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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超范围使用农药导致葡萄减产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2014-03-21杨红钧李燕宁

关键词:葡萄园药害经济损失

王 奕,杨红钧,朱 媛,李燕宁

(1.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司法鉴定中心,云南 昆明650205;2.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编辑部,云南 昆明650201)

一、案情简介

某县葡萄园园主王某称xx年向该县农资公司农药服务部购买了12.5%氟环唑悬浮剂农药。在其葡萄园施用该农药6天后,园内葡萄出现烧叶现象,并影响了果穗果粒生长。王某要求农药服务部承担全部责任。xx年x月下旬,农药服务部销售商卢某到葡萄园进行了实地观察,发现园内葡萄确有药害现象,但无法确定是使用了该服务部销售的12.5%氟环唑悬浮剂农药导致的。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二、鉴定过程

(一)现场调查

××年×月×日,鉴定组和双方当事人一起到现场对王某葡萄园所处区域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及其生产条件、栽培管理水平、葡萄受害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二)鉴定材料审查

鉴定组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和农业部农药登记注册的农药标签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销售商卢某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三)安全性药效试验

鉴定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制订出药效试验方案,进行12.5%氟环唑悬浮剂药剂对葡萄的安全性鉴定试验。

(四)经济损失评估

鉴定组采用产量差对比法和收益法对葡萄园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三、鉴定结果与分析

(一)现场调查结果

根据现场观察的情况,鉴定组推定王某的葡萄园所处地理区域位置、土地肥力及栽培管理水平与周边其他葡萄种植户无显著差异,就其果园内部分地块的自然环境而言,略差于其他葡萄园。鉴定组通过调查其他种植户,了解到该县当年3月曾出现霜冻天气,使当地葡萄普遍受到低温冻害。

(二)鉴定材料查证结果

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销售商卢某提供的农药样品即是王某在其葡萄园内喷施的同生产厂家生产的同批次农药。送鉴农药 “三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经批准的农药标准)齐全,同时查询农业部《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综合查询系统,送鉴的12.5%氟环唑悬浮剂为登记过的合格产品[1]。

鉴定组对送鉴农药样品外包装进行检查,送鉴的样品包装完整,瓶口密封锡箔纸未破损,包装袋上印制的农药说明字迹清晰。包装上有氟环唑有效成分12.5%悬浮剂,登记作物名称为小麦,防治对象为锈病等内容的标注。生产日期为:xx年x月x日,质量保证期2年。从药剂生产日期到葡萄园主王某施药日期,在该农药样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至鉴定组试验日期也未超出其使用有效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的相关规定,该农药是获得田间试验示范、试销许可的农药,其登记作物名称为小麦,防治对象为锈病。但销售商卢某推荐王某将该农药用于防治葡萄病害,已超出登记范围,属擅自扩大农药使用范围行为。

(三)安全性药效试验结果

第一,鉴定组根据调查了解到的现场情况,确定鉴定日的葡萄生长物候期与王某施药时的葡萄生长物候期相近,符合重复试验条件,随后鉴定组制订出药效试验方案并选取试验地。试验前三天鉴定组通知双方当事人试验时间和地点,但王某拒绝到现场,鉴定组遂邀请该县植保站技术人员到现场见证药效试验过程。鉴定组在试验地中随机选取树龄相同、长势良好且无病虫害的20株葡萄作为试验对象,按照送鉴样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安全计量,分别进行5个处理,施药时果实套袋。

第二,药后20天,由鉴定组、县植保站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共同到试验地观察试验结果,期间,未出现阴雨天气。调查发现:施用清水对照(CK)的处理,葡萄植株叶片长势正常,与其它未作处理的葡萄植株长势没有差异。施用不同倍数药剂的葡萄植株,均有不同程度的药害表现,药害程度随着稀释倍数的增大而减轻,药害表现的主要特征是在叶片上产生小黑点或沿着叶脉产生黑色条斑,叶缘向外卷曲焦枯,产生缺刻,在嫩叶上表现明显,是典型的药害症状,但是对葡萄的老叶片和药后新生长出的新叶片,没有表现出药害症状,与对照没有差异。

由此试验结果可以看出:施用12.5%氟环唑悬浮剂药剂后20天,在试验的浓度范围内,对葡萄嫩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药害,药害的程度随着药剂稀释倍数的增大而降低。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标签标注安全计量内的12.5%氟环唑悬浮剂药剂对葡萄嫩叶有轻微药害表现,对施药时葡萄植株上生长的嫩叶的正常生长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对老叶和药后新生长出的嫩叶没有药害;施药时套袋的葡萄果穗未见药害表现。

(四)药害对葡萄产量损失程度分析

由于葡萄越冬期间植株体内积累了很多养分,促使主枝和新稍可在来年生长充实,虽然正在开花的花朵遇到喷药,会受害落花,而未开的花朵错开喷药期仍会正常坐果;施药期间已坐果的部分果穗生长形状不整齐,影响了其商品性。葡萄园主王某在发现葡萄产生药害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葡萄树势已基本得到恢复,葡萄的经济损失没有进一步扩大。根据现场调查和药害试验两项结果,鉴定组推定,药害对当年葡萄的产量会有一定影响,但对第二年的葡萄产量不会造成影响。该葡萄园当年并未绝产,仍有部分即得收益。

(五)葡萄损失估算采用产量差对比法和收益法进行

1.产量损失计算

鉴定组考虑到当地葡萄普遍受到低温冻害的影响,葡萄产量较往年低,用当地历年平均单产作对比有失客观性,因此选用了王某葡萄园产量与其他正常管理葡萄园的平均产量差作为其损失产量。选择当地葡萄挂果情况不同的三个葡萄园进行测产,计算出平均单产,再将平均单产与受药害葡萄园的单产进行对比,计算出受药害葡萄园亩产量损失。即:受药害葡萄园亩损失的单产=三个葡萄的平均亩单产-受害葡萄园现有单产。

2.经济损失估算

鉴定组调查得知,当年葡萄田间平均批发单价为8元/kg。由受药害葡萄园亩损失的单产、受害面积和批发单价三项计算,葡萄园主王某的48亩葡萄经济损失为213 725.6元。

四、讨论

第一,不同的农业作物生长对气候、区域环境、季节等都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进行农药质量司法鉴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由于农业生产具有极强的季节性以及对农作物影响因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农药质量司法鉴定做重复试验时,应考虑植物品种特性、气象情况、农药使用技术标准、试验地所处的区域位置和栽培管理情况等。其次,由于农业作物的生物学特性,且农作物不同物候期对农药的敏感性不同,因此做重复试验时,不仅应根据每个农作物的特性充分考虑现场环境对作物产生的影响,还需注意所选取的试验对象与受害作物的物候期是否相同或相近。再次,农作物季节性较强,有农药质量司法鉴定要求的当事人要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以免失去鉴定的最佳时期,若错过最佳试验时期,对农药质量的鉴定结果会失去客观性和时效性。

本案中12.5%氟环唑悬浮剂农药销售商没有按照标签上标注的防治小麦锈病介绍该药剂,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推销给葡萄种植户,给种植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种植户应购买使用过且对农作物无害的药品,若购买了未使用过的农药,可先进行小区域范围试用,确认安全后再全园使用,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农业生物资产经济损失评估鉴定在选取产量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当年作物生长过程中的气候变化情况,正确选用鉴定作物的产量参照指标。云南地域条件特殊,每个地区有不同的气候条件,而每个农户的生产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例如本案中当地葡萄初花期有过低温冻害现象,当地葡萄产量普遍偏低,若采用统计部门或者农林部门统计的往年数据作为产量参照指标,有失客观性。因此鉴定组采用了产量差对比法对王某葡萄园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用同区域三家种植户的葡萄平均单产与王某葡萄园的同期单产之差作为核算王某当年葡萄的产量损失的基准数据,规避了生产环境等自然条件和种植户生产水平产生的差异性对产量的影响,恰当地估算出产量损失。

第三,农业生物资产经济损失评估鉴定中会涉及到不同种类的农业作物,每个种类的农作物有其不同的生长特点,从而也导致获取经济效益的时期不同,且农作物不同生长时期的价值体现方式也有差异,在做经济损失评估鉴定时,应根据每种农作物的不同生长期和不同的价值体现方式,采用与其相对应的评估方法对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本案鉴定过程中,王某的葡萄已处于近成熟期,可见其预期收入,采用收益法对其经济损失进行估算较为客观。

第四,农药质量司法鉴定田间试验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到达现场,应请当地执法机关或相关技术部门人员一同到现场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试验过程进行见证。本案中,葡萄园主王某拒绝到达试验现场,拟中断鉴定的进行,鉴定组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到达现场的情况下,邀请与当事人双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县植保站技术人员对试验过程进行监督,对试验的有效性、独立性和公平性进行见证,可以证明试验结果的真实有效,确保司法程序地顺利进行。

农业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实证性活动,涉及的科学门类较多,对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要求也较高。本案在鉴定过程中,将试验结果和鉴定专家的经验相结合,分析判断出主客体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并合理估算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后被采信,成为法定证据。

[1]顾双平,蔡立旺,李洪山,等.一起假冒农药导致梨果重大经济损失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2012,18(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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