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废旧物资销售涉税问题分析与对策
2014-03-21章光东
章光东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物资部,安徽 合肥 230061)
电网废旧物资销售涉税问题分析与对策
章光东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物资部,安徽 合肥 230061)
电网企业在废旧物资销售活动中,与回收商之间经常发生有关涉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合同履行纠纷。文章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业务实践为例,通过对相关涉税问题和国家涉税政策的分析,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电网企业与废旧物资回收商“互利共赢”为目标,提出了在废旧物资处置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发票管理对策,为规范废旧物资处置销售活动提供参考。
废旧物资处置;涉税政策;发票开具;对策
一、前言
电网企业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库存物资、已办理报废手续的非资产性低值易耗品和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废弃材料和零部件。电网企业废旧物资管理涵盖了从资产退役、技术鉴定、价值评估、办理报废手续、回收、交接保管、变卖处置、资金回收等全流程环节,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部门分别承担了资产退役、技术鉴定、办理报废手续、回收、报废处置、销售资金结算等环节的职责。为发挥规模效益,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所有废旧物资处置销售活动均纳入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网上竞价。
近年来,随着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废旧物资网上竞价集中处置批次和金额不断增加,废旧物资销售合同中出现的电网企业与废旧物资回收商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主要涉及到废旧物资发票开具、废旧物资短缺等问题。电网企业资产购置、废旧物资销售环节,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落实始终关系到电网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商(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废旧物资生产利用企业)之间的利益,既影响到废旧物资回收商的竞价出价水平,也成为引起交易双方合同履约纠纷的因素之一,主要体现在:电网企业部分基层单位由于对废旧物资销售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工作不认真仔细等原因,在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开具发票环节,出现了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却开成普通发票等不规范现象,导致废旧物资回收商不能依据国家再生资源税收激励政策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废旧物资回收商在网上竞价时已将税收抵扣或退税纳入竞价价格测算范畴。
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发票开具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实务操作,涉及到涉税方(国家财税部门、废旧物资所有者(竞卖者)、废旧物资回收商)之间的利益,是要规范解决的具体问题。文章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业务实践为例,通过对废旧物资产生者与废旧物资回收商之间销售环节涉税政策的研究分析,结合目前电网企业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的业务操作,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电网企业与废旧物资回收商“互利共赢”为目标,提出了在废旧物资处置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发票开具对策,为规范废旧物资处置销售活动提供参考。
二、废旧物资处置涉税问题分析
(一)废旧物资处置涉税分析
1.废旧物资处置缴税及开票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处置废旧物资应当开具正规发票。
对于电网企业来说,不管出售哪类废旧物资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废旧物资的种类不同,其增值税税率不同,开具的发票也不同。
2.废旧物资处置缴纳增值税税率
电网企业目前处置废旧物资主要包括废旧原材料及废旧固定资产。
(1)销售废旧原材料(如废钢材、废导线等)
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为17%,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四种情形)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4%)×2%。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等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
简而言之,出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的按17%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进项税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处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均按17%缴纳增值税;处置汽车、摩托车等特殊固定资产均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应注意,如固定资产是整体出售的,按上述原则处理;如固定资产不是整体出售,而是拆分后再进行出售且不具有原资产使用效能的,则应比照废旧材料处理方式,按17%税率缴纳税款。
(3)关于开具何种发票
1)适用17%税率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货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适用4%税率减半征收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3%税率征收的,应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废旧物资处置涉税利益分析
1.电网企业废旧物资销售模式
电网企业废旧物资销售模式实质上是“产废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利废企业”之间的销售。本文的“产废企业”自然是指电网企业,而根据目前电网企业对回收商资质管理规定,实际面对的废旧物资回收商既有可能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也可能是直接回收废旧物资的“利废企业”。
2.涉税利益分析
对于废旧物资回收商来说,根据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视,在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方面体现了一定的产业政策激励。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优惠的文件有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上三部文件,对不同种类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规定了四种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即征即退50%。同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自然享有企业应有的购进和出售增值税抵扣政策。
对于电网企业来说,无论出售哪类废旧物资均需要缴纳增值税,且废旧物资增值税税率因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开具的发票也不同。这就存在,一方面,对于能抵扣进项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如果不开具,既违反了税务有关规定,同时造成部分废旧物资回收商不能够利用国家税收抵扣或奖励政策而出现损失,迫使废旧物资回收商在后续竞卖时压低价格,竞争度降低,最终也使得电网企业的废旧物资销售收入减少和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直接提高了电网企业的税负,也损害了电网企业的利益。这两种错误方式均是不可取的。
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掌握和理解废旧物资销售环节交易双方的税收政策,依据税收政策制定对策,并规范地落实到具体业务操作环节。
三、废旧物资处置涉税对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涉税政策
电网企业各级财务部门应认真梳理废旧物资的种类,区分废旧物资的“固定资产”和“废旧材料”属性,依据税收政策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或普通发票,杜绝混开影响企业利益现象。
(二)精心设计,实现操作上闭环管控
1.电网企业物资部门在编制废旧物资处置需求计划前,上游财务部门应对照报废物资清单,按废旧物资涉税种类和时间确认不同品类物资能够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类别,并将该信息传递至废旧物资处置部门,由废旧物资处置部门在废旧物资网上竞价文件中载明,提前告之废旧物资回收商,便于废旧物资回收商在出价前就充分掌握本批次废旧物资可开具发票的类别,便于其能利用国家税收激励政策做好竞价出价策略,提高废旧物资网上竞价的竞争度。
2.废旧物资销售合同签署时,将竞价文件中发票开具信息载明在合同中,便于各级财务部门根据不同种类物资开具相对应的发票。
(三)丰富管控手段,提升操作效率
1.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关键环节的涉税信息确认和提报、废旧物资销售订单建立、废旧物资处置销售合同结算等业务固化在ERP废旧物资信息化模块和财务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废旧物资销售涉税对策的刚性执行,提高业务操作效率。
2.加强财务稽核考核。对于手续齐全、种类及时间节点划分明确的废旧物资出售事项,电网企业财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对应种类的正规发票。财务部门应定期开展抽查和稽核,对于违反开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考核。
四、结束语
目前,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已将上述涉税对策应用到具体业务中,有效提高了废旧物资网上竞价竞争度,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同时兼顾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利益,体现了合作共赢。今后,随着国家对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电网企业应适时加强研究,践行依法治企理念,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以合作共赢的态度,持续规范开展废旧物资处置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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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中国废钢铁,2009(2):1.
[责任编辑:朱子]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ax-related Issues in Sales of Grid W aste M aterials
ZHANGGuang-dong
(Department of Materials,State Grid Anhui 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Hefei230061,China)
In sales activities of grid enterprises'wastematerials,the disputes on tax-related invoice issuing often happens in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with recyclers.In an example of State Grid Anhui 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s business practices,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tax-related issues and state tax-related policies,based on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for″win-win″as the goal between power grid enterprises and waste recyclers,the countermeasures on tax invoicemanagement in the disposal and sales activities ofwastematerials are presented,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regulating the disposal and sales activities ofwastematerials.
disposal of wastematerials;tax-related policies;invoicing;countermeasures
F273.4
A
1672-9706(2014)02-0068-04
2014-03-09
章光东(1973-),男,安徽庐江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