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民生视角下的经济法功能探究
2014-03-22徐丽
徐 丽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系,吉林 长春 130028)
改善民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着力解决和提高的核心问题,而问题本身也受到多学科领域的共同关注,经济学认为要实现物质财富的创造和增长,进而实现民生产品的供给自由和民生需求的成本下降;社会学主要从幸福评价和民生指标体系构建层面探讨民生福利和实现程度;法学则在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具有独特的学科优势和制度优势,借助法律约束形成制度化的社会,对于实现民生福利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作为法学中重要的部门法在解决民生这一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时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一、经济法的特点、基本原则和社会定位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部门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具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点,通过国家干预经济,引导各经济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协调国家、市场和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趋向合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及强制性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同时,经济法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例如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专业及技术等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进而达到和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纵贯宏观经济领域和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及协作;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既存在指导性规范,又存在诱导性规范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在国家适度干预下,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1]。首先是提高经济效益原则,所谓提高经济效益即在经济建设中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而经济效益能否提高,则是衡量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是否健康的主要标准。其次是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也是经济生活中必须贯彻和体现的一项原则,是处理国家同各级管理组织、企业相互间关系的原则。再次是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相结合原则。市场经济提倡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因此,每个经济法的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诉求,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体现在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的经济法,使企业增强创新创业的活力,保证经济效益的提升,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又会进一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现改善民生的可能,同时,也使企业投资人和员工个人获得应得的收益。
经济法的社会定位首先是控制和协调经济发展方向,其次是宏观指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再次是规范和制约利益主体间的市场关系。当经济快速发展和进入结构转型期时,会产生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民生等问题,必然要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管理制度、法律制度与之适应,才能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经济法,在影响制约经济发展方向沿着正确轨道前行与处理国家、市场、个人三元关系矛盾化解、动力转化方面的社会定位,决定了经济法的特有功能。
二、经济法特有功能的对比分析
经济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协调、利益资源分配、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宏观管理规范的集成功能。与经济学追求效率优先、社会学追求行为公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法的适用特点不同,具有比较优势。
(一)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关于资源合理配置的比较分析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规律的学科,核心思想是物质稀缺性和有效利用资源,讲求效率优先,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以提高经济基础为根本任务,更强调“物质”[2]。物质的稀缺性使得我们在创造最大价值时必须考虑稀缺资源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因此,经济学在考虑和定位资源配置时第一关注的永远是如何在物质稀缺的情况下,怎样作出最佳选择,进而获得最优效益的经济属性。经济法则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还具有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属性,通过国家干预来实施制度和规范的强制保证,提供相对公平有序的秩序保证,实现社会利益的统筹协调和分配。
(二)经济法与社会学关于公共属性的比较分析
社会学是从社会整体出发,通过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功能、发生、发展规律的综合性学科,以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加强和改善社会文化建设为研究目标,更多的关注精神文化领域满足的公共属性问题,较少考虑怎样实现合理的物质供给与分配问题[3]。经济法则可通过法律范畴内的强制约束和国家干预,合理的配置经济资源与物质供给,实现社会利益的协调。
(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关于协调性的比较分析
民商法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同时,更多地强调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主张自愿、有偿、诚信。调整手段是基于“私权”的调整,对于协调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则体现出无法兼顾利益主体间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和公平[4]。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权行使尺度具有较强的监督性和强制性。当行政指令不能有效保证经济效率提高时,不可避免的将产生政府失灵问题,且单一的行政控制和规范无法消除政府失灵带来的影响。可见,民商法和行政法在协调解决涉及民生与发展问题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011年发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知经济法由于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公共性的三重属性,在现有法律制度的调适框架内,通过国家干预矫正和宏观调控,可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5]。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义之一,就是要强调国家调控权的“适度干预”和“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国民经济转型期内,协调好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为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提供有效地法律保障。而经济法由于其本身的属性和特有功能,必然在解决上述若干问题和改善民生、追求发展问题上凸显比较优势。
三、基于改善民生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经济法功能分析
孙中山对民生问题的经典解释是:“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就是经济的中心和种种历史活动的中心”;“民生是社会一切活动的原动力”[6]。可见,改善民生需要多维度的共同作用和持续推进,需要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前提下,促进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同时保证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和相对公平,进而使政府“公权”与民众“私权”之间达成一种动态平衡。
然而,经济法范畴内民生问题集中在标志物质基础丰富的社会主体收入的增长,以及代表资源优化合理分配的利益协调来寻求权利保障与权力有限的政府与民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当市场存在秩序上的混乱和失灵时,经济法则无可替代的体现出功能上的优势,通过维护和矫正市场秩序,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和法律框架下的正义,促进物质基础增加与资源合理分配。
(一)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功能
经济法的经济社会属性与公私融合属性决定了经济法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平衡协调功能。经济法调整经济生活既以平衡协调为目标,也以平衡协调为手段,促使社会与私人、私人与私人之间达成某种共识和妥协,以实现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说来,“平衡协调”功能主要包括“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平衡”和“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7]。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必然面临经济社会转型的问题,也必然触及经济体制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型,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功能则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即在不完全市场经济体制向完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情况下,调整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8]。
1.社会公共资源的差别均等分配
社会公共资源的差别均等化的内涵体现在享有基础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公共利益的机会均等化,是一种基于社会个体自主选择差别的相对均等。例如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教育资源、公共医疗资源及社会保障资源等,需要在经济法框架下解决社会资源的平衡协调,稳定和保障基本公共资源的供给能够满足社会个体共同但有差别享有的权利,进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相对均等。
2.社会发展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社会发展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具体指能够在满足社会个体基本需求后,资源的配置更多地体现效率和增加经济收入。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调社会发展资源的出发点是正义、公平、合理,而不是偏重于国家的公权和个人的私权[9]。因而,在解决社会发展资源配置的问题上,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国家干预和协调,透过经济现象分析和解读经济规律的作用与反作用,进一步总结和梳理合理和优化的关系,上升到制度层面进行调控和解决,达到改善民生的目的。
(二)经济法的稳定风险功能
稳定经济风险包括经济制度的平稳有序运行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平衡。通过转移支付的财政税收法、紧缩或宽松的量化货币调控法、以及市场导向的重点发展领域投资法,来引导、协调供需关系趋向稳定,在宏观层面调整和平衡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制度的平稳运行和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
当经济社会转型期同时面临全球化带来的外部经济冲击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内部市场结构调整问题时,稳定经济风险尤为重要。只有在经济法框架下,充分发挥其稳定经济风险的特有功能,才能营造法治规范的市场环境,解决内部供需关系平衡问题、消费群体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发达国家转嫁经济风险问题和有效抵制贸易保护等问题,从而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和较快增长,为改善民生和积累社会财富保驾护航。
(三)经济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经济效率的提升取决于市场主体经营自主的私权利和国家介入干预的公权力之间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与运行上的规范系统。在经济转型期,市场主体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经营自主权和自由度的追求会不自觉的放大,很容易产生市场秩序混乱、竞争失效、甚至市场失灵[10];同样,国家如果过多地介入和干预经济生活,来保护经济发展和预防经济风险,必然导致部分公权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凌驾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之上,导致企业效率低下。
由此,需要通过经济法来设定国家介入和干预的范围与内容,确保在遵从客观经济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引导、调控、监督和服务的公权,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同时构建和完善适合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从企业内部建立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和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率,进而实现社会各利益主体效率的协调,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增量提高。可见,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量的积累增长,也重视经济质的整体平衡[11],对于改善民生、调整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和实现经济福利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四、结论与展望
经济法致力于协调和平衡社会各主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发挥其特有功能来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期实现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2]。任何一门学科、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尚未解决的领域需要研究,经济法也如此,怎样制定出最适宜、最合理、最科学的法律规范和怎样运用最高效、最可行、最可持续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功能性缺陷,为改善民生、惠及民众提供最佳的法律保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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