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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的思想框架及启迪

2014-03-21王玉霞王太盈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斯密利己旁观者

王玉霞,王太盈

(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引 言

斯密一生写了两部著作,在道德伦理上有《道德情操论》,形成了道德观和构建了伦理体系;在经济学上有《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形成了经济观和构建了经济体系。在法律学上,有学生笔记整理而成的《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形成了法律观和构建了法律体系。

斯密穷其一生,试图建立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系统地阐明人类活动的体系和社会运行的法则;分析了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下,人的性质与生活的状态和目的。然而后人对斯密思想的理解或偏向法律学,或偏向伦理学,或偏向经济学,没有从整体上理解斯密的思想体系。本文从人性善和人性恶两个维度出发,全面地解读斯密思想的法律观、道德观和经济观,并且揭示他心中完美的理想社会和人类自然秩序,阐述斯密思想对现实社会发展的启迪和意义。

二、亚当·斯密的思想框架

(一)斯密思想的法律观

1.生存和利己

每一个生命个体,最基本最根本的任务就是保存自己的生命,亦即生存,这在生物学上早已得到验证[1]。除非面临极其特殊的情况,人和其它动物具有的根本属性,就是保护自己身体不受外界伤害,保护自己的生命。斯密认为,一个人最容易在两个方面受到不法侵害,第一是身体上,第二是名誉上[2]。因此,为了防止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受到侵害,必须以强制性的法律作为保障。

因为没有人比自己更了解自己,所以自己成了照顾和保护自己的最合适的人选,对自己的事情也最为关注。斯密认为,毋庸置疑,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通常来说,一个人比其他人更能了解自己的需要,更适合关心自己,从而更加迫切地关心与自己直接利益相关的事情,对任何其他人的事情,就不会有那么高的热情[3]。因此,一般来说,人们对自身利害关系的关注大于对他人利害关系的关注。

每个人在经济领域中,由于社会分工不同,自己生产产品,进而和他人交换,以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双方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是交换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交换也使得彼此共同提高了自己的生活境遇,可以更好地维持自己的生存。斯密认为,每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必然随时随地需要他人的帮助,但一个完全依赖他人的人,也是无法生存下来的。一个人需要他人帮助,同时必须能够帮助他人,彼此获益,这才能形成合作的基础。也就是通过利己心,二人的福利水平共同得到提高[4]。斯密在此,一方面强调了人类利己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解释了交易的价值,双方通过交易可以互利共赢。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开篇就明确提出了社会分工的理论,强调分工和交换对社会繁荣的重大影响。斯密认为分工协作、互通有无和相互交易是人类共有的性能,也是人类独有的性能。因此,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必须依靠人的相互交易的利己心,满足各自的需要。利己心是行为的动力,是关系的纽带。正是出于各自利己的需要,人和人才得以紧密相连,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

追求自我利益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改良。斯密认为,从我们出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满足过自己当下的生活水平,因此,每一个人都会努力提高自己的生活福利,追求更高的物质福利和精神享受,这种愿望是刻骨铭心的;这种追求进步追求改变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4]。正是人类这种对自身状况的不满足,推动了社会不停地进步和发展。

人性善和人性恶是人性的两个基本维度。人性恶是利己行为的来源,因此,斯密认为,利己行为一方面是维持个体生存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也会危害他人和社会,所以若没有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和约束,利己行为甚至会导致人类的毁灭,而斯密的正义观正是涵盖了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

2.正义的行为

斯密认为,单纯的正义不可能称为一种积极的美德。如果一个人没有伤害他人的身体,没有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诋毁他人的名誉,这显然不具有积极正面的贡献。然而,他却完全履行了所有被特别称为正义的规则,已经做到了他的同辈可以正当使用武力逼迫他去做的每一件事,或者说,做到了每一件他们可以惩罚他没有做的事。我们时常只要坐着不动、什么事也不做,便尽到正义所要求的一切责任[3]。只要做到不去侵害他人,一个人就完全履行了全部正义的规则。如果说仁慈是一种积极的美德,那么正义就是一种消极的美德。仁慈的行为不是通过外力强制来实现,而是自觉自愿自发来完成的。正义则必须通过强力才能实现。

随后,斯密将正义分为了狭义的正义和广义的正义。当我们没有给予他人任何实际伤害,即不直接伤害其人身、财产或名誉时,就可以说对他采取的态度是正义的,我们称之为狭义的正义。如果他人的品质、地位以及同我们之间的关系使得我们恰当地和切实地感到他应当受到热爱、尊重和尊敬,而我们不作这样的表示,不是相应地以上述感情来对待他时,则说我们对他采取的态度是不正义的,我们称之为广义的正义。

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一种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回报。以善扬善、以暴制暴、以恶惩恶,如果一个人既不行善也不作恶,仅是遵守正义,那么只能指望他人对其恪守同样的行为规则。斯密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的报复,似乎是自然女神命令我们恪守的伟大法则[3]。也即善应善报,恶应恶报,以牙还牙是自然加于我们的伟大法则,这也是斯密正义观的最核心论点[5]。

具有消极性质的狭义的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最根本基础。正义的消极性质赋予了它的精确性,正义的概括性规则是制定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和基础。斯密认为,有一种美德,一般准则非常确切地规定其每一种外在的行为,这种美德就是正义。正义准则规定得极为精确,除了可以像准则本身那样准确,并且通常确实出自与它们相同的原则者外,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修改[3]。正是这种精确定义的规则逐渐演化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条规,在斯密的法律学体系中,建立了针对个人的私法,针对家庭成员的家庭法,还有针对公民的公法。在斯密的思想体系中,狭义的正义是制定法律的起点,而广义的正义是道德观的起点。

(二)斯密思想的道德观

1.公正的旁观者

人类的情感和行为必然对自己和他人产生影响,因此,必须设立一个标准予以判断。斯密认为,当我们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时,根据能否充分同情导致他人行为的情感和动机来决定是否赞同这种行为。同样,当我们以他人的立场来看待自己的行为时,也是根据能否充分理解和同情影响自己行为的情感和动机来决定是否赞同这种行为[3]。“他”就是公正的旁观者,我们设身处地以使自己处于公正的旁观者所在的公正的、合理的位置,从而判断自己和他人的情感和行为是否恰当、合宜。斯密就是从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推导出了正义法则的要求及层次性[5]。

斯密指出,当一个人判断自身的感情、行为是否合理时,分化出了审判者与被审判者两个人,形成了两个自己。斯密指出,当我努力要检查自己的行为时,当我努力判定对它是认可还是否定时,显而易见,在全部这类情况下,我可以说把自己分成两个人:一个“我”,作为检察官和法官,与另外一个“我”,即作为其行为被检查和被审判的人的那个“我”,变现出了不同的品质。第一个我是旁观者,当我把自己置于他所处的境遇,并从那个特殊的视角出发看问题时,通过考察我如何看待自己的行动,来努力认同他关于我行为的各种感情。第二个我,是行为者,我可以恰当地叫做我自己的人,对这个人的行为,我将努力以旁观者的品质形成某种意见。前者是法官,后者是被判决的人[3]。

斯密提出了公正的旁观者作为裁判长,裁决所有人的一切感情和行为。斯密认为,一个人要想对自己做出全面而又合理的评价,必须离开自身所处的环境氛围,保持适当的距离来审视自身的情感、动机和行为。这种脱离了自身状态的观察,其实就是以他人之眼来判断自己,也即以公正的旁观者的标准和方式来评价自己。斯密指出,我们努力以自认为每一位公正的旁观者都会采取的那种方式来审视我们的行为[3]。因此,公正的旁观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准则,从而不偏不倚地衡量一个人的情感和行为,提供了规范道德行为的基本维度和坐标。

2.利他和同情心

人性善和人性恶是人性的两个基本维度。人性善是利他行为的来源。利他是为了使别人获得方便与利益,且不企求任何回报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出于自觉自愿的一种利他精神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人们通过采取某种行动,一方面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帮助了别人。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人们可能会不惜放弃自己的需要来满足别人的愿望。利他行为更多地反应了一个人崇高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是社会积极提倡和弘扬的一种道德品质。

一方面,人是利己的,要维持自身生命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具有同情心,不会对他人的生死存亡熟视无睹,而会对他人的命运得失给予真诚热烈的关心。斯密认为,无论一个人被认为如何彻底的自私,但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与之相反的本性,即关心他人命运的本性。这种本性就是怜悯和同情[3]。正是人类的同情心,才使得人和人之间相互关心,才产生了利他的情感和行为,使得人类社会和谐发展。

同情心是无需证明的存在人类心里的基本事实,它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斯密指出,这种怜悯和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真切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我们常常为他人的幸福而幸福,痛苦而痛苦,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给出证明[3]。

如果每个人都是利己的,甚至有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危害他人的利益,那么社会就会混乱不堪,长此以往,人类必然会走向灭亡。利他是人类社会颂扬的高尚品质。有了利他的高贵品质,人类社会才会和睦温暖。利己和利他,交织在人类社会的进化中。

利己和利他,是人类行为的两个极端,人类的行为游走在这两个极端中间。人类社会不全都是利己的人,也不全都是利他的人。具体到个人,也往往是善和恶、利己和利他兼具的矛盾体,对立依存,相互统一。现实社会中,一方面,市场机制可以激励人类的利己行为以实现利他的结果,另一方面,道德可以有效抑制危害社会的利己行为,歌颂和弘扬利他行为。

3.人类的三种美德

人类的同情心使得人人可以身临其境地设想他人的处境,利他之心使得人类社会相互关心,公正的旁观者可以裁决一切行为。因此,我们形成了人人推崇的一些品质和情操。美德是人品卓越,是某种非比寻常的伟大与美丽,远高于庸俗与寻常的性质。斯密着重分析了三种美德:审慎、仁慈和自制。

审慎是对外界事物或自己的言行密切注意,以免发生不利或不幸的事情。身体健康是一切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身体的保养和健康状况似乎是造物主首先规劝每个人关心的对象。斯密认为,个人的身体状况、财富、地位和荣誉,被认为是他此生舒适和幸福所依赖的主要对象,对它们的关心是审慎的合宜职责。

斯密把审慎分为两种:一种只是保全自己和发展自己利益的审慎,一种是指向更伟大目标的审慎。斯密指出,审慎这种美德,在仅仅用来指导关心个人的健康、财富、地位与名声时,虽然可以被视为最值得尊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欢迎的一种品质,但它从来不被认为是最令人佩服和高贵的美德[3]。当审慎和更伟大的美德结合在一起,比如英勇的气概、广博与强烈的慈悲心,就成为一种高级的可以被热烈称颂的美德。

仁慈是指仁爱和慈善。人性善会使得人和人之间产生友善,并能互助和互爱。斯密认为,完美的人格在于苛求规范自己,而多怜悯和多帮助他人。仁慈行为最大的特点是它本身是自觉的、自愿的,是不能被强迫的。仁慈是一种自由的行为,只能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行为,而缺乏仁慈绝不应该受到惩罚。缺乏仁慈只是使人们对善意行为的预期落空了,但这本身并不是一种罪恶。因此,严格地说,没有仁慈之心的人会使人厌恶和谴责,但不应该抱以愤恨[5]。斯密说:“可亲的仁慈美德,毫无疑问,必须具备远高于粗陋庸俗者所拥有的那种感性”[3]。仁慈体现了一种高尚的情怀,是人们以普世之情对他人的关心和友爱。

自制是指一个人按照社会对感情和行为公认的合情合理的标准来要求和规范自己,从而达到的一种不偏不倚的良好状态。斯密认为,按照完美的谨慎、严格的正义和合宜的仁慈这些准则去行事的人,可以说是具有完善的美德的人。但只靠极其正确地了解这些规则,并不能使人以这种方式行事,因为人受感情影响,有时感情热烈如火,从而难以控制自己的感情和行为,违反公认的标准和规则。对这些规则的最充分的了解,如果得不到最完善的自我控制的支持,总是不能使人尽职尽责。一个人对促使或诱使自己偏离德性准则的激情的强大自制,保持了其努力的一致性、均等性和持久的稳定性。这会激起人们的尊敬和赞美。自制本身就是一种美,具有价值,因此,本身就是一种德性[5]。

斯密的道德观认为,在人具有同情心的假设下,公正的旁观者提供了道德判断的标准,而审慎、仁慈和自制等美德构成人类行为的约束条件,从而能够减少利己行为造成的危害。

(三)斯密思想的经济观

1.“看不见的手”的魔力

“看不见的手”不是斯密著作中一个具体明确的经济学概念,一般是指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的利己行为,受“看不见的手”驱使,即通过分工和市场的作用,可以达到国家富裕的目的。因为斯密的18世纪的宗教背景和教育,很可能会运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术语来描绘一种经济现象,也即“看不见的手”控制的理想经济秩序很接近地反映了自然秩序,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由上帝所命令的秩序[6]。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讨论“论合用的外表赋予所有工艺品的美,并论这种美的广泛影响”时用了“看不见的手”,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讨论“论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生产的货物”时再次用了“看不见的手”。这只“看不见的手”正是代表了经济自由。

自然秩序思想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出发点,自由放任和经济自由主义也正是斯密经济思想的核心。各种经济理论都是在经济自由主义中不断延伸和进化的结果。斯密认为,只有实行自由主义,让每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会符合自然秩序规律的内在要求。

斯密毫不犹豫地指出人性有自私贪婪的一面,然而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牵引下,一方面增进了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实现了社会利益。这只神奇的“看不见的手”,在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时,起到了魔幻般的作用,使得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成一致。

2.政府的职能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为我们描述了谨慎、仁慈和自制的美德,每个人也许确实希望自己拥有这些美德,但现实社会复杂多变,不可能每个人都能身体力行这些美德。斯密论述了地主阶级贪图享乐、唯利是图的本性,也说明了劳动者的短视,无法从宏观上把握社会利益,无法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在一起。此时,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来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斯密反对国家或君主干预经济生活,认为任何干预都是违反自然的。经济在自由主义下自然地发展,人为地强迫它向其他方向发展以及在某些具体方面阻止社会进步的一切政治,都是不合自然秩序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府的职能已经越来越完善了,主要包括:政治职能,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等;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文化职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实施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为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等。

3.平等和自由

平等是推动人类发展和进步的一个基本因子。斯密指出,每个人在天资上的差异,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大,大部分是源于我们的风俗习惯、教育和社会分工。

人类理想社会制度有两个基本的维度,一个是物质财富上是充足的,可以满足每个人合情合理的需要;一个是精神上是幸福的,每个人自由地发展。如果一个社会大部分人是贫穷的,那么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社会。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论述了自由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另一个基本因子。自由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来源。人类一直不满足自己的境况,从生到死需要不停地改善自身的条件,在一个自由的环境里,个人会得到全面而又充分的发展,社会呈现一派繁荣景象。斯密批评了某些法律对自由的限制,鼓励一个人在自由的环境里发奋努力,认为如此以来个人的境况就会提高,整个社会也会富裕繁荣。

斯密在论述农业国培育本国的工匠和商人的时候,指出最优的方法就是贸易自由。他指出只有给予一切人自由贸易的权利,经济才会繁荣发展起来,只有废除一切阻碍经济自由发展的制度,最能利于个人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自由制度才会最终建立起来。

在斯密的法律学中,自然权利已经天然地赋予了人生而自由。因此,自由可以落实到每个人拥有的自然权利上,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由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不违背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追求自己合法的利益。人类最基本的目标就是生存和繁衍,而每个人都比他人更了解自己和更适合保护自己,所以自由的权利可以保障我们的基本的选择能力,然后去实现自己理想的生活。

三、亚当·斯密思想的贡献及启迪

(一)崇尚自然秩序

斯密用自然秩序描述他心目中理想的人类社会的秩序。自然秩序是上帝为人类社会幸福安排的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既支配自然界,又支配人类社会。当人类社会产生一些矛盾,比如在道德层面或法律层面存在争执和冲突,自然秩序会有一种自动的校正能力,化解矛盾,达成和谐。

斯密以人体维持自身健康的系统来比喻自然秩序。人体有一种自我健康保护的能力,正如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在自然秩序的指引下,每个人完全自由和完全公正地参与经济,追求自我利益,正是这种永不停息的努力才最终使得经济繁荣发展。

斯密是一个理想主义者,用自然秩序一词描绘了人类最完美的行为范式。他所描述的自然秩序是人类一切关系的根基。人类伟大的目标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每一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又被造物主赋予一种直觉和本能从而来实现这个宏伟梦想。斯密指出,虽然人类天然地被赋予一种追求社会幸福和保护社会的愿望,但造物主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合适的手段;而是赋予了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赞同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最合适方法[3]。

斯密的自然秩序意味着社会整体的和谐,这包括道德、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和谐有序。斯密关于自然秩序的思想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有着内在规律的一致性,人类社会和自然界都有着一定的秩序,二者融合发展,成为自然秩序。第二,自然秩序首先是自由发展的,在出现一定的侵害时有着自我调节和校正的能力。斯密指出,在一个完全自由发展的社会秩序中,所有人都按照自己的比较优势来自由选择职业,所有的资源按照最大价值来配置其用途。第三,自然秩序的思想是从人的利己心出发,既能实现自己的利益,又能增加社会利益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有序[7]。

斯密理想完美的社会里,公民的生活是温暖幸福的,若要实现这一目标,必然要求整个社会和谐有序。进入新世纪,中国经济处于转型期,所以我们要遵从自然秩序,让自然规律发挥作用,政府合理调控,让人们自由选择。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同时造成了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恶化。此时,重读斯密,其自然秩序的理念给予我们深刻的启迪,我们必须合理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的关系,走人类与自然和谐一致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斯密穷尽一生试图建立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系统地阐明生存在宇宙中的这个无限而又联系着的人类活动体系的整个过程,以及人类社会这架大机器的运行机制;解释作为自然的人和作为社会的人的本性及其生活的过程、形态和终极目的。因此,自然秩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制度和道德规则,而是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意义上的整体规划。

(二)遵从自然法则

自然秩序是斯密心中完美的人类社会秩序,自然法则是保证自然秩序运行的最基本的规则。通过对斯密思想完整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条基本原则,来保证实现斯密心中完美的理想社会。同时这三条基本原则也正是斯密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具体阐释。

1.正义的法律作为人的一切行为的外在规范

基于人性恶的演绎,人们会因自私和贪婪,才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各种各样的侵害。因此,为了维护正义,法律学才建立起来。法律条规运用它的强制性,对侵害者予以惩罚,保护人民的权利。

人性恶产生的自私,会使得人在利益面前不惜损害别人的利益,由此产生了侵害的行为。为了避免侵害行为,斯密从责任和义务的角度推导出权利,构建了法律体系[8]。强制性的法律正是以正义为基础。

正义是基本的美德,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没有谨慎、仁慈和自制等美德品质,社会也可以存在,但普遍失去正义,必然会彻底摧毁社会。因此,正义是社会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是支撑人类社会运行的中流砥柱。以正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是我们一切行为的最后底线,即使我们内心做不到公正的旁观者所热烈称颂的审慎、仁慈和自制等美德,但至少我们的行为要符合正义的法律。因此,斯密的法律学思想对现今中国依法治国具有启迪意义。

2.公正的旁观者作为人的一切行为的内心监督

基于人性善的演绎,才形成了道德上的谨慎、仁慈和自制的美德。在道德和精神层面上,公正的旁观者作为人的一切行为的内心监督,规范和校正人的行为。

同情,一般是指对他人处境的感同身受所引发的同感共鸣。斯密指出,同情或同情感一词,虽然原义也许是相同的,不过,现在如果用来表示我们与任何一种感情同感共鸣,或对它产生相同的情感,也许没有什么特别不恰当之处[3]。每个人都有同情心,并且通过想象力,感受别人所处的环境和情感。因此,我们都在真切地关心他人的命运,无论当事人处于何种情境或表现出何种感情,当公正的旁观者设身处地地想到当事人的情况,自然而然地会有一种感同身受的共鸣。

我们一方面关注自己的幸福,但在公正的旁观者的要求下又绝不能放纵自己的行为。斯密声称,虽然每个人自然都偏好自己的幸福甚于他人的幸福,但任何公正的旁观者绝不可能允许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放纵自己的这种自然偏好[3]。同时社会的自然秩序要求每个人要有完美的品行,斯密说:把绝不在任何方面伤害或扰乱每一位同胞的幸福,甚至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得了他的那些场合也一样,当作神圣的宗教信仰给予尊重,这样的胸怀,是完全纯洁公正者的性格构成要素[3]。

因为每个人都具有同情心和想象力,公正的旁观者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成了一切行为和情感是否合宜的审判长。据此,我们可以了解和正确面对人性恶,并积极克服人性的自私和狭隘。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监督和审视下,人类行为才变得得体合宜,人的性格才得以不断完善,人类的道德正义和美德品质才得以发展和弘扬。因此,斯密的道德伦理学对现今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启迪意义。

3.平等和自由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

人人生来平等,斯密在法律学中定义了自然权利,他说:“一个人保护身体和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叫做自然权利,或如民法家所说的自然人的权利”[2]。因此,从法律上保证了人的自由的权利。

自由是实现一切价值和目的的基本手段,但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一方面自由的运行必须契合在司法所限制的框架内,受到正义的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自由的运行必须契合在内心的公正的旁观者所认可的范围内,从而避免无限制的自由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破坏公共利益。

正义、自由和平等,是保障经济繁荣发展的三个基本因子。斯密说:“完全正义,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确立,是这三阶级的全体同臻于最高度繁荣的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秘诀”[9]。因此,在公正的旁观者和正义的法律监管下,每个人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事务,只有每个人自由地选择合适的方式来改善自己的处境,一个完美而又理想的社会才会建立起来。因此,斯密的经济学思想对现今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启迪意义。

[1] 理查德·道金森.自私的基因[M].卢允中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2] 坎南.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M]. 陈福生,陈振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谢宗林译,北京:中央译林出版社,2009.

[4] 亚当·斯密.国富论(上)[M].郭大力,王亚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5] 罗卫东.情感秩序美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 帕特里夏·哈沃恩.亚当·斯密及其留给现代资本主义的遗产[M].夏镇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7] 王莹,景岚.经济学家的道德追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8] 努德·哈孔森.立法者的科学[M].赵立岩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9] 亚当·斯密.国富论(下)[M].郭大力,王亚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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