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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就业与房价的调节作用

2014-03-21郑波易守宽

时代金融 2014年5期
关键词:就业关系房价

郑波 易守宽

【摘要】在房价不断攀升和就业率持续走低的今天,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其稳定器的作用,调节房价与就业之间的矛盾。本文通过分析公积金制度与就业、房价之间的关系,找出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以期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就业 房价 关系

今年,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达到699万,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招聘岗位比去年减少15%,专业对口率不到30%。期望月薪由2011年的5537.5元降至今年的3,683.6元,为近五年来最低,被称为“最难就业年”。在月薪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房价却在震荡中前行。在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就业与房价之间的矛盾加剧,本文建议采用住房公积金就二者关系进行调节。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2002年,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将公积金释义的外延逐步扩大。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就业的关系

从资金的属性来看,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消费资金并且数额巨大,它的周转与运行可能影响社会的总需求。因而,住房公积金对就业与房价的调控作用越加明显,是经济的稳定器。

为何将住房公积金与就业进行综合考虑呢?这是因为,企业招聘一名员工,除缴纳所得税、流转税等相关税收外,还要承担员工的各项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即养老保险(工资的20%)、医疗保险(6%)、工伤保险(1%)、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6%),以上五项相加就达到员工工资的29.6%。①因各地的情况不同,所制定的缴纳标准也不同。在这里以云南省昆明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为例。

例1 根据《关于调整2012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昆公积金[2012]65号),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上限定为10,410元,下限分别为:一类区950元;二类区845元。缴存的最高比例为12%,在排除其他工资等级和缴存比例的情况下,以公积金的上下限作为计算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则: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上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10,410×12%=1,249.2元

下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950×12%=114元

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845×12%=101.4元

综上分析,企业如果依照规定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那么,每月就要为每位员工缴存少则101.4元,多则1,249.2元的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越多,缴存金额越大。所以,企业在尽量压缩用工成本的同时,也会采取裁员或者减少工作岗位的措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就业率逐渐降低,大学生的月薪期望值两年降两千的现象也就可以解释了。

三、住房公积金与房价的关系

民以食为天,以住为本。随着市场化改革及城市化进程,我国的住房问题日益严峻,为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为实现居者有其屋,我国推行了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是,就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效果来看,它的影响力有限。

(一)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支出的影响

在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也逐渐提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最好体现。但是,在一切都高涨的情况下,房价又企会甘于落寞。

从图中可看出,近五年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介于两千至四千之间,总体呈平缓上升趋势。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在2012年出现下滑趋势。但商品房的成交均价却介于六千至八千之间,二者有四千的差价。如此严峻的形势,靠个人能力解决房子问题已成个例。在多方压力的挤压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储蓄制度,定向用于住房支出,必然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职工对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分两种情况,一是有住房者;另一种是无住房者,是潜在购房者。对有房者而言,其住房支出短期内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为其增加了一笔资金。就长期来讲,可能会产生一笔住房支出,如翻新住房、购买新房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而对于无住房的职工,他们是住房的潜在购买者。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行为,取决于职工家庭的财富存量。当财富存量不能够负担购房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就目前的形势来讲,高房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们的需求。对于利用公积金买房的高收入家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对于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仍将维持在一个低水平,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成为一种强制储蓄。可见,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使购房因素大大提高,但因为很多情况的出现,使这一因素转化为强制储蓄。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房地产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住房储蓄能否成为住房投资,关键在于房价能否回落在职工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

(二)实例分析

要解决住房问题,本质因素就是资金来源。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的方法是银行借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为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委托贷款就是我们俗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营贷款是商业贷款,我们以前两种作为分析对象。

例2 秦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价值90万的自住房。由于资金紧缺,打算向银行委托借款20万,借款期限为20年。以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计算还款总额等相关数据,并与自营贷款进行比较。endprint

以上表来看,自营借款的利率比委托借款高出近两个百分点。尽管银行会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推出的住房借款打八五折的信贷产品,即自营借款利率降至5.5675%,但还是高于委托借款一个百分点。20年后,自营借款的还款总额比委托借款高出55617.6元。高出的这部分金额,也就是支付利息款高出的金额。由此可见,委托借款比自营借款更能成为人们买房的首选。

四、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04年诞生以来,其功能经历了初始阶段以筹集资金支持住房建设到后来发放购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

(一)公积金覆盖面存在较大缺失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是为在职职工谋求的福利。然而,在职职工只是就业人员的冰山一角,目前大量的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越来越多的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兄弟等,由于就业状况而不能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他们的工资构成中也缺少了应有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同时也失去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储蓄,具有互助性,但是把最需要帮助的这部分人排除在外,显然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和相关制度的设立不科学

2002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提取条件等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所谓“政高一尺商高一丈”。再完善的规定,商家也能找出空子。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还没有一部关于这方面的基本法,也没有在《条例》之外出台对应缴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领导实施问责的相关制度。对各方面的约束明显缺乏刚性。因此,导致了人们对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样同属于社会保障范围的住房公积金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同时,随着《条例》的出台,临时工、合同工应运而生,使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更加严重。虽然有处罚条例,但谁来监督条例的实施?谁来指出企业的违规现象?这个监督者不可能是职工本人,就业难的现实问题已经迫使职工的底线一降再降。不要求“五险”,更不奢望“一金”,只要有收入能糊口就已足矣。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使用模式欠公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组成。缴存基数越大,公积金账户的数额越大。从数额上看,多者更多,少者更少,具有明显的“马太效应”。②从使用环节上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多为中高收入者。在进行借款申请时,有质的抵押,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借款人原有的资产额度决定将借到的额度。实际上,贷款买房的也多为中高收入者,而真正需要靠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低收入者却被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于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和举措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尚未完善,但只要我们积极改进,定能为社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下面是笔者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积金的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打破范围限定,即打破“在职职工”这一规制,遵循自愿原则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是想交且有能力缴存的居民,都应纳入缴存的行列。我们应该借鉴新农合的模式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组织领导或者代表学习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学习,以“传输带”的方式向下设部门灌输相关的知识,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市场,以提高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然后,设立两种公积金制度,一是在职职工模式;另一种是非在职职工的模式。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组成,而非在职职工不能享受单位缴存的住房福利。但是,非在职职工可以将公积金账户作为自己的长期储蓄账户,一则可以养老;二则为买房储蓄资金;三则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先决条件。虽然采用储蓄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是否科学还未得到验证,但笔者认为,只要遵循惠民的理念,所提出的设想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才会提高。

(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

每一部法律的颁布是在不断的修改中完成的,同时社会问题的出现,也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资料。要规范公积金市场,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据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总工会3月13日下发《关于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会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这是劳动者的福音,应当在全国尽快全面实施。另外,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部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法》,如果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加强约束力。再者,在立法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缴或者少缴的企业将严惩不贷。

(三)平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应当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最大限度的减少政策带来的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其次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低收入群体购房补贴(可从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贴息)和放宽条件限制,降低准入门槛的相关政策,真正让低收入职工买得起房。对于无需购房的缴存职工,可通过若干人自愿、无偿或有偿担保的方式,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个贷首付款问题。也就是说由担保人利用本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承担首付款偿还义务。这样更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原则。

六、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提高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几十年来在计划体制下职工完全依赖单位“等靠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福利分房体制,建立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了每个职工都享有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形式的住房分配,较福利分房体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这种住房货币化分配新机制,为国家最终出台切断实物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分房并逐步将住房理人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住房体制从福利走向市场”这一房改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但只要我们同心协力,定能使这一制度成为一项真正的惠民制度。

注释

①肖文海:《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8。

②焦建国、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载《经济研究参考》,2005(76)。

参考文献

[1]王琳.澳大利亚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D].现代商贸工业2007,(8).

[2]黄丽娅.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思考[D].现代管理.2007.

[3]廖静.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的几点思考[J].消费导刊.财经纵横.2008,(2).

[4]张维波.浅议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J].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7,(10).

作者简介:郑波(1986-),女,汉族,云南通海人,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院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老龄事业;易守宽(1956-),男,汉族,昆明人,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劳动学会理事,云南省政府参事室参事,省及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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