科学的认识。问卷调查法主要是根据研究的目的与内容,按照问卷制定的基本要求,设计出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可在公民自觉学法、自觉守法、自觉用法三大领域具体设计调查重点,对涉及公民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法律心理、法律评价、用法、护法能力等具体法律素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法是指用国际通行的统计分析方法对调查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如有的学者对调查数据采用SPSS社会学软件进行统计,并进行各种相关度分析。

[1]北京市司法局.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科学评估指标体系——推动“五五”普法健康发展[J].中国司法,2007(5):71.

[2]赵庆鸣,孙苏云.对我国“普法”活动导向的有关思考——基层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状况调查分析[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4(1):56.

[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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