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资金流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03-21
伪造资金流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介绍
2004年,刘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注册成立A公司,从事商贸业务。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A公司从广东省潮州市B公司购进一批服装后,销售给浙江省宁波市C公司。为少缴税款,刘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要求B公司为A公司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在与C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抵扣。刘某某深知其行为实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面临严厉的刑罚。为逃避法律风险,刘某某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黄某某按照B公司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税合计金额将款项打入B公司账户内。在上述业务期间,B公司总计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金额5013629.83元,税款金额852318.23元。A公司取得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全部作为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2年9月,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A公司货物入库单及出库单列明的购进货物数量及价款金额与其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价款金额不符,遂展开深入调查。调查过程中进一步发现,A公司向B公司的部分汇款,存在刘某某的个人账户在汇款当日存入等额款项的情况。税务机关经过分析,认为案件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历时一年之久,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华税观点
一、存在资金流不能排除虚开性质
从实质来看,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真实交易不符,构成犯罪的,应当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真实交易的双方需要付出大致相当的对价。但本案中,部分交易仅存在资金流,接受资金一方未付出任何对价。因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资金并取得B公司开具的发票无论如何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的交易。A公司要求B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形式上看,“票、货、款”是否一致往往被税务机关作为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虽然这一标准是否有足够的法理依据尚值得商榷,但若交易不符合这一标准显然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虽然存在部分货物交易,但并不能满足“票、货、款”一致的标准。通常所说的“票、货、款”一致,不仅要求票、货、款发出和接受的双方主体一致,而且要求开票金额、货物和货款金额相一致。A公司与B公司之间虽然达到了“票”“款”一致,但“货”与“票”、“款”均不一致,不能满足前述形式标准。
因此,本案中,虽然A公司为逃避税务机关检查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但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形式上都不能排除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
二、认定虚开金额应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之间同时存在真实的货物采购交易以及在虚假资金流掩盖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合理划分两者的比例,正确认定虚开的金额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排除合理怀疑被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是判定有罪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为虚假资金流的部分才能被认定为虚开。
本案中,相关责任人均供述了伪造虚假的资金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仅凭相关责任人的供述,并不能认定本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A公司共支付B公司款项25笔,总计500余万元。其中11笔钱款在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当天均有一笔等额资金存入刘某某账户。其中,2011年3月22日存入35万元为向银行短期借款,2011年6月15日存入48万元系某公司支付的货款。有证据证明这两笔款项与本案无关,可以排除这两笔款项对应的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可能性。相反,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其他9笔款项有正常来源,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这9笔款项为虚假资金流。经详细审查A公司的记账凭证,发现上述9笔款项中的6笔的记账凭证上有“刘某某交款汇B公司”的记载,价税合计286万余元,增值税额41万余元。这一书证与相关责任人的证言、A公司银行对账单,刘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资金流系伪造的事实。最终,认定A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41万余元。
三、勿以虚假资金流掩盖虚开行为
为少缴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是较为常见的涉税犯罪模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为逃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严厉的刑罚,行为人常常采取虚构资金流的做法。
实践中,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虚假资金流。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认定虚开金额时,应当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只有在证据确凿,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不存在真实交易,资金流系伪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准确区分真实资金流和虚假资金流,避免行为人承担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以此为赌注,逃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相反,消除虚构资金流企图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才能真正避免牢狱之灾。
本专栏由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特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