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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疏漏的完善必要性与对策

2014-03-20蒯会敏

2014年40期
关键词:概念界定表现形式

蒯会敏

摘 要:法律是现代社会所必需的,但其并不完美,未能穷尽和涵盖所有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在出台之后就有一定的漏洞,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应对法律漏洞,可通过立法、司法解释适用等予以解决,而立法上的途径是最根本、有效的。本文试图以立法过程中因立法者原因产生的法律漏洞即立法疏漏为对象进行分析,探索从立法上预防法律漏洞产生的有效途径,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疏漏;概念界定;表现形式

但就目前我国的立法活动而言,更多的是注重立法数量、规模及速度,而忽视了立法本身的效益与质量,导致目前我国法律成品中存在不少“不合格产品”甚至是“劣质产品”,法律适用困难,操作性不强,进而出现漏洞。法律漏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法律多完善、详密,法律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漏洞产生原因多种多样,而因立法者及相关立法技术的原因形成的漏洞(且定义为立法疏漏)占很大的比重,严重影响依法治国的实现,对法制进程产生危害。立法疏漏也是不可避免的,但以存在立法疏漏的法律体系进行法治是不经济的,也不能保障法治的实现。因此,对立法疏漏的分析认识和弥补就有着重要意义。

一、立法疏漏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立法不可能事先为社会中的每一种情况提供公正且恰当的规则,立法疏漏是不可避免的。但立法疏漏的产生会引起法律的适用困难,不利于法律的健康运行,对法治产生消极影响,期待以存在立法疏漏的法律体系进行法治也是不现实的。立法疏漏的存在不但影响着法制的进程,也不利于法治的实现,认识立法疏漏并加以弥补就显得尤为必要。首先,对立法疏漏的认识和弥补,有利于提高立法者的素质,促进立法者以身作则,为人民利益切实履行立法权,形成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其次,对立法疏漏的认识和弥补,有利于在立法时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相关漏洞的发生,从整体上提高立法质量,减少法律体系运行的成本,在提高立法效率的同时实现立法效益;最后,对立法疏漏的预防和弥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加速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实现有法可依、良法治国。因此,认识并弥补立法疏漏有着重要意义,是极为必要的。

立法疏漏产生原因的特殊性,虽然决定立法疏漏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提高立法者素质、完善立法程序、合理运用立法技术等手段来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立法疏漏的产生。立法者素质的提高,对社会关系的认识会更加周全,由于其认识能力而产生的疏漏会最大限度的得以避免;而高素质、负责任的立法者产生疏忽的几率是很低的,即使一时疏忽产生漏洞,也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充;立法技术兼具专业性和可操控性,立法人员通过立法实践,不断积累立法经验,能更合理的运用立法技术,避免因技术瑕疵而出现的疏漏。再者,即使立法疏漏真正出现时,也可以通过现有法律手段予以及时修正和补充。因此,对立法疏漏的弥补是可行的。

二、立法疏漏完善的对策分析

对立法疏漏的弥补,我们既可以从立法的角度提出预防措施,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和运用法学方法予以解決。本文主要从立法的角度,试图提出对预防立法疏漏提出相应的对策方式。

1、提高立法者素质

由于立法疏漏主要是立法者原因引起的,因此既要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及法律起草人员等立法者的素质,又要重视加强对立法者的培养与选拔。只有建立起高素质的立法队伍,才能有效预防立法疏漏。

2、提高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对一国立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立法者要努力掌握和合理利用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首先,从技术规则的层面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使立法正确的反映阶级利益,完善法制系统;其次,科学的运用立法技术能保障立法活动建立在客观规律基础之上,从而提高立法质量,减少立法技术瑕疵原因引起的漏洞;最后,立法技术的合理运用有利于更好的反映和实现立法者的意图,更好的实现立法目的,避免因立法目的偏离而出现的立法疏漏。由于立法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立法者要在长期的立法活动中,不断提高运用立法技术的能力,将成熟的经验或者操作方法不断总结、积累,形成立法技能和立法方法,做到合理利用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因立法技术的运用瑕疵导致法律的适用困难。

3、重视立法程序

目前,我国《立法法》已对立法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这种规定并不具体,仍然是一种粗线条的规划,由此产生的一个不利后果是目前立法活动在程序上并非十分严格,随意性大,缺乏科学、合理程序的保障,导致因立法者疏忽和立法技术瑕疵而产生的不合格立法的大量出现。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严格遵守立法程序,重视立法程序,才能保障立法的质量,减少立法疏漏的产生。

4、完善立法监督工作

对立法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对立法者的疏忽等违反立法的现象予以纠正,及时纠正立法行为与立法目的之间的偏差,保证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立法尽量符合立法目的的要求。这对防范立法偏离客观规律,从根本上预防漏洞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立法监督,有人会提出“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其实不然,一般认为的监督大多是一种体制内的监督,“阳光外的监督总是容易产生先腐败”,这种监督将立法置于阳光之下,同时立法是作为社会成员每一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较之其他监督,更容易吸引社会舆论的目光,这无疑增加了对立法过程的监督,在一定上也降低了立法监督的成本,因为以社会舆论为主导的社会监督,这种无形的资源部分地替代了需要高度专业化、高成本去维护的监督成本,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监督环节设计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个资源,并且更重要的是充分地利用好这个资源。

结语

立法疏漏是客观存在的,立法疏漏的存在不但会造成法律的适用困难,增加法律运行的成本,而且会损及法制的统一,导致法制混乱局面的出现,阻碍着依法治国的实现,延缓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而当下的“立法万能主义”十分盛行,但与此相应的是立法化的躁动、激进,对于立法疏漏的弥补是及其不利的,正是基于此现状,更要有所坚持,立法疏漏的弥补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根据客观规律发展、情势的变化,及时予以补充,以更好地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对于立法疏漏,我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赋予相关主体以自由裁量权解决,也可以运用相关法学方法予以解释、类推适用,但最有效率和最根本的途径是从立法上采取对策进而根本预防和减少法律漏洞的发生。因此,从立法角度对立法疏漏予以弥补有着重要意义,实为当下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当务之举。(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旺生、张建华主编:《立法技术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3] 汪全胜:“论立法成本”,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4] 曹海晶著:《中外立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第一版

[5] [德]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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